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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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矿技术操作规程》等国家技术政策、质量标准及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煤矿生产建设服务,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是对煤矿企业日常生产活动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与控制,是和煤矿生产密切相关的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技术管理是煤矿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第二节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矿长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矿成立生产技术管理委员会,矿长任主任委员,总工程师任副主任委员,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为委员,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负责生产技术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1)设计人和规程编写者的职责:
了解掌握现场情况、施工条件,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工种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编写,内容齐全,依据充分,符合现场实际,可操作性强。
现场条件发生变化、作业方式发生改变的,必须及时编写补充措施,对规程内容负主要责任。
(2)施工负责人:
对规程的执行全面负责,不执行规程或执行有偏差,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3)生产技术(通防、地测)科对以下内容负责:
①规程的系统性。
②内容是否齐全。
③依据是否充分。
④工艺是否合理,包括计算是否合理,理论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
⑤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文件要求。
⑥是否符合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因以上内容缺失、不全不细、不符合要求出现事故的,审签者负主要责任。
(4)机电技术(综机)科对以下内容负责:
①作业程序是否合理。
②依据是否充分。
③是否符合机电设计要求。
④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的规定。
⑤内容是否齐全。
因以上内容缺失、不细不全、不符合要求出现事故的,签审者负主要责任。
(5)通防部门对以下内容负责:
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束管监测系统是否齐全。
②风量计算是否合理,风机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③瓦检要求是否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④通风系统是否合理。
因以上内容缺失、不细不全、不符合要求出现事故的,审签者负主要责任。
(6)安全监察科对以下内容负责:
①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合理、全面。
②操作程序的安全可靠性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的规定。
③安全设施是否按规定布置。
因以上内容不细、不全、不符合规定要求发生事故的,审签者负主要责任。
(7)总工程师对规程的审批负全面责任,对因规程规定的不细不全、依据不充分,审签把关不严造成的重、特大或恶性事故负主要责任。
(8)矿长对有关文件、法规规定必须审签的规程负全面责任,对因规程规定的不细不全、依据不充分,造成重、特大或恶性事故,负主要责任。
(9)其他有关审签人员,在职能范围内负相应责任。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围绕安全生产积极开展技术工作,树立科技兴企、科技兴安思想,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
必须明确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的职责、权限。
各级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和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生产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技术人员要不断创新,积极钻研业务,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针对我矿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为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尽职尽责,多作贡献。
第八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单项工程施工设计及各类施工措施是煤矿生产活动中的法规性文件,是加强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强化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兑现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依据
第九条矿井设计、作业规程、单项工程施工设计及施工措施的编制,都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矿技术操作规程》等技术政策、质量标准及上级颁发的各种技术要求、安全规定为依据。
