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奖罚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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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奖罚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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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奖罚细则
工程管理奖罚细则
一、总则
1.1为加强项目工程的施工管理,增强各岗位人员的责任心,提高各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责任心,减少工作失误;保证本项目工程按质、按期、安全顺利完成。
经业主、监理、承包商、分包商四方协商讨论制定本工程管理奖罚细则,以便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相互监督、检查共同信守。
1.2以本细则为准绳,但凡违反的均由业主出具工程罚款单,被罚者在收到罚款单一周内将问题整改完成;否则将在当期支付工程款中予以加倍扣除。
凡受到奖励的,由监理在工程例会上提出,四方讨论确定后,由业主出具书面奖励文件。
1.3罚款单经业主发出后,即视为有效,分包商同意罚款从当期支付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1.4本《奖罚细则》适用于分包商,其实施不影响分包合同的执行。
二、管理制度
2.1业主、监理和承包商所发出文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对拒收者将处以500元罚款(合同中另有规定除外)。
如对所发文件内容持有异议,可在48小时内以书面函件反馈发文单位,否则视为默认。
2.2工程例会确定在每周四上午9:
30在业主会议室举行,特殊情况由监理另行通知改期,其他各专题会议以临时通知为准。
各方与会人员,未经会议主持人许可,不得迟到、早退、缺席(迟到、早退以超出5分钟为限),违反者每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50元/人,缺席一次罚款100元/人。
每周工程例会分包商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并在会前提交详细的本周工作总结及下周工作计划报承包商、监理和业主,未按时报送的每次罚款500元。
2.3管理人员配置
2.3.1本项目分包商的项目经理,必须保证常驻在本工地现场;本项目须同时配备合格的项目副经理、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档案资料负责人、材料负责人等,必须分工明确,专人专职,责任明确。
本项目在竣工交付前,上述主要管理人员不得精简或空缺。
2.3.2本项目分包商管理人员名单在合同签订前应报业主、监理和承包商,经考察认可后才能正式上岗。
对施工过程中,业主、监理和承包商认为不称职的管理人员,业主、监理和承包商有权提出人员调整要求,分包商应在一周内更换新的管理人员,并经业主、监理和承包商认可同意。
如果分包商不执行业主、监理和承包商的指令,业主、监理和承包商有权对分包商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20000元/人.次,并勒令限时完成管理人员调整。
2.3.3分包商管理人员确定后,未经业主同意,分包商不得擅自抽调已确定的管理人员到其他工地或公司。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业主有权对分包商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20000元/人.次。
2.3.4分包商管理人员确定后,因个人原因辞职、离职,分包商应在一周内补充合格的管理人员上岗。
如果缺岗一周以上,业主有权对分包商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20000元/人.次。
2.4分包商需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对于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分包商应优先用于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
因为分包商原因造成的劳资纠纷,其后果为:
工期延误、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媒体曝光、政府主管部门处罚、工人向政府或业主申拆(或其他过激、不当行为)、对业主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分包商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以及每次向业主支付违约金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
如果业主认为分包商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事端,或不能立即消除负面影响,业主有权直接界入,相关费用由分包商承担,另增加50%违约金,该费用从支付给分包商的工程款中扣除,无需事先争得分包商同意。
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3.1安全管理
3.1.1分包商在工程开工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且要常驻施工现场)。
监理和承包商负责对分包商进行审查,每有一项不完整或未落实到位,罚款500元。
3.1.2凡进入正在施工现场的人员均必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如有未佩戴安全帽者罚款50元/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者罚款10元/人。
同时,对分包商分管的专业安全员按人数予以10元/人次罚款。
管理人员必须佩带身份工牌,未带的每人次罚款20元。
3.1.3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和串岗,如有发现予以50元/人次罚款;机械应有的防护措施应安装到位,用电禁止乱拉、乱拽,接线必须符合要求,否则处以200-500元罚款。
3.1.4高空作业如无围护时,应系好安全带,每一人次未系者罚款100元,高处作业严禁向下抛杂物,每有一次罚款500元。
3.1.5安全防火措施应完备,各加工棚及各楼层均需配置合格的灭火器,使用明火一定要申报,有一项未做到罚款200~500元。
3.1.6安全资料应齐全,每次检查出有缺漏罚款200元。
3.1.7加强安全教育,杜绝重大安全事故。
