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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运输管理规定doc
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炭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加强矿井窄轨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运输安全装备,提高运输基础管理水平,促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健康发展,依照《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各分管矿长负责属地范围内的窄轨运输管理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和掘进副总工程师负责全矿井窄轨运输技术管理工作,与运输生产相关的各单位行政正职是运输安全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副职分管本单位运输管理工作。
运管办对矿井窄轨运输安全负职能管理责任,安监处负责对矿井窄轨运输安全监督检查。
三、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维修和运输作业责任,积极开展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
运输区负责主运系统的轨道、安全设施、机电设备的维修管理;机电、保运、采掘等单位负责属地范围内的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采区内部各区段的运输作业、小绞车、无极绳绞车的操作和把勾必须由负责该“属地”单位的绞车司机、把勾工负责。
矿车及各种特殊车辆由运输区统一管理、维护。
四、井口调度分站应有运输系统图、小绞车安装位置图及轨道安全设施装备布置图。
全矿实行现场小绞车上锁管理制度,绞车司机和信号把勾工凭证换牌拿钥匙上岗操作,并将使用地点的运输系统存在问题和隐患及时反馈到井口调度分站。
调度分站人员每班将全矿运输系统的各类问题和隐患汇总并及时反馈到责任单位,安排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由责任单位到调度分站签字,做到问题和隐患闭合管理。
五、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每月组织一次全矿井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并召开一次运输专业会议。
每周由机电副总组织运管办对各运输系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基层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管辖的运输系统设备、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人员管理。
六、运管办要参与矿井窄轨运输的规划、设计、技术审查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以及年度计划编制工作,负责矿井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安装、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的管理。
七、各单位要健全和完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切实做好矿井运输大巷、主要采区轨道上、下山、地面运输轨道线路,直流供电网路、大巷照明、采区轨道提升设备、机车、矿车、人行猴车、井口操车设备、卸载中转设备和通讯、监控系统的使用、维修与管理工作。
设备维修必须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并写在标志牌上,同时做好记录。
九、严格运输秩序。
安监处负责对运输安全环境、设备、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运输沿线、副井上下口等重要路段的运输秩序进行维持。
十、矿井运输各岗位工种,包括信号工、扒钩工、装车工、运输调度员及各类司机都必须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训。
十一、工程建设公司项目部的运输安全管理纳入矿统一管理,执行本规定。
十二、采区轨道、运输上山及长度超过200m、倾角大于15°的上下山掘进巷道要安装视频监控装置,于2011年一季度完成。
十三、运输系统的其它要求按照2011年《关于加强xx煤矿运输管理的特别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为xx煤矿。
第二章 平巷运输
一、基本要求
1、轨道运输平巷的净断面、人行道位置和安全距离必须《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2、主要运输大巷、车场的轨道线路、架线网路的维修按《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的要求进行,达到优良品,其它巷道的轨道线路必须达到合格品。
3、西部井采用架线机车运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施工轨道回流线和进入采区的轨道线路绝缘。
4、在运输大巷运行的各种车辆必须服从运输调度站的统一指挥,机车司机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和规定的信号运行。
因生产需要必须进入大巷的零星车辆运行前必须征得运输调度人员的同意,且有防范安全措施。
5、按《煤矿窄轨电机车年审细则》要求,每年对机车进行一次年审和技术测定,并将试验报告分别报送机电处。
6、主要运输大巷要求水沟畅通,盖板齐全,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
7、运输大巷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置路标与警标,路标与警标的平面尺寸不得小于300×600毫米,且有反光显示功能(根据运输作业现场实际状况也可配备灯箱信号)。
