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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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篇一:
下列组织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
劳动法考题
1、我国劳动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依据《中护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不是在中国境内的公民都适用劳动法,而是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具体描述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2、劳动关系有何特征?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对劳动关系应理解为:
人们劳动过程中,不仅与自然发生关系,而同时也发生在劳动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非常广泛,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均有劳动法调整,有些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由其他法调整,如民法中的承揽关系等等。
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动有着直接关系,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
二.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有何特点
因此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主要特征表现如下:
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劳动过程所需要的劳动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工作条件;经营者为获得经济利益,将要求包括降低人工成本的经济利益。
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
这种双方之间的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
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
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
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7、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契约或者说从属的雇佣契约。
企业对职工遵守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有进行奖惩的单方权力。
而劳务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只有劳务合同本身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任何一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8、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9、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同。
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职工,有权通过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等途径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就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经营决策、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事项行使批准、提议或发表意见等权力。
但是,作为劳务合同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则不是企业的内部员工,不享有上述权力,无权干涉或者过问企业的生产经营。
10、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休息休假时间劳动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等等。
对于劳务合同而言,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劳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安排提供劳务的时间。
至于是否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务,每天提供多少时间的劳务等问题,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2条之规定处理。
劳务报酬的数量,由双方直接在劳务合同中约定,不因劳务提供的具体时间而改变。
即使每天提供劳务的时间超过了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或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提供劳务的,劳务提供者不得据此要求额外的报酬。
11、工具、设备等等物质的提供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厂房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为劳动者的劳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和防护设备。
在劳务关系中,工具、设备等物质条件的提供,如果合同中未做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应由劳务提供者提供。
因为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的义务主要是提供符合约定的劳务成果,至于劳务的提供方式,由劳务提供者自行决定。
12、职业技能培训的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根据《劳动法》第6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进行职业培训的义务,以增强劳动者的技能;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技能的提高,当其本身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只管接受其提供的劳务,不干涉其职业培训事宜。
1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14、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
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15、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劳动合同关系中,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报酬的支付方式以货币形式和按月支付为显著特征。
劳务合同关系中,报酬可
以以货币、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方式支付,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16、获取报酬的优先程度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取的报酬表现为工资;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获取的报酬为劳务费,属于一般债权17、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
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上的责任。
18、保护时效不同。
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劳务争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即两年。
现行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为六十日。
1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0、履行合同中的伤亡事故处理不同。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劳动者的职工在为用人单位工作(:
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只要不是劳动者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即使是劳动者过失违章行为所致,都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
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然应当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过错方来承担赔偿责任,即过错原则。
3、应当如何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通常情况下人们常常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就认为双方之间已存在劳动关系,双方都将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制约。
但是现实情况是复杂的,往往存在诸多的问题。
比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进而推卸其应有的法律责任。
本专题以“如何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切入点,详尽叙述劳动者应如何判断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从而进一步确定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劳动力的实现过程所产生的关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他的关系确立都存在一些争议。
在《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建立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这成为了很多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的有力依据,使得劳动者深受其害。
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改变了《劳动法》的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础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再是《劳动法》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
下面就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进行一一阐述。
判断标准:
一、看主体,即看双方之间的身份。
只有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主体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进一步判断是否适用劳动法的调整。
20XX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明显进步的一点就是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几乎囊括了所有的单位,但也有例外。
比如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实行)》等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因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另外,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直销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与其招募的直销推销员应当订立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行政区域内开展直销活动。
两者之间签订的推销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当然这里的劳动者也是有条件限制的,这里的劳动者应定义为:
由用人单位录用并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以获得工资收入的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
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所谓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能力。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因此,在我国劳动者的最低就业年龄是16周岁,也就是说不满十六周岁不能就业。
当然劳动者的领导能力也有上线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XX]125号)规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看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约。