发生安全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款1万元,每重伤1人罚款5000元,每轻伤1人罚款1000元。
3.2文明施工管理
3.2.1各加工棚搭设应符合要求,并进行编号标牌,棚内地坪需硬化且保持整洁,安全保护设施应到位,每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3.2.2材料应堆放整齐。
各类材料堆放地坪应有硬化处理,砂、石、石灰膏、水泥等应有专门的围场;水泥、砌块应架空堆放,并有覆盖设施;材料标识牌应醒目、准确、内容属实,每有一样材料堆放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3.2.3场内垃圾应有堆场,垃圾的堆场应分类,并应及时外运,严禁随处乱扔垃圾。
施工人员着装整齐,现场不能随处大小便,特别是已建房屋内更是严禁;垃圾乱扔、堆放不齐的罚款200元/处;在施工房屋中,随地大便罚款200元/处,随地小便50元/处。
四、工程质量管理
4.1材料进场必须认真组织验收,应复试的及时取样送检,凡未报监理审查验收同意使用的材料一律不得使用在本工程上,否则除进行返工处理外,还要处以1000元/种的罚款。
4.2材料、施工工艺等分包商不得擅自变更,未经设计院、业主、监理同意,分包商自行变更施工的,业主有权对分包商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10000元/次,并勒令分包商整改恢复。
4.3各分部、分项工程及检验每批必须及时报请监理验收,凡未报监理验收的除以不合格工程予以返工处理外,每次还需罚款1000元。
监理通知要求进行整改的工作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整改,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文件予以说明。
否则,每次将予以1000元罚款。
4.4对各分项工程中,凡已经指出进行整改的问题不得反复出现,每反复一次即处罚400元。
4.5各分部分项工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停工整改,整改后经设计院、业主、监理和承包商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道施工。
同时业主、监理有权对分包商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10000元/次。
4.6施工质量应保证各分部分项工程一次成形合格,一次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必须停工整改,同时业主、监理有权对分包商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次。
4.7分包商应配合承包商、业主完成交房手续,小业主收楼时应配齐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如果相关人员缺岗,业主有权对分包商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次;维修不及时,业主有权对分包商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次;发生小业主质量投诉的,业主有权对分包商处以罚款人民币100-500元/次。
五、进度管理
5.1对于业主指示完成的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分包商必须按时完成。
由于分包商原因,造成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拖延,影响了工程总计划的,或影响承包商、其他分包商施工的,业主给予分包商合同拖延工程量造价1%(但不少于2000元)的罚款(合同中另有规定除外)。
5.2由于分包商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导致监理工程师延期服务,延期服务费由分包商承担。
若造成业主被他人索赔时,业主保留向分包商索赔的权利。
5.3关键工期的考核依据为分包商合同承诺的合同节点工期,以及经监理和业主批准的分包商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详细施工计划。
六、承包商其他要求
1、分包商严格执行施工区域出入登记制度。
承包商统一配置现场施工区域出入登记设备,由项目部劳务专职管理员负责、安保人员配合,协助分包商现场劳务管理员对出入施工区域的分包作业人员进行刷卡登记;分包商项目负责人、作业班长必须对出入登记信息予以确认并予以记录
2、规范用工管理
2.1.1分包商在本工程中使用的作业人员必须符合承包商的作业人员准入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分包商作业人员与分包商存在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
2、分包商作业人员健康证、上岗证、安全证三证齐全、有效。
3、按承包商要求完成信息登录。
分包商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后3天内须完成信息登录,10天内完成承包商要求的各项培训、体检等工作,否则承包商有权作清退处理。
2.1.2分包商必须配项目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并根据工程规模、类型等配强配齐项目其他管理人员,分包商施工人员到位后,按承包商的规定要求组织施工,在项目尚未完成之前不得随意调动人员、设备,要保持施工人员、设备相对稳定,遇特殊情况须经承包商同意,如未获同意擅自撤离施工现场,视为分包商单方面中止合同,并由分包商承担法律责任。
2.1.3分包商按承包商规定统一作业人员制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劳防用品)。
分包商职工必须遵守承包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生赌博、打架等违纪行为,如发生此类事件,则造成一切后果由分包商承担,且分包商在本工程中不得使用18周岁以下的务工人员,使用超过55周岁作业人员的必须事先报承包商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
严禁职工家属、小孩借住工地宿舍或生活区域内各住处,违反规定每人次罚款500~5000元,造成的后果均由分包商负责。
2.1.4分包商在本工程的所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该证书须经项目安全员验收合格)。
分包商用工必须遵守上海市有关规定,否则由此发生的安全、质量等事故和非法用工罚款由分包商自理,承包商概不负责。
分包商应保障并持续保障承包商不承担上述损害赔偿以及相关的一切责任;
2.1.5分包商应指派专职用工管理员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综合管理,未按承包商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的每脱岗一天处1000元罚款。
