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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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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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指南
南京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指南
南京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指南
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指导培训,统称为职业培训。
南京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是怎样的?
以下为大家了南京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指南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本市户籍: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培训意愿的未就业、登记失业、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及在宁高校学生(指在宁各类全日制高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职业教育类院校学生,下同)、归国留学人员等。
(二)非本市户籍:
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培训意愿的在我市登记失业、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及在宁高校学生、归国留学人员、港澳台人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一)职业技能培训。
包括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社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等相应证书为依据的就业技能培训;以适应岗位要求和必备职业素养为内容的企业岗前培训;获取相应证书的企业岗前技能和岗位技能提升(含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下同)培训等。
(二)创业培训。
包括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含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IYB)、扩大你的企业(EYB)、网络创业及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创业培训等。
(三)见习培训。
包括16至24岁失业青年和未就业高校大学生的就业见习与创业见习培训。
(四)其他培训。
包括以就业政策和必备求职知识为内容的职业指导培训;以效劳区域经济、社会开展为目的的特色工程培训等。
(一)职业技能培训
1、就业技能培训
(1)备案申报。
具备政府补贴培训资格的培训单位,应在开展培训前1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交培训方案、开班申报表、课程表、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材料,经批准前方可培训。
(2)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应届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以及毕业前两年在宁高校大学生、在宁归国留学人员及港澳台人士等,当年参加培训取得相应证书,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
(3)补贴申领。
实行“先培后补”的方法。
学员培训取证后,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申领补贴。
补贴分为个人申领或委托培训单位代为申领两种方式。
个人申领:
向区(街、镇、社区)人社部门提交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学员身份证或市民卡复印件、相应证书复印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委托培训单位代为申领:
除前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及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根本账户。
(4)补贴支付。
提交的材料先后经区、市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委托人社部门拨付。
个人申领的补贴拨付至学员个人市民卡银行户;委托培训单位代为申领的补贴拨付至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根本账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学员生活费补贴分别拨付至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根本账户和学员个人市民卡银行户。
2、企业岗前培训
(1)备案申报。
凡在我市合法经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不含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企业,下同)开展岗前培训,应在培训前1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交培训方案大纲、课程表、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材料。
(2)补贴标准。
企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新录用员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培训的,当年给予企业一次150元/人的岗前培训奖补。
(3)补贴申领。
培训完毕后,企业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交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企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加盖企业财务章的收款凭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设的根本账户等材料。
(4)补贴支付。
提交的材料先后经区、市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委托市人社部门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设的根本账户。
3、企业岗前技能培训
(1)备案申报。
开展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类的岗前技能培训备案申报同企业岗前培训。
开展国家职业资格等证书的岗前技能培训,取证后申报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
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录用员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取得中级及以下相应证书的,当年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培训补贴。
(3)补贴申领。
实行“先培后补”、“谁出资,补贴谁”的方法。
学员培训取证后,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申领补贴。
补贴分企业申领、个人申领或委托具备政府补贴培训资格的培训单位代为申领三种方式。
企业申领:
向区人社部门申请,除提交与企业岗前培训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个人申领:
向区(街、镇、社区)人社部门提交身份证或市民卡复印件、税务发票、相关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委托培训单位代为申领:
除前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代领培训补贴协议。
(4)补贴支付。
提交的材料先后经区、市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委托市人社部门拨付。
企业申领的补贴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设的根本账户。
个人或委托培训单位代为申领的补贴拨付至员工个人市民卡银行户。
4、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1)备案申报。
同岗前技能培训。
(2)补贴标准。
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当年取得中级及以下相应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培训补贴;当年取得高级工、技师及高级技师证书的,分别给予2000元/人、3000元/人、4000元/人的培训补贴。
其中,取得我市当年紧缺型工种高级工证书的,按照上浮30%(2600元/人)给予补贴。
(3)补贴申领和支付。
同岗前技能培训,其中企业申领的,除提交与岗前技能培训企业申领的相同材料外,还需提交职工身份证或市民卡复印件。
(二)创业培训
1、备案申报。
同就业技能培训。
2、补贴标准
(1)符合补贴条件、有创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应届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以及在宁高校大学生、归国留学人员和港澳台人士等,当年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培训补贴。
其中,在宁高校学生创业能力培训补贴人数不超过当年创业意识培训补贴人数的15%。
