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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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
(征求意见稿)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
联合编研组
二零零七年五月
编制说明
近年来,随着以城市轨道交通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逐步加大,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成为我国城市现代化规划建设的新领域、新热点。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日益庞大、功能日趋复杂,并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和谐城市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城市规划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下空间规划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但是,作为一项全新的规划领域,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利于城市规划的衔接和统一管理。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主要是针对我国大中城市的中心城区以及重点规划建设地区编制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需求,借鉴国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成功经验与最新科技,分析总结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建设的成功积累与经验教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并充分考虑与我国现行城市规划体系的衔接,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层次、内容、方法、深度、成果文件、以及编制与审批的程序等提出要求,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工作,并为正在研究制定的《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提供科学依据。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
联合编研组2007-05-18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
联合编制研究单位:
一.主编单位与负责人
同济大学束昱
二.参编单位与负责人
1.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李迅
2.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石晓冬
3.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徐国强
4.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陈志龙
5.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彭瑶玲
6.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顾新
7.清华大学童林旭、祝文君
2007-05-18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总体规划
第四章详细规划
第五章附则
第六章附件
第一节名词解释
第二节条文说明
中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导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大、中城市,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遵守本导则。
第三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目标与战略,坚持以人为本,重视使用者的需求和心理感受,创造人性化和舒适性的地下空间环境,促进城市地上、地下全面协调、和谐及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为依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应当与市政、交通、防灾、环保、历史名城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应当加强城市综合防灾与安全防护设计,满足城市防御战争灾害、自然灾害及公共安全的多重需求;应当坚持城市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承担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编制。
其中,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可以分“总体规划纲要”和“总体规划”两个层次进行编制。
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可以结合地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分两个层次同步编制,也可以依据地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单独编制相应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城市的中心、副中心、CBD、交通枢纽等重点规划建设地区,应当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
第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1、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方针与战略目标,以及近期开发建设规划组织编制。
2、城市重点规划建设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其它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3、城市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条 在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综合防空防灾、城市地下交通体系、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专题研究。
第十一条 全市性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区(县)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在地下空间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对地下空间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第十二条重点规划建设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区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的地下空间规划,随相应规划一同审批。
1、在城市重点规划建设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
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2、对地下空间详细规划进行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
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调整后的规划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对涉及地下空间的性质、规模、开发深度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期,一般为二十年。
应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远景发展与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任务和内容包括:
(一)、基本任务
提出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建设方针,研究确定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功能、规模、总体布局与分层规划,统筹安排近期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研究提出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远景发展规划,并制定各阶段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二)、主要内容:
1、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分析与评价;
2、地下空间资源的调查分析与适建性评价;
3、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思想与发展战略;
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预测分析;
5、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布局;
6、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分层规划;
7、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专项设施的系统规划与整合;
8、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技术经济评价;
9、地下空间规划实施的步骤、方法与建议;
10、地下空间近期建设项目的统筹安排与实施措施;
11、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远景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成果文件应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附件三部分。
其中:
(一)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
1、总则
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目标
3、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规划
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规模
5、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布局
6、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分层规划
7、地下空间各专项设施的系统规划与整合
8、地下空间的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规划
9、地下空间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10、附则与附表
(二)主要规划图纸
1、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图
2、地下空间资源的适建性分布图
3、地下空间总体布局图
4、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地区布局图
5、地下空间竖向分层规划图
