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结算业务.docx
- 文档编号:6327140
- 上传时间:2023-01-05
- 格式:DOCX
- 页数:24
- 大小:1.06MB
05结算业务.docx
《05结算业务.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5结算业务.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05结算业务
第五章结算业务
1\概述
基本原则
2\票据结算
支票银行本票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3\非票据结算
汇兑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银行卡
教学目的与要求:
结算是社会经济活动各项资金清算的中介,大多时候是在存款的基础上进行,即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
通过教学,要求学生了解结算业务的核算内容和结算的基本原则;掌握常用结算方式的核算程序和账务处理;注意区别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方式。
《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12月1日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1997年12月1日
《票据法》1996年1月
第一节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及其他款项往来等所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
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
特点:
1、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支付结算工作。
二、支付结算的种类
1、按支付结算方式不同分为
现金结算、转账结算
2、按使用的结算工具分为
票据结算(三票)
非票据结算(“一证”、“一卡”、“三方式”)
3、按所涉及的范围不同分为
国际结算
国内结算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保障当事人经济利益,保证转账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保护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了银行办理结算的责任。
3、银行不代垫款。
划清了银行资金和存款人资金的界限
第二节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
案例一
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
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
三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银行三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乙,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
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B市的丁银行办理抵押贷款400万元,并由B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这时,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400万元给乙。
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去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
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两天,丙银行和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不退汇票为由,丁银行以追索对乙的贷款为由分别向A、B二市法院起诉,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市法院抢先实现,但A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
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抵押汇票又难以兑付,丁银行400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
评析
本案中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以及A市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甲、乙和丙银行三方达成了协议,而乙并未遵守,这是否影响到汇票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甲签发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其中200万元于偿还原先所欠乙的债务,另外200万元用作联营投资,都属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违法,至于后来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即乙应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实质上是丙银行对乙提出条件,作为自己承兑该汇票的代价,这在票据法上没有任何规定,因而不受票据法的保护。
因此,乙后来违反了这个三方协议,也不会对该汇票的效力发生任何影响。
只要该汇票的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甲作为出票人就应当对乙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义务,丙银行作为承兑人,亦难逃付款之责。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A市法院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B市法院可以判决丙银行依照汇票文义付款,鉴于乙已经无力偿还了银行的贷款,而丁银行握有该汇票作抵押,丙银行应当向丁银行支付400万元。
案例二
A伪造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B公司为收款人,以乙银行为付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
A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B换取了78万元,B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甲银行未审查出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95万元,B公司由此获得收入17万元。
甲银行通过联行往来向乙银行提示承兑。
乙银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局报案。
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的汇票。
因此乙银行将汇票退给甲银行,拒绝承兑。
评析
1.这张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
我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A伪造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因此,该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乙银行有权拒绝承兑。
