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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通谱
论 通 谱
通谱是中国谱牒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谱种。
研究“通谱”,对于追溯同姓联结的实体化过程,特别是联宗谱的性质,以及在同姓联结实体化过程中的作用,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虽然关于中国宗族谱牒的起源、分期、名称、目标、分类、内容等一般情况,学术界已有较完整的总结和研究,但就总体而言,对通谱的研究目前还属于谱牒学研究中的弱项,尚有许多基础性工作需要完成。
本文对通谱的分类、通谱出现的时代、通谱的姓系学特征、通谱形成的基础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深入的阐释。
顾炎武《日知录》卷二三所说的“同姓通谱”,是指在同姓者或同姓宗族间通过合作编撰谱牒进行的认同共祖、连通世系、重排昭穆等活动。
这类活动在先秦时代就已出现,比如同姓联结以及同姓者之间对共同世系的追溯,即明显地具有这一性质。
这些追溯活动也部分地表现在《帝系》、《世本》等文献中。
司马迁撰写《史记》时 就曾广泛参考并多次引用。
根据《周礼》等书的记载,以及我们现在能够见到的经过后人辑补的残存文本,《帝系》、《世本》的内容主要是对黄帝以来直至春秋时代的帝王诸侯的世系、即位顺序和承袭位次的记载。
虽然清人雷学淇校辑《世本》时肯定地说:
《世本》书有传、有记、有别录、有图、有谱、有注。
传见《史记·魏世家》索隐,记见《左传》襄公二十一年正义,别录见《唐书·艺文志》,图见陈振孙《直斋书目》,谓张九龄撰《姓源韵谱》,尝捃摭《世本图》也。
尽管如此,从今本来看,《世本》的性质绝不是族谱,更谈不上是同姓者有目的编撰的标准的通谱。
因此,虽然与“同姓通族”类似的活动广泛存在于先秦,以明确的谱牒形式表现出来的“通谱”的历史,却无法追溯至周代。
顾炎武关于“北人重同姓,多通谱系”的看法,对于我们准确地理解通谱以及与联宗的关系,无疑是一重要的启示。
根据顾氏的提示,可知通谱的基本前提是“重同姓”。
“谱系”之所以要“通”或可“通”,基本上与是否拥有五世以内的共同世系(至少是旁系)无关,主要在于拥有共同的姓号,此即所谓同姓不同宗。
这是通谱这一行为之能够发生、并从上而下发展为广泛的社会运动的根据之所在。
如笔者曾经指出的,“重同姓”这一人际交往原则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不是简单的血缘性质的联结,而是有着明确功利目标的、同时体现了血缘和地缘关系的一种联结方式;通谱作为一种文本形式,是对同姓联结所获成果的正式确认。
通谱的形成,标志着同姓联结关系开始了向实体性的同姓集团的转化过程。
同姓集团是否形成,首先即表现在通谱的编撰上。
另外,在“重同姓”与“通谱系”之间,前者自然居于第一位的位置,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重同姓”就必然会“通谱系”;这当中还需要具备一些技术方面的条件,即拥有可以用文字和图表来有效表达“重同姓”这一普遍要求的必要知识和手段。
换言之,在理论上,“通谱系”是“重同姓”的结果;而在实践上,文本形式的“通谱”则要待一般谱牒的编撰水平达到一定程度以后,才能够出现。
