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4494201法律文书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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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494201法律文书答案
274494201法律文书答案
篇一:
法律文书答案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一、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00)×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
李××,男,28岁,
被拘留人的简历;20XX年1月31日深夜,…………
这一部分写清与犯罪有关的情形,从而阐明拘留的理由,属于“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
××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
20XX年×月×日
二、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20XX)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
××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
是被害人徐××的侄子,1997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
20XX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20XX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
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
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
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人民检察院
20XX年5月7日
注:
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作业2答案
一、
×××市人民检察
起诉书
检刑诉[20XX]第××号
被告人:
孙××,男,28岁,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
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
1995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XX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
20XX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XX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
章××,女,住××市××路××号,2000年9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XX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XX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20XX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
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0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
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
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
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
“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
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
“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
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
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
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
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
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
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
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
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
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
6、
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
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
章××当天确带有小刀。
7、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
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敬礼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
书记员:
×××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二、
×××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中法刑字[20XX]第37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男,××省××县人,26岁,19××年×月×日生,汉族。
刘××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XX年4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在××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20XX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XX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5月16日,××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XX)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XX年2月,××公司发放20XX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XX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
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
当日晚8时许,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附有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刘××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XX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刘××指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
印证了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王××提出的希望从轻
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
20XX年7月10日
(院印)《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答案
一、
秦×浩抢劫、强奸,鲁×成、李×抢劫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XX]×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浩,男,生于1985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省××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因本案于20XX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成,男,生于1984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市××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因本案于20XX年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抢劫罪一案,于20XX年8月29日作出(20XX)×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秦×浩、原审被告人鲁×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市××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秦××及其辩护人叶××,上诉人鲁××及其辩护人王××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成于20XX年5月间,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
20XX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平分)。
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
作案后,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成。
案发后,被告人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
截至20XX年7月22日被告人秦×浩、被告人鲁×成、
篇二:
法律文书答案
第一套
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
刘XX初中毕
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1997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
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
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1998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
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1999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
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XX年2月,XX公司发放1999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
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XX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
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
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
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XX进入
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
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
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
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侯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
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
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
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
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
当日晚8时许,刘XX被追
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5月11日,X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20XX)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提
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XX。
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5日,XX市公安局对刘XX执
行逮捕。
5月20日,XX市公安局X公诉字(20XX)1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
将案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
罪,于20XX年6月X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刘XX委托律师王XX为其辩护。
犯罪嫌疑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
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
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XX亦供认不讳。
XX市人民检查院
起诉书
检刑诉字
[20XX]X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汉族,
初中文化,XX省XX县人,XX市XX公司职工,家住XXX,暂住XX市XX公司平方3排
13号。
1998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行政警告处分;1999年9月,
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XX年5月10日因
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害人许XX,XX市XX公司经理。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5月20日向本
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查明:
20XX年2月,被告人刘XX因为在XX公司工作期间有偷摸的行为而未能发到1997年度的
奖金,遂对XX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XX年5月10日,被告人刘
XX上班后,到公司木工房找朱XX谎称要修理桌椅借来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藏于宿
舍床下。
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XX到办公室一层值班室,伺机杀人。
下午1时30分许,
被告人刘XX趁许XX在3楼333房间午休之际,借故支开同在333房间休息的经理秘书侯
XX,并将门反锁,取出随身携带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猛击许XX头部二、三十下,
后又对许XX的面部、颈部、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造成许XX颅骨粉碎性
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胸部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案发后当日,被告人刘XX在逃逸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2、证人朱XX、侯XX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XX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5、法医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报复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定。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院XXX
书记员XXX
20XX年6月XX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XX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2、本案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3、本案卷宗贰册。
第二套
20XX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
XX乡XX村村
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
凶手已经逃跑。
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
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
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
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
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
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
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
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
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
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
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
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
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
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
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
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
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
据其苏醒后自述:
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
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
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
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
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
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
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XX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00年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
2000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月10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
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
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
他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
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
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XX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XX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XX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XX)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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