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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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
JGJ91-93
第1章总那么
第2章术语
第3章基地选择和总平面设计
3.1基地选择
3.2总平面设计
第4章修树立计
4.1普通规则
4.2通用实验室
4.3公用实验室
4.4研讨任务室、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
4.5公用设备用房及管道空间
4.6实验室修树立备
第5章平安和防护
5.1普通规则
5.2防火与疏散
5.3防化学危害
5.4防生物危害
第6章采暖、通风、空气调理和制冷
6.1普通规则
6.2采暖
6.3通风
6.4空气调理和制冷
第7章气体管道
7.1普通规则
7.2管道、阀门和附件
7.3管道衔接
7.4平安技术
第8章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置
8.1普通规则
8.2给水
8.3排水
8.4污水处置
第9章电气
9.1供配电
9.2照明
9.3接地
附录A有害微生物及病毒分类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1章总那么
第1.0.1条为使迷信实验修树立计符适宜用、平安、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自然迷信研讨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以通用实验室为主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迷信实验修树立计。
其它类同的迷信实验修树立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迷信实验修树立计必需贯彻执行国度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技术先进、平安牢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省动力和契合环境维护的要求。
第1.0.4条迷信实验修树立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契合国度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则。
第2章术语
第2.0.1条迷信实验修建:
用于从事迷信研讨和实验任务的修建。
普通包括实验用房、辅佐用房、公用设备等用房。
第2.0.2条实验用房:
直接用于从事迷信研讨和实验任务的用房。
包括通用实验室、公用实验室和研讨任务室。
第2.0.3条辅佐用房:
为迷信研讨和实验任务提供效劳的用房。
包括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实验植物房、温室、标本室、隶属加工厂、器材库等。
第2.0.4条公用设备用房:
为迷信研讨和实验任务提供所需环境及其它条件保证的用房。
包括采暖、通风、空气调理、制冷、给水、排水、硬化水、煤气、特殊气体、紧缩空气、真空、照明、供配电、电讯等设备的用房。
第2.0.5条通用实验室:
适用于多学科的以实验台规模停止经常性迷信研讨和实验任务的实验室。
第2.0.6条公用实验室:
有特定环境要求(如恒温、恒湿、洁净、无菌、防振、防辐射、防电磁搅扰等)或以精细、大型、特殊实验装置为主(如电子显微镜、高精度天平、谱仪等)的实验室。
第2.0.7条研讨任务室:
用于科研实验人员从事实际研讨、预备实验资料、查阅文献、整理实验数据、编写效果报告等的用房。
第2.0.8条规范单元组合设计:
为保证明验用房具有顺应性的设计原那么,即从以后和久远迷信实验任务内容、仪器设备及人员的开展变化动身,综合思索确定实验用房的三维空间尺寸、实验室修树立备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修建结构选型、公用设备供应方式等。
关于框架结构,一个规范单元系指一个柱网围成的面积;关于混合结构,一个规范单元相当于框架结构一个柱网围成的面积。
第2.0.9条生物培育室:
在人工环境条件下停止生物培育的用房。
包括微生物培育、组织培育、细胞培育等用房。
要求的环境条件包括温湿度、光照、空气、水分、酸碱度等及灭菌消毒等措施。
常采用的仪器设备包括摇床、培育箱等。
第2.0.10条天平室:
设置称量精度为±0.1~0.01mg天平的房间。
天平可设置在较复杂的防振天平台上。
第2.0.11条高精度天平室:
设置称量精度为±0.002~0.001mg的微量天平的房间,要求恒温、恒湿、防振、防风、防尘、防腐蚀性气体、防阳光直射等环境条件。
第2.0.12条前室:
也称为缓冲间或过渡间,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
第2.0.13条预备间:
某些公用实验室的配套房间,供实验人员做实验前的预备任务。
第2.0.14条防生物危害实验室:
也称为生物平安实验室。
用于从事有害微生物及病毒实验任务的房间,最重要的环境条件是维持房间的负压。
第2.0.15条管道井:
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备立管的竖向井道。
第2.0.16条管道走廊:
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备立管及水平管道的空间。
第2.0.17条管道技术层:
用于通行各类公用设备水平管道的空间。
第2.0.18条应急喷淋:
为保证明验人员在实验任务中遭到化学及生物危害时的平安,多在接近该类实验室的公共走道处设置带有自动或人控开关的喷淋设备,以备实验人员一旦被药品污染时,能及时停止喷淋救护。
第2.0.19条反响池:
指排水系统排出的污(废)水中含某些有害物质时,在修建物内或左近设置排出污水处置的构筑物,用物理、化学方法予以处置,以到达国度排放规范。
第2.0.20条实验室任务接地:
为保证要求接地的仪器设备动摇任务而设置的接地。
第2.0.21条供电电源任务接地:
为交流和直流电源系统提供的接地。
第2.0.22条维护接地:
为保证人身及设备平安而设置的接地。
第2.0.23条特殊防护接地:
