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法制史考点全复习章节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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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制史考点全复习章节复习
《中国法制史》
内容串讲
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考情
总结:
(1)本章考查的分值较小,主要考选择题,尤其是单选题。
(2)考查的重点为当时的法律名称及监狱称谓。
二、重难点串讲
(一)中国法的起源
1、礼化为法
《说文解字》:
“禮,履也。
所以事神致福也。
以示从豊。
”“‘豊’,行礼之器也”。
2、刑起于兵
《说文》:
“法,刑也”。
《国语·鲁语》: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
“刑起于兵”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暴力本质
3、中国法起源的主要特征
(1)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
(2)法律内容以刑法为主
(3)法律具有早熟性
(二)夏朝的法律制度
1、法制指导思想——奉天罚罪的法制观(识记)
《甘誓》是我国第一部军法。
2、《禹刑》(识记)
《左传昭公六年》: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后人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2010年1月单选1
1.《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
A.《汤刑》B.《九刑》
C.《吕刑》D.《禹刑》
●09年1月单选1
以下各选项中,属于夏朝法律的是()
A.《禹刑》B.《汤刑》
C.《九刑》D.《吕刑》
3、奴隶制五刑(识记)
墨、劓、膑、宫、大辟
4、昏、墨、贼,杀(识记)
昏:
“己恶而掠美为昏”,即自己做了坏事却窃取别人的美名;
墨:
“贪以败官为墨”,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
贼:
“杀人无忌为贼”,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5、圜土,夏台
(三)商朝的法律制度
1、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理解)
在夏朝“奉天罚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更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
2、《汤刑》(识记)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2009年10月单选2
《左传·昭公六年》载:
商有乱政,而作()
A.《禹刑》B.《汤刑》
C.《官刑》D.《九刑》
3、几种酷刑——炮烙、剖心、醢、脯(识记)
4、继承制度——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理解)
5、行政制度——内服,外服(理解)
内服——商王所在的地方称为内服,由商王直接管辖;
外服——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地称为外服,有一定的自主权。
6、司法活动的参与者——商王、贵族、卜者(识记)
7、监狱——圜土、羑(牖)里(识记)
2010年1月多选:
夏商时期的监狱称为()
A.夏台B.羑里
C.监狱D.圜土
E.囹圄
8、审判制度——天罚,神判(理解)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考情
总结:
(1)本章考点较多,也较为分散。
(2)考查的最主要题型是选择题,出简答题也较为频繁。
(3)常考的知识点包括西周的法律名称(吕刑、赎刑)、司法官名称、审判方法(五听、三刺之法)、契约制度(质、剂、傅别)、婚姻制度(六礼、七出)等。
二、重难点串讲
(一)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1、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2、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
3、礼的基本内容——五礼
(1)吉礼:
祭祀之礼
(2)凶礼:
丧葬之礼
(3)宾礼:
天子款待来朝会的诸侯及其使臣的礼节仪式
(4)军礼:
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5)嘉礼:
结婚、饮宴、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4、礼与刑的关系
(1)在作用上:
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在地位上:
礼外无法,刑必须以礼为指导;出礼入刑,礼需要以刑来维持。
(3)在使用对象上: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二)西周的法制概况
1、周礼(识记)
是西周时周公制定的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2、法律形式——《九刑》,《吕刑》,誓、命、诰(识记)
(1)《九刑》
《左传·昭公六年》: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两种解释:
A认为九刑是一部刑书,共有九篇;B认为九刑指九种刑罚,即奴隶制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四种刑罚。
(2)《吕刑》
周穆王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法律。
