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模版.docx
- 文档编号:6318552
- 上传时间:2023-01-05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7.84KB
贵州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模版.docx
《贵州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模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模版.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贵州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模版
合同编号:
采矿权出让合同
(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探转采)出让参考模版)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人):
出让项目: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采矿权出让合同
甲方(出让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人):
法定代表人:
交易场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贵州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贵州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健全矿产资源绿色化开发机制完善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贵州省矿业权交易(暂行)规则》等相关规定,甲方乙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二)地理位置:
(三)矿种:
(主矿种)(共伴生矿种)(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不接受开采矿种变更和增列)
(四)开采方式:
地下(井工)露天露天/地下
(五)矿山规模:
拟建规模(供参考)
(六)资源储量:
(主矿种)(共伴生矿种)(注:
资源储量数据以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为依据)。
(七)矿区面积(由个拐点坐标圈定):
(八)矿区范围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1.2.。
。
。
(九)开采标高:
米至米
第二条出让方式
(一)采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探转采)方式出让。
(二)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
第三条出让年限
采矿权出让年限为年,自甲方首次批准乙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之日算起。
第四条矿业权出让收益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
(人民币)(大写)¥万元。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以□协议、□探转采出让采矿权的,出让收益以评估结果或市场基准价计算结果确定)
(二)缴纳方式:
矿业权出让收益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乙方须一次性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乙方可选择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
□一次性缴纳。
□分期缴纳:
首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不低于总价的20%)(人民币)(大写)(¥万元);剩余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等额缴纳,每期缴纳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
(三)缴纳时间:
在年月日前,□一次性缴纳□首期缴纳,分期缴纳的剩余矿业权出让收益在每年月日前缴纳。
(四)缴纳地点:
贵州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库。
第五条甲方权利
(一)乙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收益征收管理机关(税务部门)按照征收管理权限责令乙方整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本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在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未向(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因开采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政机关依法撤回采矿许可证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其他约定)
第六条甲方义务
(一)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应将出让合同中约定的矿业权收益征收信息提交矿业权收益征收管理机关(税务部门),由其通知乙方缴款。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新出让矿业权不得与本合同约定的矿区范围重叠。
按规定允许重叠的情形除外。
(三)对乙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延续、转让、变更等矿产资源开发登记申请,甲方应在法定时限内为乙方办理矿产资源开发登记手续。
(五)因开采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政机关依法撤回采矿许可的,甲方在解除本合同的同时,应按规定妥善处置采矿权。
(六)甲方应当依法依规和本合同的约定,维护乙方享有的合法权利;
(七)(其他约定)
第七条乙方权利
(一)依据本合同,乙方有权向(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二)甲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依据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有权依法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允许变更、增列开采矿种;涉及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
(四)乙方有权按照颁发的采矿权许可证,依法依规进行开采,并享有对矿产品的处置权利(涉及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宏观调控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
(五)乙方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缴纳)后,或者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已到期部分(分期缴纳)后,符合转让变更条件的,有权依法依规转让采矿权。
并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由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和破产清算等原因注销采矿许可证的,乙方有权申请按照实际动用的资源储量进行矿业权出让收益核定,可申请退还剩余资源储量对应且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七)(其他约定)
第八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在收到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和缴款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分期缴纳的,剩余部分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
(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月内,乙方应向(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三)乙方在持有采矿许可证期间,应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依法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认真履行资源税与矿业权占用费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四)乙方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前,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及时与甲方协商解除本合同,自决定关闭矿山30日内依法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对开采活动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义务,乙方应继续依法履行,不得因出让合同解除、采矿许可证注销而停止履行义务。
(五)乙方在开采活动中应依法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按照《关于贵州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按矿种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设绿色矿山。
(六)乙方应当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的规定,如实填报开采公示信息。
(七)乙方在实施开采活动中,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八)(其他约定)
第九条特别约定
(一)乙方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成为采矿权人后,须具备其它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开工时需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开工情况。
(二)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或者采矿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的,乙方不得在出让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
(三)乙方因开采活动违反相关规定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具体内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
(四)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或者未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导致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已缴出让收益不予退还。
(五)需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双方另行协商。
采矿权出让期界满,本合同终止。
符合采矿权延续登记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六)人民法院将采矿权拍卖或者裁定给他人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由受让人与甲方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七)(其他约定)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乙方合法权益损害的,乙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由征收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在出让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本合同属行政管理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达成补充协议的,甲方有权依法依规处理,乙方可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持四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时间: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时间:
年月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贵州省 采矿 招标 拍卖 挂牌 出让 合同 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