一方是上述的单位,另一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并不能说明两者之间就是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者还必须是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约的人。
也就是说,劳动者应该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合法规章制度,比如按时上下班制度、单位的请假审批制度等等。
日常生活中常常可以见到用人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存在非劳动关系的情况,很明显的一个判断标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不制约这里的自然人。
如果劳动者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约的话,双方之间可能会存在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等其他民事关系,从而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三、看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因为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就可以初步的判断双方之间已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我们还要清楚地认识到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那就是特殊情况下即使双方订有劳动合同也不能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判断标准是:
用人单位是否用工。
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习惯于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来作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
对此问题有一个初步认识后,接下来的关键就是怎样判断用人单位是否用工,这里就需求要对“用工”这一词进行法律解释。
日常生活中的事情包罗万象,法律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这就是对法律概念进行解释的必要性之所在。
实践中对“用工”的解释有很多,但通常的理解是:
用人单位开始使用劳动者劳动即视为用工。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时,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
总的来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了劳动合同并不代表双方之间一定存在劳动关系,关
键应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开始使用劳动者劳动,开始使用劳动者劳动则应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反之则不存在。
四、看是否有劳动关系终止事由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中方式。
包括第三十六条的协议解除、三十七条的劳动者通知解除、三十八条的劳动者的单方解除、三十九条的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四十条的通知解除。
最后还应看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下列三种情况下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在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下,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定。
符合上述的五项标准的,应依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观点二:
如何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0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篇三:
东财《劳动法》在线作业全及答案
第1章
1、根据我国《劳动法》对其适用范围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劳动法》的是
a、国家机关公务员
B、现役军人
c、家庭保姆
d、企业职工
2、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劳动者的义务的是
a、完成劳动任务
B、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c、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d、遵守职业道德
3、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各项表述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B、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c、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d、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4、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
a、调整劳动关系
B、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c、?
d、だ投吆陀萌说ノ坏暮戏ㄈㄒ?
E、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5、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包括下列哪些
a、结社权
B、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c、さ娜ɡ?
d、获得劳动报酬权
E、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6、劳动法调整特定的劳动关系,以下哪种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a、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相互关系
B、企业劳动纪律关系
c、社会保险和福利关系
d、职业培训关系
7、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为
a、劳动者与劳动行政部门
B、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c、工会与企业行政
d、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
8、关于劳动关系主体,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B、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c、劳动关系发生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
d、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有统一的经济利益
9、我国劳动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下列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
a、某作家将其书稿交付出版社而形成的出版关系
B、个体工商户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形成的共同劳动关系
c、企业与劳动者因劳动争议发生的关系
d、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关系
10、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与劳动法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包括
a、劳动管理方面的关系
B、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c、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
d、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
1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的是
a、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借款关系
B、某公司向职工集资而发生的关系
c、某公司与其职工因补发津贴问题而发生的关系
d、某民工被个体餐馆录用为服务员产生的关系
12、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具有特殊性,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包括
a、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性
B、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具有隶属性
c、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劳动
d、劳动法律关系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
13、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区分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并由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因素包括
a、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
B、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
c、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
d、这些关系与劳动关系有逻辑联系
14、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以下劳动关系中哪些适用《劳动法》
a、乡镇企业与其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B、某家庭与聘用的保姆之间关系
c、国家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d、个体工商户与其雇用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15、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和民法调整的劳务关系不同,最本质的的区别是
a、主体不同
B、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c、适用的法律不同
d、性质不同
16、依据《劳动法》对劳动者结社权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劳动者可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B、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c、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d、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17、劳动法调整的争议与民法中的民事争议不同,下列争议不适用《劳动法》的是
a、李某雇佣赵某照顾自己患病的母亲,李某与赵某就报酬发生争议
B、某大学生到某单位实习期内的报酬争议
c、某企业工会主席与该企业就年休假问题发生争议
d、某公司股东与该公司就年终分红问题发生争议
18、依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关于劳动法地位的认识,通常认为
a、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B、劳动法是民商法的组成部分
c、劳动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d、劳动法是社会法的组成部分
19、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劳动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哪些
a、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
B、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
c、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
d、职业培训制度
20、下列各项哪些属于我国劳动法律制度
a、《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B、《工会法》
c、《集体合同法》
d、《工伤保险法》
21、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法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可以采取的形式不包括
a、股东会
B、工会
c、职工代表大会
d、职工大会
22、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原则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中“三方”是指
a、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B、工会组织
c、政府
d、企业代表
1、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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