为静电防护、电磁屏蔽防护等提供的接地。
第2.0.24条防雷接地:
为保证修建物防雷装置牢靠任务而设置的接地。
第3章基地选择和总平面设计
3.1基地选择
第3.1.1条基地选择必需契合外地城市规划和环境维护的要求,应浪费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
第3.1.2条基地应满足迷信实验任务的要求,并应具有水源、动力、信息交流和协作条件,交通方便。
第3.1.3条基地选择应满足修建用地、实验用地、绿化用地和环境污染的需求,并应留有开展用地。
第3.1.4条基地与易燃、易爆品消费及贮存区之间的平安距离应契合国度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则。
第3.1.5条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搅扰和其它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
对迷信实验任务自身发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维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3.1.6条基地应有相应的平安消防保证条件及措施。
3.2总平面设计
第3.2.1条总平面设计应契合迷信实验任务的要求,规划面积目的应按«科研修建工程规划面积目的»的规则执行。
第3.2.2条总平面设计应包括各类用房、室外实验场地和路途的平面布置及竖向设计、公用设备管网的综合设计及环境设计等。
第3.2.3条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应用基地的原有地形、地貌、地物、水面和空间以及现有的公用设备等。
第3.2.4条各类用房宜集中布置,做到功用分区明白、规划合理、联络方便、互不搅扰,且留有开展余地。
第3.2.5条住宅不宜建在迷信实验区内。
当建在同一区域内时,那么应相互分隔,另设出入口,并应契合防止污染及搅扰的有关规则。
第3.2.6条运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修建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契合有关平安、防护、疏散、环境维护等规则。
第3.2.7条公用设备用房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契合节能和环境维护等要求。
变配电室、冷冻站等宜设置在对周围环境搅扰最少且接近运用负荷中心处。
当迷信实验任务有隔振要求时,应依据其防振距离要求停止布置,在无法保证防振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第3.2.8条各类公用设备管网应综合布置,并与室外环境设计相结合,做到平安牢靠、经济合理、方便运用和维护,并留有开展余地。
第3.2.9条环境设计应契合外地主管部门的绿化要求,且宜适当提高绿化率。
绿化植物种类的选用应有利于污染空气、防止污染。
第4章修树立计
4.1普通规则
第4.1.1条迷信实验修建应由实验用房、辅佐用房、公用设备用房等组成。
其设计应合理布置各类用房,做到功用分区明白、联络方便、互不搅扰。
第4.1.2条通用实验室、公用实验室及研讨任务室宜采用规范单元组合设计,其结构选型及荷载确定应使修建物具有运用的顺应性。
第4.1.3条窗
第4.1.3.1条设置采暖及空气调理的迷信实验修建,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增加外窗面积。
设置空气调理的实验室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及隔热性,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1/3的可开启窗扇。
第4.1.3.2条底层、半地下室及地下室的外窗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植物的措施。
第4.1.4条门
第4.1.4.1条由1/2个规范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10m。
由一个及以上规范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第4.1.4.2条有特殊要求的房间的门洞尺寸应按详细状况确定。
第4.1.4.3条实验室的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4.1.4.4条外门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植物的措施。
第4.1.5条走道
第4.1.5.1条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5.1的规则。
第4.1.5.2条走道空中有高差时,当高差缺乏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
8。
第4.1.6条楼梯
第4.1.6.1条楼梯设计必需契合国度现行的修树立计防火规范的规则。
第4.1.6.2条科研实验人员经常通行的楼梯,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7m。
第4.1.7条四层及以上的迷信实验修建宜设电梯。
第4.1.8条厕所
第4.1.8.1条厕所距最远任务点不应大于50m。
第4.1.8.2条厕所应设前室,并装备洗手盆及镜箱。
第4.1.8.3条男厕所每30人设大便器一具,每25人设小便器一具(小便槽按每0.60m长度相当一具小便器计算),且大便器和小便各不宜少于两具。
女厕所每15人设大便器一具,且不宜少于两具。
第4.1.9条迷信实验修建内应设卫生用具间,可独立设置或与厕所结合设置,其内应设拖布池及拖布吊挂设备和地漏。
第4.1.10条更衣间
第4.1.10.1条迷信实验修建宜设更衣间,每人运用面积不宜小于0.60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4.1.10.2条更衣间可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两者结合的布置方式。