第十条矿井单项工程施工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在编制前都必须首先编制地质说明书,并以批准的地质说明书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第十一条矿井单项工程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各项施工措施的编制,必须以批准矿井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地质说明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各项工程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在编制时应尽量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和先进的设备、材料,采掘作业规程中选定的支护方式要以矿压观测资料为依据。
编制前,还必须参照相同地质条件开采区域的生产实践,并广泛征求有实践经验的管理、技术、安监人员和老工人的意见,以确保所编制的设计、规程和措施能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安全上可靠、操作上可行。
第十三条矿研究决定的工程项目或计划内的工程,允许编写规程措施;例外工程必须先预算,经审批后再编写施工方案及措施。
第四节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范围
第十四条各类矿井设计的编制范围及要求,依据《煤炭工业设计规范》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掘进施工所需规程、措施的编制范围:
(1)所有的掘进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在编制前,除必须以已批准的矿井单项工程设计、矿井延深采区开拓工程设计、综采工作面布置方案等其他专项工程设计作为依据外,立井、斜井(包括为水平服务的暗斜井)、平硐、矿井总回风道、井底车场及大型机电硐室,以及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其他井巷工程,还必须先编制单项工程施工设计、报上级部门(矿业集团)批准后,再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
(2)下列井巷工程施工时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①立井、斜井(包括延深暗斜井)、运输大巷、风道总回风道、井底车场及硐室。
②采区上、下山及人行道(皮带道)、专用回风道。
③采区回采工作面的皮带巷及轨道巷(同一回采工作面的其他巷道可以汇编在其中一个作业规程内)。
④总长度超过200m的水仓泵房。
(3)下列井巷工程编制施工措施,不编制作业规程:
①长度100m以下的顺槽和总长度200m以下的泵房、水仓。
②因地质条件变化、原掘进作业规程未包括的小区域运输巷、联络巷、风道及其他巷道。
③各种大型机电硐室(水平和采区的40kW以上绞车硐室、安装100kW以上水泵的泵房、压风机房、高压配电房、整流硐室、火药发放硐室)必须先搞工程设计,在设计批准后再按设计编写施工措施。
(4)下列井巷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措施:
①巷道开门口。
②巷道采用不设支护施工。
③在受地表水、承压水、采空区积水威胁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
④在瓦斯涌出异常区域掘进巷道。
⑤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5)掘进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编制施工补充措施:
①需修改作业规程中有关内容时。
②掘进过程遇落差大于1.0m的断层或较大的破碎带。
③掘进迎头出现较大落棚。
④需要改变巷道支护方式或巷道规格,以及改变迎头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法。
⑤掘进迎头发现有出水征兆或瓦斯涌出有异常变化。
⑥掘进巷道过老空区,掘进巷道穿过距离小于3m的上部或下部巷道。
⑦在倾角大于250的巷道使用耙装机。
(6)采用钻爆法施工的巷道贯通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时(并填写专门的贯通巷道预透通知单,通知单上注明预透位置、站岗位置和防水、防瓦斯及控制预透地点顶板的安全措施,还要将预透地点在现场用色彩醒目的字样标明),必须编制巷道贯通措施,一式五份分别报安全科、生产技术(技术、地测)科、通防工区、调度室或其他区队。
(7)重要的大型贯通巷道施工,必须编制单项贯通测量设计。
(8)掘进过程中的下列工作,因变动比较频繁,可分别编制不要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干部在班前向施工人员传达。
①掘进巷道临时铁道的铺设。
②掘进迎头耙装机的运输和移设。
③掘进施工使用的25kW及以下小绞车和45kW及以下水泵的运输和移设。
④掘进施工支护材料的运送。
⑤掘进施工范围内的巷道正常维护。
⑥锚杆、锚索进行锚固力试验。
⑦煤巷顶板离层仪的安设与监测。
第十六条采煤范围内所需进行编制的设计、规程、措施:
(1)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开采设计:
①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或水体下采煤。
②开采底板承压水的突水系数大于1的煤层。
③矿井提高开采上限。
④综采工作面装备形式进行改变的首采面装备选型。
(2)每个正规采煤工作面都必须单独编制作业规程。
(3)有下列情况必须编制施工措施。
①采煤工作面支架、设备的安装或撤出。
②采煤工作面开面后初次放顶。
③采煤工作面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④开采三角煤柱、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瓦斯喷出、突出危险或突水危险的除外),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
(4)采煤工作面遇下列情况,必须编制施工补充措施:
①需修改作业规程有关内容。
②工作面因受地质构造影响不能继续回采,需撤出,另掘切眼搬面。
③工作面遇顶板松软或破碎、遇断层、过老空(包括欲开采煤层间距不大于3m的上部或下部老空)过空硐、过煤柱、过局部冒落区及托伤顶开采。
④工作面改变支护方法、支护密度或支护类型。
⑤工作面改变落、装煤方法。
⑥工作面后部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距离顶板仍不陷落。
