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工程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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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合作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作工程市场营销管理
第三章合作工程契约管理
第四章合作工程财务资金管理
第五章合作工程项目经理部组建
第六章合作工程派出人员管理
第七章合作工程的施工管理
第八章合作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九章合作工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章合作工程的技术管理
第十一章合作工程的成本控制
第十二章合作工程的现场管理
第十三章合作工程的党群工作管理
第十四章合作工程的行政后勤管理
第十五章合作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六章合作工程的回访保修管理
第十七章合作方的考核与评价
合作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作工程管理,明确管理流程,规范项目管理人员的行为(派驻合作工程代表的行为),提高管理公司服务质量,保障合作工程全方位履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合作工程的原则:
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协商一致,扩大市场的占有率,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充分发挥公司业绩资源、品牌资源优势,有效利用社会资源。
第三条管理公司合作工程管理相关人员,必须依据本实施细则合作工程管理。
本细则是规范合作工程管理行为,明确管理公司各层次与人员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关系,考核评价派出人员、合作方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管理公司合作工程管理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实施细则、明确自身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各项工作的标准及规定,确保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工程中标,管理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合作方,由合作方自行组织施工的形式,联合承包形式可参考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合作工程市场营销管理
第六条合作工程项目信息,必须是已通过政府立项、审批,即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业主资信及履约能力良好,工程项目合同风险、项目的实施风险小,合作方就合作项目的正常取得成功性大。
合作工程项目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或上交公司管理费不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小于此规模的合作项目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
所有承揽工程原则上不垫资,如有特殊情况,经公司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垫资的,垫付资金及利息均由合作方承担。
第七条合作方必须具备企业行为,具有实施工程项目的资质、实力,企业的工商档案需经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审查、备案。
如合作方为个人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
第八条工程信息必须依据公司城建办发(2004)25号《关于发布实施营销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报市场营销部信息中心登记备案,核准后方可进行投标。
第九条合作方自行承担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全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
从前期联系项目开销、资质审查、考察现场、投标报价、工程中标、投标答疑、澄清与解释、中介费、咨询费、投标手续费、合同注册备案费、税、各种担保费及手续费、注册登记费、办证费用、资料费,城建三公司人员协助办理有关投标事宜的交通费、食宿费等。
第十条工程投标资审必须由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完成,技术方案及报价可依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委托市场营销部编制,依据公司城建经营发(2004)38号文件《关于下发市场营销有偿收费和营销经费计提规定的通知》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所有投标工程所报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报市场营销部信息中心统一协调。
第三章合作工程的契约管理
第十二条合作工程中标后,经营部负责与合作方签订经营承包责任书(合作协议),承包责任书(合作协议)要坚持平等、自愿、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依据公司每年初下发的《经营承包管理办法》确定管理费收取标准,明确公司和合作方的责权利,维护双方利益。
第十三条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和规费、各种手续费、保险等由合作方承担,京外合作工程所涉及地方政府、地方法规要求应交纳的税、规费、各种手续费、保险等必须由合作方承担。
第十四条合作工程中标后,施工承包合同必须由公司经营部统一签订,合同签订前依据公司《合同评审会签办法》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以公司及项目部名义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正本送公司档案室存档备案一份。
第十五条专业分包、材料、设备租赁、买卖合同原则上由合作方以其自身名义签订,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如专业分包、材料租赁、买卖等需以公司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执行公司的相关规定,由施工管理部、经营部、法律顾问、主管合作工程的副总经理审批《分包报告审批表》、《买卖合同会签表》后,到公司经营部签定经济合同(《分包报告审批表》《买卖合同会签表》样表由施工管理部提供)。
在业主工程款到位后,我公司有权决定优先支付以我公司名义签定的专业分包款、材料款。
第十七条合作方必须履行施工合同约定,落实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的目标,依据施工合同指导工程实施和施工项目管理工作。
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应注意收集、记录工程洽商、变更的证据,作为索赔的依据。
合作方可自主组织工程项目必须服从业主、监理、公司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环保、消防等各方面的要求,严格履行公司对业主的各项承诺、合同。
严禁转包、非法分包、肢解分包,严禁非法用工。
第十八条如合作方的施工组织不能满足业主、监理、公司的要求,公司有权采取任何措施包括另行组织其它队伍进场施工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分包合同等措施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由于为达到合同履约而增加的投入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合作方有义务向公司领导层定期汇报工程施工组织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应对施工合同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收集、整理、分析合同履行中的信息,合理、及时地进行调整。
对合同履行应进行预测,及早提出和解决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以回避或减少风险。
