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级安全培训教育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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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级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车间级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一、现场危害因素分类
1、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分类;
1.1、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这此因素包括设备、设施缺陷,防护缺陷、电危害、噪声危害、振动危害、电磁辐射、运动危害明火等等。
1.2、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易燃易爆性物质、自燃物质、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等。
1.3、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
主要包括致病微生物,传染病媒介物,致害动物及植物等。
1.4、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主要包括负荷超限期,健康状况异常,从事禁忌作业,心理异常,辨识功能缺陷等。
1.5、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
主要包指挥错误,操作失误,监护失误等
1.6、其他危险有害因素。
2、按照事故类别和起因物分类:
将危险有害因素分为13类
01 物体打击 02 车辆伤害
03 机械伤害 04 起重伤害
05 触电
06 灼烫 07 火灾
08 高处坠落 09 坍塌
010 容器爆炸 011 其它爆炸
012 中毒和窒息 013 其它伤害
3、按职业有害因素分类:
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
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
劳动组织和劳动制度不合理、劳动中紧张度过高、劳动强度过大或安排不当、不良工作体位。
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生产场所设计或安装不符合卫生要求或卫生标准、车间布局不合理、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安全防护。
二、现场作业安全
1、一般安全规定
(1)、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内禁止吸烟;
(2)、危险作业如动火、登高、进入密闭场地等须事先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3)、不准使用天那水等挥发性较强的易燃液体擦试机器设备、工件、衣服;
(4)、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或者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不准进行相关作业,不配戴适当的防护用品,不准接触品;
(5)、未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备及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不准使用;
(6)、停机修理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使用;
(7)、维修、检查设施时,必须执行锁机/挂牌制度;
(8)、不是自已分管或使用的设备,未经主管批准,不准使用;
(9)、检修设备时,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不准将水倒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以免破坏绝缘,造成事故;
(11)、不戴安全帽及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12)、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机件、产品及器材;
(13)、不准在电机的开关、消防器具放置场所及进出口等放置货物;
(14)、不准在机器设备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准在车间堆放油布、废油料及易燃、易爆、易腐蚀之物品;
(15)、不准在焊接作业场所逗留;
(16)、非电工不准乱动电气设备,不准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接驳电源,车间不准使用万能插座;
(17)、在用机器设备的动转部位和危险部位,不准触摸、擦试;
(18)、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不准不停机进行故障处理;
2、几类特殊的现场作业及其安全管理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常需要从事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破土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厂内运输作业、起重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这些作业应特别加强安全监管,制定科学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加以安全防范。
2.1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
指在生产经营场所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动火作业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动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2、高处作业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分为四个等级,2-5米为一级;5-15米为二级;15-30米为三级、30米以上为特殊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由施工方提出申请,经工程部门初审后,到保安部办理。
(4)、《高处作业证》一式二份,作业人员一份,审批单位留一份。
作业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5)、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6)、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8)、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
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9)、遇6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10)、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2.3、破土作业
(1)、破土作业系指在生产厂区、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2)、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破土作业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
(3)、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证。
(4)、作业安全措施
①、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
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消防设施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②、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
③、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④、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⑤、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a、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b、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c、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d、需要进行爆破的。
⑥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
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示牌、警示灯。
