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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合同法
题目:
合同法的抗辩权
学院:
商学院
专业:
工程管理
姓名:
李京壕
学号:
110707112
完成日期:
2013.12.7
摘要
抗辩权是确保双务合同当率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得以正确履行合同,维护交易扶序的一项制度。
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律制度。
它是指合同订立后履行状态下,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或没有按法律合同的规定履行应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以对抗对方当事人,从而保护自己合同利益的行为。
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重要的保护方式。
根据抗辩发生的阶段不同可将其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的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这三类抗辩权非常容易混淆,现对这三种抗辩权之异同作一探讨,将有助于学生提高辨别能力。
我国合同法在合同履行章节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拥有三大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
这三种抗辩权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上发挥了很多积极作用,它们同样也是合同效力的具体体现。
通过种种实践,来规制交易行为,促进交易,鼓励交易的目的,维护交易安全,以促进平等主体参与市场经济的热情,但是在抗辩权运行上,也有它局限的一面。
在阐述抗辩权一般理论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了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论述中,重点阐释了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的条件及其适用中几种关系的处理。
并针对我国现行合同法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立法规定,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在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 如果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的约定, 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正在履行或者还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 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已发生不可能届时履行自己义务的恶化状况, 就会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忧虑。
为了解除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忧虑, 鼓励合同履行, 法律上确立了履行抗辩制度。
关键词:
同时展行杭辩权;不安杭辩权<;先履行杭辩权;履行抗辩权
Abstract
RightofDefenseistoensurethattherateofbilateralcontracts,when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sothatitcanproperlyperformthecontract,FIgetasystemofthesequence.Contractfortherightofdefenceisanimportantlegalsystem.ItreferstotheconclusionofthecontractfulfilledafterState,duetotheparty'sownconditionschangeornotaccordingtothelawofcontractprovidestheexerciseofduediligenceobligations,theotherpartyrefusestofightagainsttheotherparty,therebyprotectingtheinterestsoftheircontracts.Itisthelawgivesthepartyanimportantformofprotection.Accordingtodefenddifferentstagescanbedividedintobothfulfiltherighttoadefence,tocomplywiththerightofdefenceandtherighttopleaofthree.ThesethreecategoriesofrightofDefenseisveryeasytoconfuse,toexplorethesimilaritiesanddifferencesbetweenthesethreedefences,willhelpstudentsimprovetheabilityofdistinguish.Contractlawchaptersatthecontractclearlystipulatesthepartieshavethreemajordefences,whilemeetingitsrightofdefence,righttoplea,performancerightofdefence.Thesethreedefencestoprotect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thepartiesandprotectmanyplayedanactiveroleontheorderofsocialistmarketeconomy,theyarealsotheembodimentofthecontractvalidity.Throughavarietyofpracticestoregulatorytradepractices,promotingtrade,encouragingtradingpurposes,maintainingtransactionsecurity,theenthusiasmtopromoteequalparticipationinthemarketeconomy,butontherightofDefenseruns,alsohasitslimits.Defencessetoutinthegeneraltheoryfocusesonthebasisofacontractandfulfiltherighttoadefenceatthesametimeinfulfilmentoftherightofdefence,underpointillustratesthesimultaneousperformancerighttopleaforthetreatmentofseveralrelationsinthecriteriaandtheirapplication.Andaccordingtotheexistingcontractlawonthesimultaneousfulfilmentoftherightofdefencelegislation,madeperfectrecommendations.Themutualobligationsofthepartiesinthecontract,ifthecontractobligationsareagreedintheorder,priorfulfilmentofobligationsofthepartiesarefulfillingorfailuretofulfiltheirobligations,ifthebacksidetoperformimpossibleatthattimetocarryouttheirdutiesofdeteriorationhasoccurred,itwillbringthepartytoperformseriousworries.Inordertorelievetheworriesofthefulfilmentofobligationsofthepartiestoacontract,encouragingcontract,legallyestablishedtoimplementadefencesystem.
