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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样本
延吉市***有限公司
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等***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延吉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二条住所:
延吉市****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经营活动所需的法律、行政法规所必须报经审批的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必须先行办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人民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人民币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分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股东会成员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选举***担任。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罢免。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由***担任。
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可在这里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交股东会任免;
(六)其他职权。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应于第二年二月十五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章程修订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九条公司解散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的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
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一式肆份,股东单位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一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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