8、井下架线电机车必须装备逆变电源,喇叭,且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弯道、井底车场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地点(包括顶车作业区)要使用来车预报警装置(声光具备)。
主要运输大巷、石门、井底车场要有充足的照明。
巷道内要装设路标、警标、里程标及主要峒室标志牌。
西部井的井下乘人车场,应有架线自动停送电装置或分区开关。
9、平巷乘人车场应有乘车须知,列车时刻表和列车去向指示牌等。
主要道岔和弯道应悬挂技术特征牌板。
10、轨道及牵引网络。
井下架线必须使用铜质架线,严禁使用钢铝线,架线终端装设二级绝缘。
架线高度及敷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每年按照要求,对井下杂散电流的整治情况进行测试。
井下架线要实现分段控制,按采区或巷道等实际需要装设分断开关。
变道及道岔前后应装设轨距拉杆。
11、对井口、变电峒室、采区大巷等处不回电的轨道和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
并按规定不能少于二处,二处之间的距离须大于一列车长度。
主要运输巷道(大巷、井底车场和主运斜巷),轨型不得低于30公斤/米。
12、道岔全部实现气动化,主要道岔要实现司控。
二、电机车运输
1、电机车司机必须熟悉和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运输作业的条款和《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并携带瓦斯便携仪。
2、车辆在行驶时,司机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
司机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在有坡度的地方,还应用木楔将车轮掩住。
3、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线路状况等,并对电机车手闸及撒砂装置、照明灯、警铃等进行检查确认。
当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和撒砂装置中,任何一项不正常,都不得使用。
4、开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情况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得开车。
1)各车的连接不正常;
2)牵引数超过规定;
3)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
4)列车的机车上及车辆上违章乘坐人员;
5)运送爆炸物、易燃性或腐蚀性物品时,在车辆使用、组列或装载等不符合规定;
6)存在其它影响安全的隐患。
5、接到发车信号后,先敲铃示警,然后松开手闸,逐渐加速到运行速度。
6、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但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
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司机必须听从跟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
对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7、行驶中,司机必须经常注意瞭望。
要按信号指令行车。
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位置、有无障碍物等,精心操作。
8、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9、列车行驶速度:
运人时不得超过4米/秒;运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米/秒。
10、接近风门、巷道口、洞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等处所,双轨对开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有机车或视线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要明确指示减速行车的区段。
11、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紧急停车。
12、列车制动距离:
运人时不得超过20米;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
13、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在机车前后设置防护。
然后才能检查机车(列车)。
三、蓄电池机车充电
1、充电工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2、应熟悉本岗位的电机设备性能及供电系统。
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能熟练地操作规程进行充电作业。
3、对于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极柱的焊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允许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4、充电工作业时应穿着规定地劳保用品。
5、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和充电操作规程。
四、平巷运送人员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大巷超过1.5公里必须配备配备平巷人车运送入井和升井人员,入井人员严禁乘坐其他类型的矿车。
平巷人车必须有煤安标志和产品合格证。
2、大巷采用专用人车接送入井人员,严禁超员乘坐。
运送人员时,机车速度不得超过4米/秒,人车必须设跟车工。
3、各小班交班前,必须将接送人员的列车准备就绪。
乘人专用列车发车前停留在乘人车场待命。
每班发车前跟车工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防护链等,不得带病运行。