总之,通谱是中国宗族谱牒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谱种。
研究“通谱”,对于追溯同姓联结的实体化过程,特别是联宗谱的性质,以及在这一实体化过程中的作用问题,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一,通谱的分类
关于中国宗族谱牒的起源、分期、名称、目标、分类、内容等一般情况,现代中外学术界已有比较完整的总结和研究。
但就总体而言,对通谱的研究目前还属于谱牒研究中的弱项,尚有许多基础性工作需要完成。
在已经发表的有关通谱的研究成果中,最系统因而最值得重视的,是日本学者多贺秋五郎的著作。
在谱牒的诸多种类中,“通谱”相对于以一族一支为记载对象的“族谱”、“家谱”、“支谱”而言,反映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姓宗族之间、同一宗族的不同支派之间关于姓氏的渊源关系和从某一代开始出现的世系会通关系,因此,又可称为“联谱”。
同时,通谱本身也是一个有众多分类的类别。
多贺秋五郎在《宗谱的研究·资料篇》第一部“解说”之八中,撰“宗谱的分类·通谱”一节,其中提到了通谱类谱牒的多种名称,共计有以下十四种:
通谱的别称有全谱、会谱、会通谱、统会宗谱、会宗统谱、统谱、统宗谱、统宗世谱、统宗谱略、统宗簿、开族统汇图谱、联宗统谱、大同谱、大同宗谱等等。
据笔者从美国犹他谱牒协会所编《中国族谱目录》(ChineseGenealogiesattheGenealogicalSocietyofUtahAnAnnotatedBibliography,1988年)中所见,通谱类谱牒的别名至少还可举出通族谱(清顺治十三年《续刻尤氏通族谱》)、谱录合编(清康熙三十二年,浙江绍兴《史氏谱录合编》)、合修宗谱(清嘉庆十三年,江苏江阴《江城花塘合修宗谱》)、合谱(清咸丰六年,山西平定《潘族合谱》)、世谱汇编(清光绪二十一年,江苏武进《张氏世谱汇编》)、大成宗谱(清光绪二十六年,江苏镇江《金沙王氏大成宗谱》)、大成谱(民国十三年,江西南昌《江西陈氏重修大成谱》)、汇造宗谱(民国二十年,江苏丹阳《云阳陈氏汇造宗谱》)等八种。
还有许多是连缀诸多地名而形成的通谱,如清乾隆四十八年《尤氏苏常镇合谱》,清同治十年《尤氏苏常镇宗谱》等等。
不同的名称很可能与不同的编纂体例和编纂目的有关。
另外,一般的谱牒之中,往往也会包含某些通谱性质的内容。
如多贺氏所说:
就是在单独的宗谱、族谱、家谱、家乘、世谱和谱中,为了包括大范围的族人,也常常有将各族先前所刊刻的大量谱牒统合起来的情况。
因此,仅仅根据谱牒的名称来判断它究竟是狭义的宗谱,还是通谱,并没有充分的把握。
(同上书,页50。
)
多贺氏指出“狭义的宗谱”与通谱在内容上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交叉现象,显然是符合实际的;谱牒的名称有时确实不能真实地反映谱牒的性质。
但如果认为只要具备了某些特定的内容,一般宗谱也就成了通谱,这一推论恐怕难以成立。
谱牒之所以能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各种谱牒编纂时确定的功能目标,特别是谱牒记录的世系所涉及的不同范围。
以某一具体宗族的直、旁世系为范围而编成的谱牒,是一般的宗谱(包括宗谱、族谱、家谱、支谱、房谱等);以若干个宗族形成之联合体、复合体的世系(主要为直系)为范围而编成的谱牒,就是所谓通谱。
一般宗谱中可以包括通谱的某些内容(通常只有很少一部分),通谱中同样可以而且必然会涉及一般宗谱的某些内容。
实际生活即为如此,谱牒的编撰只是以浓缩的形式反映现实而已。
