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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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关于转发股份公司《关于印发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由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通知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中国化学股份发[2011]393号
关于印发《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的通知
各子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由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于2011年12月9日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编号为CNCEC-RU-C-AA-011-V01-2011,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通知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四章财务基础审计
第五章企业绩效评价
第六章经济责任评价
第七章审计报告
第八章质量控制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以及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对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属单位(项目)的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
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各级审计部门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
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重大事项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基础审计。
在对企业风险与内部控制进行了解测试的基础上,对企业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以及企业资产质量的变动状况和重大经营决策等情况进行审计,以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企业绩效评价。
在财务基础审计的基础上,根据股份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相关制度,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从企业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发展能力等财务绩效与管理绩效角度,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全面分析和客观评价。
(三)经济责任评价。
根据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绩效评价结论,综合考虑企业发展基础、经营环境等方面因索,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较为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评价结论。
第七条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财务基础审计范围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资产量一般不低于被审计对象所在(以下简称被审计企业)企业资产总额的70%,户数不低于被审计企业总户数的50%。
被审计企业的下列子公司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一)资产或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单位;
(二)由企业负责人兼职的单位;
(三)任期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产权变动的单位;
(四)任期内关停并转或者出现高额经营亏损、资不抵债、债务危机等财务状况异常的单位;
(五)任期内未经审计或财务负责人更换频繁的单位;
(六)企业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等。
第八条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以财务为基础审计应充分利用企业近期内部与外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效率。
利用企业内部与外部审计成果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在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时,应对被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环境及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性进行适当评估,以合理确信内部审计结论的可靠性。
(二)在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审计成果时,必须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适当的审计评估,以合理确信所引用的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三)在审计企业资产状况时,可以借鉴相关年度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工作成果。
当审计结果与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结论不一致时,应遵循谨慎性原则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
(四)利用被审计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时,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可在给予必要的审计关注的基础上直接利用纪检监察工作成果;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应注意与被审计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相互沟通配合。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主管领导批准,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经审计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
第十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原则进行。
(一)股份公司考核审计部负责实施对各子公司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二)各子公司的审计部门负责实施对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对于拟提拔为股份公司领导成员的被审计对象由股份公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四)对于各子公司领导人员离任或任期届满,由股份公司负责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等合理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并根据已确定的审计目标、范围和具体要求,与选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签订业务委托书,确认社会审计组织依据统一工作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成立审计项目组。
审计项目组一般下设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
第十三条审计小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止、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审计项目组组长为审计项目的具体组织者,由审计部门负责人指派;审计项目组副组长分别由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组长担任。
审计项目组长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与被审计企业的审计工作事宜;
(二)负责审核财务审计方案和绩效评价工作计划;
(三)负责带领审计项目组(含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正式进驻企业,并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四)在审计工作中,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要事项;
(五)负责组织访谈、与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交换审计意见;
(六)负责组织审核和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财务审计组长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对被审计企业有关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质量、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遵守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审计;
(二)组织协助绩效评价工作(为绩效评价工作提供基础数据、相关资料等方面的支持);
(三)认真整理、妥善保存审计底稿;
(四)草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五)协调处理财务审计组与绩效评价组工作关系。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组长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对被审计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定量评价;
(二)综合财务审计结果和绩效评价结果,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进行评估,得出评价结论;
(三)协助组织与被审计企业沟通或征求意见,接收有关群众来信和接受群众访谈:
(四)协助草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五)协调处理绩效评价组与财务审计组工作关系。
第十七条审计项目组组长、副组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有相关领域的中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执业(技术)资格,或者具备较丰富的企业财务管理或财务审计工作经验和经历;
(二)熟悉被审计企业(单位)所在行业的情况;
