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商业行业分析报告经典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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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商业行业分析报告经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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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
目录
一、行业市场规模5
二、行业管理6
1、行业监管体系及主管部门6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7
(1)主要法律8
(2)主要法规8
①药品经营许可证制度8
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制度8
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9
④药品定价制度9
三、行业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特征10
1、周期性和季节性10
2、区域性10
四、行业进入壁垒11
1、行业准入壁垒11
2、资金壁垒12
3、渠道壁垒12
4、品牌壁垒13
5、管理人才壁垒13
五、行业上下游的关联性13
1、医药流通行业与上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13
2、医药流通行业与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14
六、行业风险分析15
1、政策风险15
2、药品质量风险15
(3)行业竞争加剧风险16
(4)产品价格受限风险16
七、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17
1、有利因素17
(1)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将促进医药商业绩效增长17
(2)居民收入的提高与自我保健意识的加强18
(3)人口数量的增加18
(4)年龄结构的老龄化趋势19
(5)医药物流行业的发展19
2、不利因素20
(1)市场竞争环境日趋激烈20
(2)医药人才和相应的管理体系缺乏20
(3)物流配送质量不足21
(4)药品零售价格下降22
八、行业未来发展趋势23
1、行业集中度日趋提高24
2、生产企业及终端客户对医药流通企业的依赖性增强25
3、行业区域化趋势加强26
4、行业现代化水平将进一步提升27
5、批零一体化将加快行业的进一步整合28
6、医药商业企业的发展将高度依存于资本市场29
九、行业竞争格局30
医药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医药工业、医药商业、医药研发等子行业。
医药代理、批发等业务的经营,隶属于医药商业行业。
医药商业是将医药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配送到终端消费者的重要媒介。
医药商业的上游是医药工业企业,下游是用药终端。
医药商业的业态经营模式主要分为代理、纯销(直销)、调拨(分销)、快批快配等。
一、行业市场规模
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下发了《深化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引入药品招标采购,减少流通环节,鼓励行业整合,行业内部存在大量的兼并重组的商业并购事件。
2005-2012年大型商业公司股改、上市,2009年最大的全国性商业公司国药控股在香港上市。
医药商业近十年复合增速高于药品市场销售增速,据商务部统计,2014年药品流通市场销售规模继续提高,增长幅度有所降低,全年药品流通行业销售总额15,021亿元,同比增长152%。
随着中国经济整体增速放缓,医改政策导致的药品市场规模高速增长难以再现,未来医药商业行业增速会趋向与整个医药工业增速接近。
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药品批发企业149万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3570家、下辖门店1582万家,零售单体药店2744万家,零售药店门店总数达4326万家。
医药批发行业销售额增速2013年到达底部,2014年增速回升至143%。
A股上市的医药商业公司目前有15家,其中上海医药和九州通为全国性的医药商业公司,另一家全国性的商业公司国药控股在香港上市,A股中的国药一致和国药股份为国药控股的子公司。
其他的上市的商业公司基本上都是省级区域性的龙头商业公司。
2014年上市医药商业公司商业业务情况
主动适应新常态,奋力开创新局面,是2015年及“十三五”期间药品流通企业发展转型的主线。
下一阶段的机会将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推动:
医改政策推进的基药市场放量、新版GSP认证导致小商业公司退出后的市场扩容和重新洗牌、以及创新业务扩展(比如医疗器械代理配送、药房托管、药事服务以及医药电商等),行业集中化程度提高是行业发展的大趋势。
二、行业管理
1、行业监管体系及主管部门
医药商业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是国家卫计委、国家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药监局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受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卫计委负责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医药全行业的监督管理。
国家商务部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建立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培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家发改委负责对医药行业的发展规划、项目立项备案及审批、医药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
国家药监局负责对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并负责制定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和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是医药流通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主要工作是开展医药流通行业、地区医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医药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医药流通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必须遵循国家医药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医药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主要法律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我国早在1985年便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随后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并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该法对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2)主要法规
①药品经营许可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在我国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对于某些受国家特别管制的药品,如麻醉类药品、精神药品、兴奋剂等药品,还需经过当地主管的药监局审核,并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才可经营。
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依法通过GSP认证,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方可依法经营药品。
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标准是指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所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药品注册标准”和其他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④药品定价制度
根据发改委会同国家卫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通知》规定,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其中:
(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发改委取消绝大部分药品行政定价的同时,强化了药品价格监管力度,颁布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品种遴选情况说明》两个文件。
三、行业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特征
1、周期性和季节性
医药行业是民生基础行业,医药流通行业作为医药行业的子行业,无明显的周期性和季节性。
但由于受每年一季度的春节长假影响,一季度的销售明显低于其他季度,因此医药商业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季节性。
2、区域性
医药流通企业经营受区域性影响较为显著,药品招标采购与配送管理制度决定了企业的经营区域半径。
目前,我国执行以省级为单位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式,由于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其供应保障的速度和质量事关重大,因此各省招标采购方案对中标药品的配送企业资质、配送时限等均有严格的限制。
如某些省为保证药品配送及时性和服务质量,严格限定进入医疗机构的中标药品只能由生产厂家直接配送或由生产厂家委托注册在当地(地市级区域)的配送企业配送,且规定“接受中标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在医疗机构发出购药计划后24小时内送达。
向省属医疗机构配送的,每周配送在5次之内;向市、县级医疗机构配送的,每周在3次之内;向乡镇医疗机构(社区)配送的,每周在2次之内。
属疫情、灾情、突发性事件和急救及加急供货的药品应及时配送”等;此外,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的建立和“两票制”的推行,对医药流通企业终端覆盖能力及配送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在药品招标采购与配送管理制度以及医改政策的影响下,医药流通企业受限于配送时限、物流成本和终端覆盖能力等因素,只能在本企业服务的区域半径内进行药品配送,这决定了医药流通行业的区域性特点。
在省级区域内覆盖面广、配送能力强的医药流通企业由于契合了行业政策,并能较好满足上游供应商和终端客户对渠道的需求,从而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四、行业进入壁垒
1、行业准入壁垒
医药流通行业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特殊行业,国家药监部门为了加强对医药企业的经营监管,保证人民的用药安全,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企业要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这极大提高了行业进入的门槛。
目前国家药品主管部门为严格控制医药商业流通企业的数量,对于新办医药流通企业在场地、设施、资金以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批准十分严格。
2、资金壁垒
医药流通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需要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购置运输设备以及投入相应的流动资金,才能完成日常的经营活动。
另一方面,医药商业行业是一个薄利多销的行业,要做到“低成本、高利润”的经营,就必须实现规模化经营。
医药连锁经营普遍采用直营方式,因此要实现规模化经营,必须投入大量资金。
目前为了规范医药经营企业,国家药品监督部门对于新进入者的流动资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新进入者的资金是否雄厚成为了在医药商业行业中能否生存的重要因素。
3、渠道壁垒
医药流通行业主要负责药品在市场上的流通,是连接医药生产企业和医药消费终端(包括医院和药房)的纽带,这也就要求医药流通企业具有廉价的上游供应渠道和高效的下游分销渠道,同时也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关系网络,以实现各线条的无缝对接。
因此,上下游行业资源壁垒也成为了医药流通企业进入该行业内的一道门槛。
4、品牌壁垒
医药商业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往往取决于所拥有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即品牌优势。
随着人民群众对用药安全、质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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