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无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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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无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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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
篇一:
常见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常见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无效的劳动合同有很多,具体有哪些种类呢,司法服务网这就为您整理总结:
一、口头约定的合同
个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出于企业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
由于求职者大多极为珍惜这一就业机会,一般不敢对此提出或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如此,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到损害。
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
?
”,因此,口头约定合同在我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相当普遍,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
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逐条审查,对一些不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拒绝。
三、胁迫的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
行为的违法性。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附带保证的合同
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另签一份“保证书”,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来约束劳动者。
五、真假合同
某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为应付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劳动者签订真假两份合同。
以符合有关规定的“假合同”应付劳动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上却用按自己意愿与劳动者订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者。
六、抵押性质的劳动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跳槽”,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甚于扣留劳动应得的福利或工资,一旦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
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七、无保障的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不具备病、伤、残、
死亡补助和抚恤等内容,或虽有此条款但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劳动者一旦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况时,企业或者置之不理,不管不问,或者以较低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其额度远低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和国家有关的法定标准,使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篇二:
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摘要: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建立方面,劳动合同制正在逐步取代以往以行政管理命令手段为主建立用工关系的形式,由于劳动合同制推行的时间相对较短,对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和劳动合同有效条件在理解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在实践中不规范或无效的劳动合同仍不显见,在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也经常涉及到应如何正确认定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由于对劳动合同的效国认一结果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很大,故有必要对此问题加以认真研究,以提高司法的准确性。
本文试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和处理谈谈个人的见解。
一、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劳动法第七条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据此,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循的原则可归纳为二条,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和不得违法原则,所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是指:
第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双方不存在主从关系或依附关系;第二,订立劳动合同是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第三,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另一方,双方可以自由表达自己意愿,通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所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具体说,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主体合法。
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用人单位一方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能够独立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经济组织。
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行为能力、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
(2)内容合法。
劳动合同的规定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终止条件、建约责任等均不得违反国家制定的强制性劳动标准(如最高工时限制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等)。
(3)形式合法。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从法律规定上说,有效的劳动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的。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必须符合上述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不符合上述原则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法律上称之为“无效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于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
二、对若干种无效劳动合同的成因分析
(一)劳动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主体合格,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要有一方不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即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
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反二款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就是说,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年满十六周岁为我国用人单位用工的最低年龄界限的法律规定。
除非经国家批准的,诸如从事影视、体育、杂技等行业的公民年龄尚可适当降低外,任何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在实践中,有人认为: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无效,但当该未成年人年满十六周岁时若未对合同提出异议的,可视为“默示”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生效。
笔者认为,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
时候起即无效,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能是自始至终无效。
而且,“年满十六周岁”只是一个法律事件并非行为,不能产生合同并使其生效;而不作为的“默示”行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另有合法约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意思表示。
因此,未成年人年满十六周岁时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仍属主体不合格的无效合同。
在实践中,对精神病患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问题,有必要正确地予以认定。
笔者认为,只有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确认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其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才是无效的。
因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已丧失劳动行为能力,不属劳动者范畴,所以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但对于一般精神病患者或限制行为能力精神病患者,只在其从事的劳动与其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应确认其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关于用人单位一方的劳动合同主体资格问题,则相对复杂。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这就是说,用人单位无论大小,性质如何,劳动关系的主体一律平等地适用于劳动法的规定,打破了以往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分别立法的状况。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以及其他性质的合同,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
劳动法律关系不仅存在着权利义务和属性,还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属性。
因此,不能仅仅以法人制度或民法所规定的主体资格来规范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劳动力使用者的法律资格。
一般说用人单位取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意味着用人单位依法已取得行为能力。
这种行为能力当然包括用工权已无须赘言。
如果是未经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擅自招用劳动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亦当然无效,这是不言而喻的,但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取得合法的用工权,并不意味着其用工行为没有任何限制。
如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擅自招用农村劳动力或跨地区招用城镇劳动力,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招用上述人员应事先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这是国家有明文规定的。
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是签订这类劳动合同的前置程序,未经审批,即意味着用
人单位不具有招用这类人员的行为能力。
因此,所在地签订的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一方主体不合法而归于无效。
(二)劳动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关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采用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关于欺诈和威胁的函义,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作了司法解释: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其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我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有些用人单位利用虚假的招工广告诱使劳动者与之签订不符合劳动者真产实意思表示的劳动合同,或者要挟劳动者逼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均属于被认定的无效劳动合同。
2、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
“?
?
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受到胁迫或被对方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
”这类劳动全员在我们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还没有发现过,但也不能排除发生这样的劳动合同时也应认定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的劳动合同。
3、对劳动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
对劳动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
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因为我国劳动法及相关劳动行政法规对此尚无规定。
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一旦被撤销,从订立时起即无效。
在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者对某工种(岗位或职务)的用语生产重大误解而订立并使劳动者遭受了重大损失的,可认定该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4、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我国劳动法没有对显失公平作出规定,相关的劳动行政法规、政策也没有对显失公平有所涉及。
但在实践中,劳动合同中显失公平的现象还是大量存在的。
如有些用人单位片面强调企业自主用工权,利用行政手段,制定出名目繁多的有显失公共场所平的“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发生同样的效力。
而有些所谓规章制度又不让劳动者知晓,当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出示某某规章制度后,劳动者感到莫明其妙。
笔者认为劳动法虽然没有对显失公平原则作出规定,但也不能因此漠视其存在。
当然在这里我们必须要注意的是,不要把劳动者有权取得劳动报酬说成是“等价有偿”,因为提供和取得劳动服务,并非是劳动力的买卖行为。
在实践中,若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而订立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社会一般公平原则的,宜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变更或撤销。
但超过二年时效的,即自合同成立时起超过二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劳动合法内容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而无效。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定:
“?
?
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这个问题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部分企业对原有固定工转制为劳动合同制职工过程中,存在未经协商一致就签合同的转为普遍。
为此而发生的纠纷,我们在实践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尽量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再就是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是否必须也要协商一致?
有的同志认为,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必然带来对人员的调整。
如果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与劳动者协商后方可调整其岗位,这似乎不现实,处理不好就会出现企业违反劳动合同问题。
笔者
篇三:
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来源:
胡律师网作者:
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
企业裁员安置
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即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法律有特殊的要求和规定。
只能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其法律后果包括撤销……
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即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法律有特殊的要求和规定。
只能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其法律后果包括撤销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等:
1.撤销合同
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
全部无效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它从订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
即劳动合同被鏊体确认无效。
没有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要停止履行。
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对待;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和有关待遇。
2.修正合同
修正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正。
对于程序不合法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应从程序上予以补正和完善,以确认该项劳动关系存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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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 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