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员等重要业务岗位离岗审计暂行办法0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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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员等重要业务岗位离岗审计暂行办法00
附件
信贷员等重要业务岗位离岗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重要业务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重要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并为主管部门的考核提供参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离岗审计,是指被审计对象因岗位轮换、职务晋升、工作单位变动、人员交流、离岗、本人辞职或撤职等各种原因离开原来岗位时,对其在岗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并作出客观、公证的评价。
第三条本行重要业务岗位人员离岗审计是考核、任用、交流人员的必要程序,原则上先审计,后离岗;特殊情况,经本行领导批准,可先离岗,后审计。
第四条离岗审计可采取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或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审计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下列重要业务岗位的工作人员离岗前须进行离岗审计。
(一)辖内各网点和业务部门的信贷、会计等重要岗位人员;
(二)其他需要进行离岗审计的人员。
第六条对离岗人员的审计时限,原则上为被审计人在岗工作的时间,对任职时间较长的,审计的重点可为近三年,如有需要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七条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本行重要岗位人员的离岗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支行(部)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离岗审计由本支行(部)负责;各支行(部)重要岗位负责人的离岗审计由本行负责。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八条离岗审计的重点是检查重要岗位人员在岗期间在执行金融政策、制度以及从事金融活动等方面有无违法、违规、越权问题。
离岗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管的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情况,历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经管业务的内控制度执行落实及风险管理情况;
(三)经管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其责任,是否采取相应措施,交接时所在机构或部门是否监督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四)在岗期间辖内是否发生经济或刑事案件,本人所应承担何种责任;
(五)离岗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认定;
(六)审计结论及对离岗人员的综合评价。
第九条本行的信贷、财务、会计等重要岗位人员离岗审计的具体内容依据其分工与履行职责情况而定。
一、信贷岗位离岗审计的重点内容:
1.在岗期间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金融法规、《贷款通则》等有关信贷规章制度,所管辖的范围内信贷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和落实;
2.在岗期间能否加强资产质量的管理,是否严格执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制度和信贷审批制度,降低资产的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各项贷款指标是否按计划完成;
3.贷款发放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有关制度要求,是否存在先贷后批、以贷收息发放贷款的现象;
4.抵(质)押权证的管理是否合规;
5.在岗期间是否制定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工作计划,是否对不良贷款建立有效的全面监控和诉讼时效的预警制度,有无超诉讼时效且没有采取有效的信贷资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以及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造成资金损失或潜在的资金风险的情况;
6.贷款档案和抵债资产档案资料保管是否真实、齐全,有无弄虚作假或遗失情况,是否实行一户一档管理;
7.检查贷款内外账核对是否真实,有无冒签或代签情况;
8.辖内所发放贷款是否合法合规,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超越权限审批贷款或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越权审批贷款的现象;
9.任职期间对抵贷资产的接收、管理和处置有无存在过失责任和道德风险;贷款呆帐核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0.对投资、融资业务的管理是否合规合法和严格执行有关的操作规程。
经营债券、资金拆借等业务是否按照有关的审批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是否严格执行内外账务核对的程序,做好风险控制;
11.其他需要审计的重要事项。
二、会计岗位离岗审计的重点内容:
1.在岗期间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金融法规、《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出纳制度》等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辖内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和落实;
2.在岗期间各项财务指标是否完成;
3.在岗期间是否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努力开源节流,控制财务开支,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水平;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规合理,能否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有无铺张浪费和乱摊成本的现象;
4.有无截留收入不入账或设置账外账、利用费用开支滥发钱物或虚开发票列支费用、私设“小钱柜”的情况;
5.所辖单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审批、购建、处置手续是否合规合法,大宗的固定资产有无为逃避上级审批而“化整为零”进行购建,抵债资产转自用的手续是否完善;
6.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的管理是否完善;
7.支付结算业务是否按制度执行;是否及时勾对联行、行内往来、存放他行款项的对账单,发生数和余额是否双方相符,未达账的款项是否及时查明原因;
8.辖内会计核算是否达到“六无”、“六相符”,各科目明细账使用是否符合规范化,记载是否真实完整;各项会计报表数据反映是否准确、真实;
9.检查会计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档案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无弄虚作假或遗失等情况;已保管理期满的会计档案是否按规定进行销毁,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
10.是否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支付制度、反洗钱管理和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等的相关制度或规定;
11.其他需要审计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条审计组织。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本行重要业务岗位人员离岗前由被审计人所属管理机构(重要岗位负责人由本行人事部门)提出并发出《**银行重要岗位人员离岗审计建议书》(附件1),对各支行(部)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由各支行(部)自行组成审计小组(如有必要可向本行申请,由本行派出人员协助参加),对各支行(部)重要岗位负责人的离岗审计由本行负责(由审计部门牵头和人事部门共同组成审计小组)。
第十一条审计通知。
审计组应在正式进驻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人所在支行(部)发出《**银行重要业务岗位离岗审计通知书》(附件2),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审计内容、审计期限、审计时间、要求提供的材料目录和审计组人员的组成等。
被审计人及所在支行(部)接到通知书后,应积极配合做好准备工作,准备好被审计人在岗期间工作情况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现场审计。
审计组进驻现场开展离岗审计工作。
对派出的工作人员要分工合作,一是对熟识业务方面的人员主要负责对业务方面的审计;二是对熟识人事方面的人员主要负责对被审计人所在支行(部)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谈话中若有涉及须在账务方面核实的情况,应及时向查账人员反映,以便及时弄清情况。