4、井底和采区乘人车场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平巷人车列车时刻表、列车行车方向指示牌以及平巷人车乘车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进出采区的列车,在人员集中上下的地方必须设置停车场,方便人员上下。
人员集中上下车地点必须有明显标志。
乘车人员必须待列车停稳后方可上、下车,严禁在列车行驶时上、下车。
机车起动前,司机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5、进出采区人员乘坐专用人车时,发车前按规定挂好防护链,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严禁在车厢内躺卧或站立在两节车厢之间。
严禁取下安全帽,严禁拧灭矿灯。
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6、运送人员列车不得夹带任何其他车辆。
井下火工品运送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款执行。
7、在人员集中上下的地方安装照明、设置架线分段开关,人员上下时必须切断该区架空线电源。
8、零星运送人员时,附挂在列车上的平巷人车,必须使用标准平巷人车。
运行时,人车必须附挂在列车的前端。
人员上下均由电车司机负责,任何人不准擅自打开车门上下车。
9、主要运输大巷实行封闭式管理。
(1)xx大巷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区间内只允许车辆通行,禁止行人,否则一律按“三违”论处(特殊情况并按照程序办理特别通行证的除外)。
第三章 采区倾斜巷道轨道运输
一、基本要求
1、采区倾斜巷道符合设计要求及安全规程规定。
行人巷道坡度在15度以上时必须有台阶,30度以上时应有扶手。
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米。
2、矿车(人车)一侧距巷帮突出部分(或敷设的管道等物体)的距离不小于300毫米,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米。
要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制度,其他安全距离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3、有水的倾斜巷道必须有正规的水沟,流水畅通,不冲刷道心。
4、斜巷各阶段车场的长度,不小于一次串车提升车辆长度的3倍;与水平巷道连接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列车长度的1.5倍,并符合设计要求。
5、地滚齐全,在巷道转弯处应装设能转动的立辊严禁钢丝绳与道板、轨道和巷帮及支架、顶梁摩擦。
禁止使用不转动的各种物品代替。
6、主要运输斜巷的轨道及道岔必须达到优良品,其他运输斜巷应达到合格品。
采区主要运输斜巷轨型采用30KG/M,道岔必须与轨型相符。
轨道质量严格按照《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进行敷设。
直线段采用悬接对接。
道床整洁,道渣不埋没轨枕上面。
倾斜井巷提升时不得在斜坡上设置风门。
7、采区各主运轨道,实行封闭式管理。
配备专用行人上山,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
对暂时达不到封闭式管理的,实行分时段封闭管理,并建立完善行人制度和措施。
在整改期内必须严格制定“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安全技术措施。
8、规范和完善行人巷道的装备和管理。
长度超过150米、倾角大于10度的斜巷以及长度超过100米、倾角大于15度的斜巷都必须安装助行器。
助行器和绞车必须实行电器联锁,两者只能运行一个。
确保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
9、主要提升斜井和倾斜井巷的主要绞车道上部跑车防护装置应采用正规厂生产的制式产品。
各装置必须保持完好有效,否则不准提升作业。
10、倾斜井巷上下变坡点的轨道,一律不准采用对接头,应根据变坡点的实际坡度,将轨道弯成拱(底)弯道。
11、采区斜巷设计应采用甩车场,斜巷各甩车场的轨道平、竖曲率半径,必须满足安设标准道岔及运行车辆的要求。
条件不允许时,设计平车场应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有安全措施。
倾斜井巷上部平车场的坡度不得向斜坡方向倾斜,严防矿车自溜。
12、斜巷各车场均须悬挂斜巷标志牌,注明斜巷长度、坡度、允许挂车数、钢丝绳规格、钢轨型号、安全设施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等。
倾斜井巷使用串车提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有防跑车装置、阻车器和各车场甩车时能发出的信号装置。
13、倾斜井巷提升轨道线路的铺设、托绳轮的安装、提升绞车过卷距离的确定、信号峒室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14、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局扇。
运输巷道内安装局扇时,要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防止因矿车掉道破坏通风安全设施。
局扇离信号峒室不得小于20米,必须有消音器,峒室噪音不大于60分贝。
局扇一般不应安装在行人道一侧,条件不允许时,局扇吊挂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行人高度,确保人行道畅通。
15、尽量避免在一条斜巷内采用绞车接力提升,确续接力提升时,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6、斜巷运行执行运行许可证制度,并建立完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制度,验收合格后,方可颁发运行许可证,并建立台帐归档保存。
17、斜巷上岗操作实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制度。
