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证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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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证明书
丧葬证明书
篇一:
丧葬证明书
丧葬费领取证明范本
高县社会保险局:
兹证明我社区居民,性别,现年岁,家住:
,
身份证号:
,原单位退休人员,于年月日去世,并已核实(火化/土葬)。
现今家属
协商一致,同意由,性别,身份证号:
,与死者两人属关系,前来你局办理相关手续,
请接洽为谢!
特此证明
社区(盖章)
年月日
注:
①火葬须带火葬场出据的《火化专用收据》;②土葬须带当地派出所出据的《死亡证明》;③领取人须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篇二:
办理丧葬费手续翠峦区办理丧葬费手续注销户口
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继承人关系证明(街道或派出所)
3、医院死亡证明
4、火化证明
5、火化票据
6、派出所死亡证明注:
以上手续交回区社保局大厅篇三:
现在殡葬顺序
1.死亡证明:
当亲人去世后,死者家属或单位必须取得死亡证明:
正常死亡的,由医疗
卫生机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区、县以上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2.注销户口:
死者家属持死亡证明书到驻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3.联系火化:
(1)打电话或派人前往殡仪馆或殡葬服务站联系火化,登记死者姓名、住
址、年龄、性别、死亡原因、死亡时间、遗体所在地、死者户口所在地;
(2)登记家属姓名、住址、电话、与死者关系等;
(3)预定服务项目,服务时间。
4.接运遗体:
按预定时间,家属持死亡证明在指定地点等候灵车接运遗体。
5.遗体火化:
(1)遗体运送到殡仪馆;
(2)遗体整容;
(3)遗体告别;
(4)遗体火化,选购骨灰盒、领取火化证明;
(5)领取骨灰。
6.骨灰安放:
按选定方式安放骨灰,并领取骨灰存放证。
此后,家属持此证明来公墓祭扫。
二、骨灰安葬方式
1.骨灰堂:
室内骨灰架寄存,是目前骨灰安放的主要方式。
2.骨灰墙:
在墙壁上砌格子,将骨灰盒放入,用石板封闭。
3.骨灰亭:
亭式建筑,亭内、外墙可以存放骨灰,类似骨灰墙寄存。
4.骨灰廊:
彩画地上长廊,墙内存放骨灰,石板封闭。
5.骨灰深葬:
将骨灰存入地下室封闭,地上为亭。
6.骨灰林:
将骨灰埋入选择好的树下,做简单标记。
7.骨灰墓:
地下修建墓穴,地上立碑。
8.骨灰撒海:
随时办理登记手续。
三、丧葬祭扫注意事项
1.丧葬事宜要由国家批准的殡葬单位办理:
丧葬必须由国家批准的殡仪馆、公墓及殡葬
服务站来办理。
要直接与这些殡葬单位的服务人员联系,不要找非殡葬服务单位和人员来代
办丧葬事宜。
2.骨灰要安放在合法公墓:
不要将骨灰存放在非法公墓。
非法经营性公墓有两类:
一类
是指一些乡、村和单位,在未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和未得到市规划、土地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兴建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性公墓,对这
类公墓民政部门将
逐步予以取缔。
另一类是乡村办的公益性公墓,它们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只能安置本
乡村死亡人员的骨灰。
3.在异地去世人员的丧葬办理:
根据有关规定,在异地去世人员,原则上遗体应当在当
地殡仪馆火化,禁止运往外地。
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
(2)必须在当地殡仪馆进行防腐、消毒等处理;
(3)必须由当地卫检部门出据的《移运证》;
(4)必须由当地殡仪馆承办遗体运送业务。
运送到安葬地殡仪馆。
4.祭扫活动须知:
我国素有在祭扫中烧香、烧纸的习俗,致使每年清明节火灾事故时有
发生。
为保障骨灰堂公墓、林地的消防安全,维护扫墓活动的良好秩序。
严禁在骨灰堂、公
墓、林地烧纸和其它动用明火的行为。
对违反者,依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移风易俗
1.保护环境:
丧葬应当和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尽量采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殡葬
方式。
我国殡葬管理部门提倡火葬方式,并在各个行政区划内都设立了专门的骨灰存放地或
公墓。
我国除少数人口稀疏的山区仍实行土葬外,绝大多数地区都实行火葬。
火葬可以减少
占地和环境污染。
不得在荒山野外随意设立墓地,那样一方面造成环境破坏,另一方面这种
非法墓地得不到政府部门的保护,容易遭到破坏,使故去的人得不到安息。
2.厚养薄葬: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当老人在世时,子女应该尽心奉养,照顾好老人的饮
食起居,使老人身心健康、幸福快乐。
当老人去世后,丧事要从简,不要铺张浪费,丧事的
丰与俭并不代表子女的孝顺与否。
3.破除迷信:
在进行丧葬祭扫活动过程中,要坚决禁止任何封建迷信行为。
不得借丧葬祭扫搞任何封
建迷信活动。
五、遗体接运
各地殡仪馆有24小时值班电话,可以预定遗体接运时间、预定遗体存放方式、灵车随叫
随到。
六、遗体告别
1、整容:
各地有专业整容师,再现亲人容颜,抚慰家属心情。
2、告别仪式:
殡仪馆布置灵堂、奏哀乐、照相、摄像、代写挽联、租买花圈、鲜花及
花篮等服务。
七、遗体火化
当日火化当日取灰、安放,多种骨灰盒可供挑选。
八、安放方式
有骨灰堂、骨灰墙、骨灰亭、骨灰廊、骨灰深葬、骨灰林、骨灰墓、骨灰撒海
九、丧葬用品
各地殡仪馆均提供骨灰盒、挽联、花圈、鲜花、鲜花篮等服务。
十、祭扫活动
各地殡仪馆可以提供鲜花、绢花、盆栽花。
专门设置焚烧冥纸、物品的地点篇四:
京民
殡发〔XX〕14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转载于:
丧葬证明书)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殡发〔XX〕143号
各区(县)民政局、民委(民宗办)、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京民殡发【XX】107号),
现将《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九
年三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应先到亡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
出所注销户口。
户口注销后,再到亡者原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
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
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实行
土葬的少数民族居民、非
火化区居民提交死亡证明或土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特指回、
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东乡、保安、撒拉十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
土葬证明是指街道(乡