它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认为各种肉刑为苗民首创,他们滥用刑罚,得到恶报,因此应当德刑并用。
它阐述了以五刑与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和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
它还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了要求。
总之,吕刑在很多方面完善了西周的法制。
●09年1月单选3
制定于西周穆王时期的刑书,史称()
A.《汤刑》B.《禹刑》
C.《吕刑》D.《九刑》
(3)誓、命、诰
都是王命的表现形式。
其中,誓是作战时王命的表现形式;诰是统治者施政的训令。
●08年10月单选3
以下各选项中,属于商、周法律形式的是( )
A.律B.格
C.诰D.科
(三)西周的刑事法制
1、西周的刑法原则(识记)
(1)矜老悯幼原则
80岁以上的老人和7岁以下的小孩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过失为“眚”(sheng),故意为“非眚”;
惯犯为“惟终”,偶犯为“非终”
(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
(4)世轻世重原则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2、几种罪名(识记)
(1)违抗王命罪:
要求绝对服从王命,否则处以死刑。
(2)不孝不友罪:
不孝敬父母,不友爱兄弟,要严加惩罚。
(3)杀人罪:
杀人者要刑杀于市,并陈尸三日。
(4)寇攘奸宄罪
寇为抢劫,攘为夺取,奸为在内作乱,宄为在外作恶。
指为了抢劫财物而杀人的罪行,一般处以死刑。
(5)失农时罪:
要求百姓按农时进行生产,违反者要受到法律制裁。
(6)群饮罪:
对聚众饮酒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
(四)西周的行政法制(理解)
1、分封制
天子将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分封给卿大夫,卿大夫分封给士。
2、世卿世禄制
指官职和爵位世代按血缘世代相传,父死子继,以保证统治者对全社会进行家族式的专制统治。
(五)西周的民事法制
1、契约制度——质、剂、傅别(识记)
质和剂是西周时的买卖契约,质比较长,剂比较短;质用来买卖牛、马等有生命的物品,剂用来买卖兵器、珠宝等没有生命的物品。
傅别是一种用于借贷关系的书面契约,记载了标的物、返还期限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分为两半,由债权人执右券,债务人执左券。
发生纠纷时,就是官府受理纠纷的前提条件和依据。
2010年1月单选:
西周时期用来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物品的契约称为(A)
A.质B.剂
C.合同D.傅别
●09年10月单选3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
A.质B.券书
C.剂D.傅别
2、土地制度——土地国有制(理解)
3、婚姻制度(理解)
(1)一夫一妻多妾制
(2)婚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婚姻成立的限制——同姓不婚
(4)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09年10月多选1
32.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六礼”包括()
A.纳采B.军礼
C.问名D.请期
E.亲迎
(5)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七出:
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09年1月多选:
中国古代男子休妻的法定条件是(ABCDE)
A.恶疾B.妒忌
C.盗窃D.口舌
E.不事舅姑
4、家庭制度——父权家长制
5、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
(六)司法机关(识记)
1、中央司法机关——司寇(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09年1月单选4
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官吏是()
A.小司寇B.士师
C.大司寇D.太卜
2、地方司法机关——乡士、遂士
(七)诉讼审判制度
1、刑事民事诉讼——狱、讼
2、审判费用——钧金、束矢
3、当事人双方——两造
4、监狱——圜土、囹圄
5、五听: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09年1月多选31
西周时期的审讯方法包括()
A.辞听B.色听
C.气听D.耳听
E.目听
6、三刺之法
遇到疑难案件,“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即要听取朝廷大臣、百官及百姓的意见。
7、读鞫(ju)、乞鞫
8、公开行刑
9、秋冬行刑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考情
总结:
(1)本章所占分值起伏较大。
主要考查选择题和名词解释题。
考简答题的可能性较小。
(2)本章的重点知识点为春秋时期的各国(楚国、晋国、郑国)公布的成文法,以及法经。
二、重难点串讲
(一)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
1、楚国的立法(识记)
(1)《仆区法》:
有关隐匿逃亡之人及窝藏赃物的法律。
(2)《茆门法》:
规范有关进入宫廷的禁止事项的法律。
2、晋国的立法(识记)
(1)被庐之法:
与官吏爵秩有关的法律。
(2)常法:
由晋国执政赵盾(赵宣子)制定的法律,未公布。
(3)范武子之法:
由执政范武子制定的法律,内容与官吏爵秩有关。
(4)赵鞅、苟寅将赵盾制定的法典铸在鼎上。
●08年10月单选7
公元前513年,晋国主持“铸刑鼎”的大臣是( )