第4.1.11条采光
第4.1.11.1条通用实验室、研讨任务室宜应用自然采光,房间窗空中积比不应小于1:
6。
第4.1.11.2条应用自然采光的阅览室窗空中积比不应小于1:
5。
第4.1.12条隔声
第4.1.12.1条通用实验室、学术活动室允许噪声级不宜大于55dB(A声级);研讨任务室、阅览室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声级)。
第4.1.12.2条发生噪声的公用设备等用房不宜与实验室、研讨任务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否那么应采取隔声及消声措施。
第4.1.13条隔振
第4.1.13.1条发生振动的公用设备等用房不宜与实验室、研讨任务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且宜设在底层或地下室内,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4.1.13.2条设在楼层或顶层的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等,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4.1.14条室内净高
第4.1.14.1条通用实验室和研讨任务室的室内净高:
当不设置空气调理时,不宜低于2.80m;设置空气调理时,不应低于2.40m。
第4.1.14.2条公用实验室的室内净高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装置及检修的要求确定。
第4.1.14.3条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4.1.15条室内装修
第4.1.15.1条实验用房、走道的空中及楼梯面层,应坚实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尘、不积尘;墙面应光亮、无眩光、防潮、不起尘、不积尘;顶棚应光亮、无眩光、不起尘、不积尘。
第4.1.15.2条运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空中应具有耐酸、碱腐蚀的功用;用水量较多的实验室空中应设地漏。
第4.1.15.3条需求活期清洗、消毒或防尘要求高的实验室,其空中、墙面和顶棚应做全体式防水饰面。
墙面与墙面之间,墙面与空中之间、墙面与顶棚之间宜做成半径不小于0.05m的半圆角。
室内应增加突出的修建构配件及明露管道。
第4.1.15.4条通用实验室不宜设吊顶。
第4.1.15.5条需设吊顶且无严厉密封要求的空间,宜采用活动板块式吊顶。
4.2通用实验室
第4.2.1条通用实验室规范单元组合设计应满足运用要求,并与通风柜、实验台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结构选型以及管道空间布置严密结合。
第4.2.2条通用实验室规范单元开间应由实验台宽度、布置方式及间距决议。
实验台平行布置的规范单元,其开间不宜小于6.60m。
第4.2.3条通用实验室规范单元进深应由实验台长度、通风柜及实验仪器设备布置决议,且不宜小于6.60m;无通风柜时,不宜小于5.70m。
第4.2.4条由1/2个规范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60m。
当靠一侧墙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另一侧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
第4.2.5条由一个规范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与房间中间布置的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60m。
当靠侧墙或房间中间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实验台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
岛式实验台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6.60m。
第4.2.6条按第4.2.4条和第4.2.5条规则布置的通用实验室,如一侧墙或两侧墙接近外墙部位开设通向其它空间的门时,其相应的净距应添加0.10m。
第4.2.7条由一个以上规范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实验台之间或实验台与实验仪器设备之间的净距应契合第4.2.4条、第4.2.5条和第4.2.6条的规则。
当延续布置两台及以上岛式实验台时,其端部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
第4.2.8条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不宜与外窗平行布置。
必需与外窗平行布置时,其与外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0m。
第4.2.9条不宜贴靠有窗外墙布置边实验台,不应贴靠有窗外墙布置需求公用设备供应的边实验台。
第4.2.10条靠侧墙布置的边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m。
中央实验台的端部与走道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当实验室设置向室内退进的门斗时,那么实验台端部与退进门斗的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第4.2.11条当通风柜的操作面与实验台端部相对布置时,其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0m。
第4.2.12条通用实验室宜由一个或一个以上规范单元组成。
第4.2.13条通用实验室宜集中靠修建物外墙布置。
设置空气调理的通用实验室宜布置在北向。
4.3公用实验室