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葬证明或北京市回民殡葬管理处出具的土葬证明。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亡者埋葬地开具的证明出具土葬证明。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本市户籍包括:
非农业户籍、农业户籍。
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人员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第四条除在监狱服刑或在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死亡外,其他违法犯
罪人员或涉嫌犯罪人员死亡的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及虽然
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农村五保户等,依据
相关政策已由区(县)财政或福利机构负担其丧葬事宜,不再重复享受丧葬补贴。
第六条按照规定,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内领取丧葬补助金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第七条本市在外地死亡人员,符合无丧葬补助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社保所受理申请时,应将经办人填写的《补贴申请表》内容与经办人提交的身
份证件、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
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土葬证明)的原件进行核对,此外社保所还需检查亡者生前是否正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对无误后将以上原求补正。
第九条社保所受理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将亡者情况在亡者户籍所在地居(家)委会、
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亡者姓名、死亡时间、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联系人为社保所经办人员。
第十条亡者情况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社保所将《补贴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亡者
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死亡证明或火
化证明(土葬证明)复印件(以下统称“申请材料”)及公示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直接报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亡者情况经公示有异议的,由社保所将申请材料及公示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
移交街道(乡镇)民政科,街道(乡镇)民政科对公示有异议的情况进行核实。
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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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证明书)
(一)对亡者生前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
老金或已享受丧葬补助金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科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区(县)民
政部门交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保中心数据库内进行比对
核实后,以出具证明的形式将申请材料、核实结果返区(县)民政部门。
(二)对亡者生
前户籍情况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科将申请材料转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实。
公安派
出所核实后,将申请材料、核实结果返街道(乡申请材料、核实结果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核准。
(三)对其他情况有异议的,由
街道(乡镇)民政科将申请材料、公示结果、检举线索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
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区(县)民政部门对亡者丧葬补贴待遇资格进行核准。
对符合《办法》补贴
条件的,将《补贴申请表》及申请材料返社保所,由社保所按规定发放丧葬补贴金;对不符
合《办法》补贴条件的,出具不予发放书面证明,由社保所交经办人。
第十三条社保所统一受理和发放时间,每周一为补贴申请日和补贴发放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四条受理、公示、核实和核准工作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在市、区(县)民政部门与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尚未建立网络传递信息系统之前,暂时采取手工核实。
第十六条经办人在申请受理之日起第20个工作日到社保所领取补贴。
办理领取手续时,
应提供书面受理证明、火化证明或土葬证明原件。
丧葬补贴金统一为5000元,由社保所发放。
发放时,社保所应在火化证明、土葬证明上加盖领篇五:
退休职工死亡补贴证明
职工死亡明细单我公司职工同志,于年月日死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发放个月工资,每月工资标准元,共计
元,另发放丧葬费金额为元。
总计金额为:
元整。
大写:
万仟百拾元角分整。
章
年月日主管领导签章:
审核:
经办人:
领取人签字:
家属死亡明细单我公司同志其(
于年月
整。
仟百拾元角分整。
),日死亡,根据文件精神,发给丧葬费元
篇二:
丧葬费领取证明范本
丧葬费领取证明范本
高县社会保险局:
兹证明我社区居民,性别,现年岁,
家住:
,
身份证号:
,原单位退休人员,于年月日去世,并已核实(火化/土葬)。
现今家属协商一致,同意由,性别,身份证号:
,与死者两人属关系,前来你局办理相关手续,请接洽为谢!
特此证明
社区(盖章)
年月日
注:
①火葬须带火葬场出据的《火化专用收据》;
②土葬须带当地派出所出据的《死亡证明》;
③领取人须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篇三:
领取丧葬、抚恤金证明书
领取丧葬、抚恤金证明书
××县社保中心:
兹有我社区居民,性别: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于年月日因逝去,现由其家属,与死者关系:
)前来办理领取丧葬、抚恤费。
申领人员:
联系电话:
村(居)委会经办人签名: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村(居)委会签章:
单位签章:
经办日期:
经办日期:
注:
此证明由死者家属如实申报,村(居)委会经办人员负责调查核实填写,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复核。
如有虚报、谎报而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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