6、地下空间各专项设施系统规划与整合图
7、地下空间近期建设规划图
8、地下空间远景发展规划图
(三)附件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项研究成果报告等。
第四章详细规划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可以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编制;也可以依据地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单独编制相应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或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应包括:
以对城市重要规划建设地区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作为规划编制的重点,应详细规定城市公共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各项控制指标,并对规划范围内开发地块的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提出强制性和指导性规划控制要求,为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的设计、以及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八条 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1、根据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规划范围内各专项地下空间设施的总体规模、平面布局和竖向分层等关系;
2、针对各专项设施对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求,提出公共性地下空间以及开发地块内必须向公众开放的公共性地下空间设施的控制要求。
对开发地块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以指导性为主,仅对开发地块地下空间与公共性地下空间之间的连接进行详细控制;
3、结合各专项地下空间设施的开发建设特点,对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建设模式、运营管理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文件应包括:
(一)规划文本
1、总则;
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与规模;
3、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布局;
4、地下空间设施系统专项规划;
5、对公共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划控制;
6、对开发地块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划控制;
7、地下防空与防灾设施系统规划;
8、近期开发建设项目规划;
9、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10、附则与附表。
(二)规划图纸
1、地下空间规划区位分析图
2、地下空间功能结构规划图
3、地下空间各功能设施系统规划与整合图
4、地下空间分层平、剖面规划图
5、地下空间重要节点平、剖面图
6、地下空间近期开发建设规划图
(三)控制图则
将规划对公共地下空间以及各开发地块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各类控制指标和控制要求反映在分幅规划设计图上。
(四)附件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项课题研究成果报告等。
第二十条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任务应包括:
以落实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意图为目的,依据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对规划区内的地下空间平面布局、空间整合、公共活动、交通系统与主要出入(连通)口、景观环境、安全防灾等进行深入研究,协调公共地下空间与开发地块地下空间、以及地下交通、市政、民防等设施之间的关系,提出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规划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1、根据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和所在地区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一步确定规划区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功能定位、开发规模以及地下空间各层的平面和竖向布局;
2、结合地区公共活动特点,合理组织规划区的公共性活动空间,进一步明确地下空间体系中的公共活动系统;
3、根据地区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和功能特征,进行地下空间的形态设计,优化地下空间的景观环境品质,提高地下空间的安全防灾性能;
4、根据地区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共性地下空间的各层功能、与城市公共空间和周边地块的连通方式;明确地下各项设施的设置位置和出入交通组织;明确开发地块内必须开放或鼓励开放的公共性地下空间范围、功能和连通方式等控制要求。
第二十二条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文件应包括:
(一)专题研究报告
1、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分析与评价。
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规模与总体布局。
3、地下空间竖向设计。
4、地下空间分层平面与剖面设计。
5、地下空间交通组织设计。
6、地下空间公共活动系统组织设计。
7、地下空间景观环境设计。
8、地下空间的环保、节能与防灾措施。
9、规划实施建议。
(二)规划设计文本
1、总则
(1)设计目的、依据和原则;
(2)功能布局规划与平面设计;
(3)竖向设计;
(4)交通组织设计;
(5)公共活动网络系统设计;
(6)景观与环境设计;
(7)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控制规定;
(8)附则与附表。
2、图则
(1)地下空间区位分析图;
(2)地下空间功能布局规划图;
(3)地下空间分层平面与剖面设计图;
(4)地下空间竖向设计图;
(5)地下空间交通组织设计图;
(6)地下公共活动网络系统设计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导则》由建设部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导则自2007年?
月?
日起试行。
第六章附件
第一节名词解释
1、地下空间
地表以下,为了满足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交通、环保、能源、安全、防灾减灾等需求而进行开发、建设与利用的空间。
2、地下空间资源
人类社会为开拓生存与发展空间,将地下空间作为一种宝贵的空间资源。
一般包括三方面含义:
一是依附于土地而存在的资源蕴藏量;二是依据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可合理开发利用的资源总量;三是一定的社会发展时期内有效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总量。
3、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中的专项系统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目标、原则、功能、规模、形态、布局、开发时序等进行综合性部署,并提出实施性保障措施。
4、城市地下空间详细规划
与城市详细规划阶段相对应,包括地下空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对规划期内局部地区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建设作具体统筹地安排。
5、城市地下空间需求预测
根据城市的社会、经济、规模、交通、防灾与环境等发展需求,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对当前及未来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功能、规模、形态与发展趋势等方面作出科学预测。
6、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分层
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我国城市规划建设与发展需要以及技术经济发展水平,宜将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按竖向开发利用的深度进行分层,一般可分为表层(0~-3米)、浅层(-3~-15米)、中层(-15~-40米)和深层(-40米以下)。
7、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深度
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深度上限,以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最低点地坪与城市地面的相对标高表示。
8、城市公共地下空间
向市民开放、用于公共活动的地下空间。
一般包括下沉式广场、地下商业设施中的公共性人行步道与防灾广场、地下公共步道、轨道交通车站、地下防灾减灾空间,以及城市公地的地下空间和开发地块中规划规定的公共活动性地下空间等,是城市公共活动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9、开发地块地下空间
在出让开发的城市用地范围和规定的开发深度以内,由土地使用权获得者进行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
10、地下空间设施
为实现某种城市功能而规划建设的系统性地下空间设施,如地下交通系统设施、地下市政系统设施、地下防灾系统设施、地下仓储系统设施等。
第二节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地下空间是城市重要的空间资源,地下空间规划已成为城市规划体系中一项重要的规划。
制定本《导则》的目的是为了科学地引导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范地下空间规划编制的内容、技术要求和规划的管理,使地下空间规划能够更好地与现行的城市规划体系相衔接,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城市规划体系。
第二条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大城市(包括特大城市)和中等城市,暂不涉及小城市。
属于以上两类的城市在编制地下空间规划时,应当遵守本导则。
第三条本条文是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首先,进行地下空间开发,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与国家的大政方针相一致。
必须明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因地制宜地确定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目标与发展战略。
其二,要充分认识并利用地下空间在节约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与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作用。
同时,城市地上与地下空间环境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