第4.3.1条由规范单元组成的公用实验室,其开间和进深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装置及维护检修的要求确定。
布置通风柜和实验台时,应契合本规范第4.2.4条~第4.2.11条的相应规则。
第4.3.2条对有温湿度控制要求的公用实验室,修树立计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4.3.3条生物培育室
第4.3.3.1条生物培育室由前室、预备间、生物培育间、器械消毒及清洗间组成。
前室运用面积不应小于8m2,前室内应设家庭服和任务服分开的更衣柜和换鞋柜。
第4.3.3.2条由几个生物培育室组成的生物培育区,亦可在入口处设置集中式更衣换鞋柜。
第4.3.3.3条生物培育室应防止人流交叉感染。
宜布置在修建物的尽端,不宜开设外窗。
有外窗时,应做双层密闭窗及遮光百叶。
第4.3.3.4条生物培育室或生物培育区与非生物培育区之间,应设置实体砖墙。
生物培育室各功用房间之间,宜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断墙分隔。
玻璃隔断墙的骨架宜采用不易变形及耐清洗的资料制造。
第4.3.3.5条生物培育室与各功用房间玻璃隔断墙上的门,宜采用推拉门。
第4.3.3.6条生物培育室宜留有设置灭菌器的位置。
第4.3.4条天平室
第4.3.4.1条天平室应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前室,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
天平室宜布置在北向,外窗宜做双层密闭窗并设窗帘。
第4.3.4.2条天平室与前室之间应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断墙分隔,并宜采用推拉门。
第4.3.4.3条天平台台面和台座,应做隔振处置。
天平台沿墙布置时,应与墙脱开,台面宜采用平整、光亮、有足够刚度的台板,并不得采用木制任务台。
设在楼层上的天平台基座,应设在靠墙及梁柱等刚度大的区域。
第4.3.4.4条高精度天平室除满足上述天平室的要求外,应布置在实验楼底层北向,天平台基应设独立基座(不宜设在地下室楼板下面)。
外窗应做双层密闭窗。
第4.3.4.5条高精度天平室其天平台独立基座的允许振动限值,应按制造部门提供的数据选用,无资料时应契合现行的«机器动荷载作用下修建物承重结构的振动计算和隔振设计规程»的规则。
第4.3.5条电子显微镜室
第4.3.5.1条电子显微镜室应按所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和防磁要求,远离振动源及磁场搅扰源布置,且宜布置在修建物的底层。
第4.3.5.2条电子显微镜室由电镜间、过渡间、预备间、切片间、涂膜间及暗室组成。
过渡间面积不应小于6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4.3.5.3条电镜间不宜设外窗。
第4.3.5.4条电镜间的室内净高应按设备高度及检修要求确定。
第4.3.5.5条电镜基座应采取隔振措施。
与电镜配套运用的有振动的辅佐设备及室内空气调理设备等,应设隔振装置。
第4.3.5.6条电镜间、切片间及涂膜间的空气应过滤。
人员出入口必需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4.3.6条谱仪剖析室
第4.3.6.1条谱仪剖析室应远离振动源布置,且宜布置在修建物的底层。
必需布置在楼层时,应采取相应的隔振措施。
第4.3.6.2条谱仪剖析室由谱仪间、过渡间、样品制备间、化学处置间、暗室、数据处置间及任务间组成。
过渡间面积不应小于6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4.3.6.3条谱仪间应依据运用要求设置通风柜。
光源区应设排风罩。
第4.3.6.4条谱仪间内不宜设水盆。
第4.3.7条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第4.3.7.1条本节规则适用于科研用第三类开放型放射任务单位及属于第二类放射医疗单位的乙、丙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和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的修树立计。
第4.3.7.2条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1)开放型放射任务单位按其所运用放射性核素的等效年用量分为三类,即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
各类任务单位的等效年用量应契合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范»的规则。
(2)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任务场所)按其所运用放射性核素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分为三级,即甲、乙和丙级。
各级实验室(或任务场所)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契合现行的«辐射防护规则»的规则。
(3)开放型放射任务单位按其所属类别,在其周围应划出防护监测区。
防护监测区的范围应契合现行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范»的规则。
(4)第三类开放型放射任务单位及属于第二类的放射医疗单位,可设在郊区内。
(5)第三类开放型放射任务单位及属于第二类的放射医疗单位的乙、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任务场所)可设在普通修建物内,但应集中在同一层或一端,与非放射任务场所隔开。
(6)布置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任务场所)时,应依据污染状况,可将其分红假定干区域:
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任务场所)可分为三区,即设白区、绿区和红区。
