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违章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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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违章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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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违章实施细则
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1总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强化遵章守纪意识,营造规范的作业氛围,以“零违章”确保“零事故”,争创“无违章企业”,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能控”。
1.2反违章是企业全员性的工作,人人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人人要积极查禁违章。
1.3加强反违章管理,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的思想,是企业安全管理采取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重要手段。
1.4要实事求是地分析违章行为,对各类违章要象对待事故一样,做到违章原因不清楚不放过、违章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1.5对违章行为要进行教育、曝光、处理、整改。
对违章的处罚是企业全员进行安全教育的一种形式,是加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方法。
1.6判定违章的依据是电力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下发的《反违章管理办法》、《无违章企业标准》、《无违章个人标准》及违章示例。
2组织领导
2.1为加强反违章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反违章领导小组。
2.2反违章领导小组的职责:
2.2.1负责全公司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带头查禁违章。
2.2.2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标准、奖惩办法。
2.2.3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需用的人、财、物。
2.2.4协调解决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2.5检查各部室、中心(公司)、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
2.2.6监督各级生产管理干部,杜绝作业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
2.2.7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检查和复查。
2.2.8讨论反违章工作的重大奖惩事项。
2.3反违章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安监部。
2.4各部室、中心(公司)、供电所要成立相应的反违章工作小组,负责各部室、中心(公司)、供电所的反违章工作。
组长必须由各部室、中心(公司)、供电所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
各部室、中心(公司)供电所副职、安全员、班长、专工为本单位的反违章专查人。
各部室、中心(公司)供电所反违章工作小组名单及工作分工情况报安监部备案。
2.5各部室、中心(公司)、供电所反违章工作小组的职责:
2.5.1负责本单位反违章的具体工作,带头查禁违章。
2.5.2负责组织制定或修改本单位反违章的有关办法。
2.5.3对本单位发生的各类违章,按公司反违章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处罚,并在曝光栏予以曝光。
曝光栏要设在本单位主要通行道处,使全体职工都能看到,并长期固定,不得挪作它用。
2.5.4对本单位自查出的装置性违章,负责组织消除,对公司查出的装置性违章,要按整改时间消除。
对难以消除的要及时反映,说明原因,制订整改计划和措施,对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老虎口”必须制定出具体可操作性的安全措施,批准后实施。
2.5.5每月30日本单位查处的违章情况报公司安监部,建好违章档案。
2.5.6每周组织一次对班组反违章情况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停电检修及施工现场按到位标准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违章,有效地杜绝各类违章的发生。
2.5.7讨论本单位反违章的奖惩,对重大奖惩项目负责组织提报公司反违章工作办公室,由公司确定奖惩。
3违章分类及管理
3.1违章分为四类:
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3.2对发现的各类违章,都要按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
3.3各单位都要设立违章曝光栏,张贴对违章者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所违反规程的条款。
(1)违章曝光栏的位置应设在该单位、车间每个职工都能看到的地方;
(2)违章者的姓名和处罚决定应书面公布。
各级领导要树立“爱护职工、保护职工”的观念,教育职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3.4反作业性违章
3.4.1作业性违章:
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所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3.4.2各级领导要树立“爱护职工、保护职工”的观念,教育职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1)加强正反两方面的安全教育,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如举办安全讲座、安全演讲比赛、安全知识竞赛等进行正面教育,同时采用事故案例、违章者的现身说法等进行形象生动的安全教育,使职工认清违章一害自己、二害家庭、三害集体,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2)经常发动群众揭、摆、查,自下而上地指出作业性违章的各种表现;
3)各级领导要了解掌握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及时进行教育和监督。
3.4.3反作业性违章要实行分层负责,分层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每一层都有人负责。
1)工作负责人(小组负责人)、施工班组负责人、安全监督员、操作监护人、设计、调试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
2)班组长负责对班组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
3)车间(中心、公司、供电所)主任(所长)、副主任(副所长),专工、安监员对本车间(中心、公司、供电所)的违章进行查禁和考核,每天应对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班组长进行考核;
4)生技、安监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3.4.4各级人员发现作业性违章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对严重违章者都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3.5反装置性违章
3.5.1装置性违章:
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3.5.2各级技术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有关规范标准,制定出各种工作的安全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使反装置性违章有章可循。
安监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和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3.5.3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订货、施工、调试、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的装置性违章。
3.5.4查禁装置性违章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和安监人员的安全职责。
1)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施工工器具和设备、脚手架等是否满足了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2)各级安监人员主要履行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3.5.5由技术部门牵头、安监部门监督并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性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
3.5.6装置性违章的消除
1)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责任部门在接到通知单(备忘录)后,立即组织消除;
2)一般性装置性违章由生技部门在月度计划中安排消除;
3)需要花费较大财力、物力或需要变更设备布置的装置性违章,列入年度计划消除;
