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书doc 2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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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书(doc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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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
2011201008003201-
中融—XX(XX号)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中融—XX(XX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资信守。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定义,本合同中涉及的信托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信托法规或本信托之《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的释义相同。
第一条信托目的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对本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第二条信托类型
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
第三条信托计划的认购
3.1本合同委托人认购信托的资金金额(大写):
万元。
3.2本合同委托人认购信托时的信托单位净值:
1.00元/份;
3.3本合同委托人本次认购信托单位(大写):
份。
3.4本信托计划为长期信托,自成立日起期限为2年。
如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终止。
第四条信托计划的管理团队
为实现信托目的,受托人聘请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为保管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经纪人,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投资顾问,共同组建信托计划管理团队。
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将认购本信托计划不低于15%的信托份额。
4.1受托人基本情况
1、名称: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
刘洋
3、住所:
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4.2保管人基本情况
1、名称: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2、负责人:
3、地址:
第五条信托计划的成立与加入
5.1信托成立:
如本信托计划在推介期内募集信托资金金额达到10000万元,或推介期结束时募集信托资金金额超过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本信托成立。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资金募集情况调整推介期。
如推介期满,但是所募集信托计划资金不足10000万元的,本信托计划不成立,信托公司将于十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及产生的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利息退还给委托人。
5.2信托计划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5.3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5.4委托人之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本信托计划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不低于壹佰万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超过部分按照以壹拾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5.5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计划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
“xxx(投资者名称)认购中融—XX(XX号)”字样。
5.6信托计划认购费
委托人在认购信托单位时,需另行交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为认购信托资金的1%。
认购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财产,按照相关协议及文件进行支付。
5.7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5.8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交申请,需提交以下文件:
5.8.1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5.8.2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撤销。
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
6.1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用
6.1.1投资范围
本信托计划所募集信托资金只限于如下运用方向:
1.主要投资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A股股票、封闭式基金、债券(含可转债)、回购(正回购除外)、ETF、开放式基金、银行存款类产品及各类理财产品以及新股申购等。
2.未投资的信托资金存放于本信托在证券经纪商处开立的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中或开立在保管人处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
3.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决定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的扩大。
6.1.2投资目标及理念
*坚持价值投资
价值投资的真谛在于通过对股票基本面的全面分析,使用金融资产定价模型估计股票的内在价值,并通过对股价和内在价值的比较去发现并投资那些市场价格远远低于其内在价值的潜力个股,以期获得超过主要指数增长率的超额收益。
根据资产价值、盈利能力、成长性等价值投资三要素挖掘个股潜力。
坚持价值投资可以最大限度地回避风险,从而获得持续稳定回报。
*坚持组合投资并适当集中投资
组合投资的目标是实现投资风险分散化。
本信托计划将运用资产定价模型、套利定价模型等来进行资产的选择和组合。
根据约定的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选择相应的资产组合,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适当的集中投资是在坚持价值投资基础上进行的。
只有适当的集中投资才能超过市场的平均回报。
6.1.3投资策略
本信托计划将基于投资顾问及受托人对宏观经济、行业政策、证券市场估值和趋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
股票投资方面,投资顾问以价值投资理念为基础,通过严谨、深入的基本面分析,追求具有健康、可持续增长潜力的股票。
同时,结合估值水平分析和技术面分析,追求合理买入价格和最佳买卖时机,并结合债券及其他低风险品种,根据市场状况及趋势灵活配置,从而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较高的回报。
股票市场是高风险、高收益的市场,本计划通过放弃大部分不确定机会、抓住一部分确定性高的机会,力争使本计划成为低风险、稳定收益的投资理财产品。
6.1.4投资限制
1.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并不得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5%(含)以上;
2.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
3.不得投资于*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投资于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投资于一家ST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如被动持有造成该类或单一持仓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将该类或单一持仓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内;
4.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投资于一家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
5.投资权证等衍生品,投资于所有权证的投资额,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投资单一权证的投资额,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如被动持有造成该类或单一持仓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将该类或单一持仓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内;
6.投资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单一基金,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指数基金、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除外);
7.不得投资于ETF套利。
8.不得投资于证券回购融资交易等风险较大的投资品种;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不得投资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品种。
9.不得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如因市场剧烈波动导致信托财产总值大幅变化可能使上述投资比例短期内超出以上限制,此种情况不视为违约,但投资顾问应在五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使之符合投资限制要求。