⑦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建设单位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⑧在雨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2.4、有限空间作业
1、有限空间
指仅有1~2个人孔即进出口受到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分隔间,或深度大于1.2m封闭或敞口的通风不良空间,分为封闭半封闭设备、地下建(构)筑物和地上建(构)筑物三类。
1.1.封闭半封闭设备
储罐、各类塔器、选粉机、磨机、水泥库、煤灰矿粉库、容器、管道等。
1.2地下建(构)筑物
指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1.3地上建(构)筑物
指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试验场所、烟道等。
1.4无许可有限空间
指不存在任何可能造成职业危害、人员伤亡的有限空间场所。
1.5许可性有限空间
指存在任何可能造成职业危害、人员伤亡的有限空间场所。
此种情况具有如下特点:
空间内的气体,具有危害性。
空间内存在可能导致进入者身体受限的设备、设施;其它公认的严重的安全或健康风险。
1.6有限空间作业
指作业人员进入许可性有限空间的作业。
2、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2.1针对有限空间,生产经营单位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2.2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包括:
2.2.1设备设施与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内外之间相互隔断,导致作业空间通风不畅,照明不良,通讯不畅;
2.2.2活动空间较小,工作场地狭窄,易导致工作人员出入困难,相互联系不便,不利于工作监护和实施施救;
2.2.4湿度和热度较高,作业人员能量消耗大,易于疲劳;
2.2.4存在酸、碱、毒、尘、烟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介质,易引发窒息、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2.2.5存在缺氧或富氧、易燃气体和蒸汽、有毒气体和蒸汽、冒顶、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各种机械伤害等危险有害因素。
3、安全操作程序
3.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3.1.1通风换气
(1)当必须进入缺氧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符合GB8958-2006规定。
凡进行作业时,均应采取机械通风。
(2)作业时,操作人员所需的适宜新风量应为40m4/h~50m4/h。
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良的有限空间,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换气次数不能少于4次/h~5次/h。
通风换气应满足稀释有毒有害物质的需要。
(4)应尽量利用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燃通风为主,必要时应采取机械强制通风。
(4)机械通风可设置岗位局部排风,辅以全面排风。
当操作岗位不固定时,则可采用移动式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
(5)有限空间的吸风口应设置在下部。
当存在与空气密度相同或小于空气密度的污染物时,还应在顶部增设吸风口。
(6)除严重窒息急救时等特殊情况,严禁使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3.1.2电气设备与照明安全
(1)存在可燃性气体的作业场所,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应符合GB4846.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
通用要求》中的有关规定。
实现整体电气防爆和防静电措施。
(2)存在可燃气体的有限空间场所内不允许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设备。
(4)固定照明灯具安装高度距地面2.4m及以下时,宜使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应符合GB/T4805-2008《特低电压限值》中有关规定。
在潮湿地面等场所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其安装高度距地面2.4m及以下时,额定电压不应超过46V。
(4)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密闭舱室等狭窄的工作场所,手持行灯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V。
(4)手提行灯应有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灯泡的金属部分不准外露。
(5)行灯使用的降压变压器,应采用隔离变压器,安全电压应符合GB/T4805中有关规定。
行灯的变压器不准放在锅炉、加热器、水箱等金属容器内和特别潮湿的地方;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并定期检测。
(6)手持电动工具应进行定期检查,并有记录,绝缘电阻应符合GB4484中的有关规定。
3.1.3机械设备安全
(1)机械设备的运动、活动部件都应采用封闭式屏蔽,各种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装置。
(2)机械设备上的局部照明均应使用安全电压。
(3)机械设备上的金属构件均应有牢固可靠的PE线。
(4)设备上附有的梯子、检修平台等,应牢固,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1.4区域警戒与消防
(1)有限空间的坑、井、洼、沟或人孔、通道出入门口应设置防护栏、盖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2)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提醒作业人员引起重视,在有限空间外敞面醒目处,设置警戒区、警戒线、警戒标志。
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4)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封闭、半封闭设备(如油罐、反应塔、储罐、锅炉等)内部作业时,应严密关闭阀门,装好盲板,设置“禁止启动”等警告信息。
(4)存在易燃性因素的场所警戒区内应按设置灭火器材,并保持有效状态;专职安全员和消防员应在警戒区定时巡回检查、监护,并有检查记录。
严禁火种或可燃物落入有限空间。
(5)动力机械设备、工具要放在有限空间的外面,并保持安全的距离以确保气体或烟雾排放时远离潜在的火源。
同时应防止设备的废气或碳氢化合物烟雾影响有限空间作业。
(6)焊接与切割作业时,焊接设备、焊机、切割机具、钢瓶、电缆及其他器具的放置,电弧的辐射及飞溅伤害隔离保护应符合有关规定。
(4)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3.1.5现场应急
(1)应急器材应放置在作业现场。
(2)应急器材应保证应急救援要求。
(4)急救药品应完好、有效。
(4)应急箱应指定专人管理和操作。
3.2安全作业许可证
3.2.1作业前,应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施工作业中涉及到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2.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施工方提出申请,经工程部门初审后,到保安部办理。
保安部终审批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2.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保安部一份;办证人员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进受限空间作业人、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交作业人;作业完毕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要交给施工方存档保存。
2.5、临时用电作业
1、对临时用电管理,由工程部确定人员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并认真作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临时用电设施完好。
2、生产装置上的临时供电设施,在生产装置正常运行期间,不得影响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否则必须停止供电。
3、现场临时供电设施接出的线路、用电设备的安全维护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但接线电工在接线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禁止接线。