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均应责任到人,悬挂责任牌。
当班司机、扒钩工对绞车的固定、钢丝绳、保险绳、信号、照明、轨道、道岔、阻车器、捕车器(保险挡)和矿车的连接装置等都要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跟班干部要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在现场做好纪录。
18、斜巷中使用的链环、插销必须具备“MA”标志。
斜巷中运送特殊车辆时,允许使用正规绳套或马蹬连接,马蹬必须由具备生产能力的机械厂统一制造,并有出厂标志和合格证,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19、斜巷矿车连接装置在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两年进行一次拉力试验。
20、斜巷运输使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试验记录存档备查。
21、滚筒直径1.2米以上的绞车选型纳入采区设计,设备的设计、选型必须经过机电处审核后方可采购;设备安装后必须经机电处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设备运行后必须按照《煤矿用运输绞车安全检验规范》AQ1030-2007煤炭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验。
22、使用单位应责任到人,对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实行日检,并有详细记录。
23、绞车房峒室应清洁卫生、照明充足、线缆管路整齐。
在较为显著的位置悬挂司机操作规程、司机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提升绞车技术参数等牌板。
24、斜巷的上下口及各甩车场必须有合格的打点峒室(高不小于1.8米,宽不小于2米,深不小于1.5米)。
25、斜巷档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设置必须按照集团公司斜巷运输管理规定标准执行。
二、主运斜巷提升绞车管理
1、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进行操作。
2、绞车应安装在车房内,基础牢固,固定牢靠,滚筒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要保持一致,峒室内保持通风良好。
3、绞车前出绳处应设托绳轮,滚筒排绳整齐无咬绳现象。
4、提升量应根据绞车和钢丝绳的能力及坡度确定,不得超载运行。
5、钢丝绳头与滚筒要用专用卡绳装置卡牢。
不得系在滚筒轴上。
使用中,滚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绳,另外要有留作试验的补充绳。
6、绞车道必须装设防跑车装置,并配有提升保险绳。
各车场必须装设有齐备的声光语言警报器。
信号装置必须固定在躲避峒室内的信号牌板上。
7、1.2米及以上绞车有深度指示器和双过卷、过流、紧急制动脚踏开关等保护装置,并指示准确,灵敏可靠。
8、绞车房峒室应清洁卫生、照明充足、线缆管路整齐。
在较为显著的位置悬挂司机操作规程、司机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提升绞车技术参数等牌板。
9、运行车辆的倾斜巷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把钩工负责监督执行。
10、把钩工(信号工)上岗后,必须详细检查防跑车防护装置、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和接头(钩头与钢丝绳的连接)、信号装置以及各种使用工具必须完好、齐全、灵敏可靠,并查看钩头15米以内范围内的钢丝绳不得有打结、压伤、死弯等不安全隐患,如不符合提升要求,严禁提升。
11、提升作业严禁超载、超宽、超高,严禁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的作业,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或用异物代替,提升大型部件或器材必须有审批过的安全措施。
三、小绞车运输管理
(一)建立小绞车管理制度
1、安装审批制度。
新安装的小绞车必须填报安装申请单,注明绞车型号、地点、平面布置图、安装日期、钢丝绳规格、长度和技术要求等。
2、安装验收制度。
绞车安装后,应安全信息中心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填写验收单。
3、执行申请制度。
建立小绞车井口管理站。
司机持证在井口调度分站申请操作牌(牌上注明司机姓名)并领取绞车钥匙。
4、持证上岗制度。
绞车司机必须将操作牌挂在绞车责任牌上后,方可操作。
5、设备定期检查制度。
维修单位应责任到人,实行日检,并有详细记录。
6、设备交接制度。
绞车使用单位移交其它单位使用时,必须事先办理交接手续。
7、建立管理牌板制度。
小绞车井口调度分站要建立绞车管理牌板,做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包机人等五明确。
(二)绞车安装及要求:
1、小绞车安装地点必须满足设备摆放、方便检修和便于安全操作的要求。
绞车、设备与巷帮的有效间距不少于0.3米,绞车后部应大于0.5米。
绞车安装在轨道中心线位置时,提升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误差不大于50毫米,其过卷距离不小于3米,否则在绞车前方必须设置牢固的车挡或霸王桩。
小绞车安装在轨道一侧时,距轨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4米,并在设计和规程中明确规定。
2、对服务时间为三个月以上的小绞车安装固定,可使用混凝土基础固定。
岩石底板可用锚杆固定。
煤底板条件允许并采用全长锚固时,11.4千瓦绞车也可锚杆固定。
锚杆数量不得少于5根,埋入长度不小于1.4米。
服务时间较短的绞车也可采用不少于4根直径大于200毫米木质压车柱固定,小绞车必须有可靠的生根绳,严禁固定在棚腿上,生根绳头用不少于3副钢丝绳卡卡紧,生根绳破断拉力总和应大于提升主绳钢丝绳的三倍。
3、小绞车的固定严禁使用金属支柱。
4、小绞车的提升负荷、钢丝绳的选择必须经过设计计算,写入作业规程,严格执行。