但内容上的互相兼容并不能改变谱牒基本体例和形式的差异。
如果不严格区别谱牒的体例和形式,无异于放弃进行分类,这在学术上自然不可取。
这当然只是一个小问题,并不影响多贺氏对通谱的总体考察。
根据参与对象和谱牒编纂的目的,多贺氏将通谱分为三种类型,并分别对三种通谱类型的编纂特点和具有代表性的作品,作了详细说明。
由于这部分内容相当重要,故按类型移译如下。
一,普通型。
如果一个宗族很强大,就会出现两种情况。
其一,将另一宗族的族谱与本族的族谱合并;其二,各宗族采取对等的立场。
在前者,族谱上不一定特地使用通谱的名称,即使在仅仅称为宗谱、族谱、家谱的情况下,也能够反映实现通谱的某一过程。
但是,明确记作通谱的也不少,如江西省安福欧阳氏的《欧阳安福君六宗通谱》(民国二十六年),江苏省江阴程氏的《皖苏程氏通谱》(清光绪二十年)等。
完成通谱以后,宗族就实现了合并,但结果并不意味着作为分支的宗族要接受本宗的支配。
事实上,两个宗族把各自的族谱拼合在一起,大多只限于使共同的记事(主要是古代的故事)得以互相参照,世次也因此得以统一,而在宗族的结构上相互几乎没有什么影响。
这种情况在后世更为常见。
此时,除了称为通谱以外,往往还有合谱、合编、全谱等名称。
比如,将江苏省昆山朱氏与福建省罗阳朱氏的通谱,称为《建阳朱氏昆罗家谱》(清光绪三十二年);将江苏省溧阳史氏与浙江省会稽史氏的通谱,称为《谱录合编》(清康熙三十二年)、《史氏谱录续编》(民国七年);将江苏省昆山县东沙王氏与长洲县中沙王氏、无锡县西沙王氏的通谱,称为《王氏三沙全谱》(清光绪二年);将广东省南海眉山派苏氏与武功派苏氏的通谱,称为《武功书院世谱》(清光绪二十六年,又称《苏氏族谱》),等。
二,统宗谱型。
在本宗与分支的关系非常明确的情况下实现宗族的统合,就编成统宗谱。
主要有江苏省无锡吴氏的《吴氏通谱》(清光绪十二年),江苏省锡山周氏的《锡山周氏光霁祠大统宗谱》(民国八年),安徽省黟县江村江氏的《济阳江氏统宗谱》(清嘉庆二十五年、清光绪八年和民国八年),安徽省旌阳礼村戴氏的《旌阳礼村戴氏统宗谱》(清光绪三十四年),安徽省歙县方氏与浙江省淳安方氏的《歙淳方氏柳山真应庙会宗通谱》(清乾隆十八年),河北省浭阳赵氏的《浭阳赵氏西门通谱》(清光绪九年),河南省程氏的《河南称氏统宗谱略》(清同治七年)。
等等。
三,大规模联合型。
民国时期,通谱和统宗谱大规模展开,出现一省范围或数省联合进行的局面。
前者的实例有以江西省新昌卢氏为中心统括全省卢氏的《江西卢氏通谱》(民国二十一年),以广东南海及番禺简氏为中心统括全省简氏的《粤东简氏大同谱》(民国十七年),以湖北省黄冈方氏为中心统括全省方氏的《方氏联宗统谱》(民国十三年)等。
后者的实例有安徽省庐江县何氏与安徽、浙江、湖北、江西、广东、河南等省其他何氏共同编成的《庐江郡何氏大同宗谱》(民国十年)。
多贺氏的结论是:
以上几种虽然大体上都可称为联宗谱,但细分起来,所谓通谱,应该分为狭义的通谱、统宗谱和联宗谱三类。
多贺氏的通谱分类虽然仅是举其大者,却深得其要。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指出通谱包含了几个具有不同历史内含的层次,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完善起来的一个总括性概念。
据上述分类,第一类“普通型”(狭义通谱)中的第一种情况反映了两个宗族之间在组织上实现的一定程度的合并,此应与“合族”的某一类型接近(日本学者上田信称之为“宗族合同”)。
第二种情况中,有关宗族虽然在名义上进行了合并,但实际上却保持了各自原有结构的独立,这一过程与联宗相近,所形成的通谱,应具有联宗谱的性质。