2.1.6施工人员进场前,分包商必须按承包商规定要求先报《从业人员花名册登记表》,分包商专职用工管理员应积极配合承包商做好新进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登录的相关工作,未登录人员不得进入公司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活动。
所有务工人员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健康证、上岗资格证书或特殊工种操作证、安全生产培训证,务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办理和佩带项目出入证(IC卡)。
人员进出如有变动,必须于当日申报,并在名册上及时调整。
分包负责人必须确保IC卡发放到分包作业人员个人,遗失补办按每张30元向分包负责人收取费用。
2.1.10分包商做好自有管理人员的持证培训工作,并积极参加承包商组织的各类持证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
2.2施工管理
分包商承诺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目标按承包商要求执行。
并达到承包商一体化的管理要求。
服从承包商的管理,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劳动力调配、安全及职工生活安排等事项的具体管理。
并配合承包商做好场地平整工作及协调本工程有关的政府部门和周边居民的关系,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2.1对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劳务向承包商负责,未经承包商授权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发生工作上的联系。
全部施工任务必须组织自有力量完成,严禁转包和再分包;
2.2.2参与承包商或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技术交底;严格按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国家及当地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精心施工;
2.2.3遵守国家、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及承包商下发的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所规定的各项手续。
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接受承包商、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与现场各单位搞好协调配合;
2.2.4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商要严格执行承包商质量、安全、综合治理和防火、环保、施工现场标准化等管理规定,分包商如违反规定,承包商有权对分包商进行罚款,直至终止合同,损失的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2.2.5贯彻先订合同再施工的原则。
在未签订合同前或合同范围外,分包商不得擅自组织安排施工,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商负责。
2.2.6如因分包商施工不善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其损失应由分包商负责。
2.2.7分包商应保证工程连续施工,如有项目在节假日(春节)期间必须连续施工的,分包商应及时做好用工计划,确保工程进度、避免增加额外费用;
2.2.8根据承包商的指示,组织完成施工劳务的有关技术措施的编制,报承包商批准后严格实施;
2.2.9根据承包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进度计划要求,一周内提交主要工序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每月提交下期劳务施工计划、材料需求计划确保总工期的要求;
2.2.10对承包商的指令(口头的或书面的)应按要求迅速执行,如因分包商行动迟缓造成建设单位的投诉,分包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处罚,当收到承包商催促执行的书面通知后分包商仍未执行,承包商可另聘他人执行,并将发生的费用从应付分包商当月的款项中扣除;
2.2.11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及地下文物的保护工作,如因分包商原因造成损坏,分包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罚款)。
暂停施工期间对所涉施工部位妥善进行保护,相关费用再行协商;
2.2.12确保工作面及施工现场的整洁。
不损坏结构施工期间洞口、临边安全防护,达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要求;
2.2.13每天施工完毕后,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场容标化达到验收标准;
2.2.14工程完工后,清理所做工程项目的标志、污斑、指印和其他油污和脏物,清运自用工具、机械和设备,达到交工前的清理标准;
2.2.15交工前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工作,并负责修复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坏。
参与交工验收,并负责交工验收时提出的存在缺陷进行无偿的修理,直至达到交工验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2.2.16工程结算书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承包商项目经理部。
报送结算的同时,要将相关的资料一并附上,由于资料不全造成结算缺项漏项后果自负;
2.2.17除本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2.2.18分包商必须同时履行以下条款:
2.2.19凡建设单位对承包商(总包方)的要求和承包商(总包方)对建设单位工期、质量、安全标化方面的承诺将同样视作承包商对分包商的要求和分包商对承包商的承诺;
2.3、安全施工
2.3.1、本合同必须与《建筑安装施工安全生产协议》同时签订方生效,否则本合同无效;
