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施工承包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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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承包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订立时间:
订立地点:
第一某些合同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基本上,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达到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承包范畴
承包范畴:
三、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元)。
四、工期
筹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筹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工期:
天。
五、质量原则
工程质量原则:
六、合同文献构成
1.本合同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技术原则和规定;
6.合同图纸;
7.其她合同文献。
七、本合同书中关于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相似。
八、承包人承诺按合同商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九、发包人承诺按合同商定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本合同书连同其她合同文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四份,其中,发包人两份,承包人两份。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合同构成某些。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订立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
住所:
住所:
代表人:
(签字)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某些通用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
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下列词语应具备本款所赋予含义:
1.1合同文献(合同):
构成本合同所有文献,即合同书中商定构成本合同所有文献。
1.2合同书:
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订立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文献。
1.3技术原则和规定:
指构成合同文献构成某些名为技术原则和规定文献,以及双方当事人商定对其所作修改或补充。
1.4图纸:
指包括在合同中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商定提供任何补充和修改图纸,涉及配套阐明。
1.5发包人:
指合同书中指明并与承包人订立合同书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
1.6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指定在其授权范畴内履行本合同代表。
1.7承包人:
指合同书中指明并与发包人订立合同书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
1.8项目经理:
指由承包人指定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代表。
1.9监理人:
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行管理法人或其她组织。
1.10总监理工程师:
指监理人指定进行工程监理总负责人。
1.11工程:
是指永久工程和(或)暂时工程。
1.12永久工程:
指按合同商定建造并移送给发包人工程,涉及工程设备。
1.13暂时工程:
指为完毕合同商定永久工程所修建各类暂时性工程,不涉及施工设备。
1.14施工场地:
指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场合,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构成某些其她场合。
1.15开工日期:
指监理人按第10.3.1项发出开工告知写明开工日期。
1.16工期:
是指在合同书商定承包人完毕工程所需期限,涉及按合同商定所作期限变更。
1.17竣工日期:
指第1.16款商定工程届满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9.3款商定拟定。
1.18缺陷责任期:
指履行第23.2款商定缺陷责任期限。
1.19保修期:
是依照现行关于法律规定,在第23.2款中商定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商定保修范畴内发生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导致损失承担补偿责任期限。
1.20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1.21签约合同价:
指订立合同步合同书中写明合同总金额。
1.22合同价格:
指承包人按合同商定完毕了涉及缺陷责任期内所有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金额,涉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按合同商定进行变更和调节。
1.23质量保证金:
指按第22.1款商定用于保证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金额。
1.24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献、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形式。
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本合同使用语言文字为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3.合用法律
本合同合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办法规。
除合同另有商定外,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她关于主管部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献也合用于本合同。
4.原则和规范
4.1本工程合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北京市规范、原则和规程。
4.2构成合同文献任何内容与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规程和原则浮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规定发包人予以澄清,除非发包人有特别指令,承包人应按其中规定最严格原则执行。
4.3除合同另有商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应按技术原则和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原则和规程最新版本执行。
5.合同文献及解释顺序
构成合同各项文献应互相解释,互为阐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合同文献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合同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技术原则和规定;
(6)合同图纸。
图纸与技术原则和规定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以其中规定较严格原则为准。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订立补充合同亦构成合同文献构成某些,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她合同文献互有关系而定。
6.图纸和承包人文献
6.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日期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发包人提供图纸数量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经发包人容许承包人可自费购买或复制。
关于图纸其她商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6.2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由承包人提供文献,承包人应按商定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期限内批复。
7.发包人
7.1发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其义务涉及:
7.1.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合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而引起任何责任。
7.1.2发包人应保证与本工程有关任何必要批准、允许、核准、报备等手续及时得到办理。
7.1.3发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依照合同进度筹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7.1.4现场准备和移送。
(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关于施工场地,以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现场资料。
(2)发包人在向承包人移送现场前应完毕现场准备工作。
(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移送现场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4)发包人应承担与现场准备关于上述工作一切费用。
7.1.5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0.3.1项商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告知。
7.1.6发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履行付款义务。
7.1.7发包人应按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有关管理规定,贯彻本单位施工扬尘治理责任,保证用于开展绿色施工费用支出,督促承包人严格贯彻施工扬尘治理各项办法。
7.1.8发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7.1.9发包人应履行其她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7.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发包人代表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畴等事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书面告知承包人。
7.3如发包人未委托监理人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则本合同中商定监理人责任义务由发包人承担,总监理工程师工作由发包人代表完毕。
8.监理人
8.1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商定职权。
在委托范畴内,监理人在行使某项职权前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监理人所发出批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批准。
合同商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义务,不得因监理人批示等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8.2发包人应在委托监理人发出开工告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告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可授权其她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姓名及授权范畴告知承包人。
8.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做出批示后应遵循执行。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商定发出批示、批示延误或批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长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补偿责任。