A.范武子B.赵盾
C.赵鞅D.邓析
3、郑国的立法(识记)
(1)子产铸刑鼎
(2)邓析的《竹刑》
(二)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引起的争论
1、郑国
子产铸刑鼎,遭到晋国叔向反对。
反对的理由:
(1)先王时期的法是不公开的。
(2)法律公开,会使老百姓“起争心”,凡事要争个明白。
(3)子产这样做是要亡国的。
2、晋国
赵鞅、苟寅将赵盾制定的法典铸在鼎上,遭到孔子反对。
反对的理由:
(1)先前的法律能保证贵贱等级秩序。
(2)废弃先前的法律,公开法律,会使老百姓依法行事,无法体现贵族的尊贵。
(三)成文法公布的意义(理解)
1、打破秘密法传统
2、法的公开成为潮流,刑依法定
3、打破礼治传统,贵族特权受到限制
4、奠定封建法制的基础
5、促进法学发展,私家法律教育兴起
●08年10月单选6
中国古代法律由秘密状态变为向民众公开,这一转折发生于( )
A.商代B.西周
C.春秋战国D.秦代
(四)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理解)
1、厉行法治。
(1)法律能定分止争。
“百人逐兔”。
(2)法律能禁止臣民犯罪。
(3)法律的统一适用。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2、法律公开。
(1)法律由官府制定,向百姓公布。
(2)让官吏和民众都知晓法律——以法为教;由通晓法律的官吏来执行和解释法律——以吏为师。
3、轻罪重罚。
(五)《法经》
1、制定
由魏国的李悝制定。
●09年1月单选5
《法经》的制定者是()
A.李悝B.萧何
C.叔孙通D.张汤
2、内容
《法经》六篇:
《盗法》——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贼法》——侵犯他人人身安全及危害政权的犯罪行为。
《网法》——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法》——有关定罪量刑的原则的法律。
3、历史地位与影响
(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代表了当时的最高立法成就。
(2)它开创的法典编纂体例与法典的内容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篇章结构具有内在逻辑关系,具有系统性与合理性。
(3)它以镇压盗、贼为立法宗旨,成为后世封建法典奉行的指导原则。
(4)它贯穿了重刑主义的法制原则,为后世所继承。
(六)商鞅变法
1、变法的背景
(1)商鞅“少好刑名之学”,熟悉李悝、吴起等人的理论。
(2)公元前361年,秦孝公继位,为富国强兵而求贤。
商鞅得到重用。
2、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
强调法律的整齐划一;强调法律的公开;主张以重刑来惩罚和预防犯罪。
(2)废除世轻世禄制,奖励耕战。
剥夺旧贵族靠血缘取得的一切特权,实行按军功授予爵禄的制度。
奖励积极从事耕地、织布的人,免除或减轻其徭役负担。
(3)置县迁都,实行郡县制
在全国设置31个县,县设县令,打破以宗法血缘为基础的分封制,有利于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
(4)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取缔除法家之外的儒、墨、道各家各派的学说,主张以封建法律来统一人们的思想。
钳制言论自由。
禁止请托、游说求官的活动。
3、变法的意义
(1)是战国列强中变法最彻底的一次,抛弃了奴隶制的各项制度,建立了一整套的封建政治、经济制度。
(2)使秦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得到很大的提高,为秦始皇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考情
总结:
(1)本章主要考查选择题和名词解释,但也有出大题的可能。
(2)本章的重点知识点包括:
秦朝的法律形式、定罪量刑原则、罪名、刑罚。
二、重难点串讲
(一)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理解)
1、事皆决于法
(1)一切事情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立法严密。
(2)法律不能因人而异。
2、法令由一统
(1)国家的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法自君出”,其他人不得篡夺。
(2)法度统一,全国各地适用同样的法律。
3、轻罪重刑
(1)对付犯罪要用重刑。
(2)通过对轻罪适用重刑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秦朝的立法概况(识记)
1、云梦秦简
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
这些竹简是一个名叫“喜”的官吏的陪葬物。
竹简上记载了战国末期秦国至秦朝初年的法制内容,包括秦律、《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它为研究秦国及秦朝法制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09年1月单选6
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竹简的主要内容是()
A.秦律B.汉律
C.魏律D.唐律
2、法律答问
是“云梦秦简”中的部分内容。
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
它既是对律文的解释,也是对律文的补充,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它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为后世的法律解释提供了经验。
3、《封诊式》
“式”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封诊式》是“云梦秦简”中的一部分,它属于“式”的一种,是关于司法审判工作的程序、要求以及诉讼文书程序的法律文件。