(三)具有较强组织、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能够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第十八条对于被审计单位规模较小、审计业务量不大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项目组也可不细分为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相关的审计和评价工作由有关人员兼职进行。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
第二十条经济责任审计准备阶段工作主要包括:
下发通知、相关部门沟通信息、制定方案、沟通协调、进驻企业、风险评估、完善方案等。
(一)审计部门按规定向被审计对象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包括:
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人员,审计内容,审计时间,审计组成员,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应提供的资料等。
1.企业应提供的财务审计资料主要有:
(1)任职期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预算资料、统计资料及有关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
(2)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组织结构、资本结构、重要资产产权证明、重要投资合同、贷款合同目录、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的批准文件等;
(3)企业的管理情况,主要为以文字形式描述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如内部财务核算制度、业务操作规程、授权与权限制度、费用开支审批办法等。
(4)重大事项,包括重大诉讼、重大违纪事项、重要会议记录等;
(5)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原因说明等。
(6)企业有关财产损失审批及税务部门批准处理的文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外部资料。
(7)在财务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及领导人员应提供的绩效评价资料主要有:
(1)任期内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2)任期内企业经营目标及目标实现情况;
(3)领导人员关于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应包括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效果、职工生活改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中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一步改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与建议等;
(4)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审计项目组与企业相关部门(纪检监察、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等)沟通信息,了解有关情况。
根据审计重点、被审计企业的基本情况、业务流程特点和了解掌握的有关线索等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报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根据审计的分工,审计项目组组长率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进驻企业,组织召开由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有关人员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见面会,明确工作要求及配合事项。
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四)发布审计相关信息,包括:
开展本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依据;委托单位及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工作具体时间段落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内容、方式、方法等;审计公告的目的和方式,审计项目组具体的电话、电子邮件、办公地点等联系方式方法。
(五)开设审计意见箱,收集群众的意见,掌握审计线索。
审计意见箱的钥匙由审计现场负责人掌握,对收到的有关情况保守秘密,不得泄漏。
(六)财务审计组进行风险评估、完善方案。
1.财务审计组进驻企业后应当对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初步测试,进一步了解被审计企业的基本控制环境、内部控制状况和主要业务流程、接受外部审计及其他各种审计检查等基础情况,了解任期内发生的重大经营活动和其他重要情况,评估被审计企业的财务审计风险,确定财务审计的重点内容和具体工作范围,修改完善审计工作方案,经审计项目组长审定后实施。
2.绩效评价组进驻企业后应当了解被审计企业的基本组织状况与基本财务状况,了解被审计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任期目标、任期工作表现、职工中的口碑、任期内工作职责及完成情况等个人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财务审计组在开始现场财务审计后,主要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审计人员对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符合性测试,识别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风险点,评价内部控制的水平,设计实质性测试的程序和范围。
(二)审计人员根据对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了解、测试,明确实质性测试的重点与内容,并通过审查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范围有关的文件、盘点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函证等程序,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为形成审计报告奠定基础。
(三)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中,应当认真填写审计工作记录,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阶段所形成的材料、收集的有关证据、被审计企业提供的基本情况和审计工作实施方案;
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及其鉴定意见;
3.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4.判断审计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5.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建议,向被审计企业及被审计领导人员征求意见;
6.在执行具体审计工作方案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有关记录等。
财务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财务审计组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形成财务审计结论,该结论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体现。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组在开始现场审计后,主要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了解被审计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的情况,向被审计企业有关人员征求意见、接收群众来信和接受群众访谈;
(二)对被审计企业的领导班子、主要业务部门及重要下属单位负责人开展访谈工作;
(三)组织开展职工问卷调查;
(四)根据财务基础审计核实后的被审计企业财务数据,采用股份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相关制度对被审计企业的财务绩效进行定量评价,形成绩效定量评价结论,该结论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体现。
第二十三条审计项目组长组织评议,根据财务审计结果和绩效定量评价结论,形成定性评价结论,同时综合考虑影响企业发展的相关因素,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进行分析和评价,形成经济责任评价结论,该结论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体现。
第二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阶段工作主要包括:
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向被审单位和被审者征求意见,修改报告初稿、形成正式审计报告、主管审计领导审核报告,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具体程序按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审计意见下达后,被审单位应将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在40天内书面报审计部门,并附相关整改资料。
第四章财务基础审计
第二十七条财务基础审计主要包括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资产质量审计、经营成果审计、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通过必要的审计程序,了解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法合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账表、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判断企业会计核算的合规性,有无存在账外资产、潜亏挂账、劳动工资核算不实等问题,检查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有关问题。
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应特别关注对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应付工资等科目,以及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结合内控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查实企业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的反映了企业资产的实际质量状况。
重点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变动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企业在所处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分析,特别是任职期间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审计确认任职期初到任职期末各年的不良资产总额及任期内新增不良资产情况。