4)在特殊条件下,不能满足规程要求的装置性违章,因设备结构、布置难以消除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技术部门提出装置性违章确实无法整改的技术论证分析报告,分管经理批准;针对存在的装置性违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编入有关规程制度,把它列为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虎口”。
措施报公司专业分管部门、抄报安监部备案。
3.6反指挥性违章
3.6.1指挥性违章:
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3.6.2查禁指挥性违章的责任:
1)查禁指挥性违章,安全保证体系与安全监督体系人人有责;
2)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时必须立即制止;
3)任何人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时,必须抵制并越级报告;
4)监察、劳资、工会等部门要经常搜集群众对违章指挥的反映并在反违章领导小组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并监督处罚的执行。
3.7反管理性违章
3.7.1管理性违章:
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3.7.2反管理性违章的责任:
1)设计、物资、施工、生产单位要建立以生产副经理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岗位工作标准和责任,定期检查每个管理岗位工作质量,及时查禁管理性违章;
2)制定管理岗位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
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
3)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查禁管理性违章和考核。
4违章考核
4.1违章处罚原则
4.1.1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要同样重视,都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4.1.2作业性违章的责任人主要是违章者本人;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人主要是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分管领导。
有了措施,领导不予以安排消除的装置性违章就可能演变成指挥性违章。
指挥性违章的责任人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应负相应的责任。
管理性违章责任人主要是生产、技术管理人员。
4.1.3查禁违章工作以自查为主,发现违章应及时纠正。
对未查出的违章被上一级人员发现,考核下一级责任人员和安监人员。
对违章行为进行分级处罚:
班组长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车间(中心、公司、供电所)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违章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公司有关部门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违章者所在车间(中心、公司、供电所)负责人;公司领导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和违章者所在车间负责人,并联责分管部门负责人。
4.1.4按规定到位监督、检查、监护人员对发生的违章现象制止不力也应负有相应责任。
4.1.5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都是查禁违章的主体。
全体职工都要积极查禁违章,鼓励自查自纠和工作班成员之间、领导干部和职工之间的互相监督。
4.1.6因违章导致事故者按《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或《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事故中人员的各种违章行为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4.1.7对临时工及外包工的违章处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临时工及外包工违章联责处罚使用该临时工及外包工的单位和单位指派的工作负责人。
4.2违章处罚
4.2.1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虽未造成事故,但违章性质严重,且对安全工作以及社会造成重大影响者。
1)主要责任者按4.2.10规定处罚;
2)次要责任者处2000元罚款;
3)班组第一责任人(专工)处1000元罚款;
4)车间(部门)第一责任人以及分管的副职处600元罚款;
5)所在单位的关联违章责任人员处300元罚款。
4.2.2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虽未造成事故,但对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
1)主要责任者处2000元罚款;
2)次要责任者处1000元罚款;
3)班组第一责任人(专工)处600元罚款;
4)车间(部门)第一责任人以及分管的副职处300元罚款;
5)所在单位的关联违章人员均处200元罚款。
4.2.3事故过程中涉及的其它违章行为,对违章者处500~1000元罚款。
事故的有关责任人按《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4.2.4其他违章
1)其它违章每次处不少于200元罚款;
2)车间、班组自行查处违章可适当降低处罚金额,每次不少于100元罚款。
公司不重复处罚,但必须报安监部;
3)违章联责人员每次处不少于50元罚款或视情况处以与违章者相同的罚款。
4.2.5对各类违章,当月本人第一次发生,按违章处罚标准中所列的金额处罚,如当月本人重复发生,应加倍处罚。
4.2.6对公司查出的装置性违章,公司对部室、中心(公司)、供电所下达“安全监察通知单”,按200元及以上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并在曝光栏曝光。
4.2.7反指挥性违章,实行层层监督,分层考核,下一级监督上一级,上一级考核下一级,对上一级发出的违章指挥由下一级直接向违章指挥者的上级报告,并由上一级对违章指挥者本人进行处罚。
每发生一次指挥性违章,对指挥者处以500元及以上罚款。
如本人当月重复发生指挥性违章,加倍处罚。
4.2.8发生管理性违章对主要责任人和部门领导分别处以500元及以上罚款。
4.2.9严重的违章行为,要根据情况对其进行短期离岗培训。
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培训时间5天以上,经考试合格后恢复工作。
离岗培训期间停发岗位工资及奖金。
离岗培训仍不能满足岗位技能要求的人员,要调整岗位。
4.2.10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违章者降岗级1~3级处罚。
降岗级一般为6~12个月。
若降级期间无违章行为,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恢复岗级。
(一)违章性质严重,行为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累计超过两次因违章离岗培训者;
(三)一年内超过三次违章受到处罚者(不含联责处罚)。
4.2.11违章降岗级处罚期间,仍有违章行为者给予内部待岗处理。
内部待岗一般为一年。
5奖励
5.1发现、制止或抵御违章,直接避免了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发生者,由本部门写出书面材料,报公司反违章工作办公室,经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批准,给予1000元及以上奖励。
5.2对纠正和制止了管理干部违章的人员,给予300~1000元奖励;
5.3对制止或抵制违章指挥的人员,给予奖励200~1000元;对制止或抵制违章指挥人员,给予与被罚款人员数额加倍的奖励,并予表彰。
5.4车间、班组间职工相互监督,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者、给予200元以上奖励。
5.5有关奖惩的其他未尽事宜,由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决定执行。
6常见典型违章示例
6.1防触电类
6.1.1作业性违章。
下列条款为严重违章,违反其一者罚款200~400元。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4)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5)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6)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7)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8)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参加检修工作,不进行监护或离开检修现场不指定代理人;
(9)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0)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11)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12)线路停电检修,未在工作地段两端装设完接地线就开始工作;
(13)在平行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线路上工作,没有设专人监护;
(14)线路登杆不核对名称、杆号、色标;
(15)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16)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17)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18)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
(19)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20)未经批准解除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私自解除防误闭锁装置和使用万能钥匙进行解锁。