其中,除了两则关于“治狱”和“讯狱”的一般原则规定外,还有“封守”、“覆”、“有鞫”等有关法律文书程式的规定以及选编的典型式例。
4、廷行事
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律的补充形式之一。
它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可以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三)秦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1、定罪量刑的原则(识记)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男子六尺五寸、女子六尺二寸为成年人。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端或端为;过失——不端。
(4)共犯加重处罚
秦律中,五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要加重处罚。
(5)自首减刑
(6)诬告反坐
即诬告他人者,按所诬陷的罪名予以处罚。
(7)犯罪连坐
即一人犯罪,其他有关联的人连同受罚,如亲属连坐、邻里连坐、职务连坐、军伍连坐等。
2、秦朝的罪名(识记)
(1)盗徙封罪
即私自移动田界,是秦朝的一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处以赎耐刑。
(2)以古非今罪
即以过去之事非议或指责当今的政策和制度,是秦朝一种危害专制皇权的罪名,处以族刑。
这种罪名起到了钳制言论自由的作用。
(3)非所宜言罪
即说了不该说的话,是秦朝一种危害专制皇权的罪名,用于钳制言论自由。
(4)投书罪
即投递有害于统治秩序的匿名信,要求见到这种匿名信的人不能传播,当即焚毁。
是秦朝一种危害专制皇权的罪名。
3、秦朝的刑罚(识记)
(1)具五刑
秦朝的一种死刑,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执行方式为先对罪犯施加黥(qing)、劓、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活活打死,然后枭首示众,并将尸骨剁成肉酱。
有诽谤谩骂行为者,先割断其舌头。
(2)城旦舂
即强制筑城、舂米的徒刑,是秦汉时期的一种广泛使用的劳役刑。
城旦,指男犯为筑城等劳役;舂,指女犯为舂米等劳役。
09年1月名词解释:
城旦舂
(3)鬼薪、白粲
即强制罪犯从事为宗庙砍柴伐薪、择米一类的劳役,是秦汉时期的一种广泛使用的劳役刑。
鬼薪,指男犯为祭祀鬼神而上山砍柴;白粲,指女犯为祭祀鬼神而择米做饭。
4、秦朝的行政法制
(1)三公九卿
是秦朝的中央官吏制度。
三公指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
丞相是皇帝之下的最高行政长官,辅佐皇帝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御史大夫负责百官的奏章和传达皇帝的诏令,并负责监察文武官员;太尉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
九卿是三公之下的执行机构,分别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及文化教育等事务。
(2)郡县制
是秦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采纳李斯的意见,废除分封制度,在地方建立郡县制。
全国分为三十六郡,郡设郡守;郡下设县,县设县令;县下设乡、亭、里等基层行政组织。
郡县制打破了按血缘关系建立的分封制,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加强地主阶级的统治。
(3)五善
是秦朝官吏的道德和行为准则,是官吏选任的标准。
一是“忠信敬上”,即效忠皇帝;二是“清廉毋谤”,即廉洁奉公;三是“举事审当”,即办事审慎妥当;四是“喜为善行”,即乐善好施;五是“恭敬多让”,即为人恭敬谦让。
(4)察举
也称荐举,是秦朝选任官吏的方式之一。
是自下而上地举荐人才为官,由朝廷或主管官员进行考察任用的制度。
被推荐者在品德操守及财产方面应符合一定的条件。
(5)征召
秦朝选任官吏的方式之一。
指朝廷对各地有名望的人士采取自上而下的征召方式到官府做官。
5、秦朝的手工业管理法规(识记)
为了加强手工业的管理,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相关法律,对产品的规格、质量等作了规定。
(1)关于产品规格,规定制作同类产品,其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
(2)关于产品质量,规定生产责任和产品检验评比制度,要求在生产的器物上注明制作的官署或工匠的名称和名字,以便检查。
(3)规定不符合规格和质量的不合格产品,不得进行买卖,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6、秦朝的市场贸易管理法规(识记)
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秦朝制定了较为细密的市场管理法规。
(1)关于商品价格,《金布律》规定凡出售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不到一钱的小商品除外)。
(2)为了防止欺诈行为,《关市律》规定商家在收到钱后,必须当面讲钱放入钱筒中。
(3)关于度量衡。
秦统一中国后,制定了统一的度量衡制。
为保证市场上度量衡器的准确性,严格地规定了其标准规格及误差,并规定官吏每年检查校正一次,不准确的要予以处罚。
7、秦朝的司法制度
(1)廷尉
是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其长官也称为廷尉。
主要职责有二:
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二是审核决定各郡上报的重大或疑难案件。
(2)“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是秦朝对案件进行的分类。
