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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系以单采血浆术采集的供生产血浆蛋白制品用的健康人血浆。
一、供血浆者的选择
为确保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质量,供血浆者的确定应通过询问健康状况、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由有经验的或经过专门培训的医师做出能否供血浆的决定,并对之负责。
体检和血液检验结果符合要求者方可供血浆。
(一)供血浆者体格检查
1.年龄
18~55周岁。
2.体重
男不低于50kg,女不低于45kg。
3.血压
90~140mmHg(12.0~18.7kPa)/60~90mmHg(8.0kPa~12.0kPa),脉压差不低于30mmHg(4.0kPa)
4.脉搏
节律整齐,每分钟60~100次,高度耐力的运动员脉搏低限应不低于每分钟50次。
5.体温
正常。
6.胸部
心肺正常,无病理性呼吸音及病理性心脏杂音,心率每分钟60~100次。
初次申请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时,必须做X光胸片检查,固定供血浆者每年做一次胸片检查。
7.腹部
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8.皮肤
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9.五官
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10.四肢
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
(二)供血浆者血液检验
下列检测项中,除另有规定外,单采血浆站应在每次采浆时对供血浆者进行检测。
新供血浆者(包括第一次供血浆及两次供血浆间隔超过半年以上者)应在供血浆前检测,化验结果有效期14天。
对固定供血浆者(系指半年内按照规定采浆间隔供浆2次及2次以上的供血浆者)可在采浆后留样检测,检测时间应在供血浆后48小时内。
1.血型
用经批准的抗A抗B血型定型试剂测定。
ABO血型以正定型法鉴定。
新供血浆者检验。
2.血红蛋白含量
采用硫酸铜法,男不低于1.0520,女不低于1.0500(相当于男不低于120g/L;女不低于110g/L)。
3.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采用速率法应不高于40单位;采用赖氏法应不高于25单位。
4.血清/血浆蛋白质含量
采用附录ⅥB第三法或折射仪法测定,血清蛋白质含量应不低于60g/L,血浆蛋白质含量应不低于50g/L。
5.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6.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7.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1和HIV-2抗体)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8.梅毒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9.血清/血浆电泳
白蛋白应不低于50%,并与前次比较无明显变化。
新供血浆者检测(可在采集血浆后检测),以后每年检测一次。
(三)有下列情况者不能供血浆
1.体弱多病,经常头昏、眼花、耳鸣、晕血、晕针、晕倒及有美尼尔病者。
2.有性病、麻风病、艾滋病,以及HIV-1或HIV-2抗体阳性者。
3.有肝病史、经检测HBsAg阳性、HCV抗体阳性者。
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
3次每次间隔1个月ALT化验正常者,可供血浆。
4.患反复发作过敏性疾病、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者(患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
性发作期者可以供血浆)。
5.肺结核、肾结核、淋巴腺结核、骨结核患者。
6.有心血管疾病及病史,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血栓性静脉炎者。
7.呼吸系统病(包括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患者。
8.消化系统疾病(如较严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慢性胰腺炎)患者。
9.泌尿系统疾病(如急慢性肾炎、慢性泌尿系统感染、肾病综合征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患者。
10.各种血液病(包括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血凝血性疾病)患者。
11.内分泌疾患或代谢障碍性疾病(如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糖尿病等)患者。
12.器质性神经系统疾患或精神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症、
严重神经衰弱等)患者。
13.寄生虫病及地方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绦虫病、肺吸虫病、克
山病、大骨节病等)患者。
14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5.已做过切除胃、肾、胆囊、脾、肺等重要脏器手术者。
16.接触有害物质或放射性物质者。
17.易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有吸毒史者、同性恋及有多个性伙伴者。
18.克雅病(克罗依茨-雅克布病,CJD)和变异性克雅病(vCJD)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接受过人和动物脑垂体来源物质(如生长激素、促性腺激素、甲状腺刺激素等)治疗者。
接受器官(含角膜、骨髓、硬脑膜)移植者。
可能暴露于牛海绵状脑病(BSE)和vCJD的人。
19.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
及全身性牛皮癣等)患者。
20.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等)患者。
21.被携带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咬伤者。
22.医生认为不能供血浆的其他疾病患者。
(四)有下列情况者暂不供血浆
1.半月内曾做过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
2.妇女月经前后3天,月经失调、妊娠期、流产后未满6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1年者。
3.感冒、急性胃肠炎患者病愈未满1周,急性泌尿系统感染病愈未满1月,肺炎病愈未满半年者。
4.来自某些传染病和防疫部门特定的传染病流行高危地区的供血浆者。
