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民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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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民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xx市民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录目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类分级
适用范围1.4
1.5 工作原则
二.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民政局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2 县、市、区民政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民政部门机关、所属单位、民政服务机构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2.3
2.4应急工作小组及职责
三.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信息报告
预警3.3
四.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级别4.1
应急响应的实施4.2
信息报送与处理4.3
指挥与协调4.4
应急救援4.5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4.6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4.7
现场检测与评估4.8
信息发布4.9
应急结束4.10
五.善后工作
善后处置5.1
保险5.2
事故调查5.3
六.应急保障
信息保障6.1
物资保障6.2
资金保障6.3
人员保障6.4
七.监督管理
预案演练7.1
宣传与培训7.2
奖励与责任追究7.3
八.附则
总则一
编制目的1.1
加强和规范全市民政系统应急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控制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民政工作职能,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发生在全市民政系统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发生在全市民政系统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针对全市民政系统的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事发地辖区甚至全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市应急部门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是指事态复杂,对事发地辖区较大范围内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市应急部门调度其他相关部门和民政部门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是指事态较为复杂,对事发地辖区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危险、较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民政系统较多力量、资源进行处置的紧急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是指事态比较简单,对事发地辖区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危险和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民政系统较少力量、资源进行处置的紧急事件。
1.4预案适用范围和体系
本预案是全市民政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全市民政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和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福利彩票机构、婚姻登记机构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政服务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应急管理工作,并有效与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对接。
全市民政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是全市民政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规范,是编制各类专项预案的依据。
(二)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民政多个业务领域的应急预案。
(三)突发事件民政服务机构应急预案。
民政服务机构结合单位职责,根据民政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
1.5工作原则
1.5.1统一领导,快速反应。
成立民政系统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负责民政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
1.5.2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民政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后,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民政部门、所属单位、民政服务机构应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并逐级及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
1.5.3预防为主,及时控制。
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各级民政部门、所属单位、民政服务机构要认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1.5.4系统联动,群防群控。
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及时上报。
民政部门要及时与事发单位联系,协助并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赶赴现场直接参与实施应急处理。
事发单位和民政部门要迅速与相关部门联系,形成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有效处置工作格局。
1.5.5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处置突发事件中,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二
2.1市民政局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市民政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局领导班子担任,成员由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局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启动预案,领导、组织、协调民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研判突发事件的级别,负责应急救援事项的重大决策。
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办公室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及时、准确掌握突发事件级别信息;综合协调、督促和指导县、市、区民政部门、局所属各单位和民政服务机构的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民政系统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工作。
2.2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县、市、区民政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与市民政局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相对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挥与落实本辖区内民政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 民政部门机关、所属单位、民政服务机构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民政局机关科室根据分管的行业领域负责指导落实相关的民政服务机构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所属单位、民政服务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处置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落实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4 应急工作小组及职责
2.4.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为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本预案启动后,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发生纳入省政府、市政府应急预案管理的突发事件),市民政局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成立民政系统现场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部门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由党组书记、局长任总指挥,市民政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分管业务的副局长任副总指挥,现场应急指挥部吸收相关涉及单位及专家为成员。
市民政局现场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和救援工作,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接受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成立由市民政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任总指挥,市民政局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的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吸收相关涉及单位及专家为成员。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预案的原则和办法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扩大应急救援的,由市民政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协调。
2.4.2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
由现场总指挥负责,市民政局办公室、相关科室、县、市、区民政部门、涉事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记录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突发事件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二)抢险救灾组。
由涉事单位组织成立,主要职责是实施初期应急救援、本单位危险源控制、引导人员疏散和清理现场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为突发事件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三)后勤保障组。
由市民政局相关分管涉事单位的业务科室组织涉事单位人员成立,主要职责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和抢救伤员,协调医疗机构运送伤员。
(四)应急专家组。
由市民政局从市应急管理局指定的应急专家库选取,并根据突发事件类别聘请应急专家。
市民政局相关科室牵头,邀请有关应急专家配合成立,主要负责分析、研判突发事件情况,为现场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各工作组应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障信息畅通,做到信息与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
三预防与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
各级民政部门、所属单位、民政服务机构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种类和特点,加强日常监测和重点排查,并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及时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
3.2信息报告
各级民政部门、所属单位、民政服务机构在接收到应急组织机构的信息通报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必要时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3.3预警
各级民政部门、所属单位、民政服务机构要根据民政系统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突发事件数据库及信息报送系统,分析事故规律及特点,及时做出预警。
四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级别4.1
按照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响应(一般)、Ⅲ级响应(较大)、Ⅱ级响应(重大)、Ⅰ级响应(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依据相关文件执行。
应急响应的实施4.2
4.2.1 Ⅳ级应急响应
(一)市民政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向事发单位负责人传达关于抢险救援的指导意见。
(二)市民政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及时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汇报,由总指挥启动Ⅳ级响应。
(三)启动Ⅳ级响应后,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立即指挥相关单位、人员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救援。
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层次出动。
第一层次:
分管领导带队,以科室负责人为主,带领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赴事发单位,成立指挥部,指导事发单位迅速开展工作。
第二层次:
分管安全维稳的副局长或局主要领导带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协调解决问题,根据情况逐级报告,请求维稳、信访、公安、安监等部门支持。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积极配合市应急、公安、消防、安监等相关部门做好相关调查工作和善后工作。
(四)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负责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及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立即如实报告市民政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4.2.2 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纳入省政府、市政府应急预案管理的突发事件),市民政局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突发事件情况,由总指挥启动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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