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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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版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2021版)
〔2006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深圳市标准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在标准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方面的主动作用,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01版〕进展了修订,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看法,并召开听证会,数易其稿,形成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06版〕,现就启用新版预售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06版〕自2006年3月15日起启用,2001版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停顿用法。
二、自2006年3月15日起,凡经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核准预售的房地产工程,一律通过“一手房网上销售系统〞签订2006版预售合同,并且用法统一印制的封皮,挺直从售房者的电脑打印《〈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06版〕文本。
三、市国土房产主管部门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监管,对利用违规合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展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06版〕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2006版
合同编号: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特殊提示
1.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买方可要求卖方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预售答应证、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等与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有关的证明文件,并仔细批阅合同内容,认真确认其中的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
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时,应向法律人士询问。
2.为表达双方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原那么,买卖双方可按照商定对本示范文本条款进展选择、补充、填充、修改。
买卖双方的商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房地产工程土地用法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本合同文本中所留空格填写卖方既定的告知性内容或买卖双方自行商定或补充商定的内容。
斜线“/〞前后文字应在中划“√〞做出单项选择。
合同空格处未作商定的局部,均应划线删除。
4.本合同需手写填写的空格,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填写。
买卖双方应在本合同的正文、附件〔包括补充协议〕、附图中签字或盖章。
5.本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及空格处填写的有效文字与符号均视为买卖双方合意内容。
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共同签署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买卖双方可依据实际状况打算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在签订时双方应当仔细核对,以确保本合同各份内容一样。
7.本合同生效后,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双方应当根据本合同中所商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8.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卖方应准时到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备案信息可在深圳房地产信息网〔〕查询。
9.本合同题头当事人各为4个,多于4个的买、卖方的根本状况分别作为附件列出。
10.买方不应将购房款挺直交给卖方,而应根据合同商定的付款方式将预购款汇入代收银行,以便监管。
11.买方需要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卖方承诺代办按揭贷款手续的,应书面告知买方办理按揭贷款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并帮助买方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
买方无法获得银行按揭贷款的,买卖双方可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深〔〕房预买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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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订约根据与根底]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共同订立。
其次条[工程建立状况]
卖方与深圳市土地和房产主管部门签订及,获得位于深圳市区〔街道〕路,宗地编号为,土地面积平方米的土地用法权。
该地块土地用处为,建筑容积率为;土地用法权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前款所述土地领取的《房地产证》号码为;卖方经批准在该幅土地上兴建商品房,工程名称为;该工程已获得《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施工答应证》。
本房地产工程地价款已缴清,业经深圳市土地和房产主管部门批准预售,《房地产预售答应证》号为。
第三条[标的房地产状况]
本合同其次条所规定房地产工程中的第栋单元层号房〔房号以附图中楼层平面图为准、层号以附图中立面图为准〕,是为本合同标的房地产〔以下称本房地产〕。
其用处为公寓/住宅/别墅/办公/商业/厂房/,建筑面积〔面积以所附测绘报告为准〕平方米,其中:
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
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与不分摊范围、建筑面积计算规章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与不分摊范围及规章均见附件一。
详细楼层和位置及尺寸见所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剖面图及分户平面图。
本房地产工程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工程见附件二。
第四条[共有部位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权益]
本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卖方〕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等共有部位或其它共用设施设备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
第五条[计价方式和价款]
买卖双方商定本房地产按以下第种方式计算购房总价款:
壹、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总金额为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贰、按套计算:
总金额为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第六条[付款方式和日期]
买方实行以下第种方式付款:
壹、一次性付款:
签订本合同之日/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共计:
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贰、按揭方式付款:
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首期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的%,即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其余价款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向银行贷款支付。
叁、分期付款:
1.自签约之日起日内付全部楼价款的%,即:
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2.自签约之日起日内付全部楼价款的%,即:
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3.自签约之日起日内付全部楼价款的%,即:
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小写元〕。
4.。
第七条[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如无正值理由未按本合同第六条商定的期限付款,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壹、按逾期时间和欠款比例,分别处理:
1.逾期在90日之内〔含90日〕,或逾期超过90日但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未到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
自商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该笔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到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在该款项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
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卖方应当返还买方已付的全部购房价款;买方情愿连续履行合同的,经卖方同意,合同连续履行,自商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是指按照本合同商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实行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贰、。
第八条[付款证明]
买方支付购房款后,卖方应开具发票。
买方已经付清购房款的,卖方应当出具付清购房款证明书。
第九条[交付时间和方法]
卖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将本房地产交付给买方,交付前应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工程开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卖方向买方交付时,应发出《入伙通知书》,《入伙通知书》中应注明实际交付的本房地产的套内建筑面积。
买方对卖方所交付的房地产无异议,或异议局部经协商处理同意收楼的,应对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的钥匙出具收条,该收条视为本房地产实际交付的凭据。
卖方托付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伙手续的,应出具受权托付书。
卖方书面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阅历收同意收楼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卖方交付本房地产的钥匙之日;卖方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无正值理由回绝验收或无正值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卖方《入伙通知书》中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
第十条[交付的文件]
卖方应在本房地产交付时向买方供应有关本房地产的以下文件:
〔一〕深圳市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的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和开工面积测绘报告;
〔二〕开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三〕《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
〔四〕《房地产〔住宅〕用法说明书》;
〔五〕《收楼看法书》;
〔六〕《业主临时公约》;
〔七〕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出具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接收查验清单;
〔八〕。
