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作业4答案法理学纸质作业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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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作业4答案法理学纸质作业答案
法理学作业4答案_[法理学]纸质作业(答案)
《法理学》
一、名词解释:
1.法律程序
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程序有三个特点:
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换言之,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
3、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
2.法律行为
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3.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
4.免责
5.法律实效
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行、执行或适用。
6.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7.法律的作用
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8.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legislativesystem)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
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9.法律文化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10.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law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
二、简单题:
1.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第一,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二,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第三,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
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
第四,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2.什么是法律关系?
它有哪些特征?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
这里的意志是指国家的意志(即统治者的意志)和行为人的意志,法律关系是反映统治者意志和行为人意志而形成的关系,因而不属经济基础范畴。
(2)它是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以得到法律认可为前提的,因而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废的前提条件。
(3)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法律规定和调整人们的行为是通过界定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因而,没有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
(4)它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系。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故由此而形成的关系就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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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述法律解释的方法
(1)文义解释,是对文字的解释。
(2)逻辑解释或体系解释。
是指为了解释一个法律内容,把法律放到整个法典,甚至放到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相关的法条得出含义,是为了防止断章取义的去理解法律。
(3)历史解释,是指从法律规定的历史过程所得出的含义。
(4)比较解释,是指用外国的法律或外国的判例来解释法律。
(5)立法者的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立法者的主观意图来解释法律。
(6)客观目的解释,是指不是根据立法者的主观意图,而是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社会生活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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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简述法律价值与法律功能的区别和联系。
法律价值:
是指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作为主体的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人对法律性状、属性和作用的评价。
5.简述资本主义国家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区别
1、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
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
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2、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渊源不同。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即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不包括司法判例。
2法律结构的不同。
英美法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3法官的权限不同。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
4诉讼程序的不同。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同时存在的陪审团制度;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6.简述法律继承的内容
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三、分析题:
1.试分析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学习和研究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首先,学习和研究法律体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法的本质。
其次,学习和研究法律体系可以有助于国家的立法活动。
第三,学习和研究法律体系,可以有助于法学研究,有助于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
第四,学习和研究法律体系,有助于学习和借鉴外国的法律和法学的经验。
2.运用法律作用的有关理论,分析“法律不是万能的”这一观点
1、法律只是我们人类生存在某一区域的准则,但不一定就是生活中的标准或是正确的东西~~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和想法~~对于任何事情其实只有自己才知道什么对于自己是对的或是错的,可是为了社会和世界的稳定和管理,必须有法律~
建构理性主义在当前我国法学界的突出表现就是一种所谓法律万能论的抬头。
不少法学界人士热衷于探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问题,寄奢望于建构一个万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忽视了市场的内在秩序的培育。
意料之中的是,中国立法出现了空前的“繁荣”景象,有时一天之内竟然有六七部法律同时表决通过。
这种深受建构理性主义影响的立法观片面地强调立法(尤其是经济立法)的超前性,追求立法的数量和规模,似乎法治大厦只需用立法这台万能机器生产的法律之砖便可垒成。
同时,盲目迷信法律移植而无视法律本土化所依赖的民族文化传统。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所谓法律万能的论调是无知而且危险的。
当代中国经历了从五十年代的法律蒙昧阶段,到六十年代的法律虚无阶段,直到八十年代的法律工具阶段,如今法律万能的神话又开始在九十年代的中国流行。
我们需要废弃传统的法律工具论,也应破除新的法律万能论。
所谓法律万能论其实是法律工具论的变种,只不过是将法律奉为一种无所不能的工具,实质上是盲目迷信人类理性的建构理性主义的怪胎。
中国法治社会在其孕育、生长的初始阶段,尤其需要一种“消极”的法治观。
这就犹如幼苗的生长自然离不开水、阳光和土壤,然而过量的水、过强的阳光、过肥的土壤都可能致其夭亡。
这种有意义的“消极”主要表现在立法(尤其是私法的制定)应当遵循客观规律,变片面地追求立法的数量为注重立法的质量和效益,同时应当尊重社会秩序所依附的道德规范、民俗习惯等民族文化传统。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许多自称信仰马克思主义的中国法学家却往往把马克思这一极其深刻的忠告当做耳边风。
2、法律“无用论”和法律“万能论”都是错误的。
法律在社会和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一定的,是不可否定的,但是法律也决不是万能的,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法律不是惟一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法律规范更不是惟一的社会规范。
第二,那些事实无法确定或者很难确定的关系,也无法用法律调整。
第三,法律本身是概括、抽象和普遍的规范,而行为或事实都是千姿百态的,如何适用法律,必须由人们来具体实施,如果没有素质较高的执法和司法人员,法律也不起作用。
第四,法律之所以起作用,还必须有相应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条件的配合,离开这些,法律就起不了作用,或者所起作用不大。
3、法律最终还是由人来制定的。
法既然出于人之手,而人都是有偏见,欲望的,所以法天生就不是万能的。
法有阶级性,有国家性。
马克思的观点,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
这是一种比较务实和客观的观点。
西方法的观点是契约论,认为法来自于民众和政府的妥协与盟约。
表面上看,这种观点很高尚,理想,但纵观世界各国,法终究被用作维护统治层的管理秩序。
由此可见,法不是万能的,只是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的工具,法不能拯救社会伦理道德的陷落,不能拯救和调整爱情等人类关系。
就如金钱不是万能的一样,但反之,没有法律,又是万万不能的。
3.试分析法治的基础
1、民主是法治原则确立的前提。
法治并不简单地是指法律制度本身,它更重要的是指人们行为的合法性内涵,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内涵,它要求国家权力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源于法律并依法行使,即法治原则。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治是一定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的一项原则和制度。
这样一种法治原则从历史上来看是近代社会的产物,是民主革命的结晶。
法律成为规范国家权力的根据,其前提是社会产生了制约国家权力的力量和观念。
直至近代民主革命力量的出现和主权在民观念的确立,权力制约的原则才开始在人们的观念和国家结构中扎下根来,法治原则的建立和推行才有了坚实的基础。
2、“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基础。
中国有句俗话: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
针对法律制度缺乏的问题,中国的法制建设首先从立法开始。
至今,中国已经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都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是法治的关键。
中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
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所有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在依法问题上,别无例外。
“执法必严”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只要法是“良法”,那么执法越严格,民主的意志就越能得到实现。
“违法必究”是法治的最终保障。
违法而不追究,法律必将失去权威和人们的信仰,也必将鼓励违法,最终使法律形同虚设。
四、论述题
试述法律关系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法律关系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基本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民族之间的关系、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等内容。
二、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最为典型。
隶属型法律关系存在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和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主体之间。
行政法律关系是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
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以“一个人对一切人”的形式表现出来,即一个特定的人与其他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参加法律关系的双方或数方均是特定的、具体的人,其表现形式是“某个人对某个人”。
除上述三种划分外,法律关系还可按部门法为标准进行分类。
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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