A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甲银行可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
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另外,该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这些金额和费用包括: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生通知书的费用。
在本案中,B公司持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的行为是一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银行的行为,甲银行是被背书人,B公司是背书人。
由于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乙银行拒绝承兑。
因此,甲银行作为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B公司行使追索权。
3.B公司的损失应由其向伪造票据者A追索,乙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在本案中,B公司明知该汇票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经审查收受伪造的商业汇票,进行非法融资交易,获得非法收益,它接受伪造汇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向诈骗者A追索,乙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三
A公司从B纺织厂购进一批羊毛衫。
为支付货款,A向B厂开具了10万元货款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C银行,付款期限为出票后15天。
B厂经销员拿到汇票后,声称不慎于第3日遗失。
B厂随即向C银行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第2天即受理,并通知了付款人停止支付。
第3天发出公告,限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人民法院申报,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
后来D持汇票到人民法院申报,并声称汇票是用6万元从经销员手里买的。
人民法院接到申报后,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B厂和C银行。
于是,B厂向人民法院起诉。
评析
1.汇票遗失后,B厂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是正确的。
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失票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在本案中,B厂所持有的汇票属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汇票遗失,B厂可以向C银行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区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合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受理的当天就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并在第三天发布了限利害关系人三个月内申报的公告,其程序和步骤是合法正确的。
3.D持汇票向法院申报后,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B厂向法院起诉都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在本案中,D是持票人,票据被宣告无效与否直接涉及其权利,其有权申报。
法院接到D的申报后,由于票据纠纷难以在催告程序中解决,所以依法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但是,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并不等于票据纠纷就不解决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也有类似规定。
因此,B厂在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合法正确的。
案例四
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20吨,价款5.6万元。
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A为B钢铁厂签发一张以A公司为发票人和付款人、以B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后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B厂从C金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6万元。
B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余下的4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
汇票到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评析
A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基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原因关系相分离。
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在本案中,B厂与A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
汇票开出后,A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
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
A公司提出钢材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
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
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A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C公司,A公司必须付款。
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A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B厂赔偿损失。
一、支票的核算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现金支票只能取现
转账支票只能转账
普通支票即可支现,又可转账。
划线支票只能转账。
(二)支票的基本规定
1、适用范围:
同一票据交换区
2、有关规定:
1)绝对记载事项:
“支票”;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签发支票应该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3)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为10天。
4)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5)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不得签发与其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7)违反上述三项规定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的5%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8)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三)转账支票的核算
