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海旅游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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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海旅游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滨海旅游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全省旅游产业尤其是滨海旅游产业快速成长,加强山东省滨海旅游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号)、《山东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94号)等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投资于旅游相关行业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旅游行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社会募集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第四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省旅游发展委负责滨海旅游项目库建设,按市场化要求制定基金项目入库标准,建立专家评审制度,提高项目质量和可用性,为参股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并监督滨海旅游发展基金投向,但不干预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
第六条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导基金的出资人职责,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
省金融办作为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牵头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设立的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
(二)对拟参股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根据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旅游发展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派遣代表,监督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投向。
(五)定期向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引导基金和滨海旅游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第七条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应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拨入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引导基金收益上缴省级国库,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第八条省财政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
管理费支付标准和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九条引导基金出资扶持的子基金企业应重点投资于山东省境内旅游产业,投入山东省境内产业额度不低于募集额度的80%,在山东省境内投资旅游行业额度不低于募集额度的70%。
同时,坚持以市场化机制为主导,项目投资决策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原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旅游项目是指旅游行业及旅游行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
对于被投资项目是否属于旅游行业的界定,应以被投资项目是否能够直接或间接带动山东省旅游行业经济增长为原则。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选定的投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投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原则上成立时间不低于2年;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不低于20%;公司管理团队的旅游行业从业经历不低于5年;企业运作规范,有成熟的管理、人事、财务、业务制度。
被投资企业在行业周期中应处于成长期、成熟期。
对旅游行业有重大创新或对全省旅游行业布局具有战略意义的,也可适当放宽限制至初创期。
对于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周期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初创期:
1.成立时间超过1年但不足3年;2.企业商业模式初步得到市场验证并开始产生收入;3.企业整体收入小于整体支出。
(二)成长期:
1.成立时间超过2年,但不足5年;2.企业商业模式得到大量市场验证并产生利润、在行业中拥有一定市场份额;3.企业整体收入高于或略低于整体支出。
(三)成熟期:
1.成立时间超过3年,但不足10年;2.企业商业模式得到验证并在市场大量复制,公司具有一定规模,具有较为固定的市场份额;3.企业整体收入高于整体支出。
第十条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只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十一条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申请引导基金参与出资设立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
第十二条发起人应确定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旅游子基金的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的,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团队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应不低于50%,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具备3个以上已完成投资准备的储备项目。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到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新设立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的,除符合第十二条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且投资于山东省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80%。
(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政府引导资金不低于1.5亿元,其余份额由基金管理机构通过社会渠道募集。
(四)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对单个旅游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20%。
第十四条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统一受理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并对上报方案进行初审后,由省财政厅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拟参股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省财政厅。
经征求省旅游发展委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省财政厅提出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报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六条对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由省财政厅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设立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认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方案,批复引导基金出资额度并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规定拨付子基金账户。
第十八条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
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旅游发展委同意,并报决策委员会批准。
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运行满3年后,如达到投资绩效和支持产业等目标,经省财政厅报决策委员会同意,也可通过股权转让、社会股东(或合伙人)回购等方式提前退出。
引导基金股权转让给社会出资人,基金原社会股东(或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转让价格可通过评估确认、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半年未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超过半年未实缴出资或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其他出资人未按协议约定出资的。
(四)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参股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条子基金企业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旅游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
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1.5%-2.5%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子基金企业除对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可对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
其中,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为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对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投资的旅游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增值收益的20%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
(一)所投旅游项目以20%以上年静态收益率退出的。
(二)投资后成功在国内外板块上市的旅游项目。
(三)投资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旅游项目。
(四)投资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旅游项目。
(五)省政府认定其他可让渡条件的旅游项目。
第二十三条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债务承担责任。
除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当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当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先提取增值收益的10%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剩余增值收益用于分配。
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省财政厅选择确定,并由省财政厅、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子基金企业选择确定,并由子基金企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七条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省财政厅、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资金托管报告。
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不得利用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
第三十条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等。
(五)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六)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投资于山东省境内旅游企业的资金占募集额度的70%之前,管理机构不得募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二条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的日常运作。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按季度向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引导基金及参股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的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当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三十四条省财政厅、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定期对引导基金的目标、政策效果及滨海旅游发展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决策委员会报告。
对在《山东省省级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约谈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约谈,督促其改进整改,积极推进基金运作,充分调动基金管理机构加快投资运作的积极性,推动引导基金尽快落实到更多项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14日,原《山东省滨海旅游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鲁财行〔2015〕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发展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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