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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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深圳市坪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Ο一九年十月
1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工作原则-1-
1.4事件分级-2-
1.5适用范围-4-
1.6突发环境事件类型-4-
2组织机构和职责-4-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4-
2.2成员单位应急职责-6-
2.3专家组的组成与职责-7-
3预防与预警机制-7-
3.1预防-7-
3.2监控-8-
3.3预警-9-
4应急处置-11-
4.1信息报告与共享-11-
4.2信息上报时限要求-12-
4.3先期处置-13-
4.4应急响应-13-
4.5指挥协调-15-
4.6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16-
4.7处置措施-17-
4.8扩大应急-19-
4.9社会动员-19-
4.10信息发布-20-
4.11应急结束-20-
5后期处置-21-
5.1善后处置-21-
5.2保险-21-
5.3调查评估-21-
5.4恢复与重建-23-
6应急保障-23-
6.1人力资源保障-23-
6.2经费保障-24-
6.3物资保障-24-
6.4医疗卫生保障-24-
6.5交通运输保障-24-
6.6治安保障-25-
6.7人员防护保障-25-
6.8通信和信息保障-25-
6.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26-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26-
6.11科技支撑保障-26-
6.12气象服务保障-26-
6.13法制保障-27-
6.14其他应急保障-27-
7监督管理-27-
7.1应急演练-27-
7.2宣传教育-27-
7.3培训-28-
7.4责任与奖惩-28-
7.5预案管理-29-
7.6预案实施-29-
8附则-29-
8.1名词术语-29-
8.2制定与解释-30-
深圳市坪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现代环境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坪山区应对突发环境危机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深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市坪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须坚持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立即按照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4.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4.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但尚未达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6)造成相邻城市重要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4.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坪山辖区内或者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坪山区,由坪山区委区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辐射污染事故按《深圳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污染天气按照《坪山区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执行。
1.6突发环境事件类型
坪山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主要包括:
(1)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危险化学品贮存、运输、使用企业,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发生的火灾爆炸或危险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大面积泄漏导致的突发水体、大气和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2)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危险物品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地表水、大气和土壤环境污染事件。
(3)违法排污突发环境事件。
企业或自然人违法排放废水、废气或倾倒危险废物导致水体、大气和土壤污染。
(4)自然灾害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因洪水、滑坡、泥石流等极端天气或自然灾害,环境风险物质泄漏导致周边水体、大气和土壤污染。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坪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是坪山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置1名总指挥、1名执行总指挥、2名副总指挥。
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主持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全面工作;1名执行总指挥由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兼任现场指挥官,履行现场决策、指挥和协调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报送、现场处置和应急监测工作,组织调查或协助上级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1名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现场处置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所属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隔离事件现场,协助组织受事件影响区域内人员的紧急疏散,为应急处置现场提供生活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街道办、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坪山公安分局、市交警支队坪山大队、坪山消防大队组成。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辖区资源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废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措施和开展应急监测;承办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其职责是:
承担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依据区域环境风险特征,按相关程序申请采购和贮备环境应急物资与装备;负责组织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指挥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参与现场处置和应急监测;组织调查或协助上级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完成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成员单位应急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
统筹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通过培训与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妥善管理环境应急物资与装备;向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组织深圳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等专业机构实施现场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提供监测数据,预测污染物的扩散趋势;负责起草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通稿;组织生态环境危害评估与修复;承办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协调供电部门为应急处置现场提供电力保障;协调通信运营商为应急处置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区财政局:
负责保障区级事权匹配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费用。
区住房和建设局:
负责配合做好突发燃气污染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水务局: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河流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协调供水企业为环境应急处置现场提供用水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开展受污染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员救治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负责安置受灾人员生活,提供食品、饮用水、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配合做好突发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
负责组织所辖应急力量对突发环境事件实施先期处置,及时向坪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负责做好应急后勤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
协调市交通运输委港航货运局开展危险物品运输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
坪山公安分局:
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加强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协助上级公安部门实施剧毒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市交警支队坪山大队: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坪山消防大队:
负责紧急状态下的人员搜救、抢险作业和扑灭火灾;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
2.3专家组的组成与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负责组建环境应急专家组,专家组成员须具有环保、安全、化工和应急管理专业背景且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见附件6)。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事件等级、发展趋势等做出科学评估;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
3.1.1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认真落实《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和深圳市产业政策,严格按照环保“三同时”的规定控制高环境风险项目的审批工作。
3.1.2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组织或者指导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建立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台账,依据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3.1.3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通报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3.1.4市交警支队坪山大队加强道路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将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
3.1.5企业作为环境风险的主体责任单位,应组织力量实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适时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组织力量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确保环境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3.2监控
3.2.1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加强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信息沟通,及时发现异常数据,并跟踪分析与报告。
3.2.2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与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及交警部门建立长效的应急联动机制,第一时间掌握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对全区相关火灾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判断是否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3.2.3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保违法企业实施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司法部门报案。
