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月知识竞赛题煤监局知识竞赛修改题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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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月知识竞赛题煤监局知识竞赛修改题1
一、必答题(每题10分)
1.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2.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
4、坚持(“管理、装备、培训”)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5.我国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6.“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治理安全)”是我国煤矿安全治理的基本思路。
7.“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与(“安全第一”)的精神是一致的。
8.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依法治理安全)的一项基本制度。
9.尘肺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驻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7.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事责任。
10.煤矿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11.煤矿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2.对煤矿有毒气体中毒的人员,应将其移至(新鲜空气)处,并注意保暖。
1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14.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5.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16.煤矿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人员。
17.国家对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煤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8.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性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9.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20.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21.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22.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23.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24.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是企业取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25.《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26.井工煤矿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应当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27.从业人员不得转让、冒用(培训合格证)。
28.煤矿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29.《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0.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31.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32.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3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
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3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36.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井下电气、并下爆破、安全监測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37.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
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38.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
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39.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0.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
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1.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
有严重水患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2.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
擅自开采防水(煤柱)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3.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
有明显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现场作业人员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4.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
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5.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6.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按设计组织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7.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
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并(继续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8.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
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49.《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50.煤矿、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5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
52.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53.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54.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55.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停产整顿期间,煤矿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56.停产整顿的矿井验收合格经批准的,由验收组织部门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
57.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对煤矿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58.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关闭的煤矿,要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9,对决定关闭的煤矿,煤矿企业要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发还职工工资,发放遣散费用。
60.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61.举报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62.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逆告、陷害他人。
63.煤矿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并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64.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6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接照规定带班下并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66.煤矿带班下井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67.《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68.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69.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行罚款。
70.《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71.《安全生产法》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2.《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0024%)。
73.煤矿工人不仅有安全生产监督权、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而且还享有(安全生产知情权)。
7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75.在发生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76.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违法所造成的对社会和受害者的危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77.矿工在发生重大个人生活事件之后容易出现(事故)。
78.生产责任事故是指人们在生产建设中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并违反(规章制度),包括领导人员违章指挥和职工违章作业而发生的事故。
79.劳动保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和一般劳动保护用品。
80.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但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则是(明知故犯)。
81.企业安全管理基本制度体系的核心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82.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83.安全系统工程的研究对象是(人、机、环境)系统。
84.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原因中,人的(失误)占主导地位。
85.不良的情绪状态,如(过度的情绪低落或高)是导致行为失误、引起事故发生的极其重要的因素。
86.直接责任是指与事故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起(直接作用)的责任。
87.发现造成事故的紧急危险情况时,安全检查员有权命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88.安全检查员发现不安全问题和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整改。
89.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不同特性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
90.无论工伤事故责任是否在于劳动者一方,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该按照规定标对其进行(伤害补偿)。
