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中国法制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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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中国法制史
大学生中国法制史
夏商周
夏代有婚昏、墨、贼三项罪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一、“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
西周时期的法治思想,是在继承夏商两代法制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二、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周公制礼、吕候作刑
契约:
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习惯的买卖契约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西周有:
“七出”“三不去”的规定
七出: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无家可归)、有更三年丧(服过大丧)、前贫贱后富贵(贫贱娶)
西周刑罚体系:
五刑:
墨罪、劓罪,宫罪、刖罪、杀罪
圜土之制:
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
事劳役、接受改造的一种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
嘉石之制:
嘉石之制类似于拘役刑,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迫其从事短
期劳役的一种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未达到劳役刑标准的轻罪犯。
刑罚适用程度:
三赦之法:
幼弱、老旄、.蠢愚
三宥之法:
不识、过失、遗忘。
“惟眚”即过失,“非眚”即故意。
“惟终”
即惯犯,“非终”即偶犯
八辟之法是“八议”制度的渊源
春秋战国时期:
501年郑国大夫邓析“私造”“刑书”称“竹刑”
公布成文法的争论与意义:
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遭到晋国守旧势力的强
烈反对,晋国“铸刑鼎”遭到鲁国旧贵族孔子
的责难。
《法经》是在战国初年由魏国李悝所写,共有六篇:
《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第三部分《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在的“总则”性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地成文法典。
秦
商鞅改法为律,制定秦律,明法重刑、奖励告奸
法律形式:
律、令、式(有关勘验、调查、审讯的法律文书形式)、法律答问、延行事(判
案成例)
法律原则:
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犯罪连坐:
全家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
刑法名称:
耻辱刑:
髡(剃头)、耐(剃髡须)
告诉限制:
“公室告”:
贼杀伤,盗他人。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
妾
汉朝
立法思想:
汉初黄老思想流行,《九章律》的制定
法律形式的发展:
和秦相比,汉代的法律形式要更为规范和整齐,有律、令、科、比四类。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废肉刑,宽缓刑罚
意义:
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引礼入法:
上请制度,恤刑制度、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是限定在一家之内,即祖孙三代,妻之间;其次是卑幼首匿尊长一概不论,尊长首匿卑幼犯罪者,一般犯罪可不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
这个刑法原不仅一直延续到清代,而且时有发展。
)
春秋决狱:
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專思想,是当时司法上所特有的一种审判方式,也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东汉有经学大师说经解律,郑玄一家为正统
录囚:
录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俭查下级司
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录囚制度始于西汉
三国两晋
三国:
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
两晋:
曹魏末年修《泰始律》(即晋律)新增《法例》篇目,开创了注解诠释,张斐,杜预
分别对晋律注解诠释
北齐开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
刑法原则儒家化:
“准五服以致罪”的产生:
五服:
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9
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亲者
的刑罚和刑法原则,相当于刑法总则部分,具体包括:
五刑、十恶、八仪、
清章、赎章、减章、官当、、划分公罪与私罪、犯罪自首的要件、对老幼废
疾者犯罪的减免。
律、令、格、式法律形式的定型:
律:
刑事法规,刑法典
令:
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法规
格:
本朝或前朝皇帝对具体违法、违令行为进行
的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制敕
式:
是中央国家机关具体的活动细则
五刑:
笞:
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分五等:
10、20、30、40、50
杖:
是重于笞的次轻刑种
徒:
是在定期限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一种刑罚。
分五
等:
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
流:
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是将犯人遣送到一定距离以外的边远地区,并
在一定期限内强迫其劳役,期满后非经特赦、大赦不得擅自迁回原籍。
分三等:
两千里、两千五百里、三千里。
加役流不是流刑,是死刑的
减刑
死:
是剥夺生命的极刑分绞、斩两种
十恶:
谋反:
阴谋以各种手段推翻现存的君主政权
谋大逆:
企图破坏皇帝宗庙、皇陵和皇宫
谋叛:
企图背国投敌
不道:
以巫术害人
大不敬:
窃盗御用物品,因失误始皇帝人身受到威胁
恶逆:
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父母
不孝:
控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另立门户、分割财产、供
养有缺
不睦:
谋杀缌麻以上亲
不义:
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授业师、本部五品以上官
内乱:
奸小功以上亲
分类:
1.直接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前三恶与大不敬
2.严重危害封建社会秩序的犯罪
3.迫害封建伦常关系如:
恶逆到内乱
惩处表现:
1.凡预谋者,即构成犯罪
2.罪犯本人一律处以重刑
3.株连亲属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
4.不可得到宽免,不适用议、请、减、赎等优遇
刑事责任年龄及恤老幼:
三等:
1.70以上、15以下及废疾,流罪以下,可收赎
2.80以上、10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
上清皇帝裁决,盗窃伤人,可收赎,其他罪勿论
3.90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意义:
体现了儒家的仁政思想以及唐律所具有的文明化和科
学化的倾向,具有进步的意义
同居相隐不为罪:
范围四代以内的亲属、部曲和奴婢,前三恶不得相隐不告
类推原则:
1应“出罪”举一个更为严重的,没有判罪的行为为例证
2.应“入罪”举一个更为轻微的,定罪的行为为例证
涉外案件处理:
1.同一国别的外国人之间,以其国家法律
2.不同国别的外国人,外国人与中国人,试用中国法律
侵犯公私财产:
盗:
强盗:
威若力而取其财
窃盗:
以隐秘手段非法取他人财物
“监临主守盗”:
直接掌握国家财产的官员,利用职务之便盗取
自己所监管的财务“盗所监临”
司法机关体系:
中央:
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御史台(监督)
宋创立折杖法、刺配刑
明朝在《大明律》中增设“奸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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