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奖惩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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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奖惩条例
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职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增强公司职工责任感,调动和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集团公司“六条禁令”以及公司的各项管理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爱护公共财产,努力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知识、业务技术和技能,切实践行“操作和作业要受控”的要求,团结协作,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职工奖惩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实施遵循公平、公开和公示的原则,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石化公司职工。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对职工的奖励分为:
记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对上述奖励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奖品。
第六条对取得以下成绩之一的职工,视其贡献大小,授予厂处级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
1.在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原材料和能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2.积极钻研业务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显著提高的;
3.工作认真、踏实肯干、任劳任怨、不讲条件、不计报酬,各项工作起带头作用,表现突出的;
4.忠于职守、勇于负责,廉洁奉公、不谋私利,遵守纪律,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事迹突出的;
5.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树正气、抵歪风,勇于同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6.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团结协作,事迹突出的;
7.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向企业献计献策,提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工作、提高管理、增产增效有较大作用的;
8.执行突击抢修任务以及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
9.在生产或工作中认真负责,精心操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避免经济损失的;
10.在科技进步、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制定、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11.思想政治工作富有成效,在公司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明显成绩的。
第七条对取得以下成绩之一的职工,视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记功、晋级、通令嘉奖或授予公司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1.在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优质服务,节约原材料、能源、资金、劳动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
2.在生产、科研、产品设计、技术革新、技改技措等方面有重大改革、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优异成绩的;
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勇于改革创新,取得优异成绩,对企业有较大贡献的;
4.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险情,或发现事故并能积极组织抢救,对避免人员伤亡,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5.维护社会治安和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主持正义,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6.严守法纪、维护财经纪律,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7.勇于进取、敢于创新、具有开拓精神,在基层建设和从严治厂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
8.在工程建设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9.在其它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八条记功的审批权限及奖励
1.授予厂处级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由公司授权的各二级单位决定,报公司备案。
公司直属单位、公司机关由公司研究决定;
2.记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公司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由各单位上报材料,公司研究决定;
3.单位申请集体记功,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事迹材料及本单位意见,上报到公司统一研究决定,授予荣誉称号,在全公司予以通报表彰,并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个人的奖励标准,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标准实施;
5.奖励立功集体和个人所需的锦旗、证书、证章等由公司统一制作,奖金由公司统一拨付。
第三章处分
第九条对职工的处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处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给予经济赔偿处理。
第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给予警告处分。
对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职工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赔偿处理。
1.违反劳动纪律,月迟到三次或早退二次,月旷工一天的;
2.管理责任不落实、违章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3.工作不负责任,消极怠工,完不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
4.不按规定穿戴着装进入生产岗位,经批评劝阻不改的;
5.工作期间干私活的;
6.发现险情,不采取措施,不及时报告的;
7.不服从门卫管理,出、入厂不出示证件,辱骂门卫的;
8.管理责任不落实,违章违纪,造成一般安全事故C级或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的,或虽没有造成事故,但违反“六条禁令”的;
9.公车准驾人员驾公车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无公车准驾证驾公车或将公车交给无公车准驾证人员驾驶的;
10.发生事故迟报超过一周的(以事故快报为准)。
第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给予记过处分。
对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职工给予1000元—1500元的经济赔偿处理。
1.连续旷工一天以上三天以下(含三天)或年累计旷工三天以上七天以下(含七天)的;
2.管理责任不落实、违章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
3.工作失职,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打牌、下棋、赌博活动等);
5.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
6.违反“六条禁令”造成一般安全事故C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的;
7.再次违反“六条禁令”的(三个月内);
8.无公车准驾证驾公车或将公车交给无公车准驾证人员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公车准驾证人员驾驶公车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9.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给予记大过处分。
对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职工给予1500元—3000元经济赔偿处理。
1.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五天以下(含五天)或年累计旷工七天以上十五天以下(含十五天)的;
2.管理责任不落实、违章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
3.在生产、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巡检和填写交接班记录,汇报假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不服从分配和调动,无理取闹,威胁、辱骂、恐吓他人的;
5.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的;
6.无中生有,造谣中伤,诬告、诬陷他人的;
7.盗窃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8.扰乱社会治安或生产工作秩序,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9.经公安部门鉴定有吸毒行为的;
10.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11.管理责任不落实,违章违纪,造成一般安全事故B级或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12.酒后驾公车的,无公车准驾证人员驾驶公车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公车准驾证人员驾驶公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对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职工给予3000元—5000元经济赔偿处理。
1.连续旷工五天以上七天以下(含七天)或年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二十天以下(含二十天)的;
2.管理责任不落实、违章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含30万元);
3.扰乱社会治安或生产、工作秩序,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
4.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挥霍、浪费国家财产,损公肥私,为亲属经商牟利,提供便利条件,使公司遭受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含30万元);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强行怀孕的;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领导干部违章指挥发生事故,在执行处分条款的同时,按照情节轻重和事故大小,给予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免职或撤职处分。
领导干部因事故被免职,执行公司每年总经理与各级领导签订的安全环保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对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职工给予5000元—7000元经济赔偿处理。
1.连续旷工七天以上十五天以下(含十五天)或年累计旷工二十天以上三十天以下(含三十天)的;
2.管理责任不落实、违章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3.在厂区吸烟的;
4.无理取闹,聚众滋事,扰乱社会治安,拘留15(含)天以上,严重影响生产工作秩序,造成工作停顿,人身伤害尚不构成犯罪的;
5.工作期间参加赌博或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影响恶劣的;
6.经公安机关鉴定吸毒成瘾的,或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的;
7.拒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强行计划外生育的;
8.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9、管理责任不落实,违章违纪,造成一般安全事故A级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10、无公车准驾证人员驾驶公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公车准驾证人员驾驶公车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1—2年。
留用察看期间表现突出的根据单位上报的材料,可适当缩短留用察看的期限,但原执行的留用察看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表现不好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对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职工给予7000元—1万元经济赔偿。
1.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
2.被劳动教养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是指被人民法院判决刑罚,其中包括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的)。
4.进行贩毒活动或者有以贩养吸行为的,或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的;
5.厂区内再次吸烟的;
6.管理责任不落实,违章违纪,造成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7.违反“六条禁令”,造成一般安全事故A级及以上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8.无公车准驾证人员驾驶公车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酒后驾公车造成人员死亡的;
9.其它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极坏影响的。
第十七条职工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行解除,15日之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离职手续。
第十八条职工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赔偿金一律上交公司财务部门。
第十九条处分的审批权限:
1.对职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授奖惩权限的单位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报公司备案。
公司直属单位、公司机关由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2.干部撤职处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3.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由基层单位上报材料,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事故等级由安全部门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并鉴定,人事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并对事故责任者按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分。
第二十一条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赔偿处理或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本人或登报送达。
职工的奖励、处分的材料、决议、决定,均应在处理完毕及时归入本人的档案,作为职工考核、聘(任)用、再就业、享受社会保险等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为了维护公司职工的民主权利,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赔偿处理,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征求工会的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经过一定的会议讨论,慎重决定。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应处分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将从严给予处分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授权的人事部门。
本办法的修改权属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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