第三十条对不良资产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不良投资、风险债权,应提未提或少提的各项减值准备;
(二)应转销而未转销的待处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损益、应提未提及应摊未摊的折旧和费用;
(三)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装修及修理支出尚未计入当期费用的金额;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因未遵循谨慎性原则随意延长折旧年限而少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金额;其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公司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结转下期的金额;
(四)处于对外担保、未决诉讼、应收票据贴现等或有事项状态下的资产,由于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公司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预计费用和负债而虚增的金额;
(五)关停并转企业和未纳入财务决算范围企业的不良资产;
(六)其他因素引起的资产损失金额。
第三十一条在对企业不良资产审计中,还应当关注以下情况:
(一)分析产生不良资产的主、客观原因,客观原因主要指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主观因素主要指决策失误、经营不善等。
(二)按照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职责、任期时间及不良资产产生原因等情况,分清企业不良资产的责任,核实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不良资产情形。
1.核实任期以前存在的不良资产;
2.核实任期内消化的任期以前的不良资产;
3.核实任期内新增不良资产;
4.核实任期内因客观因素而新增的不良资产。
第三十二条在财务收支审计与资产质量审计的基础上,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同时审计确认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初至任期末各年的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管理费用等财务定量评价指标。
审计中应重点关注:
(一)任期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及时,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及计量办法,有无虚列、多列或透支未来收入,少列、漏列或转移当期收入等问题。
(二)任期内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符合配比原则,有无错列、多列、少列或漏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三)如果企业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对企业相关的会计数据进行调整,对任期产生的不良资产进行扣除,并做出调整后的新的会计报表。
(四)企业任期实际业绩利润一般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任期实际业绩利润=经过审计调整核实后的任期利润总额(已扣除任期产生的不良资产)十消化任期以前年度不良资产
第三十三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
重点关注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较多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以及所产生的结果等。
(一)对外投资、担保、大额采购、改组改制、兼并破产等重大经营活动和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
(二)有关决策是否符合相关管理控制制度;
(三)有关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四)有关决策协议或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是否存在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条款,其中有无个人谋利行为,如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
(五)有关决策的执行是否明确了具体实施管理部门,有无过程监控;
(六)有关决策结果有无给企业造成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等。
第三十四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企业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
主要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有关经营、管理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等。
应重点关注以下情况:
(一)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资金账外循环;
(二)违规越权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金融品种;
(三)违规对外拆借、出借账户;
(四)违规对外出借资金等。
第三十五条财务基础审计在对被审计企业任职期间的基本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经营决策等进行审计的同时,还应当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有关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进行核实,为对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基础。
第三十六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人员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制度和股份公司决策部署情况;与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五章企业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在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财务状况审计工作的基础上,绩效评价组,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企业绩效状况进行评价,为做好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内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评价工作奠定基础。
企业绩效评价分为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
第三十八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是指根据审计核实后的财务数据,计算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对企业领导人任期的财务绩效进行的定量分析评价。
第三十九条为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科学,企业绩效评价所使用的评价基础数据应当根据评价需要进行调整。
评价基础数据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根据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对企业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二)根据评价要求,对非经营绩效因素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是通过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营决策机制、内部风险控制、人力资源建设等方面的分析评价,反映企业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对定量分析结果进行补充修正。
第四十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绩效状况,审计项目组采用聘请相关人员组成的专家评议组,对企业的管理绩效指标进行评议,形成管理绩效定性评价。
评议专家组成员一般由公司人事、纪检监察、经营、财务、审计、法律等相关部门人员以及其他企业领导人员代表组成,根据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及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对企业非财务指标进行评议,并出具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的评价意见。
第四十二条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六章经济责任评价
第四十三条经济责任评价是指根据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企业绩效评价结论,综合考虑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影响企业发展的相关因素,对领导人员任期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价。
第四十四条对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要客观的反映企业领导人员的实际业绩与问题,避免由于证据不足、个人主观印象等造成的人为误差。
(二)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还要充分考虑其贡献,以全面评估任期的成绩与不足。
(三)根据有关问题的性质,比照公平、明确的评价标准,分清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到责任定位准确、公正。
(四)对企业领导人员的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其任期企业的效益、管理等情况,还要充分考虑其任期行为对企业今后发展的贡献。
第四十五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的评价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企业的主要贡献,重点关注企业的经营效益状况、基础管理水平、重大改制改革、发展战略及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建设与落实情况、企业自主创新及可持续发展情况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明确领导人员对其任期内企业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职责可控范围应当负有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人员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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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 责任 审计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