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合同空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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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合同空白
合同协议书
鉴于业主为修建工程并接受了承包人对该项工程第合同段绿化工程的投标书,现由(以下简称“发包人”)为一方和(承包人全称):
西藏青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为另一方于年月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变更调整部分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资金来源: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
2.1承包范围:
2.2工程总面积:
。
二、本合同总价为:
人民币(大写)整。
(¥元)。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作为对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的报酬,业主在此立约:
保证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四、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后,在投标书附件中写明的开工期限内开工。
本合同工程工期为个月,工期从上述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
开工令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后,在投标书附件中写明的发开工通知书期限内发出。
五、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
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及保修期终止分别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及保修期终止证书后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单位全称):
承包人:
(单位全称)西藏青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姓名姓名
签字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常驻地址常驻地址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行城西支行
帐号帐号54001023636050009420
邮政编码邮政编号
合同订立起点:
日期:
年月日
(上接“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藏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圈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一2003)
4.3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图纸
5.1发包人提供纸日期及套数:
。
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并承担相应费用。
(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5)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6)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郁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7条承包人工作
6.3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5)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6)保阵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7)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八、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8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
第9条进度计划
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9.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遗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9.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9.4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赞和检查。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0条延期开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1条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2条工期延误
12.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8)其它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2.2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3条工期提前
13.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双方协商而定。
九、质量与检验
第14条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执行。
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所属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5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5.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按验收“规范”要求执行。
15.2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
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脸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十、安全施工
第16条安全施工
16.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7条事故处理
17.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十一、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18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8.1合同价款及调整
18.2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18.3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8.4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8.5承包人应当在18.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19条工程量的确认
19.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19.2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19.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0条工程款支付
20.1工程预付款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0.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工程竣工后按照19条规定的工程量的确认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支付进度款的比例根据完成的合同工程量的比例决定),工程款的%作为质量保证金。
其它需代扣费用双方协商决定,本工程的税金由承包人支付。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21条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第22条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2.1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按照《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BB11/T211-2003)执行,同时规格和要求按设计图纸执行。
22.2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十二、工程变更
第23条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4条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5条确定变更价款
25.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5.2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透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三、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6条竣工验收
26.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6.2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脸收通过的日期。
保修期正式开始。
23.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27条竣工结算
27.1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27.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27.3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27.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四、质量保修
第28条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8.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合同工程所有分项工程。
28.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所有合同工程保修期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29条质量保修责任
29.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29.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29.3绿化种植工程在保修期内应达到2级养护标准。
29.4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第30条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31条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五、违约与争议
第32条违约责任
32.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2.2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
每天按合同价款的0.5%计算违约金.
32.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重新施工并处合同价款的5%违约金。
32.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不计。
第33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只能选择一种)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六、其他
第34条工程分包
不准分包
第35条不可抗力
35.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35.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5.3因合同一方迟延展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杭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展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6条合同解除
36.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6.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6.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6.5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6.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37条合同生效及终止
37.1本合同自双方签仃合同之日起生效。
37.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38条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38.1增加:
尊重宗教信仰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教育本单位员工和临时人员,尊重沿线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睦相处,保护宗教设施。
38.2增加:
工程质量等级
(1)本项目必须达到合格工程等级,否则扣除承包人合同价3%以上的款项,按违约处理。
(2)本项目业主以合同价(不含暂定金)为基数提取S/10的费用作为劳动竞赛基金,用以奖励在质量、进度、安全、保通、为农民增收等方面的评比活动中的优秀承包人。
38.3增加:
民工权益
(1)为保证劳务协作队伍的合法权益和工程质量,承包人必须与劳务协作队伍签订劳务协作协议,明确工程内容和单价,原件(副本)报业主核备,如业主在审核合同价款时发现价格明显偏低会导致工程质量标准降低时,业主有权调整其单价至合理程度,承包人必须接受。
(2)为响应西藏自治区衣民政府关于‘防止拖欠民工工资事件发生和为当地农牧民增收创造条件’的有关精神,承包人每期计量付款扣3%作为保留金。
每期计量支付前,业主将按季度检查承包人,承包人为农民增收完成较好,与劳务协作队伍无工资纠纷才能将上一季度保留金退还.如承包人拖欠劳务协作队伍工资或不为当地农牧民增收解决实际问题,业主将对承包人(单位)罚款5-10万元,用罚金和保留金支付给其劳务协作队伍。
(3)承包人必须上报民工管理办法,特别是:
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并上报业主审批后严格遵照执行。
38.4工程量清单的说明及投标报价要求
1.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件、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和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数量增加幅度在清单工程数量10%以内的,继续执行原有的合同综合单价;数量增加幅度在清单弄程数量10%以外的增加部分,发包人将扣除综合单价中的管理费后予以结算。
4.所有报价应以人民币币种表示。
5.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颁发后将审查承包人工程量清单单价,如发现有不平衡报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在合同总价不变的条件下,对该工程量清单单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单价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38.2.清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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