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临时占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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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临时占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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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临时占道管理办法
X年城区临时占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X县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占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占道是指在短期内利用城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公共广场等用于车辆、行人通行的场所(包括桥涵等)临时设置各类生产经营性摊点、临时商亭和报刊亭等、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物品、进行施工作业以及停放车辆等影响道路正常功能的行为。
第四条 城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区临时占道管理工作,城关镇、谢湾镇政府与县交通、工商、卫生、食药监、物价等部门,协同做好城区临时占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临时占道经营管理
第五条 临时占道经营是指临时占道设置摊、点、棚、亭等设施,进行瓜果、蔬菜、餐饮、食品、商品宣传展示、贩卖,加工、销售及机械车辆维修、加工、清洗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城区占道经营实行分区分类管理,由城管部门协调交通、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统一规划管理。
第七条 工商部门对临街商户颁发营业执照前应当对其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查勘,对达不到经营条件,出现出店占道经营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的,不予登记。
第八条 城区街路划分为一类街、二类街、三类街,分别按照下列原则进行管理:
(一)一类街严禁。
即一类街路禁止任何形式的占道经营,有门店的必须进店经营,无门店的摊点就近分流进入市场或二、三类街路。
(二)二类街严控。
即二类街路严格控制占道经营数量,有门店的进店经营,无店面的进入市场,既无门店、附近也无市场的,在有条件的路段或区域,统一划定临时摊点经营区,集中经营。
设置路段人行道宽度应当留足X米以上,每个摊位经营面积不超过X平方米。
(三)三类街规范。
即三类街路对所有零散摊贩登记造册,划线经营。
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及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零散设置经营摊点,每人摊点经营面积不得超过X平方米。
第九条 城区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占道经营管理类型及管理责任由县城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批准设置城区临时摊点。
第十条 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及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二、三类街路设置一定数量的早点、夜市集中经营区,限时经营。
经营时间早市控制在上午X时以前,夜市控制在X时以后,主要城区夜市控制在X:
X前结束。
第十一条 占道经营摊点应当分类设置、规格一致、整齐划一,禁止在划定区域外的道路上放置灯箱、牌匾,各摊点必须自备垃圾、泔水、污水收集设施和防污染摊布及防蝇、防蚊、消毒设施,并及时清扫垃圾杂物,保持摊位周边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二、三类街占道经营的项目、区域、摊位规格等由城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占道经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拟在二、三类街占道经营者,应当向城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占道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三)长期以摆摊设点从事瓜果、蔬菜、食品、商品等生产、加工、贩卖、销售为业,并作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
(四)具有申请经营项目的技术特长和经验;
(五)遵守市容坏境卫生、市场秩序、食品安全等管理规定,并服从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占道经营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占道经营申请书;
(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证明;
(四)拟经营项目及区域;
(五)环境卫生管理承诺书。
第十六条 城管部门对占道经营申请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对现有的占道经营摊点,由城管部门逐一检查,符合规定的予以保留和登记,并划入就近区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符合规定的限期取缔。
第十七条 临时占道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经营项目规范经营,不得妨碍车辆、行人的通行和道路交通及消防安全;
(二)禁止在划定区域及周边搭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其他任何固定设施。
(三)不得使用任何音响等设施招揽生意,必须使用无烟煤等清洁能源;
(四)确保用电、用气、用火等安全;
(五)不得损害道路、下水、绿化、亮化等市政公用设施;
(六)守法经营、服从管理、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占道经营摊点优先安排本县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城落户人员、残疾人、拆迁无业户和其他困难群体。
第十九条 占道经营摊点应当向城管部门交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占道进行商业宣传庆典、商品宣传展销及设置经营性棚亭等设施的,除交纳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占道经营者收取任何形式的占道费用。
第二十条 批准占用道路的期限根据经营项目的特点确定,最长期限为X年,对夜市烧烤摊点批准占用的期限仅限在夏季X月至X月期间。
在批准的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X日内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已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因重大活动或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需要,城管部门可以调整、转移占道经营区域,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腾退所占用道路,服从城管等部门的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住建、交通、工商、卫生、城管、食药监、商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各类街路或闲置空地区域的临时占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有临时市场的区域,商户、摊贩应当入市经营。
第二十二条 未经登记备案占道经营的,由城管、工商、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依法清理取缔;已经登记备案但不服从管理,出线经营、流动经营、沿街叫卖、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产生活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取消其占道经营资格。
第三章 临时占道停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占道停车是临时占道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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