9.承包人
9.1承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其义务涉及:
9.1.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合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而引起任何责任。
9.1.2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商定实行、完毕本工程,并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
9.1.3承包人应为完毕本工程设立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管理人员。
除非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重要管理人员。
9.1.4承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整个现场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合用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负责。
9.1.5承包人应依照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书面给定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关于费用。
9.1.6承包人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保工作,遵守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等方面规定,贯彻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施工扬尘治理方案,保证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资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解决施工过程中产生废弃材料和建筑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规定施工机械,贯彻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主体责任。
9.1.7承包人负责合同商定现场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
相应工作内容及详细规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9.1.8发包人或监理人按合同商定所发出所有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9.1.9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9.1.10承包人应履行其她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9.2项目经理
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常驻现场,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合同商定授权范畴内权利和义务。
项目经理姓名及授权范畴见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经理做出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承包人做出。
10.工期
10.1进度筹划
10.1.1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施工进度筹划和施工方案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筹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施工进度筹划称为合同进度筹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根据。
10.1.2实际进度与第10.1.1项合同进度筹划不符时,承包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筹划申请报告,并附关于办法和有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直接向承包人做出修订合同进度筹划批示,承包人应按该批示修订合同进度筹划,报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期限内批复。
10.2工期
除合同另有商定外,工期中已涉及政府规定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影响。
10.3开工
10.3.1监理人应在开工告知中拟定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告知。
承包人应按开工告知中拟定日期开工。
工期自监理人发出开工告知中载明开工日期起计算。
10.3.2因发包人因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开工告知中拟定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受到损失。
10.4暂停施工
10.4.1因承包人因素引起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长费用和(或)延误工期。
10.4.2除第10.4.1项商定因承包人因素及第27.1款商定不可抗力以外因素引起暂停施工,且承包人无法通过调节工作安排减少损失,同步此暂时停工已导致承包人核心线路工作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导致无法避免损失,经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受到损失。
10.4.3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复工告知。
承包人收到复工告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期限内复工。
承包人无端迟延和回绝复工,由此增长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0.5工期延误
10.5.1除合同另有商定外,因下列因素导致承包人核心线路工作工期延误和(或)增长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发包人因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开工告知中日期开工;
(2)发包人未按合同商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
(3)发包人未按商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其她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状况见专用合同条款。
10.5.2因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1)如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商定延长期限内完毕本工程,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原则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逾期竣工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款项中扣除,或规定承包人偿还。
(2)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毕工程及修补缺陷义务。
10.6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6.1承包人应在工期内,或在依照合同商定发包人批准延长期限内完毕本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9.3款商定执行。
10.6.2除合同另有商定外,发包人不得规定承包人在工期内提前竣工。
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提前竣工并予以奖励,奖励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
11.工程质量
11.1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商定工程质量原则。
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商定原则,发包人有权规定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商定原则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长费用和(或)延误工期。
11.2监理人有权对工程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查。
监理人检查和检查,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商定应承担责任。
11.3工程隐蔽部位检查
11.3.1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告知监理人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期限内检查。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除监理人另有批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毕覆盖工作。
无论监理人与否到场检查,监理人均可规定承包人对已覆盖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循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商定,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长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商定,由此增长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3.2承包人未告知监理人到场检查,擅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批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质量与否合格,由此增长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4清除不合格工程
11.4.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恰当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导致工程不合格,监理人可随时发出批示,规定承包人及时采用办法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商定质量原则,由此增长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4.2由于发包人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导致工程不合格,需承包人采用办法补救,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长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2.实验和检查
12.1承包人应按合同商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实验和检查,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质量检查提供必要实验条件、实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2.2监理人未按合同商定派员参加实验和检查,除监理人另有批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实验和检查,并应及时将实验和检查成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2.3监理人对承包人实验和检查成果有疑问,或为查清承包人实验和检查成果可靠性而规定承包人重新实验和检查,重新实验和检查成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商定,由此增长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实验和检查成果符合合同商定,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长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3.安全绿色施工
13.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关于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和绿色施工原则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办法不力导致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费用,并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因扬尘污染而予以责令停工等行政惩罚所导致误工、工期迟延导致损失。