⑦工作面调面。
⑧工作面上、下出口改变维护方法。
⑨带采煤作业规程未包括的上、下出口煤柱。
⑾煤层倾角局部或全面加大,超过15。
时。
⑿工作面发现有出水征兆或瓦斯涌出量有异常变化时。
⒀工作面因地质条件影响,需将工作面切割成几个小面回采或改变推进方向。
(5)采煤工作面的下列工作,因变动比较频繁,可以分别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工安全措施:
①工作面增减或更换溜槽、链子,撤运输机、管路。
②工作面搬运,安装采煤机、液压泵站,调度绞车。
③转运工作面支架、支柱、顶梁和其他支护材料、大型机电设备等。
③维护、撤出、转运上下出口的支架。
⑤工作面增加或抽减支架。
第十七条巷道维修与回撤时所需编制的措施范围:
(1)立井井筒大修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
(2)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安全措施:
①进行扩帮、松顶、落底量断面超过1m2,长度超过1Om的巷道扩修。
②巷道交岔点的扩修、换棚、整理棚。
③处理落棚。
④回撤巷道。
⑤对巷道、硐室的特殊处理(如砌碹、砌墙、补打锚杆或喷浆、锚喷巷道改架棚支护、砌筑水沟等)。
(3)正常的巷道维修工作(包括加密棚或换棚,10m以内的小扩修),由于地点变动频繁,可以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工措施,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干部在班前向施工人员传达。
第十八条在“一通三防”方面,出现以下情况时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措施:
(1)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设计和安全措施:
①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
②矿井延深新水平或开拓新采区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延深设计或采区设计中)。
③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采区设计中)。
④在火区周围进行采掘工作时的“一通三防”设计(可以包含在采掘作业规程中)。
⑤需要在井下安装辅助通风机。
⑥新建或更换矿井安全监控、监测装备。
⑦一通三防的重大安全技措工程施工。
⑧井上、下的综合防灭火工程。
(2)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措施:
①改变采区或工作面通风系统。
②矿井进行反风演习。
③新开拓水平未形成回风系统前,需临时将掘进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系统。
④采掘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
⑤独头工作面通风(可以编制在采煤作业规程措施中)。
⑥掘进迎头采用混合式通风方式。
⑦出现瓦斯涌出异常,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超限,温度、风速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⑧采掘工作面接近封闭的老空或预透老空。
⑨排出上、下积水,在排出过程中有被水封住的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突然涌出可能。
⑩处理瓦斯积聚,进行瓦斯排放或恢复因停工所封闭的区域。
⑾处理煤层自燃征兆或出现煤层自燃情况,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及注消火区。
⑿在已注消的火区内及附近或相邻的煤层进行开采。
⒀在回风流中设置机电硐室。
⒁在安设绞车的运输斜巷中设置风门。
⒂矿井主要通风机改变转速和调整风叶角度。
⒃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需要停风。
⒄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发生故障停止运行。
⒅通风机房附近20m内采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⒆在井口房或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等。
⒇砌筑风桥,砌筑需开帮松顶的风门、密闭、测风站。
(21)推广应用“一通三防”方面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
(22)井下照相或录像。
(23)进风巷道受粉尘、灰土、有害气体和高温侵入。
(24)回采工作面煤层倾角大于120,采用下行通风。
(25)采煤工作面采用二次串联通风或残采面与正规面串联通风。
(2)下列情况由于地点变动频繁,可以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施工安全措施:
①砌筑不需开壁、松顶的风门和密闭。
②防尘管路和防尘设施隔爆水袋的安装、使用、维修和撤出。
③矿井安全监控、监测设施(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等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安装、使用、标校、维修、管理和撤除。
④矿井防灭火设施的安装、使用、维修、管理、撤除。
⑤瓦斯检查员的瓦斯检查办法、检查时间、检查线路的规定。
⑥局部通风机、抽排风机和风筒的运送、安装、管理和撤出。
⑦采煤工作面采用煤层注水防尘。
第十九条在火药管理和装药、爆破方面,下列情况必须编制设计或安全措施:
(1)新建井下火药库和火药发放硐室必须编制设计。
(2)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安全措施:
①新型爆破器材和爆破方法的推广应用。
②失效炸药、雷管的销毁。
③掘进工作面需要分次起爆。
④低瓦斯矿井采用反向起爆。
⑤在机电硐室、电器设备、电缆及管路附近爆破。
⑥采用爆破法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
(3)下列情况可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风措施,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严格执行:
①井上、下炸药和雷管的运送、储存、导通、编号、领取和管理。
