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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目的论的局限性研究
翻译目的论的局限性研究
摘要:
目的论为整个翻译研究提出了新的理论指导、新的研究思路。
该理论引入中国后也被广泛地接受和认可。
然而由于其理论本身存在的不严谨性和在实践运用中的局限性也受到不少学者的批评和质疑。
国内批评德国功能主义的文章仍屈指可数。
论文从理论本身和实践两方面对目的论进行批评性研究。
关键词:
功能主义翻译理论;目的论;批判
以凯瑟林娜·赖斯(KatharinaReiss)和汉斯·弗米尔(HansVermeer)等4人为代表的德国功能主义的出现,打破了20世纪70年代以前将翻译视为纯语言研究的束缚,使翻译中翻译本质、翻译实践参与者、原文与译文的关系,尤其是翻译中的文化等因素被忽略的现象得以改善。
同时德国功能主义解构了传统翻译研究以原文为中心和评价标准的理论,颠覆了原文与译文的地位,结束了多年来对直译与意译的辩论。
20世纪90年代德国功能主义被正式引入中国。
目的论在中国的研究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类是对目的论的介绍,对其形成、发展和具体内容进行描述。
如桂乾元的《记联邦德国的三位翻译家》,该文是最早在我国翻译和介绍功能派的文章。
张南峰发表在《中国翻译》上的文章再次向国内读者介绍目的论。
1999年仲伟合、钟钰的《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则是我国第一篇系统介绍功能派理论的学术论文。
第二类是对目的论在实际运用中的研究,利用它来分析、解释一些翻译现象。
我国首篇运用功能派理论进行实践研究的文章是陈小慰的《试论“译文功能理论”在应用文类翻译中的指导作用》,另外还有张梦雅发表在《海外英语》上的《从功能派翻译理论看商标的零翻译》等。
第三类是对目的论的批判性研究。
其中较有名气的有陈大亮2007年所写的《针对翻译目的论的一种批判性反思——兼论文学翻译主题性困境》,从存在的问题出发揭示了目的论的不足,以及周志莲的《从<洛丽塔>译文看目的论的局限性》等。
然而,对目的论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对目的论进行批评性研究的为数不多。
本文旨在对目的论进行全面、系统的批评,力求为该理论的研究献微薄之力。
一对目的论理论的批判
(一)法则间的层级、从属导致一元评价标准
诺德在介绍目的论的书中写到:
忠实法则要服从于连贯法则,而这2条法则又都必须从属于目的法则。
如果翻译目的要求转变文本功能,那么译文的评价标准便不再是连贯法则,而是译文是否充分的满足了目的;或者若翻译目的要求篇内不一致,那么篇内一致法则就不适用[1]。
也就是说目的论由3大等级不一、层次不等的法则组成,这3条法则之间是从属与被从属、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其中目的法则最重要,是3大法则中居于“王位”的法则。
正是目的法则占居的这种绝对的“王位”,使另外2个法则徒有其名,从而导致了翻译过程中目的论指导下的单一评判原则、一元评价标准。
彭长江在《翻译标准多,何以断是非》一文中指出,忠实性法则从属于连贯法则,而连贯法则又从属于目的法则的目的论是站不住脚的[2]。
总之,3条不同地位的法则,一方面导致了目的法则这一单一的评价标准,另一方面带来了2条处于次要地位的法则可以违背的嫌疑。
(二)法则间相互矛盾
目的论中法则间的矛盾首先体现在“功能加忠诚”原则上。
该原则是诺德系统地描写了德国功能派理论后针对非米尔目的论的不足提出的。
“功能加忠诚”要求译者在翻译活动中对活动的多方参与者负责,并竭力的协调各方关系。
功能指那些使译文能在目的语环境下按预定方式进行运作的因素;忠诚指翻译发起人、译者、原文作者和译文接受者之间的人际关系[3]。
该原则要求译者必须要同时遵循目的法则和忠诚法则,但显然这种忠诚限制了译文本身的功能。
要求译者既要忠诚于发起人和译文接受者,又要忠诚于原文作者,还要满足预定的目的几乎是不可能的,也不具有实际操作性。
张美芳在《功能加忠实:
介评克里丝汀·诺德的功能翻译理论》一文中对功能主义翻译理论提出质疑,张美芳认为功能加忠实理论看起来很完美,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容易做到[4]。
目的与忠实是另一对引起了不少争议、相互矛盾的概念。
目的法则即是目的论指导下翻译活动的出发点,也是其归宿点。
翻译过程中的翻译策略都应由翻译的目的决定。
如果译文要求用来满足特定的社会功效,那么是否满足这一社会功效及其满足的程度便被视为译文的评价标准。
然而,目的论并不否认译文目的不同于原文目的的情况,即译文需要满足不同于原文的目的,此时目的论强调的目的便与忠实法则背道而驰。
忠实原则的丧失,使译文不再忠实于原文,译文与原文本应存在的某种关联不复存在,那么翻译还是翻译吗?