91.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的是企业将原有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按照(体系管理)的方法予以补充、完善以及实施的过程。
92.在安全管理的强制原理中,所谓“强制”就是让被管理者绝对服从,不必经过被管理者同意便可采取(控制行动)。
93.重大危险源控制的目的是预防重大事故发生,而且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限制到(最低程度)。
94.在生产过程中,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95.《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96.从安全生产角度解释,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相关病症、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97.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够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
98.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人员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99.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掷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00.《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为工伤。
101.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不仅强调对安全行为的激励,更要重视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的控制,这样,才能安全管理和教育的效果更为理想,使预防事故的境界更为提高。
10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责任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0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责任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105.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要靠有效的安全管理,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106.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07.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要求企业实现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负责任。
108.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
109.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110.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1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12.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113.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114.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11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16.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17.从业人员依法获得劳动安全生产保障,是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118.《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为(工伤)。
119.国家颁布的《安全色》标准中,表示禁止、停止的颜色为(红)色。
12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121.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系统、工程的(安全现状)进行的安全评价。
122.煤炭企业的安全管理,其目的是在于保证生产安全和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
123.班组安全管理要以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班组无(事故)为目标。
124.安全指标是对某一种职业活动、某一系统运行风险的(最高)容许限度。
125.位于矿区或矿区附近的地表水体,往往可以成为(矿井充水)的重要水源。
126.老空水含铁质变成红色,酸度大,水味(发涩)。
127.在煤矿并下透水事故的抢救中,首先要通知泵房人员,要将水仓水位降到(最低程度),以争取较长的缓冲时间。
128.冲积层水水色发黄,往往夹有(砂子)。
129.探放水设计中应首先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三条线。
130.矿山岩石按其生成原因不同,可分为岩浆岩、沉积岩和变质岩,煤层的顶板和底板多是由(沉积)岩组成。
131.石灰岩容易被水溶解形成(溶洞)。
132.褶曲轴部或转折端通常变形强烈,煤岩层破碎、裂隙发育、强度降低,是安全隐患的(重点)部位。
133.矿井防治水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防治地表水或大气降水的(渗透补给)。
134.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
135.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
136.矿井水的形成一般是由于巷道揭露和采空区塌陷而波及(水源)所致。
137.《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38.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139.新建矿井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140.有地热问题的矿井,地下水温高,当采掘工作面接近积水区时,煤壁的温度和空气的温度也(升高)。
141.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越高致纤维化作用越强,含量低致纤维化作用弱,因此,不是所有粉尘都能引起(肺纤维化)。
142.顶板淋水加大,原有裂隙淋水突然增大,应视为(透水征兆)。
143.采掘工作面接近积水区时,在地下水压的作用下,顶底板弯曲变形,有时伴有潮湿和(渗水)现象。
144.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
145.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并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146.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147.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148.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提坝、沟渠或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149.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
150.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采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151.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
152.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
153.在未固结的灌区,有淤泥的度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接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
154.煤层底板的稳定性对支架(底座)的结构影响很大。
155.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要全部(编号管理),牌号清晰,不缺梁、少柱。
156.柱支撑法适用于(极坚硬)顶板。
157.巷道维护须从提高(围岩强度)和控制围岩应力两方面采取措施。
158.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的首要任务是识别、评价、预测和控制工作场所、劳动过程、劳动条件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防止其对劳动者(健康)产生损害。
159.在作业场所的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很高的情况下,应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160.巷道坡度越大,支架的(迎山角)应当越大。
161.巷道支护采用背板的作用是使(矿压)能均匀地分布到顶梁和柱腿上。
162.巷道顶板管理应尽可能缩短工作面(空顶)时间和临时支护的长度。
163.砌碹支护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使用(不燃物)充满填实。
164.锚杆支护是锚杆与(围岩)共同作用,以达到巷道支护的目的。
165.巷道支护时应尽量做到支架与围岩共同(承载)。
166.巷道掘进时影响巷道顶板管理的主要工序是破岩和(支护)两道工序。
167.新掘巷道开口地点应选择在(顶板稳定),支护完好的地点。
168.采煤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169.放顶煤采煤法的顺槽一般沿着煤层(底板)掘进。
170.倾斜长壁采煤工作面,当顶板淋水较大时,宜采用(仰斜)推进。
171.倾斜长壁采煤工作面,当瓦斯涌出量较大时,宜采用(俯斜)推进。
172.倾斜长壁采煤法巷道布置主要特点是取消了上下山,简化了井下的(巷道系统)。
173.煤矿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属于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174.巷道中的浮煤应及时清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
175.能被吸人人体肺泡的粉尘对人体的(危害性)最大。
176.沉积煤尘是煤矿发生(煤尘)爆炸的最大隐患。
177.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层的煤尘有爆炸危险性,该矿井就应定为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的矿井。
178.我国煤矿主要采取以风、水为主的(综合防尘)技术措施。
179.要使排尘效果最佳,必须使风速达到或接近(最优)排尘风速而不能超过。
180.煤尘只有呈悬浮状态并达到一定(浓度)时才有可能发生爆炸。
181.煤尘中含有的灰分可降低煤尘的(爆炸性)。
182.同一煤种不同粒度条件下,爆炸压力随粒度的减小而(增高)。
183.在有大量沉积煤尘的巷道中,爆炸地点距离爆源(越远),爆炸压力越大。
184.不管哪种采煤方法,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随产量增大而增加。
185.煤层突出的危险性随煤层(含水量)的增加而减小。
186.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187.降低封闭区域两端的压差可以减少老采空区(瓦斯)涌出。
188.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
189.有其他可燃气体的混入往往使瓦斯的爆炸下限(降低)。
190.采煤工作面实行上行风时,采煤工作面瓦斯积聚通常首先发生在(回风隅角)处。
191.对于瓦斯涌出量大的煤层或采空区,在采用通风方法处理瓦斯不合理时,应采取瓦斯(抽放)措施。
192.回采工作面大面积落煤也会造成大量的(瓦斯)涌出。
193.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应采取“限量排放”措施,严禁(一风吹)。
194.所有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195.断层等地质构造带附近易发生突出,特别是构造应力集中的部位(突出)的危险性大。
196.开采保护层之前,一般应首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
197.当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达到(30℃)时必须停止作业。
198.停工区瓦斯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199.开采保护层时,要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
200.《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01.对于采煤工作面应特别注意回风隅角的(瓦斯超限),保证工作面的供给风量。
202.安设局部通风机的进风巷道所通过的风量要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防止产生(循环风)。
203.有计划停风时,局部通风机停风前,必须先撤出工作面的人员并切断(工作面的供电)。
204.煤层瓦斯含量越大,瓦斯压力越高,透气性越好,瓦斯(涌出量)就越高。
205.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必须(首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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