1、持票人、出票人在同一银行开户
(1)银行受理持票人送交票据的处理
借:
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
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2)银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
借:
活期存款—出票人存款户
贷:
活期存款—收款人存款户
2、持票人、出票人不在同一银行开户
持票人开户行
借:
资金清算往来
贷:
其它应付款
在规定期限内无退票,
借:
其他应付款
贷:
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若退票
借:
其它应付款
贷:
资金清算往来
出票人开户行
借:
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
资金清算往来
若根据有关规定应退票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
其它应收款—同城票据交换户
贷:
资金清算往来
下场交换时,提出退票
借:
资金清算往来
贷:
其它应收款
银行应客户违规开立支票要罚款(本金的5%,但不低于1000元),处理如下:
借:
活期存款
贷:
营业外收入—结算罚金收入
(四)现金支票的处理
借:
活期存款—出票户
贷:
现金
想想看
你如果在中国银行开设个人支票户,12月10日当你签出1万元支票时,账户款项不足,12月15日建设银行开户的持票人要求兑现支票时,你已经存入了足额的票款,这种情况算不算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如何作出账务处理?
核算实例
开户单位土产公司签发转账支票一张,金额12000元,支付开户单位毛纺厂货款。
该单位存款账户只有8000元,银行按规定退票并处以罚款。
人民银行收取的罚款为:
12000×5%=600元,低于1000元,故按1000元收取。
赔偿金:
12000×2%=240元
练习:
1、开户单位远足鞋业以支票减缴电话费。
2、收到开户单位ABB变压器厂提交的它行开户的单位三联房产公司签发的转账支票一份,金额268000园。
当即于第一场交换提出,下场没有退票。
3、本行开户的佳佳百货公司签发支票提取备用金5000元。
二、银行本票的核算
(一)概念和种类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是出票人的票据。
种类:
不定额本票
定额本票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
票样(P97-98)
(二)基本规定
1、适用范围:
同城
2、可转账。
“现金”字样只能支取现金。
3、提示付款期2个月。
4、见票即付。
5、一律记名。
允许背书转让。
(四)银行本票的核算
1、签发行出票
借:
活期存款—XX申请户(或现金)
贷:
开出本票
2、兑付行付款的处理
(1)出票人直接向持票人付款
借:
开出本票
贷:
现金(活期存款—XX持票人户)
(2)兑付行付款的处理
借:
同城票据清算
贷:
活期存款—XX持票人户
3、银行汇票结清的处理
借:
开出本票
贷:
同城票据清算
4、出票行退款的处理
借:
开出本票
贷:
现金
(活期存款—XX申请人户)
例子
1、收到客户提交的银行本票申请书及现金3000元,审核无误办理签发不定额本票的手续。
借:
现金3000
贷:
开出本票——不定额本票3000
2、开户单位纺织厂持不定额本票及两联进账单来行办理兑付手续,金额10000元,经审查后办理转账。
借:
同城票据清算10000
贷:
活期存款——纺织厂户10000
做做看
1、开户单位远足鞋业公司持本行签发的23017号本票一张,金额15000元,随进账单要求入账。
2、开户单位造纸厂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金额20000元,审核无误,办理签发不定额本票的手续。
3、开户单位钢厂持本票及两联进账单来行办理兑付,金额6000元,本票系同城他行签发。
三、银行汇票的核算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按出票人的身份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以外的商业单位。
按承兑人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1、出票和付款限于有权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机构办理。
2、适用范围:
异地单位和个人的结算款项。
3、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个月。
4、即可支现,又可转账。
5、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
7、超期或其他原因可要求出票行退款。
8、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附款。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附款。
9、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10、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四)银行汇票的核算
1、签发行签发银行汇票
借:
活期存款—XX申请人户(现金)
贷:
汇出汇款—XX银行汇票户
付出:
重要空白凭证—银行汇票户
2、兑付行付款
(1)持票人在本行开户
借:
辖内往来
贷:
活期存款—XX持票人户
(2)持票人不在本行开户的
借:
辖内往来
贷:
应解汇款—XX持票人户
借:
应解汇款——XX持票人户
贷:
活期存款——XX持票人户
(现金)
3、签发行结清票款
借:
汇出汇款(票面金额)
贷:
辖内往来(实际结算金额)
活期存款(多余款项)
实例
1、12月1日,重庆市工行X支行收到开户单位大华公司提交的汇票委托书,金额为56000元,收款人为上海中兴公司(上海南京路工行支行开户)。
银行审查后,同意签发银行汇票。
借:
活期存款——大华公司56000
贷:
汇出汇款56000
付出:
重要空白凭证—银行汇票户
2、12月4日,上海南京路工行支行收到开户单位上海中兴公司提交的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为48000元,经审核无误,当即予以办理,当天编制邮划借方报单同汇票一并划转
重庆市工行X支行。
借:
辖内往来48000
贷:
活期存款—中兴公司48000
3、12月6日,工行X支行收到上海南京路支行寄来的报单及银行汇票,经审查系大华公司12月1日申请签发的银行汇票,当即办理结清手续。
借:
汇出汇款56000
贷:
辖内往来48000
活期存款—大华公司8000
做做看
1、收到南京市支行寄来的邮划借方报单,附汇票解迄通知书一份,计货款16000元,系结清本行开户单位伞厂前开银行汇票一份,金额18000元。
2、开户单位钢厂来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金额50000元,审核无误,办理签发手续。
3、开户单位水厂持银行汇票及两联进账单来行办理兑付,金额60000元,汇票系异地他行签发。
四、商业汇票的核算
(一)基本规定
1、签发商业汇票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
2、适用于同城和异地结算。
3、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
4、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如属分期付款,应分别签发汇票。
5、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内。
6、禁止出售、承兑、贴现空白银行承兑汇票
7、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8、银行承兑汇票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0.5‰的手续费.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纳票款时,承兑银行对尚未支付的金额按照每天0.5‰计收利息.