因此,目的与忠实这种矛盾的关系,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究竟如何把握仍然让人深感疑惑。
(三)术语易混淆
翻译活动的发起人(initiator)和委托人(commissioner)就是一对意义含糊的术语。
诺德的书中解释,发起人可能是一个人、一个群体或是一个机构,他们发起翻译活动并通过给定译文将要满足的目的来决定翻译过程[1]。
功能派认为:
发起人是实际需要译文的人,而委托人则是要求译者为了特殊的目的和特定的接受者而进行翻译得出译文。
但是读者还是摆脱不了这样的疑问:
发起人和委托人都会给出翻译的目的,两者的区别究竟是什么?
难道委托人就不能是实际需要译文的人,发起人就不能给译者提供特殊的目的吗?
再者,诺德又在书中表明,发起人可以是翻译过程中的任一参与者:
原作作者、译文接受者或委托人。
这样似乎两者又是可以重合的。
读者还是不明白发起人和委托人到底是两个可重叠的概念还是两个必须严格区分的概念。
(四)概念含糊不清
目的论始终未对这个将决定翻译策略、翻译手段的“目的”下明确的定义。
究竟什么是翻译目的?
翻译目的便成了一个意义含糊不清的术语。
弗米尔认为,翻译目的由译文预期接受者决定。
换言之,功能主义翻译目的论认为,翻译的目的决定翻译策略,而决定翻译目的最重要的因素是预期目标读者。
译者应根据预期接受者的期望来推断翻译目的。
但是目的论也并未对预期目标读者、翻译目的和翻译策略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深入的描述和探讨。
而且在翻译操作中,难道译者真的能凭借想象中预期接受者的期望得出翻译目的?
译者免不了会出现推断的目的不真实的情况,因为译文的实际读者往往也不一定就是译文的预期读者。
就算预期读者就是译文的实际读者,此时预期读者也是一个动态的、难以硬性规定的概念。
现实生活中,预期读者对源语的了解程度不可能一致。
他们极可能是来自不同社会背景,具有不同社会地位,从事不同职业的人。
因此,预期读者本身就携带着诸多不确定的因素,所以它不可能明确的投射译文的目的。
忠诚原则是一个形同虚设、无法实现的原则。
诺德认为,原文与译文功能完全相同的情况是很少的。
译者该忠诚于翻译发起人,还是忠诚于原作者或读者呢[5]?
纽马克曾说,翻译权威性文本时,如经学翻译、经典翻译,译者应该尽量忠实模仿原文[6]。
而忠诚原则依然允许不忠实于原文,权威文本也不例外。
该原则将协调参与者间的关系置于高于原文忠实的地位。
翻译过程中译者自然是要忠诚于抱有良好交际意图的翻译参与者,但译者是否也应毫无条件的忠诚于图谋不轨的参与者呢?
