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不良贷款委托清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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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不良贷款委托清收管理办法
XX银行不良贷款委托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行不良贷款委托清收工作,提高不良贷款委托清收工作效率,减少资产损失、防范风险,根据财政部、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述不良贷款委托清收是指农业银行与受托人通过签订委托清收协议,由受托人代农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并根据现金类资产实际收回数额支付一定费用的清收方式。
第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以行内清收为主,委托清收为辅。
委托清收应针对农业银行自身清收难度大、形成不良时间长、情况复杂的不良贷款,以“委托规模适度、择优选择受托人、坚持成本效益、全面控制风险”为主要原则,努力实现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银行境内分支机构。
第二章 不良贷款委托清收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不良贷款委托清收以收回现金类资产为标准,不得采取实物资产抵偿等其他方式。
委托清收的不良贷款范围如下:
(一)列入可疑类、损失类的下列不良贷款(不含合法有效的抵质押贷款,本条第二、四款除外,下同):
1.农户不良贷款;
2.五万元以下法人客户不良贷款;3.形成不良时间长、存在债务纠纷、情况复杂等清收难度大的五万元以上(含,下同)法人客户不良贷款;
(二)信贷类胜诉未执结案件所涉及的不良贷款;
(三)我行有追索权的已核销呆账类不良贷款;
(四)总行特定委托的不良贷款。
第六条 不良贷款的委托清收采取单户委托和批量委托的方式。
单户委托是指农业银行就一户不良贷款与受托人签订一个委托清收协议;批量委托是指农业银行就多户不良贷款与受托人签订一个委托清收协议。
经营行根据拟委托不良贷款的具体情况选择委托方式。
第七条 同一客户的不良贷款只能委托一个受托人代为清收。
第三章 受托人
第八条 受托人是指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与农业银行签订委托清收协议,代农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主体。
第九条 委托清收不良贷款的受托人分别为:
列入可疑类、损失类的不良贷款及我行有追索权的已核销呆账类不良贷款的受托人为金融机构及其他适宜进行委托清收的主体,如: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保险公司等。
信贷类胜诉未执结案件所涉及不良贷款的受托人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适宜进行委托清收的主体。
总行特定委托不良贷款的受托人由总行另行规定。
第十条 经营行应对拟受托人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估,择优选择推荐受托人。
第十一条 我行在职员工及直接从事资产处置、审查、审批工作员工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受托人;由后者投资或者担任主要管理职位的经济组织也不得担任受托人。
第十二条 受托人的选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和招标方式。
协议方式是指农业银行与拟受托人就委托清收不良贷款、委托清收费用(率)、委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直接协商,并确定受托人。
招标方式是指农业银行将拟委托清收不良贷款、委托清收费用(率)、委托方式、委托协议等信息,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或向三个以上具备受托清收能力、资信良好的拟受托主体发出投标邀请书,由农业银行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质、能力、投标价格等进行评审和比较,并确定受托人。
单户胜诉未执结标的金额500万元以上(含,下同)的不良贷款的受托人由一级分行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确定。
第十三条 委托律师事务所清收胜诉未执结案件的,应按照《XX银行银行聘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章 委托清收方案的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 不良贷款委托清收方案按照不同类型实行授权审批。
第十五条 列入可疑类、损失类的不良贷款及我行有追索权的已核销呆账类不良贷款委托清收方案的申报审批:
委托清收方案由经营行制定,报二级分行审批。
委托清收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拟委托不良贷款基本情况;
(二)委托方式;(三)拟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及选择方式;(四)委托清收费用;(五)双方约定的主要事项等。
申报方案应由经营行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不良贷款清单、委托清收协议等必要资料予以支持证明。
有权审批行接到申报方案后,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
拟委托不良贷款情况、受托人资格、费用标准及委托清收协议条款等。
委托清收方案要经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并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
第十六条 信贷类胜诉未执结案件涉及不良贷款的委托清收方案的申报审批:
单户胜诉未执结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以一级分行为单位实行委托清收。
经营行负责项目申报,二级分行负责项目审核,一级分行负责项目审查审批并制定委托清收方案。
单户胜诉未执结标的金额500万元以下的,二级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二级分行为单位实行委托清收。
经营行负责项目申报,二级分行负责项目审查审批并制定委托清收方案。
经营行申报项目至少要包括下述内容:
(一)拟委托不良贷款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资产状况;(三)不良贷款清收诉讼过程、判决时间及结果;(四)执行现状及未执结原因等。
审查重点:
