最新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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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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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序号
准入条件
新建轿车企业
(含新建下属企业)
新建其它乘用车企业(含新建下属企业)
已获准入许可的企业
一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2*
企业设立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3*
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
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4
应具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生产面积应与生产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应具有主要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和厂房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中外合资企业的租赁期限应与合资期限相一致)。
生产组织布局合理,物流通畅,区域标识明显,应具有必要的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设施。
5*
应具备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生产计划、生产过程、设备、物料、跟踪防错、产品质量状态、人员等方面实施控制和管理。
有完善的生产计划管理体系,能按照生产计划规定稳定、持续、有效的开展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
其中轿车企业应具备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
6*
应具备自动化的主要车身外覆盖件和结构件冲压生产线,以及废料收集输送系统和快速换模系统。
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模具、工装;应具有模具维护、维修的专业人员,及必要的能力条件;应具有必要的冲压件、模具、检具等的存储场地。
如果采用非承载式车身结构,所用车架的横梁、纵梁应具备相应成型设备。
(结构件采用热成型钢板的除外)。
应具备主要车身外覆盖件和主要结构件的冲压生产能力,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模具、工装;应具有模具维护、维修的专业人员,及必要的能力条件;应具有必要的冲压件、模具、检具等的存储场地。
如果采用非承载式车身结构,所用车架的横梁、纵梁应具备相应成型设备。
(结构件采用热成型钢板的除外)
应具有主要车身外覆盖件和结构件冲压生产线,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模具、工装;应具有必要的冲压件、模具、检具等的存储场地。
如果采用非承载式车身结构,所用车架的横梁、纵梁应具备相应成型设备。
(不适用于改装类乘用车企业。
结构件采用热成型钢板的除外)
7*
应具备机械化的车身总成、侧围、地板、发动机罩盖等分总成焊接及门盖总成焊接的生产线和装配调整生产线,车身主要焊点应采用自动化的焊接方式。
具有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装夹具;应有必要的通风、除烟、除尘系统。
应具有机械化的运输系统,有必要的储存区域,满足后续生产节拍的调整要求。
如果采用非承载式车身,应具备车架总成铆接、焊接生产能力以及车架校正能力。
应具备机械化的车身总成、侧围、地板、发动机罩盖等分总成焊接及门盖总成焊接的生产线和装配调整生产线。
有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装夹具;应有必要的通风、除烟、除尘系统。
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运输系统,有必要的储存区域。
如果采用非承载式车身,应具备车架总成铆接、焊接生产能力以及车架校正能力。
轿车和短头乘用车企业应具备机械化的车身总成、侧围、地板等分总成焊接的生产线和装配调整生产线,具有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装夹具;应有必要的通风、除烟、除尘系统。
其它乘用车企业应具备车身总成、侧围、地板等焊接的生产能力和装配调整生产线;应有必要的通风换气装置。
如果采用非承载式车身,应具备车架总成铆接、焊接生产能力以及车架校正能力(不适用于改装类乘用车企业)。
8*
应具备封闭的机械化的涂装生产线,包括前处理、阴极电泳、涂胶、中涂、面漆、罩光、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应采用自动化的中涂、面漆及罩光喷涂系统。
中涂和面漆应采用水性汽车漆。
应有必要的废气、废水处理装置和热能回收利用装置。
应具备封闭的机械化的涂装生产线,包括前处理、阴极电泳、涂胶、中涂、面漆、罩光、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设施。
应有必要的废气、废水处理装置和热能回收利用装置。
轿车和短头乘用车企业应具备封闭的机械化的涂装生产线,包括前处理、阴极电泳、涂胶、中涂及面漆、罩光、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设施。
其它乘用车企业应具有封闭的涂装生产线,包括前处理、阴极电泳、涂胶、面漆、罩光、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设施。
应有必要的废气、废水处理装置。
9*
应具备保证产品装配质量和装配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装以及必要的机械化物料运输系统;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车身内饰、底盘装配、最终装配生产线;具备机械化储存线。
应具备底盘部件装配、动力总成装配、车门装配、仪表板装配等分装线;或应采用模块化供货,具有机械化的转运装置。
同时,对座椅、车轮、风挡玻璃、仪表板、车门等总成装配应采用机械手辅助作业。
应具备保证产品装配质量和装配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装以及必要的机械化物料运输系统;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车身内饰、底盘装配、最终装配生产线;具备机械化储存线。
应具备底盘部件装配、动力总成装配、仪表板装配等分装线(模块化供货除外)。
轿车和短头乘用车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装配质量和装配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装;具有机械化流水作业的车身内饰、底盘装配(不适用于改装类乘用车企业)、最终装配生产线。
应具备底盘部件装配、动力总成装配、仪表板装配等分装线(模块化供货除外)。
其它乘用车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装配质量和装配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装;具有流水作业的车身内饰、底盘装配(不适用于改装类乘用车企业)、最终装配生产线。
应具备底盘部件装配、动力总成装配等分装工序及设备(模块化供货除外)。
10*
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以及机械化的缸盖分总成、发动机总成装配线。
多品种发动机生产时应能实现柔性化生产。
11