第四章合作工程的财务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合作工程项目经理部在公司内部银行设立内部银行帐户,合作方必须将所有此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及其它收入全部汇入此帐户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公司扣除双方合同约定的合作方应上缴费用及公司就合作工程项目对业主签订的合同(含承诺)形成的费用、对业主交纳的履约金、应由合作方支付但公司先垫付的各种手续费、税、应摊销的各种费用等各种扣款后由合作方根据工程需要自主决定资金的使用,采取支票结算的方式,合作方必须出具合法的发票。
第二十二条合作方不得将工程款挪为它用,也不得以业主资金问题影响合同的履约、工程施工。
工程资金的使用必须保证工程生产的需要,对合作方资金的拨付由公司委派的项目总监审批签字,按公司对财务资金管理的要求办理手续。
每发生一起合作方收取工程款存入其它外部银行帐户,合作方按收取工程款总额的30%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合作方有义务接受公司财务检查,必须无条件配合提供合法的原始凭证。
对外工程款的回收达到合同要求。
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和业主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分包、劳务、机械租赁、物资购租的合同在双方结算签认14个工作日内付款100%,过程中的付款达到完成工作量的85%,否则公司有权代付工程款,对此合作方应无异议执行。
以合作方自身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付款在双方签订结算完毕后在14个工作日内付款达到95%以上。
合作方应向公司相关部室提供合法的原始凭证和一份复印件备案。
第五章合作工程的项目经理部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名称:
项目经理部一般按工程名称命名。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部组建原则
(一)项目经理部原则上由合作方自行确定。
(二)按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确定编制。
(三)确定项目经理部的层次,职能部门与工作岗位。
(四)确定人员、职责、权限。
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必须设专职人员,其他岗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精干高效,优化组合、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理部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自行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二)项目技术管理制度
(三)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四)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五)项目计划、统计与进度管理制度
(六)项目成本核算
(七)项目材料、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八)项目现场管理制度
(九)项目分配与奖励制度
(十)项目例会及施工日志制度
(十一)项目分包及劳务管理制度
(十二)项目组织协调制度
(十三)项目信息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项目经理部确定的机构编制、人员情况在开工前报公司企业管理部,由企业管理部在公司办公平台上发布,便于公司机关各部室业务联系。
第六章合作工程派出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合作工程派出人员的选送
(一)合作工程派出人员的选送按照北京城建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人力发文件《合作工程派出人员选拔任用办法》选拔任用。
(二)选拔任用合作工程派出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3、双方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能上能下原则;
5、民主集中原则。
(三)合作工程派出人员数量
1、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委派项目总监、技术质量主管1-2人;
2、10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委派项目总监、技术质量主管、经营财务主管共3人;
3、3000万元以上委派项目总监、技术质量主管、安全总监、经营财务主管等业务人员4-6人。
第二十八条合作工程派出人员薪酬
1、公司派驻合作工程人员的薪酬由合作方负担,在合作协议书中及分包合同中明确薪酬标准,具体薪酬标准参考附表一。
2、合作方负担薪酬期限按合同开工之日至实际竣工之日(不足1月按1月)计算。
对于工程竣工后合作方需要委派人员进一步对工程项目的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进行协助工作,双方可在分包合同中签订一揽子总价薪酬确定费用标准,合作方一次性支付此费用或按派出人员实际出勤天数支付薪酬。
第二十九条合作工程派出人员职责、权限
1、派出人员职责
(1)带头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决议、决定;
(2)指导、监督合作方,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
(3)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安全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2、派出人员权利
(1)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按照授权范围履行职责;
(2)对合作方进行定期、不定期考核、评价,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
(3)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协调合作工程施工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才、劳务、资金、物资、设备等生产要素。
(4)对不能履行合同的合作方,有权向公司主管领导、经营部提议停止合作。
第三十条合作工程派出人员的奖罚
(一)符合下列之一者,给予奖励:
1、提高服务质量,在为合作工程服务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安全生产、质量、进度、技术支持、行政保卫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或监控、管理卓有成效的;
3、合作工程管理工作中坚定维护我公司的利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4、在合作工程中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的、使合作双方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合作工程现场正常工作秩序有显著成绩的;
6、在合作单位坚持按政策办事、制止歪风邪气,事迹显著,得到合作方表扬的;
7、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救人、事迹突出的;
8、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9、奖励根据贡献多少、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并给予通报表彰。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处罚:
1、服务意识差,缺乏其完成派出任务的能力,完不成派出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不好影响的;
2、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对方工作、无理取闹、影响合作方的工作秩序的;
3、玩忽职守、缺乏沟通,造成事故,使合作工程遭受经济损失的;
4、工作不负责任、给合作工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规、违反纪律;给合作工程和我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
6、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8、处罚可根据错误性质、影响和危害程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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