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条例学习宣传周活动应知应会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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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用条例学习宣传周活动应知应会题
《干部任用条例》学习宣传周活动应知应会100题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哪些原则?
答: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目的是要建设怎样的领导班子?
答: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3、《干部任用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哪些范围的领导成员?
答:
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4、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哪些资格?
答:
应当具备7项资格: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2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6)身体健康。
(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什么提出考察对象?
答:
民主推荐。
6、民主推荐有哪几种形式?
推荐结果在多长时间内有效?
答: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1年内有效。
对此应当根据民主推荐的不同情况来把握。
(1)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1年内有效。
(2)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1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
7、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有何不同?
答: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8、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哪些人员参加?
答:
(1)党委成员;
(2)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3)纪委领导成员;(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5)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6)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9、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哪些人员参加?
答:
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10、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有何部门主持?
答:
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
11、民主推荐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答: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4)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12、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答:
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13、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答:
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14、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对此应如何理解?
答:
具体工作中要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得票数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二是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三是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15、确定考察对象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对此应如何理解?
答:
防止简单地以得票多少划线取人,要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对于各方面条件都很好,但由于客观原因群众不够了解、不够熟悉的人选,如果班子结构配备确实需要,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不是最高但是较高的,也可以作为考察对象。
二是对于那些不踏踏实实工作,却热衷于拉关系、跑门子、拉拉扯扯的人,一经查实,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考察对象。
三是要为敢于坚持原则和不事张扬的干部主持公道。
16、考察对象确定后,由哪个部门进行考察?
双重管理的干部怎样进行考察?
答: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17、考察的内容有哪些?
答:
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18、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答: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19、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哪些?
答:
(1)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4)其他有关人员。
20、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哪些?
答:
(1)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4)其他有关人员。
21、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除在有关人员中进行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外,还应当听取哪些组织的意见?
答: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22、对撰写考察材料有什么要求?
答: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23、考察材料包括哪些内容?
答: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24、对考察人员和考察组有何要求?
答:
考察组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25、对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应如何反馈?
答: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26、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答:
(1)考察工作请示、考察工作方案;
(2)民主推荐汇总表、民主测评汇总表;(3)重要谈话记录;(4)考察报告、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5)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6)征求纪委意见情况;(7)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
27、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应在什么时候充分酝酿?
答: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28、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应在什么范围内进行酝酿?
答: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29、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如何酝酿?
答: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30、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在酝酿中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答: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31、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对到会人数有何要求?
答: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到会。
32、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对与会成员发表意见有何要求?
答: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33、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采取的表决方式有哪些?
答:
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34、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怎么办?
答: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35、党委(党组)对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进行复议的条件是什么?
答: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36、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经过哪些程序?
答: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3)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37、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的资料有哪些?
答: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
38、哪些拟任人选应当公示?
答: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列为公示对象。
39、任前公示期限一般为多长时间?
答:
7至15天。
40、对需报上级备案、同时又需要进行公示的拟任职干部,何时进行公示?
答:
一般情况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即可进行公示。
其中,属于任前备案的,可不公示具体拟任职务。
41、试用期适用于哪些领导职务?
答: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1年:
(1)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2)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此外,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也要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42、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43、领导干部试用期满,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有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44、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如何处理?
答:
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5、对聘任制领导职务的聘任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
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续聘任。
46、任职试用期未满的干部,能否提拔任用?
能否允许其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答:
(1)一般不能提任上级领导职务;符合提任非领导职务资格条件的,可以提任非领导职务。
(2)符合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资格条件的,可允许其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47、干部任职试用期间,可否调整其工作岗位?
答:
根据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从有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
48、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如何计算?
答:
(1)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2)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3)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4)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49、《干部任用条例》对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有何规定?
答:
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50、《干部任用条例》对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有何规定?
答: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
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51、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
答: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52、公开选拔工作在放宽报名资格条件方面有何具体要求?
答:
公开选拔工作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
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须在本级职位任满1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4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53、公开选拔如何确定考察人选?
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比例一般是多少?
答: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
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
1。
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进行考察。
54、竞争上岗对编制和领导职数有何要求?
答:
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55、什么是党政领导干部交流?
答: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56、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哪些?
答: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57、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重点是哪些?
答: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58、哪些领导人员在同一职位任满10年必须交流?
答: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59、党政领导干部可以在哪些范围内进行交流?
答:
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60、在什么情形下,领导干部一般不交流或不同时交流?
答:
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地区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
61、对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人数有何限定?
答:
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1/3。
62、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有哪些?
答: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63、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如何回避?
答: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64、领导干部不得和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哪些职务?
答: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65、党政领导干部出现哪些情形应当免去现职?
答: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3、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66、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哪些?
答:
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67、党政领导干部在哪些情形下不得辞去公职?
答: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1)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2)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3)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4)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且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5)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6)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68、什么是因公辞职?
答: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69、什么是自愿辞职?
答: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70、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
领导干部本人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71、什么是引咎辞职?
答: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72、什么是责令辞职?
答: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73、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什么情况下,可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干部?
答: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1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7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答:
按照《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
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5种措施。
纪律处分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作出。
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5、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应如何处理?
答: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76、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
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77、发现干部“带病提拔”如何追究选人用人责任?
答:
少数干部“带病提拔”,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影响选人用人公信度。
干部“带病提拔”,有的是由于“带病提拔”的干部问题隐藏很深,在提拔任用前没有发现;有的则是由于选拔任用工作违反有关规定,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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