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所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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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所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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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所需制度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可以由配送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三、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四、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六、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七、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八、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九、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为了使采购的原辅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能够满足合格产品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单位购进的原辅材料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经过验证后方可入库。
三、在进货查验原辅材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时,应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证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的相关文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记录生产许可证编号、复印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备日后检查。
三、进货查验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批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对本企业自行检验食品原料的,要记录检验结果集保存检验记录。
其中,联系方式中应当注明供货者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四、对原辅材料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1、查验包装标识是否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注净含量、规格、型号等项目。
2、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3、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霉变、腐烂、变质、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4、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5、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末检验、检验,是否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
6、进口产品是否有中文标注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已经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7、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检验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采购。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由供货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采购进货。
五、应加强原辅材料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包装不严、破损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变质的,不得入库,并立即停止进货和使用,进行返厂或无害化处理。
六、在进货查验时,发现产品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应拒绝验收。
发现有假冒伪劣时,应及时报告。
七、进货查验记录应如实记录进货时原始情况,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內。
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五、平日不染红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表,手鐲。
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时严禁吸烟。
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
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准对着食品咳嗽或大喷嚏。
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
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
食品仓库卫生岗位责任制
一、食品贮存方法:
1、低温贮存
1)冷藏贮存:
0℃至-10℃条件下贮存
2)冷冻贮存:
0℃至-29℃条件下贮存
2、常温贮存
贮存基本要求
(1)清洁卫生
(2)通风干燥(3)无鼠害
二、食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
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石。
2、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昆虫。
4、高温冷库温度控制在4℃-0℃。
低温冷库温度控制在-18℃以下。
三、食品贮存的卫生管理
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
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2、各类食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
3、存放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
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
5、仓库要定期打扫。
6、食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库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和有异味的食品。
库房管理制度
一、库房要保持通风、干燥,采取防鼠、防虫、防霉措施。
二、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
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三、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并有明显的标识。
四、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五、库房应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必要时设冷冻(藏)库。
食品冷藏、冷冻贮藏要做到以下要求:
1、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
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志,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定期校验,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温度的监测。
2、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3、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为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4、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六、要经常清扫,保持库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七、要做好出入库房物品的检查验收登记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2、建立供货者档案,保存供货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复印件、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3、查验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是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查验所购食品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
二、食品进销货记录制度
1、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
2、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3、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经营者使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制的食品进销货记录“一单通”单据的,规范装订后可以作为食品进货记录。
4、本公司进货查验记录、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三、食品定期检查清理制度
1、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2、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理,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临近保质期、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确保所售食品均在规定的保质期内。
3、自行检测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劣质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禁止销售。
4、如实记载每次清理检查情况,内容主要包括:
检查清理的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批次、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称的生产企业名称、清理人等内容。
对清理出的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5、根据每次检查清理记录,建立食品定期检查清理档案并留存备查。
四、临期食品专柜销售制度
1、设置临期食品销售专柜,对清理出的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实行专柜销售。
2、制作临期食品销售醒目提示牌,向消费者醒目提示。
3、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摆放整齐,供消费者选择。
4、对消费者咨询的临期食品安全信息作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五、食品退货赔偿制度
1、消费者购买并发现经销不合格食品,消费者可以依法请求退货。
2、如出售不合格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3、建立食品退货记录,详细记载退货的食品名称、品种、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退货的原因、消费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4、建立食品退货赔偿记录,如实记载赔偿的食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赔偿的原因、赔偿金额、消费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5、认真履行退货赔偿责任,在与消费者退货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请求食品药品监管机关进行行政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妥善保存食品退货赔偿记录及相关资料备查。
七、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1、对定期检查清理出的超过保质期及其它不合格食品进行下架退市,采取无害化处理或主动销毁。
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理机关。
2、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3、检验判定不合格的食品,不得退回给供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在清理完成后的当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4、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食品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食品名称、数量、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供货者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地点、方式、执行人等内容。
(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疾,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当从业人员出现咳嗽、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隐患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处理食品前、便后,用肥皂、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先洗手消毒,不得留长指甲、男同志不得留长胡须,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吐痰。
八、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一)不销售禁止经营的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1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12、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二)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消费投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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