第十三条征求意见。
审计组根据现场审计的情况记录,整理拟出《离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附件3),《离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附离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人;被审计人应在《离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送达之日起7天内将已签署意见的《离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离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回审计组。
被审计人没有按期将本人签署的《离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送达审计组的,将视同同意审计组意见。
《离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返回后,若被审计人提出异议,审计组应据以进一步研究和核查。
研究和核查后,形成正式的离岗审计报告(附件4)。
第十四条送审报告。
审计组将正式的审计报告呈送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生效。
第十五条发出决定。
离岗审计报告一式两份,各支行(部)留一份,被审计人员留一份或审计组派出机构的本行人事部门一份,审计部门留存一份。
对被审计人员或其所在支行(部)存在问题需进行处理的,由审计小组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附件5)或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整理审计档案。
审计结束后,各支行(部)或重要岗位负责人的审计档案本行人事部门应设立离岗审计档案,档案材料包括:
(一)离岗审计报告;
(二)离岗审计建议书;(三)离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四)谈话记录;(五)被审计人根据审计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五章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按照权责结合的原则划清审计期限内被审计人应承担的责任。
要实事求是地界定被审计对象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是前任责任还是现任责任。
第十八条责任认定要划清不同时期的责任归属;划清不同人员的责任归属;划清不同环节的责任归属;划清由主观与客观原因引起的责任归属。
第十九条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义务向审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对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组对审计范围内的事项应认真核对、如实反映,在所查的审计范围内因审计人员工作失误而遗漏重大问题的,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有关人员故意隐瞒情况和问题而造成的后果,审计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纪违规责任的处理:
(一)经审计被审计人在岗期间业务办理和经营管理方面存在重大的责任问题、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审计监督部门有权提出人事调整或行政处分建议。
对被审计人的处理决定由内审监察和人事部门共同执行。
(二)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人所在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和业务操作中的重大违规问题,内审监察部门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经济处罚。
第六章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人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有下列权利:
(一)组织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的形式了解被审计人员在任职期间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收集和查阅有关文件、账册、报表、凭证等资料,必要时可复制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对审计中的涉嫌问题,可向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咨询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门可对被查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人对有关行(部)作出的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应根据《**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或《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复审。
第七章审计纪律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实施现场和非现场审计。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审计人员正常工作;对干扰破坏审计工作和打击报复审计人员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银行重要业务岗位离岗
审计建议书
2、**银行重要业务岗位离岗
审计通知书
3、离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4、离岗审计报告格式
5、整改通知书
附件1:
**银行重要业务岗位
离岗审计建议书
XXXX字()第号
董事长/行长批示:
根据《**银行信贷员等重要业务岗位离岗审计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议对支行(部)进行离岗审计。
妥否,请批示。
(盖章)
年月日
董事长/行长批示:
董事长/行长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银行重要业务岗位
离岗审计通知书
审字()第号
支行(部):
根据本行领导批示,决定对你行(部)进行离岗审计。
请通知其本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好书面工作情况报告。
并请你行(部)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审计内容:
审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根据审计需要可追溯和后延。
审计时间:
从年月日起进行现场审计。
请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
2、
3、
……
审计组成员:
组长:
成员:
特此通知。
(盖章)
年 月日
附件3:
离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
现将《关于对行(部)离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阅。
你对报告内容有何意见,请在下列表格中注明并签名(位置不够可另纸说明),并请在本意见书发出之日起七天内,将此意见书连同征求意见稿送回审计组。
(盖章)
年月日
被审计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附件4:
(封面)
档案编号:
审字第()号
归档日期:
年月日
**银行离岗审计报告
被审计人单位:
被审计人:
审计日期:
审计单位:
(正文)
行(部)离岗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人基本情况
(一)、个人情况。
(包括:
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职称、职务、工作岗位);
(二)、离岗时所在单位有关情况。
(包括:
所辖部门人员数量、及基本业务状况)。
二、履行职责情况
(一)、经管业务的合规合法情况,历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经管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其责任,是否采取相应措施,交接时所在部门是否监督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三)、经管业务内控制度执行和风险管理情况。
三、存在问题及责任认定
(一)、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及本人所应承担责任;
(二)、离岗审计发现的存在问题的责任认定;
(三)、被审计人的违法违规情况。
四、审计结论及对离任人的综合评价。
五、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离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不含此内容)
审计组组长:
成员:
年月日
附件5:
整改通知书
新农商银审整改字[]年第()号
行(部):
根据离任审计报告检查结果,你行(部)在方面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整改意见如下:
1、
2、
3、
……
你行(部)须在月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行(部),以备后续检查。
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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