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验槽宝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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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验槽宝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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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验槽宝典
一.一般规定
1、设计说明应注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安全等级,选用的建筑材料,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2、2003年签订合同的设计项目,一律采用与新规范配套的软件作计算分析,TBSA用6.0版,SATWE用2003.1及以后的版本。
3、用新版本软件计算结果用钢量将会提高,我院规定用新版本软件计算梁、柱主筋,钢材优先采用HRB400。
一级柱箍筋优先采用HRB400.
4、风荷载取值,南京地区设计周期50年,w0=0.40Kpa,设计周期100年w0=0.45,对风荷载敏感的建筑以及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按w0=0.45取值。
5、基本雪压,南京地区设计周期50年,取0.65Kpa,设计周期100年取0.75Kpa。
6、对小塔楼的界定应慎重,当塔楼高度对房屋结构适宜高度有影响时,小塔楼应报院结构专业委员会确定。
7、施工图涉及到钢网架、电梯及其它设备予留的孔洞、机坑、基础、予埋件等一定要写明:
“有关尺寸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必须得到设备厂家签字认可方可施工。
”
8、砌体结构不允许设转角飘窗。
9、钢结构工程设计必须注明:
焊缝质量等级,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
10、砌体工程设计必须注明设计采用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一般采用B级)。
11、砌体结构不宜设置少量的钢筋混凝土墙。
12、砌体结构楼面有高差时,其高差不应超过一个梁高(一般不超过500mm)。
超过时,应将错层当两个楼层计入总楼层中。
二.结构计算
13、结构整体计算总体信息的取值:
(1)混凝土容重(KN/m3)取26~27,全剪结构取27,若取25,对于剪力墙需输入双面粉层荷载。
(2)地下室层数,取实际地下室层数,当含有地下室计算时,不指定地下室层数是不对的,请审核人把关。
(3)计算振型数,取3的倍数,高层建筑应至少取9个,考虑扭转耦联计算时,振型应不少于15个,对多塔结构不应少于塔数×9。
计算时要检查Cmass-x及Cmass-y两向质量振型参与系数,均要保证不小于90%,达不到时,应增加振型数,重新计算。
(4)地震信息中的“活荷质量一般折减系数”RMC取0.5,具体问题时按照《抗震》5.1.3条)。
(5)自振周期应考虑填充墙体对刚度的影响进行折减。
当添充墙为砖墙时:
框架结构0.6-0.7,框剪结构 0.7-0.8,剪力墙结构 0.9-1.0。
(6)活荷载信息中“柱、墙活荷载是否折减”,一般不折减,“传到基础的活荷载是否折减”,应折减。
(7)调整信息中“中梁刚度增大系数”BK取2.00;“梁端弯矩调幅系数”BT=0.85~0.9;“梁跨中旁矩增大系数”BM=1.05~1.10,一般取1.05;活荷载大于3.0Kpa的多高层,1.1~1.2“连梁刚度折减系数”BLZ取0.50~0.7,在内力和位移计算中,最小取0.50,一般取0.55,当结构位移由风荷载控制,不宜小于0.8;“梁扭矩折减系数”TB,一般取0.40;“全楼地震力放大系数”一般1.0,当λ不满足”抗震规范“5.25条时,用此系数调至满足;“0.2Q0”框剪结构必须要求调整;“顶塔楼内力放大”当振型数多于9个,取1,否则需放大取3。
14、结构审核人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对电算结果进行审核把关。
对主要参数应作控制,如:
剪重比、周期比(以扭转为主的基本周期与第一平动周期之比)、位移比(最大弹性层间位移与层间平均位移之比),满足规范基本要求。