5、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不少于2副卡子,且有防松垫圈,钢丝绳在沿口的断丝数不得超过20%。
滚筒上应留有5圈余绳。
钢丝绳的长度不得超过绞车的最大容绳量(滚筒边缘的高度高出最外层钢丝绳20毫米)。
正常使用的钢丝绳一个捻距的断丝数和磨损量不得超过10%,严禁有挤压、窝鼻子现象。
6、绞车的司机侧应装有不小于3毫米的金属挡板。
服务时间为三个月以上经常使用的绞车应有司机座椅,司机操作时应有照明。
7、小绞车的控制必须采用具有正反控制功能的可逆开关,操作按钮应固定在司机便于操作的地方。
8、斜巷每个钩头都必须配备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保险绳应与主绳直径相同,用不少于3副卡子卡紧。
保险绳的长度和挂车数相适应,不宜过长。
(三)操作、使用和维修
1、司机开车时要高度集中精力,发现钢丝绳、矿车连接装置、绞车等出现异常故障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2、严禁断电松车、放飞车;严禁有余绳时开车;严禁在排绳乱时开车;严禁绞车不完好时开车;严禁绞车固定不合格时开车。
3、不准把斜坡作为停(存)车场。
4、掘进下山施工时使用小绞车,禁止用滑轮导向提绞。
5、上山掘进使用滑轮导向提绞时,严禁使用开口滑轮,滑轮的直径应大于22倍钢丝绳的直径。
固定滑轮的霸王桩不得有明显弯曲。
严禁将滑轮固定在棚腿上。
固定导向滑轮的钢丝绳或连接件的强度应大于提升钢丝绳的强度,绳端用不少于4个绳卡子卡紧。
6、在斜巷内拿道(抬车复轨),车的下方严禁站人。
司机精力要高度集中,绳要保持拉紧状态。
严禁脱钩拿道。
7、一部绞车利用导向滑轮导向次数不得多于2次,采用导向滑轮时,其过卷距离不少于3米。
8、严禁使用一部绞车双向提绞。
9、坡度大于7‰的巷道,禁止使用机车或人力推车。
10、尽量避免使用一部绞车拐弯提绞,确需拐弯提绞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要求弯道内侧不得兼作人行道,且在拐弯巷道侧装设能转动的立轮,钢丝绳不得磨棚腿或巷道壁。
11、小绞车对拉运输必须做到:
绞车必须使用同型号的绞车;司机必须熟悉对拉区段内轨道线路等,严格按正规操作程序作业,行车时区段内禁止行人;制定符合实际的操作规程。
四、斜巷架空乘人装置
1、巷道倾角不得超过“猴车”设计规定的数值。
操作室或机头处必须悬挂猴车技术参数、猴车司机岗位责任制和猴车乘人管理制度等。
2、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米,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米/秒,乘坐间距不得小于6米。
3、架空乘人装置(猴车)的驱动部分必须设有制动器。
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安设过位自动停车安全保护装置,每班试验一次。
4、乘坐猴车人员必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照规定地点和先后次序上下。
5、乘坐人员上车时,先检查座位绳卡有否脱落,避免座位沿绳下滑或脱落,摔伤或撞伤乘坐人员。
6、一个座位只准乘坐一人,其他人员不得抓扶。
乘坐时严禁在座位上睡觉、打闹、摇晃座位,人员上下时要避免座椅晃动过大。
7、乘人猴车只准乘坐人员,不准吊挂其它物件。
乘坐人员随身携带工具不得超过15公斤,长度不得超过1米。
严禁同时运送携带易爆易燃物品。
8、乘人猴车司机必须注意观察并随车检查猴车运行情况,发现钢丝绳掉道或有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
9、猴车上下人地点和沿线必须有充足照明,机头、机尾和沿途上下人位置悬挂"此处上车"、"此处下车"字样的标志牌。
10、猴车维修工必须每日对猴车检查一次。
五、斜巷行人
1、行人进入提升斜巷必须征得信号扒钩工的同意。
有人行上下山的采区,提升斜巷严禁行人。
在封闭管理巷道中禁止行人。
2、进入斜巷维修人员工作前必须与绞车司机和把钩工联系后方可作业。
未得到检修人员的同意,司机不得擅自操作绞车作业。
3、进入斜巷人员必须走人行道,不准在巷道中停留。
4、人员在倾斜巷道中行走时,如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要立即躲到安全地点,并设法发出报警信号。
5、绞车运行时,上下部车场和中部车场必须有红灯警示,倾斜巷道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第四章地面运输系统的管理
1、地面运输系统的轨道线路必须严格按照《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的要求执行。
主要运输线路的维护质量达到优良品,一般运输轨道线路的维护质量达到合格品。
2、地面运输系统的直流供电网路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执行。
主要运输线路直流供电网路的维护质量达到优良品,一般运输轨道线路直流供电网路的维护质量达到合格品。
3、直流供电网路牵引变流所整流柜必须达到完好标准的要求。
4、运行中的电机车、矸子山提升绞车、翻车机等设备必须完好,各种信号、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运输线路沿途照明充足。
5、卸矸架头轨道与矸石轨道搭接平滑无阻,导向轮转动灵活,无咬绳现象。
架头轨道前端有可靠的阻车器,合格的防雷装置。
6、地面运输系统安全设施。
地面道口信号清晰,声光具备,道口有明显的标志并有照明。
运输沿线的道岔有警冲标,弯道及人员经常来往的区段有醒目的标志及减速缓行标志。
坡度较大的运输线路设置可靠的车辆减速装置。
7、轨道线路与建筑物、工业场地堆放物料间距符合《地面牵引网路防护区域的划定和防止外力对牵引网路破坏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必须设置隔离栏。
8、通往副井的轨道线路在副井口适当位置必须设置合格的绝缘。
9、地面运输线路两侧整洁、卫生、无杂物、无积水。
10、运输各工种、岗位有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第五章副井系统管理
一、基本要求
1、井口安全门、罐位、操车设备和提升信号的联锁符合《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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