(2)登记和经营均在我市的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及个体工商户,当年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培训补贴。
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6个月及以内的,可参加创办你的企业(SYB)、网络创业等创业能力培训;6个月以上的,可参加改善你的企业(IYB)、扩大你的企业(EYB)等创业能力培训。
培训机构应对前述
(1)中参加创业能力培训考试合格的学员进展6个月的后续跟踪效劳。
凡扶持学员在跟踪效劳期间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在我市持续经营、有6个月以上纳税记录的,按照创业成功人数给予后续跟踪补贴。
3、补贴申领和支付。
同就业技能培训,申领创业后续跟踪补贴时,培训机构还应提供:
学员在宁领取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培训后连续6个月的纳税证明、经学员本人签字确认的后续跟踪记录等材料。
(三)见习培训
1、见习类型、对象及时间
(1)就业见习。
见习对象为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失业青年和毕业前6个月在校高校大学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
毕业前6个月在校高校大学生的就业见习期为3个月,失业青年可放宽至3—12个月。
(2)创业见习。
见习对象为取得创业意识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工程经过可行性评估的16至24岁失业青年和毕业前6个月的在校高校大学生(含来宁港澳台大学生和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其中,在校高校大学生还需领取《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
创业见习期为6个月。
2、见习对象每人只享受一次见习补贴,当年与其他政府补贴培训工程不重复享受;在校期间就业见习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创业见习与创业能力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创业见习基地对见习期完毕学员提供至少一年的创业孵化效劳,并帮扶学员创业企业成功孵化出园(基地)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基地创业孵化补贴。
3、补贴标准、申领和支付。
按照《<关于做好我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人社〔xx〕260号)执行。
(四)其他培训
1、职业指导培训
(1)备案申报。
同就业技能培训。
(2)补贴标准。
组织培训的单位针对当年新增失业人员和未就业农村转移劳动力开展的职业指导培训,给予50元/人次的培训补贴。
(3)补贴申领。
培训完毕后,培训单位申领补贴应提供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学员身份证或市民卡复印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单位在银行开设的根本账户等材料。
(4)补贴支付。
提交的材料先后经区、市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委托市人社部门拨付至培训单位在银行开设的根本账户。
2、特色工程培训
(1)备案申报。
具备政府补贴培训资格的培训单位开展培训前,应向同级人社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提交《培训方案大纲》、课程表等材料,同时将培训人员花名册录入全市职业培训信息系统。
(2)补贴标准。
所有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均可参加特色工程培训。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那么,年初,由相关部门申报培训工程,经同级人社、财政等部门审定前方可实施,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3)补贴申领。
学员培训完毕或取证后,培训单位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补贴,并提供市(区)特色工程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学员市民卡或身份证复印件、相应证书复印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单位在银行开设的根本账户等材料。
(4)补贴支付。
提交的材料经同级人社等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或委托同级人社相关部门按规定拨付至培训单位在银行开设的根本账户。
(一)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确定、社会公示”原那么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各类职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相关培训实训基地和符合条件的企业等培训资源面向社会开展政府补贴培训。
(二)市、区两级人社部门共同对政府补贴培训工作实施监视和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施策”的原那么,市级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补贴培训监管制度,指导区级人社部门开展补贴培训督导工作,对全市补贴培训质量进展抽查,做好绩效评估、信息公开、信用管理工作;区级人社部门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辖区补贴培训督导工作实施细那么,对辖区内政府补贴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活动进展督导,并做好相关考核工作。
市、区也可委托第三方实施补贴培训督导。
(三)培训单位违反协议规定且整改不到位,人社、财政等部门将按规定暂缓拨款、终止拨款或取消当年培训资格;培训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获取政府职业培训补贴,一经查实,列入失信,追缴违法所得,五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补贴培训,个人不得申请政府补贴和奖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市、区两级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确保资金平安,提高使用绩效。
(一)本通知所述补贴对象不包括: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业(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普通中学学生。
(二)除职业指导培训外,补贴对象每年可参加一次补贴培训,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参保提升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其他与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类同的不重复享受。
(三)本通知所述培训对象参加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考试合格且出勤率在80%以上的,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已享受低保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对其他本市农村户籍和在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学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标准按照20元/人天执行。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培训的,不可领取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
(四)本通知所述补贴对象通过自学成才、岗位成才等方式取得初级及以上相应证书的,参照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对象、标准和方式给予对应补贴。
申领补贴时,需提交身份证或市民卡复印件、相关证书复印件、诚信承诺书等,经审核后,补贴发放至个人市民卡银行户。
(五)本通知所述补贴标准(含课时和价格),结合产业开展需要、城乡劳动者培训需求、不同职业(工种)培训本钱、课时、补贴资金规模等因素,由市人社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对培训发票实际收费额大于核定补贴标准的,按核定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低于核定补贴标准的,按培训实际收费额给予补贴。
(六)根据国家、省、市公共效劳相关要求,不断优化本通知所述申领和支付等流程,精简证明材料,通过大数据信息比对和共享,适时减免相关纸质申报材料。
(七)本通知各项培训补贴申请时间为,发证时间在1月1日—9月30日的须在当年申领,发证时间在10月1日—12月31日的可于次年10月15日前申领。
(八)鼓励和支持在宁培训机构、院校、企业、高技能人才基地和个人,通过政府购置效劳方式开发适应我市产业开展需求的培训工程。
(九)此前下发的《关于实施政府购置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的通知》(宁人社〔xx〕238号)、《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上岗及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通知》(宁人社〔xx〕2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人社〔xx〕147号)、《<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细那么>的通知》(宁职培〔xx〕24号)、《关于南京市政府补贴职业培训申报准入工作的通知》(宁职培〔xx〕25号)废止。
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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