②井下爆破作业地点的装药、爆破。
③发爆器的维修、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条提升、运输方面出现下列情况必须编制措施:
(1)下列情况编制单项安全措施:
①立井、斜井、矸石山及井下使用滚筒直径1.2m以上绞车提升。
②斜巷、平巷采用专用人车或矿车运送人员。
③卡轨车的安装和使用。
④发生紧急情况需要采用立井箕斗提升人员。
⑤人员站在立井的罐笼顶作业。
⑥综采支架和大型设备的运送。
⑦立井提升钢丝绳和井筒悬挂物料的钢丝绳,使用期限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后,准备再延期使用。
⑧大巷和主要上、下山轨道的铺设和防跑车安全设施的设置。
⑨推广、试验新运输设备或安全保护装置。
(2)下列情况可以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安全措施,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严格执行:
①55kW及以下小绞车的运送、安全、使用和维修。
②电机车的运行和维修。
③一般轨道(大巷和主要采区上、下山除外)的铺设、维修和撤除。
④电机车架空线的敷设、维修和撤除。
⑤斜巷防跑车安全设施的安装和维修。
⑥下井材料和设备的运送。
⑦斜巷人车的维护和试验。
第二十一条在机电管理方面,出现以下情况必须编制设计或施工安全措施:
(1)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工程设计和安全措施:
①立井筒内的管路电缆敷设和罐道、罐道梁的更换。
②矿井、水平和采区提升、运输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③主要通风机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④矿井、水平和主要采区排水设备、管路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⑤矿井主变压器安装、改造或更换。
⑥地面3000V以上高压线路的敷设或迁移。
⑦矿井中央配电室及主要水平配电室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⑧压风机房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⑨锅炉房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⑩压力管道和二、三类压力容器及大型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或更换。
⑩其他大型机电设备改变原设备性能。
(2)下列情况必须编制单项施工安全措施:
①立井筒内的管路、罐道和罐道梁的修理或更换。
②立井筒内电缆的撤除或修补,其他井巷高压电缆的敷设或撤除。
③立井井架装备的检修、加固、油漆。
④直径1.2m及以上绞车的安装及更换主要备件,口径水泵、管路的安装。
⑤200mm及以上口径水泵、管路的安装。
⑥采区电器设备采用3300V以上供电电压。
⑦在使用机械提升的进风斜巷敷设电缆。
⑧地面矸石山排矸架的安装。
⑨地面高空机电设备和构件的吊运、安装。
⑩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的搬运、安装。
⑩+1洗煤场设备的安装。
⑩+2井口房、木场及井下的每次烧焊(包括电焊、气焊、喷灯焊)。
⑩+3带电搬迁设备。
(3)下列情况可以编制不受具体地点限制的通用安全措施,在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干部向施工人员贯彻传达,并严格执行:
①提升绞车、通风机、压风机、水泵、电机车的一般检修。
②电器设备(包括电机、启动设备、控制设备、变压器)的一般检修。
③200mm以下口径水泵、管路的安装。
④电机车架空线和高低压电缆的维护检修。
⑤井上、下一般机电设备的吊装和搬运。
⑥矿用变压器的安装。
⑦电器试验及电器安全保护装置的整定。
⑧更换天轮、井口以上罐道、提升容器和进行防坠试验。
⑨立井井筒内的罐道、罐道梁、管路、电缆、提升容器、天轮、轴承、钢丝绳等日常的检查、注油和维修。
⑩利用立井罐笼吊运材料和设备。
⑩+1钢丝绳的检查、维护、倒头、更换或插绳。
⑩+2采煤工区带式输送机的安装、检修和撤除。
⑩+3矸石山排矸架的移设、调整和检修。
⑩+4洗煤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
(4)发生以下事故时,可以由现场的矿队领导、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及现场的有关工人共同研究制订应急安全措施,由施工人员按应急安全措施施工。
但现场有领导人员时,领导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不得离岗。
①矿井突然停电,需立即查明原因,或已发现地面倒杆、断线、电缆头爆炸、电缆击穿、高压接地等需立即抢救处理的事故时。
②主要通风机突然停止运转。
③主提升设备突然发生故障。
④排水设备突然发生故障,若不立即处理即发生水淹事故。
⑤发生其他危及全矿井安全的机电事故时。
第二十二条在防治水及探放水方面,出现下列情况必须编制设计或施工安全措施:
(1)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2)下列情况都必须编制单项工程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
①矿井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和变动。
②在水淹区域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进行采掘作业。
③在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附近进行采掘工作。
④开采水淹区域下的防水隔离煤柱。
⑤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很大的下山排水能力确定。
⑥开采受强承压含水层威胁的煤层。
⑦注浆堵水工程。
⑧水文勘察工程。
⑨疏水降压工程或注浆加固底板工程。
⑩井下水闸门,水闸墙的砌筑。
⑩+1井下探水区中三线(积水线、警戒线、深水线)位置的确定和探放水施工。
(3)进行下列施工必须编制单项施工措施:
①探查煤层地质钻孔的施工。
②构造探查钻孔及水文孔的施工。
③封堵出水钻孔。
