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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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实施办法
《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实施办法》经省建设厅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甘建建〔200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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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精品文档,超值下载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程、强制性技术标准,遵守监理行业公约及职业道德。
第二章 资质管理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四条 申请核实监理资质,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注册资金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五)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职称、执业资格等证件;
(六)主要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等证件;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五条 直接从事建筑业商品生产或经营的建筑业企业、承包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不得设立工程监理企业。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各等级资质条件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02号令)执行。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办程序,企业申请,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部门初审,经报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监理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经省建设厅公示或(公告)再经核准方可颁发资质证书。
甲级资质经省建设厅审核合格后报建设部评审核发证书。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其业务范围的设定标准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暂定丙级资质一年后,若符合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第五条资质条件的,可核定为正式丙级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定级或升级的,需按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资料。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因改制或资产结构调整、分立、合并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制度。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埋活动的工程监埋企业均应当接受资质年检。
受检企业按规定时间向省建设厅申报年检,省建设厅按建设部规定和工程监理企业实际资质状况及监理工作业绩,分别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结论。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照资质标准,检查工程监理企业实际资质条件;
(二)上年度经营行为和监理工作业绩;
(三)省建设厅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省外工程监理企业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应当到省建设厅办理备案并接受本省资质年检。
省外进甘工程监理企业到省建设厅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拟派驻工程项目机构监理人员一览表及有关证件;
(六)建设单位招标文件;
(七)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向省建设厅注册部门申请注册:
(一)本省工程监理企业的在职人员;
(二)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三)男性65周岁以下,女性60周岁以下(以本人身份证为准),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理工作。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经省建设厅注册部门审核同意,报建设部核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
已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要调换工程监理企业的,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向原注册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原工程监理企业的解聘证明;
(二)现工程监理企业的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核销注册
已注册的监理工程师调离工程监理企业或者不再从事监理工作的,须向原注册部门交回并注销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核销注册后再从事监理业务的,由所聘用的工程监理企业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复查
省注册部门根据建设部规定年限对持有《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人员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执业条件的,由省注册部门注销岗位证书。
第十五条 实行甘肃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认证制度
申请甘肃省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本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省内要求分数线以上;
(二)是本省工程监理企业的在职人员;
(三)已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
(四)从事监理工作3年以上(附代表工程监理合同及监理大纲);
(五)男性65周岁以下,女性60周岁以下(以本人身份证为准),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工程监理企业推荐,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建设厅注册部门初审,经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认证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建设厅发给《甘肃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甘肃省监理工程师的管理
(一)省建设厅注册部门对持有甘肃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的人员,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条件,每两年复查一次。
不符合执业条件的,由建设厅注销资格证书。
(二)甘肃省监理工程师在本省工程监理企业之间调动的,由调入的工程监理企业向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三)甘肃省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期间取得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在申请注册时应交回《甘肃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本省工程监理企业的在职人员;
(二)已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甘肃省监理工程师资格;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胜任工程监理现场的管理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监理人员经本人所在工程监理企业推荐,参加省建设监理协会举办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可发给总监岗位证。
第三章 监理委托
第十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委托监理:
(一)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通讯、商业、文教、体育、卫生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
(三)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住宅及商品房开发等民用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九条 委托方式
委托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规定的程序委托监理。
监理委托分为招标委托和直接委托。
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或由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办理监理工程登记手续,领取监理工程登记证,具体办法参照甘建发〔2000〕323号文《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定标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监理招标范围
工程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单项合同监理费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委托监理:
(一)国家和省列重大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益事业工程;
(三)住宅及商品房开发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 监理招标原则
采用监理招标方式选择工程监理企业,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以监理大纲、企业业绩、人员资历等作为主要判定条件。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专利保护的工程,只有少数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工程,以及招标失败等需变更交易方式的监理招标工程,建设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建设厅或其委托的机构核准后,按核准的委托方式实施。
第二十三条 监理合同
签订监理合同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以招标方式交易的监理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相一致。
第二十四条 监理计费原则
工程建设监理为有偿技术服务。
监理服务计费应按国家及省上规定计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
根据国家〔1992〕价费字479号文件精神,按合同委托的内容或工程造价的比例计取(用插入法计算),
(一)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不得小于2.5%,
(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收取2.5%~2.0%,
其中:
600万元为2.4%;
700万元为2.3%;
800万元为2.2%;
900万元为2.1%。
(三)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收取2.0%~1.4%,
其中:
2000万元为1.85%;
3000万元为1.70%;
4000万元为1.55%。
(四)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1亿元的,收取1.4%~1.2%,
其中:
6000万元为1.36%;
7000万元为1.32%;
8000万元为1.28;
9000万元为1.24%。
(五)工程造价在1亿元~5亿元的,收取1.2%~0.8%,
其中:
2亿元为1.1%;
3亿元为1.0%;
4亿元为0.9%。
(六)工程造价在5亿元~10亿元的,收取0.8%~0.6%,
其中:
6亿元为0.76%;
7亿元为0.72%;
8亿元为0.68%;
9亿元为0.64%。
(七)工程造价在10亿元以上的,不得大于0.6%。
第四章工程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由工程监理企业的负责人书面任命,代表工程监理企业行使合同赋予工程监理企业的权限,对建设项目的投资、工期、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并向建设单位负责。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最多只能同时承担一项一等工程或两项二等以下(含二等)工程的监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不得挂名虚设。
总监理工程师调换时,应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期间可授权其代表行使其部分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定项目监理细则,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二)签发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工程支付凭证、工程移交证书;
(三)组织工程竣工初验。
第二十八条 现场监理人员及设施。
(一)工程监理企业派驻监理现场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具体要求如下:
1、总监应当持有总监岗位证;
2、总监代表应持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或甘肃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
3、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应持甘肃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或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
(二)各专业人员要配套,必须满足工程项目各阶段监理工作的需要,主要专业人员应相对稳定。
因工程项目进展情况需要调换监理人员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三)监理现场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检测工具、设备和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二十九条 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工程监理企业应在24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具体内容、工作程序、监理资料的管理等按国家规范和本省相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有关民事赔偿责任应按《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工程监理费率(插入法)计算办法
在国家物价局、建设部〔92〕479号文的基础上,现将费率计取监理费的计算方法细化如下:
设:
A?
1――工程概(预)算C?
1对应479号文规定取费范围费率的上限
B?
1――工程概(预)算C?
1对应479号文规定取费范围基数的下限
A?
2――工程概(预)算C?
1对应479号文规定取费范围费率的下限
B?
2――工程概(预)算C?
1对应479号文规定取费范围基数的上限
C?
1――对应工程概(预)算的监理取费费率
C?
2――工程概(预)算
则:
C?
1=A?
1-[(A?
1-A?
2)÷(B?
2-B?
1)]×(C?
2-B?
1)或
C?
1=A?
2+[(A?
1-A?
2)÷(B?
2-B?
1)]×(B?
2-C?
2)
例:
(500~1000万元,2.5%~2.0%范围内)某工程概算为866万元
则:
A?
1=2.5%
B?
1=500万元
A?
2=2.0%
B?
2=1000万元
C?
2=866万元
则:
C?
1=A?
1-[(A?
1-A?
2)÷(B?
2-B?
1)]×(C?
2-B?
1)
=2.5%-[(2.5%-2.0%)÷(1000-500)]×(866-500)
=2.134%
或C?
1=A?
2+[(A?
1-A?
2)÷(B?
2-B?
1)]×(B?
2-C?
2)
=2.0%+[(2.5%-2.0%)÷(1000-500)]×(1000-866)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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