第二类“统宗谱型”(统宗谱)如果反映的是一个实体性宗族内部主干与分支的关系,即类似于“归宗”,不能也不必称为联宗;而民国以后在较大地域范围和规模上形成的所谓“大规模联合型”通谱和统宗谱,如明嘉靖十六年(1537)张宪、张阳辉主修之《张氏统宗世谱》,则应视为联宗谱。
因此,因联宗而形成的第三类“联宗谱”,虽然可以看作是与狭义宗谱相对而言的广义的通谱,但如果象多贺氏那样加以精细界定的话,显然只能属于通谱中的一个分支,大约在明中期以后开始大规模出现。
这一点在谱学研究上实具重要意义。
对于通谱的基本特征,多贺氏的见识当然高于中国古代学者的一般水准,但因为没有充分涉及通谱体现的原则和基本编撰方法的起源问题,所以他的研究还是不完整的。
二,通谱出现的年代
顾炎武说“同姓通族见于史者,自晋以前未有”。
如果仅是针对因通族而形成通谱这一谱牒形式的具体编撰方法而言,顾氏的论断显然是有根据的。
正史的著录基本上也能证实这一点。
《汉书·艺文志》“历谱类”著录《帝王诸侯世谱》二十卷,和《古来帝王年谱》五卷。
“春秋类”著录《世本》十五篇、《太古以来年纪》二篇,《隋书·经籍志》有“谱系篇”,作者在说明中提到“汉初得《世本》,叙黄帝已来祖世所出,而汉又有《帝王年谱》;后汉有《邓氏官谱》。
”正式著录中有《世本王侯大人谱》二卷,《世本》二卷(刘向撰),《世本》四卷(宋衷撰),《汉氏帝王谱》三卷。
如前所述,《帝系》、《世本》类著作并不具备通谱的性质;甚至严格地说,有些“谱”只类似于一种职业姓名录而已。
如记载东汉名将邓禹家族任官情况的《邓氏官谱》即是。
《后汉书·邓禹传》称:
邓氏自中兴以后,累世宠贵,凡侯者二十九人,公二人,大将军以下十三人,中二千石十四人,列校二十二人,州牧、郡守四十八人。
其中侍中、将、大夫、郎、谒者不可胜数,东京莫与之比。
估计以上内容就来源于《邓氏官谱》。
同姓通谱虽然不见于晋之前,但其原则和方法却应该酝酿、准备于晋之前。
对这一点,顾炎武似乎没有加以足够的注意。
晋代大量出现的通族事例和通谱,是先秦的同姓联结传统在新时期的复兴,而复兴的客观基础,则是在两汉时代逐渐形成并蓄积成势的。
所谓客观基础,是指自汉代文、景之治以后,各地出现了各种性质和规模的宗族集团,其中有贵戚皇族、军功官族以及因商业和实业致富的大族;这些宗族集团根据各自的特点,逐渐奠定了自己的势力范围,并成为日后形成地域集团的基础。
在这些宗族集团中,有相当一部分已以不同的形式(如文献的、碑铭的形式等)编纂了记录本族世系、世传和主要人物事迹的谱牒。
汉代谱牒的发展是离不开这一基础的。
西北大学教授陈直曾经总结过这一时期谱牒的体例特征,称:
谱牒的形式,汉代分为三种:
一为横格制表,分代分格顺序写。
《史记·三代世表》、《王子侯表》、《高惠以来功臣表》是其例;二为以姓为单位,先叙得姓的起源,再叙世系及官位,王符《潜夫论·氏族篇》,应劭《风俗通义·姓氏篇》是其例;三为一贯连叙,除上述《史记·自序》、《汉书·叙传》外,汉《孙叔敖碑阴》等是其例。
第一种横格制表形式,当时主要用于历代帝王、诸侯贵族的世系关系和传位记录。
按南宋郑樵的分类,此类谱牒属于“帝系”、“皇族”,因而就总体而言,在汉代的使用不会很多。
但“横格制表”这一记述手段,由于表述清晰,关系简明,便于随时修正和查阅,故成为具有广泛适应性的一种记载方式,亦为后世欧阳修提出以记录“可见之世”为原则的“谱图之法”之渊源所在。
第二种“以姓为单位”的王符《潜夫论·志氏姓》、应劭《风俗通义·姓氏篇》是否为一种独立的谱牒形式,似有疑问。
据今本的实际情况来看,较为稳妥的,是按《新唐书·柳冲传》的分类,将之视为谱学研究著作。