(4)矿井开拓延深、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在编制前都必须先编制地质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矿井每年都必须有经过批准的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在计划中对防治瓦斯措施、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措施、井上下的防水淹措施、综合防尘措施、隔爆措施,以及发生水、火、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的避灾路线和抢救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矿井每年都必须编制一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五节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要求
第二十四条设计编制前,必须下达《设计委托编制任务书》(简称《委托书》)。
该矿建工程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三下”采煤开采设计、开采有突水可能的煤层的防治水措施、中长期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及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试验推广措施必须向各业务负责人下达《委托书》。
原则上采掘及防治水设计、措施,由矿技术科负责编制,规程措施由施工区队编制,机电、巷修、通防方面的设计、规程、措施由分口科(队)负责人编制。
第二十五条各类设计的编制内容必须符合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主要参照原煤炭部《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若干规定》中第二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前,矿总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调度、生产、安全、通风、机电等有关部门技术部门技术人员勘察现场,认真分析现场情况,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定采掘办法、顶板管理、支护方式、通风、防尘、供电等主要方式、方法和主要技术安全措施,各部门技术人员按规程编制内容各自负责编写(包括图纸)。
由工区技术人员集中装订成册,并上报审批。
不需要编制作业规程的综合性措施、单项工程施工设计等,必须参照作业规程的内容进行编制。
其他施工措施按其性质及使用范围进行编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方法、施工要求、施工质量、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特殊安全要求。
所有编制人员都必须在规程、措施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规程、措施的编制要求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字迹清楚,文字简练通顺,图、表、文相符,计算依据充分,选取参数合理,技术先进,切合实际,操作上可行,安全上可靠,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附图要有标准图签并签字齐全(一般性措施除外)、装订整齐、书写整洁。
第二十八条正常情况下,凡属报省局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必须提前40天按编制要求编制完毕,先报集团公司进行审查。
凡属报集团公司审批的设计、规程、措施必须提前30天按编制要求编制完毕,及时报集团公司审批。
凡属报矿审批的设计、规程和不需要编制作业规程的综合性措施,必须提前10天按编制要求编制、报批。
一般性措施必须提前5天按编制要求编制完毕。
第二十九条如遇特殊情况(如采掘工作面突然出现地质构造、落棚和井下巷道突然性中断运输等情况)必须立即处理时,可以由在现场的区队长及以上管理干部、技术、安全人员共同研究临时施工安全措施,口头向现场施工人员传达后即可施工。
但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有区队长及以上管理干部和安全人员亲自在现场跟班指挥,技术人员必须及时补写施工措施,时间不能超过一个班,并立即上报审批。
第六节设计、规程、措施的审批权限
第三十条必须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规程和措施:
(1)“三下”开采时的试采设计和安全措施。
(2)“三下”开采在试采结束后的试采报告。
(3)每年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结果。
(4)矿井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
(5)变动相邻矿井分界处防水煤柱。
(6)在重要建筑物和设备附近实施硐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爆破时的设计和安全措施。
(7)独头开采的安全措施。
(8)改变全矿井的通风系统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9)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引入生产水平进风巷时的安全措施。
(10)“带压开采”时的安全措施。
(11)相邻矿井分界处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重新编制的设计。
第三十一条以下几种情况的设计、规程和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包括由集团公司转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1)矿井改扩建工程设计。
(2)开拓延深工程设计。
(3)采区开拓方案设计。
(4)综采工作面布置方案设计。
(5)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6)立井、斜井、矿井总回风巷、井下火药库(发放硐室)及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其他井项工程设计。
(7)综采工作面的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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