15、有斜楼座的看台、剧场由于整体性差,楼层刚度无穷大的假定难于形成,应补充单榀验算
三、 对地质勘察报告的基本要求:
16、如果由设计院布置钻孔,提勘察要求,须加注明:
勘察部门应根据勘察规范及现场地质情况作必要调整。
若业主委托设计已完成钻探,设计人应根据以下基本要求作审查:
(1)钻孔控制点的布置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外围,即建筑物四角应有钻孔。
(2)钻孔分一般性钻孔和控制性钻孔,对孔深要求:
勘探孔深应能控制主要持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基础不应小于1.5倍,且不小于5米;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3)桩基勘探深度
a.布置1/3-1/2的勘探孔为控制性孔,且安全等级为一级建筑桩基场地至少布置3个控制性钻孔,安全等级为二级的建筑桩基不应少于2个控制性钻孔,控制性孔深度应穿过桩端以下压缩层厚度,一般性钻孔应深入桩端平面以下3~5米。
b.嵌岩桩钻孔应深入持力层岩层不小于3~5倍桩径,当持力层较薄时,控制性钻孔应穿过持力岩层,岩溶地区,应查明溶洞、溶沟分布情况。
(4)勘察报告,除了要作取土勘探孔,还应要求现场原位测试,单桥静力触探和标准贯入测试,对于适于采用予制桩基的场地,应要求提供JGJ94-94---公式5.2.6-1所要求的单桥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值估算的桩周侧阻力和桩端阻力。
(5)嵌岩桩基,应要求勘察报告提供南京地基规范,嵌岩桩公式9.9.4-3所要求的各项系数、岩石单轴抗压强度以及基岩的完整性。
(6)对于有地下室的工程,应要求勘察报告提供基坑支护设计所要求的各项工程特性指标。
(7)当地下水埋藏较浅,建筑地下室存在上浮问题时,应要求勘察报告提供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
(8)勘探报告应划分场地土类型和场地土类别,并对饱和砂土及粉土进行液化判别。
(9)桩基设计应要求勘探报告提供各种桩型的参数,以便作多种桩基方案的技术经济对比,避免只有一种桩基参数,思路受到勘探部门的限制,而不能选择更好的基础方案。
四、基础设计
17、地基基础设计时,确定基础面积或桩数量,上部的荷载效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
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18、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不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
19、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地基反力采用的是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的地基反力设计值。
承台配筋计算时,采用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的桩竖向力设计值。
20、静载试验所确定的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除以安全系数2为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Ra。
21、
(1)人工挖孔桩的桩长不宜大于40m,亦不宜小于6m,桩长少于6m的按墩基础考虑,桩长虽大于6m,但L/D(D为扩大端直径)<3亦按墩基计算。
(2)人工挖孔桩计算单桩承载力时,桩侧阻力可按混凝土护壁外直径计算,计算桩端阻力和桩身强度时,仅取内径为桩身计算直径。
(3)支承在微风化岩上长径比L/d≤5的端承桩,只计端阻,不计侧阻,支承于其它土层或中风化岩、强风化岩土的桩,端承桩计算摩阻力,但有扩大头的桩,其扩大部分及以上1~
2m范围内不计桩周侧阻力。
22、对桩基设计,应作两种以上桩型的技术经济对比。
五、构造设计
23、钢筋连接有三种基本型式:
搭接、焊接、机械连接。
由于现场质量有时得不到保证,对于22及以上直径的钢筋,优先采用机械接头,不宜焊接。
24、用以减少温度和收缩不利影响的后浇带浇筑间隔时间,一般要求60天以上(GB50010-9.1.3条说明)。
