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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知识产权法笔记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总论
本章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性质及特征,理解知识产权法的含义、基本制度的类别与体系,为学习本课程打下初步的基础。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1.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
法享有的权利。
2•将一切来源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于17世纪法国法
学家卡普佐夫观点,后为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他认为知识产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有时间性、使用人无限性和无限再生性。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识记)
1.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2.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多项选择题)
3.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狭义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个类别:
一类是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
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和广义的知识产权做比较)(识记)
知识产权传统的分类是文学产权(或称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区分。
4.由于工业产权与著作权长期交叉渗透,又出现了工业版权。
如,汽车设计图纸。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权利本体的|私权性
1.私权是与公权相对应的概念,指的是私人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2.少数国家将知识产权归入民法典,个别国家对知识产权单独编纂法典,大多数国家采取单独立法方法。
但各国都承认知识产权民事权利或私人财产权利的基本属性。
(二)权利客体的I非物质性
1.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本质属性所在。
2.与传统动产、不动产相比,有如下特点:
((领会)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领会)
(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1.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民事权利,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2.专有性法律表现: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2)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1.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非无限,而要受到地域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内。
2.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雏形时期,地域性的特点就与知识产权密切联系。
3.19世纪末,随着科技发展和国际贸易扩大,知识产权跨国交易和地域性限制出现巨大矛盾,为解决矛盾,各国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4.时至今日,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依然保留地域性的特征,但已经受到挑战。
(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1.知识产权并非无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仅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受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这也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主要区别之一。
2.时间性依据:
(1)协调社会利益与权利人利益;
(2)发明技术价值的寿命。
第三节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与体系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识记)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
二、知识产权法的体系(识记)
(一)基本制度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法在立法框架上应包括以下基本制度:
1.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
2.知识产权的客体制度
3.知识产权的权项制度
除少数知识产权类型具有人身与财产的双重权能内容外,大多数知识产权即是知识财产权。
如,导演翻拍古典名著,必须标明原著作者。
署名权属于精神权利。
4.知识产权的利用制度
5.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6.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二)立法史(注意选择题)
1624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一一《垄断法规》。
1709年出版第一部关于对著作权进行管理的法典一一“安娜法令”。
1857年法国制定了第一部商标法。
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始于清朝末年。
近二十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三)我国现行立法
1.著作权法律制度
2.专利权法律制度
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3.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4.商标权法律制度
5.商号权法律制度
6.地理标志权法律制度
一般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可制定单行法规。
7.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未公开的信息包括经济秘密和技术秘密。
8.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二章著作权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著作权的概念及其基本含义的演变,领会著作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熟悉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简况。
第一节著作权概念及其特征
一、著作权的概念(识记)
1.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2.历史上,英美法系国家最早使用“版权”概念描述著作权人基本权利。
3.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的概念起源于法国,所建立的“作者权”制度是名副其实的保护作者利益的制度,不仅作者的财产权利在上述国家可得到保护,而且作者的精神权利也是备受关怀的对象之一。
4.“著作权”一词最早是日本学者翻译西文“版权”引入日本,于20世纪初传入我
国。
我国在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中采用了“著作权”的说法。
在我国,著
作权与版权含义基本相同。
(识记)
二、著作权的特征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
1.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
著作权的标的不是有形物,而是被客观化了的人类的精神思想,可以同时为多数人所使用。
2.著作权利用上的特殊性,所有权只能对有形物进行物质利用,而作品具有表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
3.著作权权能的可分性。
所有权权能只能处分一次,著作权同一权能可处分多次。
4.著作权存续的有限性。
所有权永续存在,著作权有一定的保护期限。
5.著作权具有人身性。
著作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而所有权表现为单独的财产权性质,并不强调与有形物体的生产者具有直接的人身依附关系。
(二)著作权与专利权
1.保护对象不同。
专利权保护创造人的思想内容,著作权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
2.保护条件不同。
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
3.权利产生程序不同。
|专利权采用国家行政授权方式产生,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4.适用领域不同。
著作权主要适用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
外观设计与著作权在实用美术作品保护上可能会发生交叉。
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美术作品能否成为用于批量生产的产品。
(三)著作权与商标权
1.商标权仅为财产权,而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
2.在保护条件方面,商标权要求标识具有显著性与可识别性,而著作权要求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3.在权利取得方式上,作品只要独立完成,不论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保护。
而与其他注册类商标类似、雷同的商标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
第二节著作权法及其演进
一、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1.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初,统治者制定法律侧重于维护私有的土地、房屋等有形财产,对于人们创作的精神成果则排斥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
可以说,在印刷术被发明以前,作品只能靠作者自己保护,剽窃者也只会受到道义的谴责而不受法律的制裁。
随着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发明及广泛应用,一部作品能够被大量地复制出售。
这样一方面使得作者的思想得以传播,另一方面也使作品逐渐具有了商品属性,从而出现了各种盗版行为,保护著作权便成为当务之急。
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我国宋朝的令状制度,但直到1910年才颁布《大清著
作权律》,但该法并未实施。
2.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这
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
二、西方诸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沿革
1.16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在著作中对印刷商无偿占有他人作品进行了强烈抗议。