痢疾病愈未满半年,伤寒、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1年,3年内有过疟疾病史者。
5.接受过输血治疗者,2年内不得供血浆。
6.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者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术后未满一年者。
7.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
8.接受动物血清制品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后4周内。
9.接受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内。
(五)供血浆者接受免疫接种后采集血浆的规定
除特异性免疫血浆制备时的免疫接种外,近期接受过免疫接种的无症状供血浆者,经下列期限后方可供血浆。
麻疹、腮腺炎、黄热、脊髓灰质炎、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免疫者最后一次免疫后2周,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后4周可供血浆。
二、血浆的采集
血浆采集应采用单采血浆术程序,并采用单采血浆机从供血浆者的血液中分离并收集血浆成分。
(一)单采血浆站要求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有关《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采集血浆器材要求
1.一切直接接触血液和血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均应保证无菌、无热原。
每批器材需检查细菌内毒素含量,应符合要求(每批抽取一定数量进行检查,每套器材用100ml氯化钠注射液通过,用凝胶限量试验检查流过液细菌内毒素含量,应小于0.5EU/ml)。
每批器材应标明生产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及生产企业。
使用前应逐袋检查,有损坏渗漏者不得使用。
2.抗凝剂溶液应无菌、无热原,不应含有防腐剂和抗生素。
一般采用4%注射用枸橼酸钠
(C6H5Na3O7·2H2O),pH7.2~7.6或其他适宜的抗凝剂。
灭菌后抽取一定比例的成品检查装量,误差应不高于5%;使用前应逐袋检查澄明度,不得有异物或浑浊;用凝胶限量试验检查细菌内毒素含量,应小于5.56EU/ml。
每批抗凝剂应标明生产企业、批准文号、批号及有效期。
3.所用氯化钠注射液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要求,应有正式批准文号、批号和生产企业。
(三)采集血浆的频度及限量
每人每次采集血浆量不得多于580ml(含抗凝剂溶液,以容积比换算质量比不超过600g)。
采浆间隔不得短于14天。
三、血浆检验
(一)单人份血浆
1.外观
血浆应为淡黄色、黄色或淡绿色,无溶血、无乳糜、无可见异物。
冻结后应成型、平整、坚硬。
2.蛋白含量
采用双缩脲法(附录VIB第三法)或折射仪法测定,应不低于50g/L。
3.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采用速率法应不高于40单位;采用赖氏法应不高于25单位。
4.HBsAg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5.梅毒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6.HIV-1和HIV-2抗体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7.HCV抗体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二)合并血浆
单份血浆混合后进行血液制品各组分的提取前,应于每个合并容器中取样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测,检测方法及试剂应具有适宜的灵敏度和特异性。
1.HBsAg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用于生产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产品的合并血浆免做此项检测。
2.HIV-1和HIV-2抗体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3.HCV抗体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为阴性。
4.乙型肝炎表面抗体
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不低于0.05IU/ml。
5.如用于生产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产品,需进行相应抗体检测,标准应符合各论要求。
6.血浆包装及标签
(1)包装应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14232)的一次性塑料血袋。
血浆袋应完好无破损,标本管内血浆与血浆袋内血浆应完全一致。
(2)血浆袋标签应包括供血浆者姓名、卡号、血型、血浆编号、采血浆日期、血浆重量及单采血浆站名称。
四、血浆贮存
1.除另有规定外,血浆采集后,应在6小时内快速冻结,置-20℃或-20℃以下保存。
用于分离人凝血因子VIII的血浆,保存期自血浆采集之日起应不超过1年;用于分离其他血液制品的血浆,保存期自血浆采集之日起应不超过3年。
2.如果在低温贮存中发生温度升高,但未超过-5℃,时间未超过72小时,且血浆仍处于冰冻状态,仍可用于生产白蛋白和免疫球蛋白。
五、血浆运输
1.冰冻血浆应于-15℃以下运输。
2.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温度升高的意外事故,按“四、血浆贮存”规定处理。
六、特异性免疫血浆制备及其供血浆者免疫的要求
(一)血浆
1.采用经批准疫苗或免疫原进行自动免疫,其抗体水平已达到要求的供血浆者血浆。
2.经自然感染后获得免疫,其抗体水平已达到要求的供血浆者血浆。
3.除另有规定外,单个供血浆者血浆及多个供血浆者的合并血浆,其抗体效价应分别制定明确的合格标准。
4.以上供血浆者的血浆采集及质量要求,应符合本规程“一、供血浆者的选择”至“五、
血浆运输”规定。
(二)供血浆者
1.供血浆者的健康标准应符合本规程“一、供血浆者的选择”规定。
2.对接受免疫的供血浆者,事先应详细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如可能发生的局部或全身性免疫注射反应等,并取得供血浆者的同意和合作或签订合同。
(三)供血浆者免疫
1.免疫用疫苗或其他免疫原须经批准。
免疫程序应尽可能采用最少剂量免疫原及注射针次。
2.如需要对同一供血浆者同步进行1种以上免疫原的接种,应事先证明免疫接种的安全性。
3.对供血浆者的免疫程序可以不同于疫苗的常规免疫程序,但采用的特定免疫程序需证明其安全性,并经批准。
4.在任何一次免疫接种之后,应在现场观察供血浆者至少30分钟,确定是否有异常反应,以防意外。
5.用人红细胞免疫供血浆者,必须有特殊规定和要求,并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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