2.3.2、分包商必须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教育,进入现场应严格遵守一切安全操作规定,做好安全预防措施;
2.3.3、分包商在施工中如违章作业,由此造成伤亡和一切经济损失由分包商自负,承包商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义务;
2.3.4、在施工期间,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如发生工伤事故,承包商有协助紧急抢救的义务,对其善后处理由伤亡职工所属的单位全面负责,所涉费用由分包商解决;
2.3.5、分包商应加强所属人员的教育,加强人工费分配管理,避免劳务纠纷的发生,及时处理纠纷的苗子,特别是应该严格遵守政府的有关劳动法规;
2.3.6、承包商、分包商应共同遵守政府、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分包商应遵守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承包商关于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指挥;
2.3.7、分包商应指派专职安全员对合同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在现场进行旁站式的安全监督和控制,未按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的每脱岗一天处1000元罚金;
2.3.8、分包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为操作人员配置必要的劳防用品。
电焊工及辅助人员,必须穿置合格的帆布衣裤,麂皮手套,绝缘胶鞋,防尘面罩等。
配合起重吊运的司索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起重指挥人员的共同交底,服从安全指令和指挥。
分包商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统一项目出入证。
如果分包商违反本条款,承包商有权责令整改或承包商代为配置,由此发生的费用承包商在分包商劳务费中扣除;
2.3.9、分包商进场施工前应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本专业工程危险源清单,并以书面形式制定对应的措施;
2.3.10、分包商应保证在履行合同时不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如果发生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亡的,承包商有权依据安全生产奖罚制度进行处罚,并在分包商工程费中扣除。
(1)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处分包商5万元罚款。
(2)每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处分包商5万元罚款,并由分包商承担所有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4安全防护
2.4.1分包商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承包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商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另行约定;
2.4.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分包商应在施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商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另行约定;
2.4.3分包商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分包商提供使用计划,经承包商批准后,由承包商负责供应,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2.4.4分包商应严格按照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及有关规程进行施工,对于妨碍正常施工所必须拆除的围栏、照明、文明施工等设施在拆除后应采取临时安全保护措施后方能施工,在施工完毕后应立即恢复拆除的原有设施,若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等,由分包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
2.4.5分包商宿舍内安装36V低压电线。
严禁在宿舍内乱拉乱拖电线,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炒锅。
一经发现,没收设备并罚款1000元/只。
2.4.6分包商承包范围内已完工未交付承包商之前,分包商应负责已完工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商自觉予以修复。
2.4.7认真贯彻市建委、市劳动局一九八五年一月—十四日发布《上海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订规定》及沪公发(2002)399号《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分包商必须对自有职工加强安全知识教育,配备专职安全员执行和遵守承包商的一切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接受承包商的监督检查,并负有整改的责任,具体安全条款另见安全协议书。
2.5、文明标化
2.5.1、分包商应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环卫、消防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及承包商的有关管理制度,确保现场管理达标;
2.5.2、分包商应严格按照承包商有关工地标识的要求,不得自行使用工地标识;
2.5.3、分包商文明施工、工地标化达不到要求,应根据承包商或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接受相应的处罚,并承担责任。
2.5.4、分包商承诺,在履约过程中满足承包商绿色施工(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的相关要求,包括:
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境保护等相关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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