2.1690年,英国哲学家洛克在《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约》中指出作品作为劳动成果也应获得法律的保护。
3.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世界上首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
4.法国大革命后,资产阶级则更进一步把著作权提高到“人权”的高度,强调对精神
权利的全面保护。
三、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1.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
从1886年国际上缔结《伯尔尼公约》以来,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又缔结了一系列国际著作权公约,如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1961年的《保护表演者、唱片录制者和广播组织公约》、1971年的《保护唱片录制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及1974年的《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公约》等。
2.新的著作权项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制度陆续出现。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现代著作权法陆续规定了“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新的权利。
3.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4.两大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
四、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演进
1.1840年的鸦片战争以后,伴随着帝国主义的经济掠夺和文化侵略,西方国家也将著作权制度带入了中国。
1903年《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是第一部涉及著作权的条约,也是近代著作权制度的开端。
2.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3.1915年,国民政府颁布《著作权法》。
4.1986年,民法通则明确涉及著作权的制度。
5.|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通过,次年6月1日开始实施,并于2001年
和2018年两次修订著作权法。
第三章著作权的主体
第一节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1.原始主体,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一般情况下,原始主体为作者。
2.继受主体,是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3.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区别:
(1)原始主体的资格基于创作行为或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继受主体是以他人原有著作权合法存在为条件;
(2)原始主体可享有完整的著作权,继受主体绝对不可能享有完整著作权。
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著作权主体
1.完整的著作权主体是指拥有作品中全部财产权及全部人身权利的主体。
2.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是指仅拥有作品中部分财产权利的主体,不能享有全部的著作权。
三、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
1.中国著作权人在作品创作完成即可获得保护;外国主体作品若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日起受保护。
2.外国主体在中国境外出版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3.若外国人、无国籍人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
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4.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及无国籍人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也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节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一一作者
一、作者概念
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作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2.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三节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一一其他著作权人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的人
1.继承人对著作权的继承,主要是继承作者死亡后剩余的有效期间的著作财产权。
因继承而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人能成为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2.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3.继承人一般不能继承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但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F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4.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
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继承人也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合法所有人行使。
5.当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接受作者遗赠取得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和获酬权时,即成为著作权主体;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根据遗赠扶养协议成为死者著作财产权受赠人时,也取得著作权人资格。
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的厂
1.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也是著作权主体。
2.著作权转让的标的是著作财产权的所有权,转让的结果使得受让人在法律上成为著作财产权的所有人,受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单独提起诉讼。
3.它与著作权使用许可不同,后者移转的标的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使用权,被许可人在法律上不能成为著作权所有人。
三、国家
1.在一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
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第四节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2.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3.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给予作者奖励。
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1.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与职务作品不同,职务作品是作者履行法律或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往往与作者本职工作相关。
2.|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3.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
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1.合作作者条件:
(1)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
2.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对于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能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外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1.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独创性在于一方面对原作品进行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另一方面又在原作品基础上有所创新,对原作品作了形式上的变动。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并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原作演绎。
3.如果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须征得原作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双重同意。
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1.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2.汇编作品包含两类:
(1)对已发表的或已完成的作品进行选择、编排而形成的作品,如选集、期刊、百
科全书等;
(2)对不构成作品的材料的内容进行选择或编排而形成的独创性作品。
3.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1.1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于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具有演绎作品与合作作品的特点。
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1.美术作品涉及两类权利,一类是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对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另一类是美术作品的创作人对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2.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1.匿名作品,是指作者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
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义务保护其著作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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