25、混凝土收缩及温度变化引起的拉应力是沿板的整个厚度作用,所以特别强调上、下表面同时配置附加钢筋的必要性,GB50010-10.1.9条,根据国内、外工程经验给出板上、下表面每个方向的附加钢筋均不宜小于0.1%的建议。
我院已发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需修改,对于阳角房间、屋面所有板块,计算不配钢筋的部位另加抗温度、收缩分布钢筋,板厚120,φ6-200,板厚100,φ6-220。
26、受力钢筋的直径与构件截面高度及跨度应呈一定的比例,GB50010-10.2.1对梁最小钢筋直径作了规定。
对现浇板,一般考虑(建议):
板厚120以下的、适宜的钢筋直径为8~12
板厚120~150以下的、适宜的钢筋直径为10~14
板厚150~180以下的、适宜的钢筋直径为12~16
板厚180~220以下的、适宜的钢筋直径为14~18
板厚150以上的板,应采用HRB335。
27、对卧置于地基上的基础筏板,板厚大于2M,除应沿板的上、下表面布置纵横方向的钢筋外,需沿板厚度向不超过1M设置与板面平行的构造钢筋网片。
老工勘教你如何验槽
验槽工作,尤其是岩土专业的技术人员验槽细致与否,是关系到整个建筑安全的关键。
每一位工程技术人员,对每一个基槽,都应作到慎之又慎,决不能出现任何疏忽,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在建筑施工时,对安全要求为二级和二级以上的建筑物必须施工验槽。
验槽时一般应按下列方法、步骤进行:
1验槽时必须具备的资料和条件:
1.1勘察、设计、质监、监理、施工及建设方有关负责人员及技术人员到场;
1.2附有基础平面和结构总说明的施工图阶段的结构图;
1.3详勘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4开挖完毕、槽底无浮土、松土(若分段开挖,则每段条件相同),条件良好的基槽。
2无法验槽的情况: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达到验槽的基本要求;无法验槽:
2.1基槽底面与设计标高相差太大;
2.2基槽底面坡度较大,高差悬殊;
2.3槽底有明显的机械车辙痕迹,槽底土扰动明显
2.4槽底有明显的机械开挖、未加人工清除的沟槽、铲齿痕迹。
2.5现场没有详勘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或附有结构设计总说明的施工图阶段的图纸。
3验槽前的准备工作:
3.1察看结构说明和地质勘察报告,对比结构设计所用的地基承载力、持力层与报告所提供的是否相同;
3.2询问、察看建筑位置是否与勘察范围相符;
3.3察看场地内是否有软弱下卧层;
3.4场地是否为特别的不均匀场地、勘察方要求进行特别处理的情况;而设计方没有进行处理;
3.5要求建设方提供场地内是否有地下管线和相应的地下设施;
3.6场地是否处与采空影响区而未采取相应的地基、结构措施。
4推迟验槽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推迟验槽或请设计方说明情况
4.1设计所使用承载力和持力层与勘察报告所提供不符;
4.2场地内有软弱下卧层而设计方未说明相应的原因;
4.3场地为不均匀场地,勘察方需要进行地基处理而设计方未进行处理;
5浅基础的验槽:
深、浅基坑的划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一般就建筑物来说,浅基础是指埋深小于基础宽度的或小于一定深度的基础,国外建议把深度超过6m(20ft)的基坑定为深基坑,国内有些地区建议把深度超过5m的基坑定为深基坑。
本文采用此种方法,即基础埋深小基础宽度、深度小于5m的基坑为浅基坑。
一般情况下,除质控填土外,填土不宜作持力层使用,也不允许新近沉积土和一般粘性土共同作持力层使用。
因此浅基础的验槽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5.1场地内是否有填土和新近沉积土;
5.2槽壁、槽底岩土的颜色与周围土质颜色不同或有深浅变化;
5.3局部含水量与其它部位有差异;
5.4场地内是否有条带状、圆形、弧形(槽壁)异常带;
5.5是否有因雨、雪、天寒等情况使基底岩土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5.6场地内是否有被扰动的岩土
5.7填土的识别:
5.7.1土内无杂物,但也无节理面、层理、孔隙等原状结构;
5.7.2局部土体颜色与槽内其它部位不同,有可能是在颜色较浅部位的填土颜色较深,也可能是深色部位填土的颜色较浅;
5.7.3包含物与其它部位不同,以粘性土为主的素填土主要表现在钙质结核的含量与其它部位的明显差异上;