3.2.4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指导和督促辖区企业实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督促企业采取措施治理隐患。
3.2.5区应急管理局督促企业排查和整改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安全隐患。
3.2.6企业作为环境风险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适时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3.3预警
3.3.1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根据环境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3.2一、二级预警由省政府或省应急办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发布;三级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发布,同时报市应急办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通报可能受影响和危害的相邻地区区政府。
特殊紧急情况下,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3.3.3当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向区政府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
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3.3.4区政府通过“坪山区政府在线”网站发布预警信息,也可以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腾讯TIPS弹窗、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热线电话、户外LED显示屏、交通诱导屏、车载电视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发布预警信息。
上级发布的可能影响我区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3.3.5发布环境预警信息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和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2)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通知深圳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和负有特定应急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3)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必要时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可以随时投入使用。
(4)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5)转移、疏散或撤离受环境污染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6)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污染情况。
(8)采取其他必要的防范、保护和应急措施。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共享
4.1.1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电话为:
12345。
4.1.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聘请新闻媒体记者,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企业安全环保管理人员等担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员。
4.1.3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急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所在地街道办、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报告。
4.1.4有关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1.5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区委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同时通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4.1.6事发地街道办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相关信息。
4.1.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联系方式等。
4.1.8值班人员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后应做好记录并立即上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紧急程度和污染类别通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
4.2信息上报时限要求
4.2.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限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还应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6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90分钟。
4.2.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限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还应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45分钟。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街道办、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可直接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
经分析研判认为可能引发严重及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敏感信息、预警信息,按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执行。
4.2.3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限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还应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15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
4.2.4特殊情形的信息报告
发生以下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时限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2.5涉外事件的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伤害到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需要向有关国家、国际机构或地区通报的,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相关信息报送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3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单位(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响应行动,包括:
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污染源,标明危险区域、隔离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4应急响应
4.4.1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级别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或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
4.4.2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措施
(1)初步认定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按照《深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先期处置。
上级处置力量到达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处置工作。
(2)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组织环境监测站、深圳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到达现场配合上级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和污染控制工作。
(3)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向市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4.3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措施
(1)通常,对于危害程度低、影响范围小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启动应急程序处置。
必要时,请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提供支援。
(2)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不能独立完成现场应急处置任务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权调动部分成员单位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当环境污染事件难以控制或有可能扩大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启动本预案。
预案启动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立即参与应急响应行动。
(4)专家组重点对如何控制环境污染源、消除污染、应急监测、划分警戒区域、应急人员安全防护、公众疏散及新闻发布等决策提出建议。
4.4.4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接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时,应及时组织力量参与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4.4.5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环境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也是突发事件的第一响应责任单位。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应紧急调动本单位的应急资源全力开展处置行动。
4.5指挥协调
4.5.1处置Ⅰ、Ⅱ、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指挥协调
启动Ⅰ、Ⅱ、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全力做好配合处置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1)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建议;
(2)指挥协调所属各专业应急力量协助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3)协调对受威胁的周边地区环境保护目标的监控工作;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组织转移、疏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人员。
4.5.2处置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指挥协调
启动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或者授权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施指挥与协调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
(1)组织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处置行动;
(2)审核现场处置方案、应急监测方案、安全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3)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根据应急监测数据预测污染可能涉及的范围,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的时间点;
(5)对是否需要扩大应急做出决定;
(6)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信息。
4.6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4.6.1启动I级、Ⅱ级、Ⅲ级环境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深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区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现场副指挥官,具体负责组织辖区有关环境应急资源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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