9、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
2、核算
(1)持票人开户行受理商业承兑汇票
(2)付款人开户行收到商业汇票
A全额付款
借:
活期存款—XX持票人户
贷:
同城票据交换(辖内往来)
B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支付、拒绝付款
处理同委托收款
(3)持票人划回票款
借:
辖内往来(同城票据交换)
贷:
活期存款——XX收款人户
做做看
1、异地某行处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本日到期,金额6000元,承兑人为开户单位纺织厂,经审核无误办理划款手续。
2、收到异地某行处的邮划贷方报单及委托收款凭证,金额11000元,此款系开户单位机床厂的商业承兑汇票款,经审核无误,予以收账。
2、银行承兑汇票的核算
A承兑行办理汇票承兑
*付出:
重要空白凭证
*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手续费
借:
活期存款—XX出票户
贷:
手续费收入
*收入:
银行承兑汇票
B持票人开户行受理银行承兑汇票
C承兑银行到期收取票款
C承兑银行到期收取票款
1)到期全额收取
借:
活期存款—XX出票人
贷:
应解汇款—XX出票人户
2)出票人无款人支付
借:
逾期贷款—承兑垫款XX出票户
贷:
应解汇款—XX出票人户
3)出票人账户到期不足支付
借:
活期存款—XX出票人户
逾期贷款—承兑垫款XX出票户
贷:
应解汇款—XX出票人户
D持票人开户行委托取汇票款项
借:
辖内往来
贷:
活期存款——XX持票人户
E承兑行支付票款
付出:
银行承兑汇票
借:
应解汇款—XX出票人户
贷:
辖内往来
举例
1、开户单位电视机厂持银行承兑汇票来行申请承兑,汇票金额为20000元,双方签定承兑协议,会计部门办理承兑手续,并按万分之五收取承兑费。
借:
活期存款——电视机厂10
贷:
手续费收入10
收入:
银行承兑汇票20000
2、根据承兑协议,向电视机厂收取到期的承兑票款20000元。
由于该单位资金不足,只能支付15000元,其余装入逾期贷款处理。
借:
活期存款——电视机厂15000
逾期贷款——电视机厂5000
贷:
应解汇款20000
付出:
银行承兑汇票20000
3、收到异地某行处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0000元,审核无误,办理转账。
借:
应解汇款20000
贷:
辖内往来20000
做做看
1、开户单位远足鞋业持银行承兑汇票来行申请承兑,汇票金额为50000元,双方签定承兑协议,会计部门办理承兑手续,并按万分之五收取承兑费。
2、根据承兑协议,向远足鞋业收取到期的承兑票款50000元。
由于该单位资金不足,只能支付30000元,其余装入逾期贷款处理。
3、收到异地某行处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0000元,审核无误,办理转账。
第三节非票据结算业务
一、汇兑
(一)概念和基本规定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分类:
1、分为信汇和电汇
2、分为转账汇款和现金汇款
主要规定:
1.适用范围:
原适用于异地.97年12月之后,异地与同城不受限制。
2.不受起点金额限制.
3.必须记载的事项:
信汇或电汇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
4.收款人是个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款项的,应在汇票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
5.汇款人确定不能转汇的,应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三)电汇的处理
汇出行的处理
1.转账汇款
借:
活期存款-----XX汇款人户
贷:
辖内往来
2.办理现金汇款
借:
现金
贷:
应解汇款------XX汇款人户
借:
应解汇款------XX汇款人户
贷:
辖内往来
汇入行的处理
借:
辖内往来
贷:
活期存款------XX收款人户
(应解汇款-----XX收款人户)
借:
应解汇款
贷:
现金
(四)核算实例
1.开户单位机械厂提交信汇凭证一份,金额2500元,汇往异地某行的开户单位清理旧欠,银行审核无误,办理转账.
借:
活期存款----机械厂2500
贷:
辖内往来2500
2.李明提交电汇凭证及现金1300元,汇给异地某街道的李吉祥生活费,银行办理转账.
借:
现金1300
贷:
应解汇款1300
借:
应解汇款1300
贷:
辖内往来1300
3.收到异地某行寄来的电汇凭证一份,汇给开户单位毛纺厂货款7000元,审核无误收账.
借:
辖内往来7000
贷:
活期存款-----毛纺厂户7000
4.黄明持通知及个人身份证来行领取汇款2500元,银行审核无误付现.
借:
应解汇款2500
贷:
现金2500
做做看:
1、客户隋意持便条通知及身份证来行支取电汇款一笔,金额500元,经审核无误后支付现金。
2、开户单位长春一汽信汇给隆鑫集团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05 结算 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