“公室告”是指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此类案件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非公室告”是指告发子盗父母,父母擅自杀、刑、髡(kun)子及奴妾等,此类案件百姓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
08年10月单选
在秦代,知情人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的案件,称为( A )
A.公室告B.非公室告
C.州告D.诣阙告诉
(3)州告
秦朝的一种罪名,即控告他人犯罪不实,又以其他罪名相告,官府不予受理,并追究控告者的指控不实之罪。
(4)上、下、败
是秦朝时对审讯效果的分类。
“上”指根据口供而不用刑讯就能查证、弄清事实的为最好;“下”指审讯时动用刑具才能查清事实的为能力低下;“败”指通过恐吓手段进行审讯的为失败。
这种分类反映出秦朝时统治者已认识到不使用刑讯所得到的口供较为真实可靠,要求慎用刑讯。
(5)读鞫
秦律规定,审讯后必须做出判决,并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6)乞鞫
秦律规定,在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允许要求重新审判,称为“乞鞫”。
(7)司法官员的责任
秦律对司法官员的责任有专门规定,严禁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或渎职失职。
过失造成量刑不当构成“失刑”罪;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不直”罪,故意有罪不判或减轻案情使罪犯逍遥法外为“纵囚”罪。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考情
总结:
(1)本章分值一般不大;考查题型以选择题为主。
(2)本章重点知识点包括:
汉初主要立法、主要法律形式、主要罪名、文景时期刑罚改革。
二、重难点串讲
第一节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领会)
(一)黄老“无为而治”思想(汉初)
1、汉初的政治形势
社会经济遭受极大破坏;统治者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
2、黄老学派与“无为而治”思想
黄老学派是假托黄帝、老子为其创始人的学派,兼有道家、法家的思想。
“无为而治”是黄老思想在政治方面的核心思想。
3、“无为而治”思想的运用
(1)轻徭薄赋
(2)约法省刑
(二)以儒为主,礼法并用(汉武帝以后)
1、独尊儒术
政治形势的发展要求统治者实施积极的政治;董仲舒的学说被接受。
2、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阴阳五行学说;德—阳,刑—阴;大德而小刑。
●09年1月单选9
汉武帝时期开始推行的立法原则是()
A.约法省刑B.重刑轻罪
C.以刑去刑D.“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第二节汉朝的立法概况
一、主要立法
(一)西汉初期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
萧何制定。
《法经》六篇(盗贼囚捕杂具)+户、厩、兴=九章律
●08年10月单选11
汉初受命制定《九章律》的是( )
A.萧何B.赵禹
C.张汤D.叔孙通
3、其他
韩信、张苍制定“军法”与“章程”;
叔孙通制定《傍章》十八篇。
(二)西汉中后期
1、《汉律》六十篇(识记)
赵禹《朝律》6
萧何《九章律》9
叔孙通《傍章》18
张汤《越宫律》27
2、其他单行法规
镇压农民起义——《沈命法》、《通行饮食法》
打击对统治不满的人——腹诽之法
削弱诸侯势力——左官之律,附益之法
(三)东汉
除光武帝有一些立法外,基本上继承了西汉时期的法律。
二、主要的法律形式(识记)
(一)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修订后颁布的成文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是基本的法律形式。
(二)令——是皇帝发布的诏令,是一种单行法规。
(三)科——是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单行法规,又称为“事条”或“科条”。
(四)比——是在法律没有正式规定的情况下,援引以往已经判决执行的典型案例作为判决依据,又称“决事比”或“辞讼比”。
第三节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制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识记)
(1)除特殊犯罪、诬告及杀伤罪外,一般可以免刑。
(2)具体刑罚上给予宽宥。
(3)监禁期间有免戴刑具的优待。
(4)女徒顾山——是西汉时为女徒犯规定的专门赎罪办法,即交纳一定的钱财雇人代替服役的办法。
它体现了对女犯的矜恤。
2、上请制度——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必须奏请皇帝裁断,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决定减免刑罚的制度。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这一刑法原则是汉朝引礼入法的表现,是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渗透,对后世影响深远。
(领会)
09年1月论述:
试述汉朝所确立的定罪量刑的新原则
(二)主要罪名
1、维护皇帝专制权力
(1)不敬、大不敬
(2)矫制、矫诏
(3)僭越——又称“逾制”,规定凡是属于皇帝御用的车马乘舆、服饰器皿等,任何人不得僭用,否则治以重罪。
(识记)
(4)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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