Keywords:
showbothrow-hangrighttodefence;Upsetrighttohangthedefence<;tofulfiltherighttohangthedefence,andfulfiltherighttoadefence
目录
一、抗辩权4
二、三大抗辩权内涵适用法定条件4
三、合同法抗辩权的两个问题4
四、合同法法中三个抗辩权的异同4
五、抗辩权的使用情况5
六、结论6
七、立法思考和建议6
参考文献7
(一)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二)三大抗辩权内涵适用法定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成立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相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均已后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不安抗辩权的:
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虽然《合同法》第68条并没有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那样将“当事人互负债务”作为抗辩权适用的条件之一,但从不安抗辩权的内容看它必须适用双务合同,且可适用于各类双务合同。
成立的条件
1、必须是互为对价的双务合同当事人各自债务的旅行又先后顺序,而且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还有一个非实质要件,债务人没有提供担保)
后履行抗辩权的: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使用条件
1必须是互为对价的双务合同当事人各自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2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三)合同法抗辩权的两个问题
1.种类物买卖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无瑕疵之物的义务,于其未此给付前,买受人有权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
在特定物买卖中,如果承认出卖人同样负有交付无瑕疵之物的义务,出卖人无修补的责任,那么,在风险业已转移的情况下,买受人就合同为转移的情况下,在物的交付与减少价款的支付关系上,应成立同时抗辩权。
2.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于此场合,后履行一方可行使债务履行期尚未界至的抗辩权)
(四)合同法法中三个抗辩权的异同
前者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后者则是合同违约责任中的违约行为形态,由此便得出一个直观的区别就是,前者是合同履行中对先给付人的保护性规定,即出现此种情况时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做出这样的规定的原因很简单也很有效,因为在互为给付合同中,先给付一方是存在很大风险的,所以我国合同法改造了大陆法系确立的不安抗辨权制度并适当吸收了英美法系的先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成分,所以我国合同法引进了不安抗辨权。
而预期违约则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我们一般的认为是只有履行到期违约了才叫违约,而先期违约就是对传统违约理念的提升,也就是说履约一方明示或暗示不再履行合同时起,就已经进入了合同违约阶段,这样守约一方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方式作出对自已的保护。
这也说明了现施行的合同法,不仅对合同双方进行平等保护,同时在合同的各个阶段都给予了保护,尽管各阶段保护的重心和方式不同,但都是为了让双方自愿、合意的合同得以履行。
三种抗辩权的相同点
1.目的相同
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2.适用范围相同
三种抗辩权均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首先,三种抗辩权均只能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中无从发生。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对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由于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在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因此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各类单务合同及非真正的双务合同。
其次,互负债务应源于同一双务合同。
关于这一点《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不准确。
因为如果不强调一个合同关系,那么双方都负有债务,一个是合同上的债务,一个是侵权上的债务,显然不能行使抗辩权,此外债务性质不同,是不同的合同关系,也不能行使抗辩权。
3.权利效力相同
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因此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而不能消灭请求权也不能消灭自己所负担的债务,当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或提供提保后,抗辩权归于消灭,必须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
4.行使方式相同
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对此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
当事人如不行使此项权利,又不履行自己义务,即应负担逾期违约责
任。
(五)抗辩权的使用情况
1、买卖。
买卖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买受人对于出卖人负有交付价金的义务,出卖人对
买受人则负有交付标的物及移转所有权的义务,这些义务都是买卖双方所负有的主要义务,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同时履行这些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的不是主要义务,而是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如忠实、协作等义务,另一方不能在对方已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长期供货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于确定的或不确定的期限内,向他方继续供给一定量的货物,他方应分期支付价金。
此类合同,学者一般也认为其属于双务合同,当事人在某个时期不履行将构成对全部合同的不履行。
一方交付了标的物另一方不支付价金,则交付的一方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继续提供货物。
2、租赁。
各国合同立法对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同时履行有不同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支付租金和修缮房屋都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因此,一方违反其中的一项义务,另一方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但在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时,出租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取回其已交付的租赁物,因为租赁人只是在租赁关系期满或终止时,才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不过一方违反了他方不具有对价关系的义务,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如承租人为保养租赁财产曾支付过一定的维修费用,为了要求返还费用而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返还租赁物,显然是不适当的。
因为返还费用和返还租赁物之间不能成立对价关系。
3、承揽。
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
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则承揽人在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并向定做方交付了定作物以后,才能获取报酬。
对于定做人来说,他接受定作物的期限,也就是他支付报酬或价款期限。
如果承揽人没有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则定做人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报酬或价款。
如果承揽方交付的定作物或完成工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而定做人不同意利用的,应有承揽方负责修整或调换。
若经过修整或调换以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并可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或报酬。
4、可分之债。
可分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为多数人,而债的给付内容可以分割。
在学理上一般认为,可分之债如果由一个双务合同而产生,则债务人对其可分割的债务的履行与债权人的对待履行之间形成对价关系,各个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与各个债权人的债权亦可相互对立。
因此,各债权人可以就各个独立部分的债务不履行,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5、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之债。
连带之债也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6、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如果订约当事人并不为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了第三人
利益设立合同,这种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如托运人和收货人不一致时,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的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中,如果一方未履行,则另一方可以拒绝向第三人做出履行。
7、原债务的变形。
因一方违约,使双方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称为原债务的变形。
(六)结论
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
它们的行使,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终止履行合同,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
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
所以,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期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去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的压力,所以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违约责任还积极,比债的担保亦不逊色。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实行是自己的合法权利,而非违约,应受法律保护,而不得令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审判实务中,有些裁决误把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作“双方违约”处理,应予以纠正。
(七)立法思考和建议
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关于立法方面的建议
1 不安履行抗辩权人有举证的义务,如果抗辩权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又丧失履行责任的可能,但又无法找出具体证据,则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明自己无能力问题的义务,从而将不安履行抗辩权从抗辩权人一方举证中摆脱出来,变为双方互动。
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市场经济秩序稳定。
2 将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进一步阐述明确。
规定在某些情况下,限制当事人使用抗辩权是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更大损失。
3 将六十八条第四种情形更改为有丧失履行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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