否则,受托人有权将超出投资比例限制的投资品种强制减持至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
如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客观原因,调整时间顺延。
6.1.5信托计划的预警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将【0.95】元设置为信托计划的预警线。
投资顾问应当忠实履行投资顾问职责,为委托人创造投资收益;为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增值,投资顾问自愿提供追加保证金等必要的保障措施。
当T日下午收盘后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时,受托人应立即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本信托投资顾问提示投资风险,投资顾问自行决定是否向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追加资金以使信托单位净值大于【1.00】元。
自T+2日上午9:
00起,在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于每一交易日收盘后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大于【0.97】元前,受托人将拒绝接受投资顾问发出的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
6.1.4信托计划的止损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将【0.93】元设置为信托计划的止损线。
投资顾问应当忠实履行投资顾问职责,为委托人创造投资收益;为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增值,投资顾问自愿提供追加保证金等必要的保障措施。
当T日盘中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止损线时,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可能恢复到该止损线之上,无论投资顾问是否正在追加资金,自该日该时点开始,受托人都将拒绝投资顾问的任何投资建议,并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连续的变现操作,该止损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因证券停牌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等外部原因而无法变现的除外)。
如果投资顾问在止损变现完成后的【5】个交易日内追加资金使信托单位净值不低于【1.00】元,受托人重新开始接受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继续运用信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否则,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6.1.5追加保证金的退还
投资顾问追加保证金后,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回升至超过初始信托资金总额加上最近一次追加资金金额的,且信托单位净值连续5个交易日稳定在1.00元以上时,投资顾问可要求取回最近一次追加的全部资金。
但投资顾问取回追加资金后的信托单位净值不得低于1.00元。
6.2管理方式
6.2.1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人、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
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6.2.2信托资金的运用程序
委托人确认本信托运作模式为:
1.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函;
2.受托人对投资建议函进行风险审核,若无异议,则受托人进行投资操作;
3.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
4.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方发出的致使以受托人名义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达到或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或总股本的5%的投资建议。
5.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方发出的与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和投资顾问方存在或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所发行的投资品种的投资建议。
6.投资顾问的操作涉嫌反向操作、操纵市场、明显偏离市场均价等情况,如果接到沪深交易所的口头或书面警告,投资顾问不听劝阻的,受托人有权限制其买入的权利,直至该种证券全部卖出。
6.3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
6.3.1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在中登公司开设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以本信托名义在证券经纪商处开设的交易账户。
6.3.2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对信托计划的资金进行单独管理。
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
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
6.3.3受托人必须开立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与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受托人按约定投资于其他金融品种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履行相关手续后可进行投资。
6.3.4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
6.3.5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人对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督。
第七条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声明:
受托人、保管人、证券经纪人、投资顾问、律师事务所均无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7.1信托利益的计算
7.1.1信托利益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份额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享有相应的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
7.1.2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
某估值日的信托利益=该估值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该估值日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享有相应比例的信托利益。
7.2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
本信托在每一信托年度结束时根据信托单位净值情况进行分配年度信托利益,信托终止时分配剩余的信托利益。
在信托终止时,受托人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7.3信托利益的分配
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享有信托利益。
7.3.1每一信托年度所分配的信托利益(即年度信托利益)
信托计划按信托年度向受益人分配年度信托利益。
当每个信托年度的最后一个估值日,若信托单位净值(计提年度信托利益前)大于1.00元时,受托人向受益人计提、分配年度信托利益,计算方法为:
年度信托利益=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信托年度最后一个估值日信托单位净值-1)
【信托年度最后一个估值日信托单位净值,是指该估值日在计提年度信托利益前的信托单位净值】。
年度信托利益的支付方式:
每个信托年度的最后一个估值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归属于各受益人的年度信托利益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向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年度信托利益于当个信托年度的最后一个估值日计提,计提年度信托利益后的信托单位净值归于1.00元。
当每个信托年度的最后一个估值日,若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1.00元,则不计提当年度信托利益,不分配当年度信托利益。
7.3.2信托终止时,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利益
信托终止时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信托终止时信托单位净值+归属于受益人的其他信托利益(如有)
支付方式:
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信托终止时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向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投资顾问所享有的信托利益的分配,按7.4条约定执行。
7.4信托利益分配的特别约定
本信托投资顾问应当忠实履行投资顾问职责,为委托人创造投资收益;为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增值,投资顾问自愿提供以下保障措施:
7.4.1投资顾问以其所享有的信托利益为限,为除投资顾问以外的其他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托本金提供安全保障。
当信托终止时,若某一委托人(受益人)【投资顾问除外】所分配的信托利益小于初始信托本金时,投资顾问自愿向此委托人(受益人)给付的补偿资金为:
补偿资金=某一委托人(受益人)【投资顾问除外】的初始信托本金-此受益人所分配的信托利益
【初始信托本金,是指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
【此受益人所分配的信托利益,是指信托期间此受益人所分配的各年度信托利益和信托终止时所分配的信托利益之和;若信托期间受益权发生转让的,受益人信托利益应包括已经分配给原转让人的信托利益】。
