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自评报告精选多篇推荐word版 1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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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自评报告精选多篇推荐word版 1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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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自评报告(精选多篇)
第一篇: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自评报告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自评报告
根据市运管处《关于对出租汽车公司进行201X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文件精神,在201X年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基础上,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行了不断完善和改造,认真落实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和各项考核指标。
现就我公司201X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服务中心基本情况:
1、营运车辆265辆,已按照规定全部达到"五统一"标准;办公场所:
150平方,配备:
电脑2台,固定电话2部,传真机1部,办公车辆2辆;工作人员8名,其中高中及高中以上学历5人;从业人员达387人,全部持证上岗。
2、建立健全了公司组织机构,明确了岗位职责,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3、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规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了矛盾和纠纷的产生,从而为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奠定基础。
4、车辆商业险、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率达到100%,70%车辆商业三者险保额达30万,大大增强了抗风险能力。
5、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认真组织安排并参与各项活动,今年27人被评为"爱心送考先进个人",在册的好人好事共计50余件。
6、定期召开例会,传达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业务知识培训及安全生产培训,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修养和安全意识。
二、安全运营
1、我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成立安全小组,完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定时的进行上路巡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彻底根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2、201X年度我公司重、特大交通事故为零。
三、经营行为
为规范驾驶员的经营行为,减少违章率的产生,通过例会等手段对相关的行业法律、法规进行宣传,与从业人员签订服务承诺书,增强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提高整体服务质量。
四、运营服务
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对乘客投诉做出核实、处理及回复,对于投诉比较集中的问题和车辆不仅进行通报批评,而且根据《条例》规定作出处罚。
五、社会责任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消除不稳定因素,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法律法规,耐心教育,多沟通,多宣传,做好思想工作,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年未发生群体上访等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六、自评结果
经认真自查和总结考评,根据考核计分标准得分情况为;自评得分915分。
其中:
企业管理285分;安全运营180分;经营行为180分;运营服务170分;社会责任100分。
七、存在的不足
在今后的工作当中,我公司要加强管理人员的学习和认识,提高管理人员水平;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引导,对于投诉比较集中的如:
服务态度差、索要高价、侵占遗失物品等问题,要进行重点批评和教育,并加强培训学习,强化职业道德、优质服务等行业行为规范。
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强化源头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公平、文明、安全、舒适、诚信的乘车环境。
×××出租汽车服务中心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二篇:
临沂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临沂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2)驾驶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3)出租或者转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
(4)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5)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
(6)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的。
(7)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
(8)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9)敲诈、勒索、辱骂、殴打乘客的。
(10)非法占有乘客遗失物品的。
(11)其他行为情节恶劣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2)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3)无正当理由拒载的。
(4)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5)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6)未办理出租车服务监督卡或使用无效监督卡,并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
(7)驾驶未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或维护备案的车辆,并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
(8)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
(9)未经乘客同意,强行合乘的。
(10)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11)超出经营区域后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或承接客人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1)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
(2)未按规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的。
(3)未按规定携带出租车汽车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
(4)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5)计价器、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
(6)未经批准擅自在车上安装、张贴其他实施和广告的。
(7)在公示的营业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
(8)不给付乘客专用发票的。
(9)争道抢行、截头猛拐、乱闯信号、违章停车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
(10)运营中有吸烟、吃食物、打手机等影响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行为的。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1)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出租汽车经营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2)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3)未按规定配备或换洗座套的。
(4)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
(5)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的。
(6)不使用文明用语或使用服务忌语的。
(7)给付乘客的专用发票不完整、不清晰的。
(8)未按规定放置出租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1)拾到乘客遗留物品不及时归还或上交的。
(2)夜间不启亮出租汽车标志灯的。
(3)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
六、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或10分
(1)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
七、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1)有拾金不昧行为的。
(2)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1分
(1)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行为的
第三篇: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3
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一企业管理指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建设、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保险、企业文化、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二安全运营指标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三经营行为指标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指标车容车貌、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及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节能减排与环保等情况六加分项目正负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面标准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以上的比例不少于90的为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或者综合得分在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以及以上的比例低于90的为aa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为a级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2出租汽车驾驶员有2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考核等级为b级的。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4.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5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6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7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出租汽车企业
在考核周期内经营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
计分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
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试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
扣至0分为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分的考核等级为级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分的考核等级为级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分的考核等级为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个月的没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级。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
第十三条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即使公布出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及下一次签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时间等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在网站上建立查询系统。
第十四条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建立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收集制度。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即使记录和更新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并建立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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