事实上,大部分以姓氏为记载对象的两汉、魏晋、隋唐时代的谱牒,都属于这一类别。
就文本的基本原则和表达形式而言,它们与记录某一宗族集团的世系、世传为主体内容的真正意义上的家谱、族谱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其中存在许多颇值得关注的问题,详见下节,此不赘论。
汉代家谱、族谱的体例,当以“一贯连叙”的第三种形式为主流。
其中以碑刻形式保存下来的谱牒较为真实,而文献则难免会经后人陆续增饰,改变问世时的原状,如《扬雄家牒》就是一例。
碑刻谱牒可简称为“石谱”、“碑谱”。
汉代著名的碑谱很多,如陈直征引的东汉桓帝延熹三年(160年)的《孙叔敖碑》,东汉灵帝光和三年(180年)的《赵宽碑》,即《三老赵椽之碑》;除此之外,还有东汉光武帝建武二十八年(52年)的《三老讳宗忌日记》。
而且陈直还注意到当时出现了一种不同于孙叔敖碑的谱牒,即王昶《金石萃编》卷一八所载之东汉《张迁碑》。
张迁,陈留郡已吾人(今河南开封之夏邑县),曾任河内郡荡阴县令。
该碑文将距张迁近320年前的西汉开国功臣留侯张良(韩国公子)、文帝时张释之(南阳郡堵阳人)、武帝时张骞(汉中郡成固人)三人并列为张迁的祖先,以壮张氏声势。
对于这一点,前人已有严厉批评。
明代王世贞《弇州四部稿》卷一三四《跋汉隶张荡阴碑》指出:
(张君碑)文辞翩翩,有东京风,独叙事未甚详核耳,至谓其先有曰良、曰释之、曰骞者。
按,良韩人,释之南阳堵阳人,骞汉中人,宗系绝不相及,文人无实乃尔。
陈先生虽然也认为这类内容属于汉代谱牒中“夸张失实”的一类,但并没有因此全面否定张迁碑的历史价值,而认定这是与孙叔敖碑等“最可靠的谱牒文献”“性质不同”的另一种谱牒。
这就显示了陈先生超越前贤的学识。
可惜他虽然发现了问题,却未对“性质不同”的具体含义作进一步明确的判断。
据笔者的看法,就碑文的形制、用语、风格、体例而言,张迁碑与其他典型的汉碑相比没有太大不同,但碑文中对与张迁“宗系绝不相及”的张良、张释之、张骞等人的追述,则与重姓系、轻宗(世)系、不论直旁系这一通谱的基本特征相合。
在这个意义上,张迁碑虽不能说就是通谱,却已体现了通谱的某些重要原则,比如对同姓而不同宗、不同族者的“越认”(参见第四节)。
这一点,应引起谱学史研究者足够的注意。
同姓联结不仅需要具备客观基础,还需要有外在动力来加以推动;换言之,对同姓加以联结者,须因此而获利,方具足够的动机。
“同姓”之所以值得“重”,对于社会地位不高的同姓成员来说,可以通过这一途径来争取获得超出某一宗族现有世系和居住范围的利益;对于国家统治者来说,则是可以通过“重同姓”来维持和扩大某些姓氏既得的政治、经济权力,在中央政府和基层社会之间培育起一个中层组织。
在以小农为基础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皇帝不可能直接统御全民,因而需要在政权内部的上下之间建立权利与义务互为牵制的约束关系。
不仅在先秦时代,即使在后世,“重同姓”始终都有明确的功能目标。
先秦时期,同姓联结属于上层政治活动的一种形式,可以为参与者带来直接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主动的道德地位;这一性质至汉代仍未改变,但实现的过程稍显曲折。
汉代除了在爵位和采邑的分配上还保留了一定程度的世袭制之外(基本上限于皇族和贵族范围),大多数官职的任命则需经察举、保荐等程序。
根据规定,政府首长负察举保荐之主责,而乡间清议的评价亦为不可或缺的考量手续。
此时,逐步掌握了地方各类资源的大族著姓,受到当政者的重视,已能部分地操纵舆论走向。