应建立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的预防性维护体系,确定预防性维护目标,并有计划地实施和控制。
三
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12
应建立专门的产品设计开发机构,统一管理产品设计开发的全过程,机构内应设立专业技术部门,承担整车、系统和总成的技术开发工作。
对于企业集团,产品设计开发机构可统一设立。
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13
应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的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有关标准、相关行业标准进行跟踪、转化。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产品策划、造型设计、整车设计、系统及总成部件设计、设计验算及仿真分析、产品工程设计、部件配套开发、试制和试装、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人员。
企业自有发动机配套生产的,应该具有发动机整机、机构和系统、以及电子电控系统的设计人员。
应建立技术人员的技术档案,包括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培训记录和设计开发成果等,并应建立和落实产品开发技术人员技能评价和长期考核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不少于5%。
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不少于5%。
应配备满足本条款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14*
有确定的产品开发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定期进行考核。
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设计平台基础数据、整车和底盘参数、总成部件参数设计、计算和分析结果等。
15
应能使用计算机、开发工具(程序软件)进行设计分析计算,包括刚度和强度与动力学分析、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车NVH仿真分析、电子电控系统分析、整车通讯系统分析、热力学分析、空气动力学分析、机构运动分析、疲劳寿命分析、操纵稳定性和平顺性分析等。
应能使用计算机、开发工具(程序软件)进行设计分析计算,包括刚度和强度与动力学分析、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车NVH仿真分析、电子电控系统分析、整车通讯系统分析、热力学分析、机构运动分析、操纵稳定性和平顺性分析等。
短头乘用车企业的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车NVH仿真分析、电子电控系统开发、整车通讯系统开发可对外委托。
应具备刚度和强度与动力学分析、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车NVH仿真分析、热力学分析、操纵稳定性和平顺性分析(不适用于改装类乘用车企业)等的能力。
短头乘用车企业的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车NVH仿真分析可对外委托。
16*
应具有产品概念设计的能力,包括汽车造型设计、数字模型建模、油泥模型制作等能力。
应具有产品试制、试装能力,包括车身及主要结构件连接(粘接、焊装等)成型及调整能力、底盘/车架试制能力、底盘试装能力、整车装配及调试能力。
应具备车身覆盖件及主要结构件试制或快速成型能力。
其中,轿车企业应具备自制部件的柔性加工成型能力。
应有实例体现产品开发的成果。
应具有车身覆盖件及主要结构件试制、车身及主要结构件成型及调整能力、底盘/车架试制能力(不适用于改装类乘用车企业)、底盘试装(不适用于改装类乘用车企业)、整车装配及调试能力。
轿车企业还应具有产品概念设计的能力,包括汽车造型设计、数字模型建模、油泥模型制作等能力。
应有实例体现产品开发的成果。
17*
应具有整车排放性能测试、整车振动测试、整车动力性能测试、整车经济性能测试、整车碰撞安全性能测试、整车耐环境性测试、整车噪声测试、电磁兼容测试、电子电控系统、发动机性能测试等试验能力,以及整车性能道路试验、整车操纵稳定性能、制动性能、通过性、舒适性和平顺性、可靠性、耐久性等试验验证能力,有相应的实验室和场地(不包括汽车试验场)。
上述验证能力中的2项可以委托企业认可的机构开展产品的验证工作。
应具有整车排放测试、整车安全性能测试、整车动力性能测试、整车经济性能测试、发动机性能测试等试验室,以及整车性能试验、整车操纵稳定性能、制动性能、通过性、舒适性和平顺性、可靠性、耐久性等道路试验验证能力(不包括汽车试验场)。
应具有整车动力性能测试、整车经济性能测试等试验室,以及整车性能试验、制动性能、通过性、舒适性和平顺性、可靠性等道路试验验证能力(不包括汽车试验场)。
轿车企业还应具有整车排放性能测试、整车振动测试能力。
企业应具备自制的部件、总成、系统的性能试验、可靠性试验、耐环境性试验能力。
当不具备外购部件、总成、系统的试验验证能力时,可委托企业认可的机构开展产品的验证工作。
18
应建立适于本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设计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其内容应覆盖产品及制造过程的开发流程,包括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设计开发流程应明确设计任务、设计评审、设计验证、设计确认等活动的时间节点、工作方法、活动输入及纪录的管理控制要求;设计规范应体现产品在设计开发过程中的设计任务、开发活动、开发工具和方法、试验验证方法及手段,并能体现整车、系统及部件的技术条件特征要求。
19
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
设计输出所形成的产品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并可以指导生产。
20
应建立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体系(包括产品图样、产品标准、生产和检验技术文件等),产品技术标准内容和项目应覆盖整车和主要总成,标准内容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有关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要求。
应按照规定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手续。
21
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确认,必要时进行验证,同时应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
应保存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包括更改在生产中实施日期的记录。
四
产品符合性
22
开发的产品应验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符合性,验证工作可自主进行。
23*
生产产品应符合产品一致性要求,即与公告车型信息、型式试验样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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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 乘用车 生产 企业 准入条件 审查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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