13.2安全绿色施工其她商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4.材料和工程设备
14.1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有关商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除14.1款商定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送、保管。
承包人应对其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1)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监理人,并提交产品简介阐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证明文献给监理人审核。
(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商定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规定重新采购符合规定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费用,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3)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制造商或供应商。
15.变更
1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做出变更批示,承包人应遵循执行。
没有监理人变更批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变更估价商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6.合同价格及调节
16.1除合同另有商定外,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化签约合同价。
16.2下列三种拟定合同价格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采用其中一种:
16.2.1单价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商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节和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商定风险范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节。
合同价格包括风险范畴和风险范畴以外合同价格调节办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
16.2.2总价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商定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关于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节和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商定风险范畴内合同价格不再调节。
合同价格包括风险范畴和风险范畴以外合同价格调节办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
16.2.3其她价格形式:
是指除第16.2.1、16.2.2项以外其她合同价格形式,详细商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7.计量
17.1承包人应按合同商定期间和内容向监理人提交计量周期已完毕工程量报告。
承包人提交已完毕工程量报告时间、内容和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
17.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毕对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报表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拟定当期实际完毕工程量。
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有权规定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规定提供补充计量资料。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规定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监理人复核或修正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毕工程量。
17.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已完毕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毕审核,承包人报送已完毕工程量报告中工程量视为监理人实际完毕工程量。
17.4关于计量其她商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8.合同价款支付
18.1发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
工程预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时间、预付额度、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18.2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及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18.3经发包人确认合同价格调节(含因工程变更、索赔等引起合同价格调节)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9.竣工验收
19.1本工程具备专用合同条款商定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9.2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毕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审查后以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应告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尚需完毕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毕监理人告知所有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监理人审查后以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期间内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视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验收不合格,监理人应告知承包人进行整治,整治完毕后重新办理验收,由此增长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9.3经验收合格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第19.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该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0.移送
20.1当本工程办理了竣工验罢手续,即表白工程具备移送条件。
移送工程时间规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20.2承包人未能如期向发包人移送工程,应承担给发包人导致损失。
20.3发包人无端未在第20.1款商定期限内接受承包人移送本工程,发包人应补偿由此给承包人导致损失。
20.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工程办理移送手续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拆除暂时工程,直至监理人检查合格为止。
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结算
21.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期限内向监理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
21.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期限内完毕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审核。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期限内审核完毕,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竣工付款证书。
21.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在专用合同条款商定期限内,将扣除合同商定质量保证金外所有结算款项支付给承包人。
22.质量保证金
22.1质量保证金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22.2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商定内容核算承包人与否完毕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23.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
23.1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商定期间内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明保证修范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起始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23.2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起始时间和缺陷责任期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24.违约
24.1发包人违约
24.1.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商定义务,视为发包人违约。
24.1.2发包人违约时,承包人可发出书面告知,规定发包人采用有效办法纠正违约行为。
发包人收到该告知后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告知监理人。
发包人承担由此增长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24.1.3承包人按第24.1.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告知。
但承包人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商定享有索赔权利。
24.1.4发包人未按合同商定付款,应按专用合同条款商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4.2承包人违约
24.2.1承包人不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视为承包人违约。
24.2.2承包人违约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治告知,规定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
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费用增长和(或)工期延误责任。
24.2.3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整治告知后21天内,承包人没有采用可行办法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告知。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她承包人施工。
发包人因继续完毕该工程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材料、设备和暂时设施。
但发包人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依照合同商定享有索赔权利。
25.索赔
25.1发包人索赔
25.1.1依照合同商定,发包人以为有权得到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应在懂得或应懂得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递交索赔告知书。
索赔事件具备持续影响,发包人通过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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