工程部要不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否则,立即停止供电。
4、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器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技术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现场临时用电供电设施的停送及现场临时用电安装和拆除,必须由电气专业人员负责操作,严格执行有关的电气安装规范和电气专业安全规程。
6、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高灵敏动作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严禁一台开关接两台及以上的电动设施。
7、临时线架空时,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跨越道路时不得低于5米;不允许用金属管作电线支撑物,地面敷设时应穿管保护;电缆地下敷设时埋地深度不得低于0.4米,且沿线必须设安全标志。
8、室外的临时用电开关需有防雨措施,开关安装离地面不得低于1.4米。
9、在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的场所装设的临时照明,安全电压不得超过12伏,其他场所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46伏。
10、使用临时电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管理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11、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12、临时用电结束后,使用单位及时通知电气车间拆除临时供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如因私自拆除,将酌情给予处罚。
1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认真登记,妥善保管。
14、临时用电到期应及时拆除。
2.6、厂内车辆运输
1、设计应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和货物性质,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合理地组织车流、人流,从设计上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条件。
2、厂内建构筑物、设备和绿化物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和道路的安全限界,并不得妨碍视线。
现有已侵入限界的围墙和各种临时建构筑物必须拆除。
拆除确有困难性建构筑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时应予解决;未解决前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处设置侵限警告标志。
3、制造、改造和改装的运输、装卸设备,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和使用说明书。
4、应建立运输、装卸设备的技术档案,有计划地对运输、装卸设备进行大、中、小修和维修保养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新购、改造、改装和修复后的运输、装卸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试运转,证明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使用。
5、从事运输工作的新工人和代培、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三至六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操作。
机车、机动车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准驾驶。
从事危险品运输、装卸的工人,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两年进行一次训练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准继续操作。
6、从事运输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者,不得继续担任原职工作。
7、工厂应做好运输、装卸作业的防暑、防寒和防滑工作,按规定发给作业人员防护用品。
运输、装卸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
8、经常运输粉尘等有害货物和超限货物时,应使用专用车辆。
9、跨越铁路线路和道路或横穿路基、桥梁敷设电线、管道等设施时,必须事先经工厂总图管理和运输部门同意。
10、在铁路线路附近施工或检修时,应事先通知运输部门,并作好防护设施,所用的器具、材料的堆放,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2.7、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1、起重机械一定要实行定人定机的岗位责任制,起重司机在工作中要做到“三好”、“四会”。
三好:
管好、用好、养好
四会:
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2、交接班检查维护的内容和顺序:
A、从交接班记录和交接人了解前一班的工作情况,上班发生过故障或其他不正常情况。
B、把空钩起升到上限位置,不要靠近地面。
C、把起重机开到指定的停车点,起重机不要停在热辐射源的上方,以防热辐射对大梁的影响而增加挠度
D、把起重机小车停在操作室一旁,不要停在大梁跨中,否则增加大梁的挠度
E、把各控制器调到零位,断开闸刀开关、切断总电源,不允许带电进行检查。
F、检查常用工具与易损件的完好情况。
G、检查设备机械部分、电气部分是否完好,介绍设备故障及本班运行情况。
H、检查制动器是否完好,作用是否灵活可靠。
销、轴、连接板、制动带是否磨损过限,制动电磁铁是否接触良好。
I、检查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情况,有无窜槽和重叠,压板螺丝是否有松动等。
对吊运熔化金属的起重机应着重检查起升机构制动器和钢丝绳有无损坏。
J、检查大、小车集电器滑块在滑线上的接触情况。
K、上述情况检查完好后回到司机室,检查各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是否良好。
注意在检查中发现缺油情况应进行加油润滑。
L、检查完后,合上闸刀开关,进行空负荷试车,试车前应观察轨道上有无行人或障碍物,并发出信号。
M、开动大、小车和起升各运动机构,注意检查各安全装置、限位器等是否良好,各运动机构的声响和工作是否正常,各控制器和制动器是否灵活可靠。
只有经检查和试车确认起重机状态良好后,才可正式工作。
3、交接班检查维护、例行保养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A、接班前要穿戴好防护用品,认真开好班前安全教育会。
B、交接班时,应把车停在登车梯子处。
司机上、下梯子时不准奔跑,手中不准拿东西,工具等物应放在工具袋内。
C、不准在主梁上行走,更不准在主梁上跨越。
D、禁止带电检查和维修。
E、用拖把清扫车上的油污、灰尘时,不准站在主梁上,以防用力过猛发生滑倒事故。
F、检查和观察控制器时,必须切断电源。
操作控制器前,必须把保护罩盖上。
4、起重机的操作安全:
A、吊运较重物件时,应做起落试验,将重物吊离地面0.5m左右再停车、下降(不落地)。
以检查制动器的作用是否良好。
B、吊运重量小于或等于额定重量的50%的物件时,操纵大车、小车和起升三个机构的手把中,可以任意开动其中的两个,但不能三个手把同时开动。
吊运重量大于额定起重量的50%的物件时,只准一个机构一个机构地开动。
C、吊运重大、长大、零散的物件以及熔化金属或需起升较高的物件时,应缓慢运行。
D、吊运重物时,必须高于被越过物件0.5m,吊运物件行驶方向下部有人时,应发出音响信号,以示避开。
如人员一时不能离开,应停车等待,严禁吊运物件从人头上或重要设备上越过。
不准在被吊运物件上再挂放其他的物件,更不允许以在吊运物件上站人的方法来达到平衡吊运;不准击打被吊运物件;严禁在被吊运物件上施行焊接作业。
E、司机应按指挥人员的信号操作,当指挥人员的信号与司机意见不一致时,应发出询问信号,在确认信号与指挥意图一致时才能开车,严禁随意开车。
F、在有多人工作的情况下,司机应服从专人指挥。
在起吊和运行中,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时,司机均应立即执行。
G、司机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做到:
钢丝绳不合格不吊;捆绑不牢不吊;工作物上有人不吊;超过额定负荷不吊;信号不明不吊;重量不明(估计超过额定负荷)的物件不吊;工作物埋在地下不吊;起重机发生故障不吊;具有爆炸性物吕不吊;钢(铁)水包装得过满不吊;斜拉不吊。
H、吊物件时,要保持钢丝绳的垂直,翻活时,不准有大于5度的斜拉斜吊,不准以起重机作牵引和卷扬使用。
I、司机室内严禁明火取暖,禁止地面向起重机上或从起重机上向地面抛扔物品,禁止在运行中检修起重机;禁止在吊有物件的情况下调整制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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