(一)案件已审理完毕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结;
(二)农业银行不掌握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虽有财产但因存在政府干预、法律瑕疵、案外人异议等情况难以执行;(三)案件适宜采取委托清收方式。
第十七条 总行特定委托不良贷款的委托清收方案的申报审批:
原则上委托清收方案由二级分行统一组织制定,报一级分行审批。
总行另行规定的除外。
委托清收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拟委托不良贷款基本情况;
(二)委托方式;(三)委托清收费用;(四)双方约定的主要事项等。
申报方案应由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不良贷款清单、委托清收协议等必要资料予以支持证明。
有权审批行接到申报方案后,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
拟委托清收不良贷款、受托人资格、费用标准及委托清收协议条款等。
委托清收方案应经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并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
第十八条 委托清收方案自审批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的,须按程序重新申报审批。
第五章 委托清收协议的签订与终止
第十九条 委托清收协议的签订
列入可疑类、损失类的不良贷款及我行有追索权的已核销呆账类不良贷款的委托清收方案经审批后,由经营行与受托人签订委托清收协议。
信贷类胜诉未执结案件涉及总行特定委托不良贷款的委托清收方案经审批后,由审批行与受托人签订委托清收协议。
第二十条 委托清收协议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委托清收协议的终止
不良贷款委托清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清收协议终止,给农业银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法律、国家政策变化致使委托清收协议履行不能的;
(二)受托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受托人资格的;
(三)受托人截留、隐匿或私分受托不良贷款项下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的;
(四)受托人采取违法违规方式清收委托不良贷款的;
(五)受托人未履行或者严重违反委托清收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的;
(六)未经我行同意,受托人越权代理的;
(七)其它损害我行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一级分行要统一制定委托清收协议文本,具体可参考总行制定的《XX银行不良贷款委托清收协议(参考文本)》。
委托清收协议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严格规范受托人的清收行为,确保受托人依法清收,防范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六章 委托清收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委托清收不良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由农业银行负责。
各级行必须做好已委托不良贷款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详细、规范的委托不良贷款管理台账,做好档案管理,动态监测委托清收不良贷款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应密切监控委托清收不良贷款的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始终受司法保护;跟踪涉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主张权利。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委托清收的不良贷款,我行须提供借款人债务清单,视情况提供借款凭证、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必要资料的复印件,并对受托人进行必要的清收信息等方面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在委托清收协议届满后一个月内,应对未收回的委托清收不良贷款进行核实,检查监督受托人是否已全额解缴清收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不良贷款委托清收费用应在各行当年费用总额中统筹考虑,并在相应科目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委托清收费率标准由一级分行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综合考虑,依不良贷款形成不良时间、不良贷款形态、清收难易程度和不良贷款清收成本等因素确定,并实行最高费率控制。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支付委托清收费用,必须规范账务处理。
对于受托人可以开具发票的,据实列支入账;受托人不能开具发票的,由我行会同受托人双方到当地税务部门出示委托清收协议及入账凭证进行完税,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入账。
第三十条 各行应与受托人明确约定,受托人要依法合规行使委托清收职责,不得损害我行利益和债务人等主体的正当权益。
受托人不得将委托清收不良贷款进行转委托。
第三十一条 各行应与受托人明确约定,受托人清收贷款时要出示与我行签订的委托清收协议。
落实还款计划后,受托人应向农业银行咨询结息额;款项收妥后,受托人要对债务人出具受托人和债务人双方签章的收款证明。
开户行凭清收资金和收款证明,开具还款凭证,由经营行负责送达债务人。
第三十二条 各行应与受托人明确约定,受托人清收的法人客户不良贷款原则上采取转账结算的方式解缴至农业银行,清收的农户不良贷款的解缴方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通过转账结算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各行应与受托人明确约定,受托人清收的资金应及时解缴至农业银行。
农业银行按委托清收协议的约定支付委托清收费用。
受托人未及时解缴清收资金的,由此产生的新生利息由受托人承担,同时超期限解缴的清收资金按照当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收资金成本,并在清收费用中予以扣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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