6.1.2装置性违章。
下列条款为一般违章,违反其一者罚款50~100元。
(1)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未装设触电保安器或1:
1安全电压隔离变压器;
(3)现场低压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
(4)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5)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6)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7)高架吊车轨道接零后未做重复接地;
(8)开关设备未使用双重编号;
(9)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10)线路杆塔无编号、名称;
(11)平行或同杆(塔)架设多回路线路无色标;
(12)公用配电架、配电室缺少安全警示牌;
(13)照明外线对地距离不足;
(14)线路防护区内未按规定清障;
(15)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6.2防高处坠落类
6.2.1作业性违章
下列条款违反其一者罚款100~200元。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
(2)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3)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休息或倚坐栏杆;
(4)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5)搭乘载货吊笼;
(6)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7)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8)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9)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0)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1)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或进行水上运输、露天吊装、组立杆塔、放紧线等作业;
(12)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杆塔的拉线;
(13)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
(14)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5)穿破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16)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6.2.2装置性违章
下列条款违反其一者罚款100~200元。
(1)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2)设备、电缆沟、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3)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4)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5)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足;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6)电杆的脚钉爬梯不全、不牢固;
(7)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8)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6.3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6.3.1作业性违章
下列条款违反其一者罚款50~100元。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
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5)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6)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8)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10)擅自跨越警戒线;
(11)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12)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13)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4)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15)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6)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17)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18)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19)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0)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1)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
6.3.2装置性违章违反其一者罚款50~100元。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3)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6)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7)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6.4防火防爆类。
6.4.1作业性违章
下列条款违反其一者罚款100~200元。
(1)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3)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4)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5)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8)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9)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
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10)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1)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12)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3)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14)在易燃、易爆区,工作人员不掌握相应的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
6.4.2装置性违章
下列条款,违反其一者罚款100~200元。
(1)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3)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
(4)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5)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无防护罩;
(6)调度、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
(7)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6.5交通及车辆伤害。
下列违章扣罚50~100元。
(1)机动车号牌不全。
(2)车辆不定期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继续行驶。
6.6指挥性违章事例。
发生下列违章行为扣罚200~400元。
(1)指挥操作人员违反安规无票操作或使用有错误操作程序的操作票进行操作。
(2)指挥检修人员违反安规规定无票作业或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3)指挥工作人员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4)指挥工作人员在按现场规定应设专人监护的工作,未设监护人就进行工作;或当监护人临时离去时,监护人未指定胜任的人员代替监护。
(5)指挥违反上级规定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证上岗的工种在未取得合格证书前就上岗作业。
(6)指挥民工、临时工和新学员,在未实施安全教育,未交待安全事项,没有合格监护人的情况下就进行生产现场工作。
(7)指挥工作人员使用未经定期试验合格的电气工器具和带电作业工具进行作业。
(8)指挥工作人员使用不合格的登高工具、起重器具进行作业。
(9)指示工作人员操作存有严重缺陷的机器、设备和机动车辆。
(10)变电站设备停电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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