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业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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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究证券经纪业务法律责任方面,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制定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经纪业务可分为柜台代理买卖和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两种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的指令具有权威性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证券经纪商与客户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
证券经纪商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委托事务,这是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首要义务
证券公司经营经纪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证券公司代理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妥善保管相关开户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10%。
证券营业部的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是防范技术风险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
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且该违规人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非交易过户对于赠与情形,目前仅受理经省级(含)以上民政部门或作为受赠方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向基金会捐赠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必须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风险揭示书》《买者自负承诺函》(均一式两份),以及《客户资金存管合同》(一式三份)等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审核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
证券存管,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公司委托,集中保管证券公司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
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称为委托。
同一证券公司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完成交易,不得自行对冲。
某证券公司在其经纪业务从业人员执业前,会进行专业知识、业务规则、法律法规和执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培训结束时对其进行测试,这样可以防范的风险有合规风险和管理风险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经纪商接受客户证券交易的委托后,应按时间优先、客户优先的原则进行申报竞价。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两种基本业务形式。
证券投资咨询是指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期货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和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为上市公司是财务顾问服务。
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
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向地方证监局备案。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
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的活动之一是:
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因此,证券投资顾问及其所在公司不持有股票。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的六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自提供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就该股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证券公司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将资产管理部门作为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时,应当将资产管理部门作为普通客户对待并向客户、资产管理部门同时发送证券研究报告
上市公司在进行收购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求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中国证监会及时公布和更新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名单。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
具有2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因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份、继承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的,收购人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2)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3)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1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财务顾问主要为企业融资及相关企业改制、并购、资产重组等活动提供方案设计、交易估值、提出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服务对象为企业、上市公司等。
申请期间,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接受委托的,财务顾问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1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公平竞争,按照业务复杂程度及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与委托人商议财务顾问报酬,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
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
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
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
询价对象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
“双保”要求,即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
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3年并存档备查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内容。
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相比较,根本区别是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为盈利自己买卖证券而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的证券。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决策的自主性。
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首要特点即为决策的自主性。
二、交易的风险性。
三、收益的不稳定性。
证券自营业务的主要风险有三种:
(1)合规风险
(2)市场风险(3)经营风险
证券公司必须符合的风险控制指标中:
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证券公司必须符合的风险控制指标中:
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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