后世人们批评汉代察举制度“日久弊生,夤缘势利,猥滥益甚”,就是指大族著姓利用制度空间上下其手,以谋其私,破坏公正公平选举的事实。
在此情势下,大族著姓中人(同姓、同宗者),或其姻亲,必居有利地位。
东汉以后,大族著姓利用割据战争的有利条件,壮大为地方豪强(华族);当此一现实与曹魏正式制定施行的“九品中正制”相配合后,就使得同姓联结有了可以迅速兑现的政治、经济价值。
“人之得以其姓名与于中正之品藻者鲜也,非名誉弗闻也,非华族弗与延誉也。
”宋孝王《关东风俗传》中关于六朝时期“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将近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的记载,一直为人们广泛征引,用来描绘魏晋六朝时大宗族集中聚居于某地的盛况。
但“烟火连接,比屋而居”的宗族聚居现象本身,只有当其纳入政治权力的分配结构中之后,才会成为普遍强烈的“重同姓”要求的基础。
如果没有政治力量的推动(包括国家和地方政治两种形态),没有政治利益的引诱,由自发性聚居产生的“重同姓”,只能是个别和舒缓的。
而在利益的鞭策激励下,利用各种手段依附或加入大姓,就成了社会各层次人们求生存、求发展的普遍原则。
此时,建立在姓系学基础上的同姓通谱的出现可谓水到渠成。
三,通谱的姓系(谱)学特征
中国历史由秦汉入三国,在官僚铨选制度上出现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魏文帝根据陈群的建议,吸取前朝在察举、推荐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制定并推行了“九品官人之法”(即所谓九品中正制),用地望(家世的地位和声望,即门第)来取代战争时期单一的“唯才是举”政策。
陈群是曹魏三代重臣(曹操时任御史中臣、领丞相东西曹掾;文帝时为尚书、顾命大臣;明帝时开府,为司空),一向雅杖名义,以正色立朝,鄙视那些既无家族背景、又未受过良好教育的军政暴发户,称他们是所谓“秽德秽行”之徒,深知无法靠这批战前和战时的无赖来治理国家。
于是就有了这一以力纠时弊为目标的制度改革。
其设计目的,是为了保证将各地方的精英,实际上也就是所谓“右姓”成员选入各级官僚机构。
这样,冠于人名之前的“姓”,就作为一项重要的标志,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姓”不仅是血缘关系的符号,在其基本规定中还同时包含着地缘关系;同姓、异姓不仅是同或不同的血缘关系的标志,而且就其起源来说,还是同或不同的地缘关系的标志。
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地缘关系决定了同姓和异姓之间的区别。
以上这些特点虽然主要表现在姓氏的早期发展过程中,但在姓、氏已经合一,姓、氏的数量较先秦剧增的秦汉以后,同样构成了姓氏学的基本原理。
当人们宣称自己属于某一显赫姓氏,并以此来表示自己的身价时,必须具体指明本人或本人所属群体曾经所处及现在正处的地域范围,以及这一地域范围与他所希望联结的某姓之地域范围之间的源流-派分关系:
包括共同的姓源和始祖,自然出现的世系分支,因某种历史原因而发生的分支迁移过程,等等。
总之,只有具备了血缘和地缘两方面足够证据的“同姓”,才可被认为具有历史合理性;否则这种“同姓”的真实性将受到广泛的质疑。
宋人吕大钧读史,就读出了如下重重疑问:
王之氏一也,吾不知出于元城之王耶,宜春之王耶,邛城之王耶?
刘之氏一也,吾不知出于陶唐之刘耶,奉春之刘耶,元海之刘耶?