5.7.4土内含有木炭屑、煤渣、砖瓦陶瓷碎片、碎石屑等人类活动遗迹(尤其是木炭屑应仔细辫认);
5.7.5土内含有孔隙、白色菌丝体等原生产物,仿佛是原状土,但孔隙大而乱,排列无规则,土质松散
5.7.6以粗粒土为主要场地,主要表现在矿物成分与其它部位有所差异,粒径差异明显,充填物的不同等;
5.7.8所含钙质结核是否光洁,是否为次生或再搬运所致。
5.8新近沉积土的识别
新近沉积土具有承载力低、变形大、有湿陷性等特点(在大部分情况下,其力学性质不如沉积时间10年以上的素填土),可能会产生较大的不均匀沉降,对建筑物有较大的危害。
但在勘察工作中,由于孔内取土的限制,有时不能全部辨认出,在基础验槽时应特别加以注意。
①堆积环境:
主要存在于土、岩丘的坡脚和斜坡后缘,冲沟两侧及沟口处的洪积扇和山前坡积地带,河道拐弯处的内侧,河漫滩及低阶地,山间凹地的表部,平原上被淹埋的池沼洼地和冲沟内。
②颜色:
一般表现为灰黄、黄褐、棕褐,常相杂或相间。
③结构:
土质不均、松散,大孔排列杂乱。
常混有岩性不一的土块,多虫孔和植物根孔。
锹挖容易。
④包含物:
常含有机质,斑状或条带状氧化铁;有的混砂、砾或岩石碎屑;有的混有砖瓦陶瓷碎片或朽木片等人类活动的遗物,在大孔壁上常有白色钙质粉末。
在深色土中,白色物呈菌丝状或条纹状分布;在浅色土中,白色物呈星点状分布,有时混钙质结核,呈零星分布。
5.9地基基础应尽量避免在雨季施工。
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地面水和雨水进入槽内,槽内水应及时排出,使基槽保持无水状态,水浸部分应全部清除。
5.10严禁局部超挖后用虚土回填。
5.11本地区季节性冻土的冻深为0.40m,因此基础埋深从自然地面起不得小于0.40m。
5.12当建筑场地为耕地(草地)时,一般耕土深度在0.6~0.7m之间,因此基础埋深不得小于0.70m。
.
6深基础的验槽
就建筑物来说,深基础是指基础埋深大于其整体宽度且超过5m的基础(包括桩基、沉井、沉管、管柱架等形式)。
本文深基础指当基坑深度超过5m(含5m)时所对应的基础。
当用深基础时,一般情况下出现填土的可能性不大,此时应着重查明下列情况:
6.1基槽开挖后,地质情况与原提供地质报告是否相符。
6.2场地内是否有新近沉积土。
6.3是否有因雨、雪、天寒等情况使基底岩土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6.4边坡是否稳定。
6.5场地内是否有被扰动的岩土。
6.6地基基础应尽量避免在雨季施工。
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地面水和雨水进入槽内,槽内水应及时排出,使基槽保持无水状态,水浸部分应全部清除。
6.7严禁局部超挖后用虚土回填。
7复合地基(人工地基)的验槽
复合地基是指采用人工处理后的,基础不与地基土发生直接作用或仅发生部分直接作用的地基,与天然地基相对应。
包括用换土垫层、强夯法、各种预压法(先期固结)、灌浆法、振冲桩法、挤密桩法处理等
复合地基的验槽,应在地基处理之前或之间、之后进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7.1对换土垫层,应在进行垫层施工之前进行,根据基坑深度的不同,分别按深、浅基础的验槽进行。
经检验符合有关要求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
7.2对各种复合桩基,应在施工之中进行。
主要为查明桩端是否达到预定的地层。
7.4对各种采用预压法、压密、挤密、振密的复合地基,主要是用试验方法(室内土工试验、现场原位测试)来确定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8桩基的验槽.
对桩基的验槽,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8.1机械成孔的桩基,应在施工中进行。
干施工时,应判明桩端是否进入预定的桩端持力层;泥浆钻进时,应从井口返浆中,获取新带上的岩屑,仔细判断,认真判明是否已达到预定的桩端持力层。
8.2人工成孔桩,应在桩孔清理完毕后进行。
8.2.1对摩擦桩,应主要检验桩长。
8.2.2对端承桩,应主要查明桩端进入持力层长度、桩端直径。
8.2.3在混凝土浇灌之前,应清净桩底松散岩土和桩壁松动岩土
8.2.4检验桩身的垂直度。
8.2.5对大直径桩,特别是以端承为主的大直径桩,必须作到每桩必验。
检验的重点是桩端进入持和层的深度、桩端直径等。