上述文件中的〔三〕、〔四〕项,卖方应供应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二〕、〔七〕项应出示原件并供应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五〕、〔六〕项应由买方填写或签署。
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买方有权回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卖方担当。
第十一条[交付时的验收]
买方收到《入伙通知书》后,应在接到《入伙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按《收楼看法书》内容对本房地产进展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本房地产。
买方认为本房地产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在《收楼看法书》中一次性提出异议。
卖方在接到买方异议后,应在日内对异议局部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看法。
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买方异议事实成立,本房地产视为未交付。
第十二条[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商定的特别状况外,卖方如未在本合同第九条商定的交付期限内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壹、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在90日之内〔含90日〕的,自商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连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的,买方有权在商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
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当自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缺乏以补偿买方实际损失的,卖方应补偿其差额。
买方要求连续履行合同的,合同连续履行,自商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贰、。
第十三条[共用设施与附属配套工程]
卖方在本房地产交付买方时,本房地产工程的《深圳市土地用法权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工程,应一并建成并阅历收合格;经批准分期建立的,应按批准的进度建立并阅历收合格〔见附件二〕。
卖方未按规定时间建成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工程并阅历收合格的,本房地产不符合交付标准,按以下第种方法处理:
壹、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的商定主见权利;
贰、卖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的违约金给买方,双方连续履行本合同。
卖方承诺在日内交付该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工程;
叁、。
第十四条[不行抗力]
因不行抗力致使本房地产不能按本合同第九条商定的时间交付的,卖方应准时通知买方,同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供应有关证明,并书面通知买方合理延期后的交付时间。
第十五条[保修]
本房地产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以下年限:
〔一〕地基根底和主体构造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用法年限;
〔二〕屋面防水年〔国家标准:
〕;
〔三〕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管道为年〔国家标准:
〕;
〔四〕墙面、顶棚抹灰层年〔国家标准:
〕;
〔五〕卫生洁具年〔国家标准:
〕;
〔六〕灯具、电器开关年〔国家标准:
〕;
〔七〕装修工程年〔国家标准:
〕。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按《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承诺执行。
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限和范围内的保修费用由卖方负担,但因买方用法不当或不行抗力等非卖方缘由造成的问题除外。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5日内履行保修义务;卖方对保修责任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5日内通知买方。
买卖双方可托付双方认可且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予以裁定,也可托付有资质的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全部费用由责任方担当。
在保修期内,买方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5日内,卖方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买方可以自行或聘请别人进展修理,合理的修理费用由卖方担当。
第十六条[质量]
本房地产因质量缺陷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以赔偿。
买方在保修期内发觉有质量缺陷的,应通知卖方履行保修义务,卖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商定履行保修义务。
因质量缺陷经两次以上修理后仍不能满足正常用法要求的,或买方认为本房地产主体构造工程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平安用法的,买方可托付由政府指定的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检测结果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复核确认不能满足正常用法或平安用法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须按本合同第十二条之有关商定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卖方相应削减价金。
本条所涉及检测及复核等费用均可由买方先行垫付,检测及复核结果为本房地产存在质量缺陷的,费用由卖方担当。
第十七条[面积差异的处理]面积差异比=----------------------×100%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本房地产价格的,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第三条商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假如存在差异,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本合同商定套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
〔一〕差异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相互不退、不补。
〔二〕差异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下〔含本数〕的:
面积超出的,超出的面积视为卖方无偿赠与;面积缺乏的,卖方应当双倍返还该缺乏局部的价金予买方〔扣除0.6%的误差后〕。
〔三〕差异值在±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应在10日内退还买方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买方不解除本合同的,按照本款第〔二〕项方式执行。
二、本合同商定套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的,面积差异处理的商定列于附件五。
按套计算房地产价格,买卖双方对于该套房地产的面积有商定的,适用本条。
第十八条[装置、装修、装饰]
交付的本房地产的装修局部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商定的主要装修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就未达标准局部进展重新装修。
因重新装修而推延交付用法日期的,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商定处理。
对卖方未经双方商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方。
但买方明确表示不承受这局部装置、装修、装饰的,卖方有义务对其加以撤除,并赔偿买方因此而患病的挺直损失。
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的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需符合国家的强迫性标准,如不符合标准,或其对人体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强迫性标准,危及买方安康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予以更换、处理,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买卖双方对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迫性标准存在争议的,买方可托付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进展检测,相关的费用由买方先行垫付。
检测结果为不符合国家强迫性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卖方担当。
第十九条[规划、设计变更]
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随便变更原有规划设计。
如确需变更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本房地产专有局部的变更,卖方应征得买方书面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
二、本工程共有部位、共用设施的用处、设计和工程名称等的变更,卖方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并经公证后,向深圳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前方可进展相关变更,并应自变更方案获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全部购房者。
不同意变更的买方有权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解除合同的书面打算;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方的,买方亦可解除合同。
买方解除合同的,卖方须在买方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买方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卖方不按上述商定的条件擅自转变原有规划设计的,买方有权要求复原原状或解除合同,卖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有关商定担当责任。
其次十条[权利之瑕疵担保]
卖方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方主见对本房地产的任何权利。
由于卖方的缘由造成买方无法获得或者丢失本房地产全部权,或者全部权受到限制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有关商定担当责任。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本房地产享有权利的,不适用前款之商定。
买方有准确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本房地产主见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卖方供应了适当担保的除外。
其次十一条[办证义务]
卖方应在获得工程开工验收证明文件之日起180天内,完本钱房地产工程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在将本房地产交付给买方之日起240日内卖方应选择以下第种方式为买方办理《房地产证》:
壹、书面通知买方共同〔或托付卖方〕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
贰、待初始登记时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出具本房地产卖方托付买方自行登记办证的备案申请,买方于本房地产工程初始登记后径自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
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担当。
其次十二条[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如卖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买方不能按商定期限获得《房地产证》的,卖方自本房地产交付之日后的第240日起,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如延期办证的时间到达120日,那么买方有权在该120日届满之日起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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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 房地产 买卖合同 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