因此,地下空间规划必须与地面规划相协调,城市地上与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同步建设,才能实现地下空间资源对城市和谐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其三,随着地铁站点、地下综合体、地下商业和公共步道等设施的大规模规划建设,地下空间正逐步成为现代城市中重要的公共活动空间,地下空间环境的人性化设计也成为提升地下空间的吸引力、发挥地下空间机能的重要基础。
由于地下空间的环境特性,在采光、通风、视觉形象塑造等方面都具有不同于地上建筑的特征。
因此,充分考虑人群的需求和心理感受,创造安全、便捷、健康、舒适的地下空间环境,将成为地下空间规划和设计成败的关键。
第四条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市规划体系中的一个综合性专项规划,与城市规划一样,带有很强的综合性与复杂性。
为此,在编制地下空间规划的过程中,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保证地下空间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合理性、高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体系中的一项专项规划,应当以上一层次城市规划,即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等为依据,将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整体当中。
城市规划将地下空间与地上开发综合考虑,统筹安排,有利于充分发挥地下空间作为城市重要空间资源的作用。
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该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符合规定的基础资料。
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一个涉及多工种、多部门的复杂过程。
我国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长期以人防工程为主体,地下交通设施、地下市政设施、地下仓储设施等也是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重要内容。
地下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必须充分协调各专业部门,才能使规划具有较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编制安全防护是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性功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人防工程建设是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主体形式。
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城市地下空间仍将承担防御城市战争灾害和自然灾害的双重机能。
因此,地下空间规划必须充分重视安全防护的要求。
第六条承担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的单位,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
在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不得超出资质准许范围。
第二章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本条文是关于地下空间规划编制的体系。
近年来,地下空间规划的内容正逐步被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之中,已成为城市规划中一项重要的专项规划。
由于地下空间规划牵涉的内容较为复杂,一些城市和地区也在尝试单独编制地下空间规划,以充分协调城区各系统与地下空间各系统的关系。
这些规划在编制深度上基本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即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层次根据深度的不同又可分为“总体规划纲要”和“总体规划”两个层次进行编制。
前者一般对确定城市发展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原则性意见,作为“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后者一般覆盖某个行政区或者针对特定地区,对地下空间的性质、功能、规模、总体布局和建设方针等作出合理安排。
详细规划层次的地下空间规划主要针对某个特定的重要节点地区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具体方案设计。
与城市规划相对应,也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
考虑到不同地区具体情况的差异性,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目前可采用“单独编制”、也可以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编制。
考虑到规划的统一性,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建立起必要的反馈机制。
第八条从我国目前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情况来看,城市各级中心、副中心、CBD地区、综合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区以及其它一些重点建设地区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点,这些地区的地下空间往往规模较大、功能复杂,需要规划协调的问题较多。
因此,这些地区应当编制地下空间规划。
对地下空间规模较小、功能单一地区,可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管理,不强制要求编制地下空间规划。
第九条地下空间规划的组织编制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行政区为单位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参照《规划法》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
我国部分城市由于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因此,全市、区(县)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分别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区(县)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城市(或本区县)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方针与战略目标,以及近期开发建设的规划组织编制。
城市重点开发建设地区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程序,参照《规划法》第二十一条中关于“重要的详细规划”的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即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
其它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
第十条由于地下空间资源的独特属性及其开发的有限性,且在开发中涉及到多种专业、多种设施的综合与协调,因此,在遇到以下一些重大问题时,如资源与环境保护、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综合防空防灾、城市地下交通体系、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需要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加强合作,展开广泛、深入的研究。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批。
全市性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参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各区(县)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在地下空间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对地下空间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审批。
重点规划建设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区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地下空间规划,随相应规划一同审批。
在城市重要规划建设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
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对地下空间详细规划进行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
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调整后的规划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对涉及地下空间的性质、规模、开发深度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期限,与城市规划相同,一般为二十年。
同时应该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远景发展与空间布局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
第十四条本条文是关于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任务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任务
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是对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部署,它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
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一定时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通过调查研究和科学预测,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与地面规划相协调的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原则,确定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目标、功能、规模、时序和总体布局,合理配置各类地下空间设施的容量,统筹安排近、远期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并制定各阶段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使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得到科学、有序地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过收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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