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任务场所)可分为二区,即设白区和绿区。
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小于丙级实验室(或任务场所)规则的下限值时,可不分区。
白区、绿区和红区的规范应契合现行的«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则。
(7)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任务场所)各区的布置,应按白区绿区红区布置。
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任务场所)应按白区绿区布置。
乙级实验室(或任务场所)的白区与绿区之间应设卫生出入口。
卫生出入口内应设家庭服衣柜、公用任务服衣柜和淋浴设备,并配以外表污染监测仪器。
丙级实验室(或任务场所)的白区与绿区之间,应设换鞋、更衣、洗手和外表污染监测用的过渡间,过渡间面积不应小于6m2。
卫生出入口的规模,应依据进入绿区的总人数确定。
淋浴器按最大班人数每5~8人设一具。
(8)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布置,白区与白区、绿区与绿区应相对集中,防止相互交叉。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陈列,原那么上以放射性活度的低、中、高依次陈列。
(9)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绿区应设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间。
暂存间的室内装修规范不应低于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10)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任务场所)的室内装修力图繁复,应防止积尘和积聚放射性物质。
各种管线宜暗敷,灯具宜采用嵌入式。
空中、墙面、顶棚的阴角应做成半径不小于0.05m的半圆角。
(11)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任务场所)的门、窗应便于清洗和去污。
绿区应设密闭窗,少设开启窗扇。
(12)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任务场所)的室内装修资料应外表润滑,对放射性物质吸附性差,易于去污,并具有良好的耐酸、碱腐蚀和耐辐照功用。
宜采用聚氯乙烯塑料卷材全体式空中及踢脚板,其接缝应采用热焊,踢脚板高度不应低于0.25m。
墙面和顶棚应涂以油漆。
(13)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任务场所)的室内装修规范可适当降低。
可采用现制水磨石空中,但必需打蜡,局部加塑料覆面。
并可采用油漆墙面及不起尘的涂料顶棚。
(14)有关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的工艺设计、通风设计、给排水设计、辐射屏蔽设计、辐射监测设计及放射性三废处置等应合现行的«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则。
第4.3.7.3条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
(1)有关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的设计要求,可参照现行的«60Co辐照站的辐射平安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则执行。
(2)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可设于郊区。
实验室的辐照装置应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并应使周围群众所受的照射不超越现行的«辐射防护规则»的相应剂量当量限值。
(3)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的围护墙、顶棚和门、观察窗洞口等均应契合防护要求。
有关60Co辐照站的辐射平安防护设计应契合现行的«60Co辐照站的辐射平安防护设计规范»的规则。
(4)密封型放射源的贮存室必需契合防护要求,确保周围环境的平安。
储寄存射源容器的贮源坑应防止地下水渗入,并应坚持枯燥。
贮存室应设有防火、防盗及报警装置等设备。
4.4研讨任务室、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
第4.4.1条研讨任务室
第4.4.1.1条研讨任务室设置数量应按运用要求确定,每人运用面积不应小于6m2。
第4.4.1.2条研讨任务室应接近实验室或与实验室结合布置。
第4.4.2条学术活动室
第4.4.2.1条学术交流展现厅的运用面积应按运用要求确定。
该场所宜与公共交通空间连通,并应留有布置坐椅或沙发的空间。
第4.4.2.2条小型学术活动室的运用面积不宜小于40m2;中型学术活动室的运用面积不宜小于60m2。
中、小型学术活动室每人运用面积:
有会议桌的不应小于1.80m2;无会议桌的不应小于0.80m2。
第4.4.2.3条学术报告厅的规模应按运用要求确定,并宜设讲台、书写板、幕布,并留有放置放映设备的空间。
容纳人数超越180人时,宜采用台阶式空中,台阶高度应按不遮挡视野的要求确定。
宜设固定坐椅及记载台板。
当坐椅自带记载台板时,排距不应小于0.95m;当设独立式记载台板时,排距不应小于1m。
第4.4.3条图书资料室
第4.4.3.1条图书资料室应由藏书局部、采编局部、阅览局部、出纳及目录局部等组成。
第4.4.3.2条图书资料室应布置在环境安静并与实验用房联络方便的位置。
第4.4.3.3条图书资料室宜采用开架阅览室。
4.5公用设备用房及管道空间
第4.5.1条公用设备用房
第4.5.1.1条公用设备用房包括制冷机房、空调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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