其能明辨而不惑者鲜矣。
氏之马者,未必能辨其为马服之马及马矢之马也。
氏之石者,未必能辨其周卫之石及后赵之石也。
古之氏族繁而知之者反多,今之氏族简而知之者反少。
因此,得到当时社会正式认可、并能成为身分依据的,并不是单纯的血缘意义上的同姓,而必须是拥有同一姓源、同属一个地域范围的同姓。
只有具备了这一条件的同姓,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同姓。
在魏晋以后文献中随处可见的所谓“郡望”,就是这样一个以地缘范围来明确血缘团体性质的术语。
郡望,即世居某郡,为当地人所仰望尊敬的显贵望族,如清河张氏、颍川陈氏、范阳卢氏、荥阳郑氏、赵郡李氏等。
还有著名的琅邪王氏、陈郡谢氏。
秦观《淮海集》卷二二《王俭论》:
“自晋以阀阅用人,王、谢二氏,最为望族。
江左以来,公卿将相出其门者十七八,子为主婿,女为王妃。
布台省而列州郡者不可胜数,亦犹齐之诸田,楚之昭、屈、景氏,与国同其休戚者也。
”同郡,俗称小同乡,故郡望又称为“乡望”。
《资治通鉴》卷一四六《梁纪二》,梁武帝敕曹景宗:
“韦睿,卿之乡望,宜善敬之!
”胡注:
“曹景宗,新野人。
韦睿以京兆著姓居襄阳,既同州乡,而韦为望族。
”郡望又称为郡姓。
《资治通鉴》卷一四○《齐纪六》,记齐明帝亲自批准,河东薛氏“乃入郡姓”。
胡注:
“郡姓者,郡之大姓、著姓也。
”除郡姓之外,根据该姓所居地的远近、方位和行政区划的性质,还有州姓、县姓等多种名称。
如《隋书·经籍志》谱系篇叙:
中国士人则第其门阀,有四海大姓、郡姓、州姓、县姓。
及周太祖入关,诸姓子孙有功者并令为其宗长,仍撰谱录纪其所承,又以关内诸州为其本望。
《新唐书·柳冲传》引柳芳所论,提到另一些名称:
过江则为“侨姓”,王、谢、袁、萧为大;东南则为“吴姓”,朱、张、顾、陆为大;山东则为“郡姓”,王、崔、卢、李、郑为大;关中亦号“郡姓”,韦、裴、柳、薛、杨、杜首之;代北则为“虏姓”,元、长孙、宇文、于、陆、源、窦首之。
用来称呼各地大姓、著姓的名称虽然不同,但对于希望与它们建立同姓关系者来说,都必须在姓号之前冠以明确的州、郡范围(所谓“本望”)之后,方具实际意义,外界才可加以确认和品评。
如果要认同某姓,首先就是要认同某姓之“本望”。
《新唐书》卷七一《宰相世系表》的体例,是先对各大姓加以尽可能清晰的地域划分,以此分出派系或房份,再以派系、房份为单位列出世系表。
如裴姓,“定著五房,一曰西眷裴,二曰洗马裴,三曰南来吴裴,四曰中眷裴,五曰东眷裴。
”如刘姓,“定著七房,一曰彭城,二曰尉氏,三曰临淮,四曰南阳,五曰广平,六曰丹阳,七曰南华。
”如陇西李姓,“定著四房,其一曰武阳,二曰姑臧,三曰敦煌,四曰丹阳。
”如赵郡李姓,“定著六房,其一曰南祖,二曰东祖,三曰西祖,四曰辽东,五曰江夏,六曰汉中。
”等等。
到后来,凡提到某一封郡,就会令人联想到某一著姓;有时地名竟可暗示某姓。
没有明确地域范围的“同姓”,等于无根之人,来历引人怀疑;即使提拔,也非制度设计之初衷,故难以成为品评的标准。
北宋以后,郡望的情况变得十分复杂。
凡较大宗族必有古老郡名,其中沿袭者有之,冒认者有之,含糊其事者有之,胡乱编造者有之;真假相间,不一而足。
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一二有“郡望”一条,对在郡望上的假冒现象有深刻的揭露:
五季之乱,谱牒散失。
至宋而私谱盛行,朝廷不复过而问焉。
士既贵显,多寄居它乡,不知有郡望者盖五六百年矣。
唯民间嫁娶名帖偶一用之。
言王必琅邪,言李必陇西,言张必清河,言刘必彭城,言周必汝南,言顾必武陵,言朱必沛国。
其所祖何人,迁徙何自,概置弗问。
此习俗之甚可笑者也。
对此我们当然要持有足够的警惕,以免轻信上当。
不过,有些宗族的郡名虽然在真实性上相当可疑,但若追究其得名的过程,却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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