此外,如果翻译活动的参与者间发生了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那么对一方忠诚就会导致对另一方的不忠诚。
所以这种全面兼顾的忠诚是不可能的。
二对实践中目的论的批判
(一)译文评价标准不稳定
目的论认为译文评价标准是译文是否充分满足了翻译目的。
经过翻译实践表明,这一标准是不妥当的。
首先,目的论忽视了译文可能面向多类型读者,需要满足多种目的需求的事实,导致翻译目的被简单化、狭窄化,是不负责任的行为[7]。
其次,无视源文本意义的丰富性和译文的多功能性,损害了翻译一词本质性的含义。
其三,译文是否成功满足了翻译目的这一标准含有许多不确定因素。
换句话说,该标准无信度可言[8],有时难以判断译文是否充分满足了翻译目的。
目的论认为,译文的目的涉及译文接受者、译语文化等相关因素。
在实践中,当我们去评价一篇译文的好坏时,不同的个人或群体由于其价值观、受教育程度不同,他们的评判结果也会大不相同,或是同一人、同组织在不同时期对同一译文的评价结果也会不同。
同一译文在一公司看来也许是成功的,但在另一公司看来也可能是不成功的。
同一译文某一公司在一定时期内认为是成功的,在另一时期却认为是失败的。
因此,将是否成功达到了翻译目的作为评价标准是不恰当的,是不具有可信度的。
(二)未正确认识译者
译者在翻译活动的多方参与者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目的论却未能正确的认识译者。
目的论高估了译者的能力,还忽视了译者本身客观存在的主体差异。
忠诚原则要求译者同时忠诚于翻译发起人、读者、译文接受者、译文使用者等,且当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冲突时,译者要竭力协调各方的关系,以求达到共识。
实际操作中,译者根本就不可能了解参与者各方的利益,也不可能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
这无异于高估了译者的专业水准。
目的论片面的强调翻译目的决定翻译策略时,忽视了译者本身持有的具有差异的翻译观对整个翻译过程的影响。
换言之,目的论将不同译者持有的翻译观、译者在不同时期的翻译观都视为一个稳定的常量。
但是不同的译者、处于不同时期的同一译者的翻译观都是存在差异的。
因此,我们应该对这种未正确认识译者身份的理论进行深入的批评性反思。
(三)导致金钱至上的功利主义
皮姆说,目的论制造出了“唯利是图的专家,能在任何以获得报酬为目的的旗帜下战斗”[1]。
目的论过分的强调译文的目的和读者的接受,在这种强烈的目的性的驱使下,译者会不择手段。
尤其是在将翻译作为谋生职业的领域里,翻译这一跨文化行为、人际交流行为就变成了一种商业交易行为。
译者活动在目的指导下,目的则是由该商业服务的客户决定。
译者满足客户提出的不一定都合理、都正确的要求,这使译者丧失了职业道德,使翻译也带有了明显的功利性。
陈大亮也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由于目的论过分强调译文目的和译文接受者的评价,所以目的论带有严重的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色彩[9]。
因此,不能任意地夸大该理论的应用范围和作用。
以文学翻译为例,目的论指导文学翻译,将读者视为消费者,导致金钱至上,最后会使该理论陷入种种困境。
(四)文化帝国主义倾向
弗米尔主要强调文化在社会中扮演准则规范及习俗惯例的角色。
在整个复杂的价值系统中,每种文化现象都居于指定的位置,他们是可以“让人评判的”。
那么所有的跨文化交际行为就必然具有文化差异,同时是可被评价的[10]。
因此,在一种文化中被其成员认可的,在另一种文化中可能不被认可。
在一种文化中的普遍现象,在另一文化中可能是个别现象。
翻译意味着文化间的比较,译者根据自己对源语文化专属性的了解来解释源语文化现象。
目的论是典型的注重译语文化的代表,将译语文化视为中心,其他文化尤其是其他文化的特有现象被看做处于边缘的“他者”,本族文化也就成为了理解和判断他者的试金石。
在目的论指导下的翻译不利于译文接受者了解异域文化,对译语文化的过分重视会导致文化帝国主义。
目的论中的翻译目的不可能完全客观,因为翻译目的由带有一定文化属性的翻译发起人或委托人决定,而且目的都要服从于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
在某翻译原则指导下,译文若与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发生冲突,那么做出妥协和让步的都是指导翻译过程的翻译原则。
为了服务于不同的意识形态,就需要不同的译文。
因此,原文的文化属性完全有可能发生变化。
此时,译者要尽量让译文接近目标语文化还是应保持原文文化,具有不同翻译目的的译者、委托人会做出不同的抉择。
所以,当译语文化与源语文化处于明显不同地位时,便会产生翻译中的文化帝国主义。
三结语
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较之于传统的翻译理论,在文本类型、原文与译文的关系、翻译过程的参与者、翻译中的文化因素等方面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它开辟了翻译研究的新途径、新思路。
然而,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清醒的意识到了目的论在理论本身的原则、原则间的关系、核心概念的界定,以及实践中翻译评价标准、译者身份的认识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局限和不足,甚至还可能导致在目的论指导下的功利主义和文化帝国主义的产生。
因此,任何片面夸大目的论的应用范围,认为目的论是可以解释其他所有翻译理论的说法都是不正确的。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更好地把握其使用范围,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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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陈大亮.针对翻译目的论的一种批判性反思——兼论文学翻译主题性困境[J].西安外国语大学学报,2007(3).
[10]ChristianeNord.译有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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