7.4.2若信托终止时,投资顾问所享有的信托利益不足以补偿除投资顾问以外所有其他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托本金损失之和时,则除投资顾问以外某一委托人(受益人)所享受的补偿资金为:
补偿资金=某一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信托终止时投资顾问所享有的信托利益÷(全部信托份额-投资顾问的信托份额)
补偿资金不能弥补信托本金损失的缺口的,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负。
7.4.3当信托终止时,本条所约定的“补偿资金”条款触发时,投资顾问委托受托人代为其支付所应付的“补偿资金”。
支付方式:
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受益人享有的“补偿资金”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向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支付“补偿资金”后,投资顾问的信托利益还有剩余的,归投资顾问所有,并向其分配。
投资顾问剩余的信托利益=信托终止时投资顾问所享有的信托利益-全部补偿资金
【全部补偿资金,指投资顾问所自愿支付的、除投资顾问以外所有委托人(受益人)所获得的补偿资金之和】。
支付方式:
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投资顾问所享有的剩余信托利益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向投资顾问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7.5委托人信托利益分配帐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八条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8.1信托费用
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
包括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保管费、信托管理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8.1.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含信托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账户开设费;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费;保管人的资金划付费;邮寄费;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证券交易佣金、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手续费;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应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划款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划付,受托人无垫付费用的义务。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记入当期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计划财产中优先划付。
因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而发生的受托人垫支款将于与受托人信托管理费一起向受托人支付。
具体支付方式为:
每个信托月最后一个估值日后五个工作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资金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拨。
8.1.2保管费
保管人按保管合同提供本信托计划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保管费计算方法:
以上一日的信托财产净值为基础(首次计提日以信托成立时信托资金为基础),按照0.25%的年费率,计算该日应计提的保管费。
保管费逐日计提,按信托月支付。
H=E×0.25%÷365
H为保管人当日应计提的保管费。
E为上一日信托财产净值(首次计提日为信托成立时信托资金)。
支付方式:
每个信托月的最后一个估值日后五个工作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以上计提的保管费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收并支付给保管人。
8.1.3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收取信托管理费。
信托管理费包括2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的信托报酬,该部分管理费为1.25%/年的费率(且每个信托年度收取的信托报酬均不低于200万元);二是投资顾问按投资顾问合同提供服务,收取投资顾问浮动管理费。
1、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以上一日的信托财产净值为基础(首次计提时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按以下公式逐日计提,按信托月支付。
H=Max(E×1.25%÷365,200万元÷365)
H为受托人当日应摊销或计提的第一部分信托管理费。
E为上一日信托财产净值(首次计提时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
支付方式:
每个信托月最后一个估值日后五个工作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上述信托报酬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
2、投资顾问收取的投资顾问浮动管理费计提方法:
在每个信托年度的最后一个估值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计提投资顾问浮动管理费,且仅在满足本次估值日的信托单位值大于信托成立时信托单位初始值1元时计提。
信托单位值:
是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费用(不含投资顾问浮动管理费)、信托税费后的余额与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值,其计算公式为:
信托单位值=(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不含投资顾问浮动管理费】-信托税费)/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即精确到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投资顾问浮动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①当T≤1.05时:
投资顾问浮动管理费=(T-1)×信托单位份数×20%
T为每信托年度的最后一个估值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单位值;
②当1.05<T≤1.1时:
投资顾问管理费=(1.05-1)×信托单位份数×20%+(T-1.05)×信托单位份数×40%
T为每信托年度的最后一个估值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单位值;
③当T>1.1时:
投资顾问管理费=(1.05-1)×信托单位份数×20%+(1.1-1.05)×信托单位份数×40%+(T-1.1)×信托单位份数×50%
T为每信托年度的最后一个估值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单位值;
投资顾问浮动管理费的支付方式:
每个信托年度的最后一个估值日后五个工作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资金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向投资顾问指定账户划拨。
8.1.4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的费用由受托人根据行业收费标准及业务实际情况,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专用账户中扣划。
8.2信托税费
信托税费是指在运用信托财产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交纳的税金及其他费用费。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作为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取得的收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业务,受托人不代扣代缴。
8.3不列入信托计划的费用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信托计划费用。
第九条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9.1信托计划的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并进行信托清算。
9.1.1信托合同期限届满且未延长的;
9.1.2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9.1.3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9.1.4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解除;;
9.1.5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9.1.6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9.1.7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9.1.8全体委托人一致申请终止信托计划;
9.1.9受托人认为必要时,但应提前一个月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9.1.10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9.1.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若信托计划期限届满而信托财产尚未完全变现的,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变现完毕之日。
9.2信托计划的清算
9.2.1受托人通知保管人从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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