桩端全断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于粘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不宜小于1.5d,碎石土类不宜小于1d;季节冻土和膨胀土,应超过大气影响急剧深度并通过抗拨稳定性验算,且不得小于4倍桩径及1倍扩大端直径,最小深度应大于1.5m。
对岩面较为平整且上覆土层较厚的嵌岩桩,嵌岩深度宜采用0.2d或不小于0.2m。
桩进入液化层以下稳定土层中的长度(不包括桩尖部分)应按计算确定,对于粘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类不宜小于1.5d,碎石土类不宜小于1d,且对碎石土、砾、粗、中砂,密实粉土,坚硬粘土尚不应小于500mm,对其它非岩类土尚不应小于1.5m。
9施工勘察: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勘察和监测:
9.1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原勘察资料不符;
9.2在地基处理及深基坑开挖施工中;
9.3地基中溶洞或土洞、地裂缝较发育,应查明并提出处理建议;
9.4施工中出现有边坡失稳危险
9.5场地内有湿陷性、膨胀性、土岩组合岩土等特殊性岩土时
9.6对湿陷性岩土场地,尚应对建筑物周围3~5m范围内进行探查和处理。
10局部不良地基的处理方法
10.1验槽时,基槽内常有填土出现,处理时,应根据填土的范围、厚度和周围岩土性质分别对待。
10.1.1当填土面积、厚度较大时,一般不建议用灰土进行局部处理,尤其是周围岩土的力学性质较差时,因灰土的力学性质与周围岩土的力学性质差异太大,极易引起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而对建筑物造成损坏(具体情况,可根据与灰土垫层处于同一位置的岩土的压缩特性、建筑物的抗变形能力等通过计算沉降量确定。
灰土的压缩模量可取Es=30MPa)。
此时,宜用砂石、碎石垫层等柔性垫层或素填土进行处理;或在局部用灰土处理后,再全部作300至500厚的相同材料的垫层进行处理。
10.1.2基槽内有小面积、且深度不大的填土时,可用灰土或素土进行处理。
10.2当基槽内有水井时,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把填土清到底并逐步放台处理。
对与废弃的水井,可以对主要压缩层内采用换土处理后用过梁跨过;仍可使用或仍需使用的水井,且水位变化幅度在坚硬岩土层内时,可用加大基础面积、改变局部基础形式的方法,并用梁跨过。
10.3对于扰动土,无论是被压密的还是已被剪切坡坏的(俗称橡皮土),均应全部清除,用换填法进行处理。
10.4对经过长时间压密的老路基应全部清除,老建(构)筑物的三七灰土基础、毛石基础及坚硬垫层,原则上应全部清除,若不能全部清除的,按土岩组合地基处理。
10.5当机械施工时,对硬塑——坚硬状松散粘性土和粗粒土,应预留300mm左右用人工开挖,对含水量较高(可塑以下)的粘性土和粉土,应最少预留500mm用人工开挖,严禁基槽土被扰动。
10.6冬季施工,当基槽施工完毕后当天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的,本地区应虚铺200——400mm厚的粘性土以防被冻。
若出现基槽岩土被冻的情况,所有冻土应全部清除,换填处理。
10.7被雨、雪及其它水浸泡的粘性土地基,水浸部分应全部清除,换填处理。
10.8基底为粘性土时,应禁被曝晒。
若因被曝晒而龟裂的槽底岩土,应全部清除。
10.9若在安全距离之内有老建筑物,当未采取支护措施时,基槽应分段施工。
11本地区特殊性岩土应采取的地基和防水措施
当基础持力层为特殊性岩土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1.1膨胀岩土
对膨胀类岩土,本区大气影响深度为5m,大气急剧影响深度为2.25m,因此,较重要的建筑物,当未采地基和措施时,基础埋深不得小于2.25m(自然地面下)。
11.1.1以宽散水为主要防治措施时,散水宽度在Ⅰ级场地为2m,在Ⅱ级场地为3m时,基础埋深可取1m。
11.1.2一般建筑物,在平坦场地上的Ⅰ级膨胀性岩土,可铺设厚度不小于300mm的碎石、砂石等柔性垫层,其宽度不应小于基础宽度,且两宜采用与垫层相同的材料回填,并做好防水处理。
11.1.3散水下宜设100~300mm厚的灰土垫层,宽度不应小于1.2m,且外缘应超出散水宽度300mm,坡度不小于0.03~0.05。
’
11.1.4一般不采用外廊式结构。
当使用外廊式结构时,应采用悬挑式结构,不得采用外柱。
11.1.5临时水池、淋灰池、搅拌站、防洪沟等距基础外墙净距不得小于10m,临时生活设施、临时建筑物距基础外墙不得少于15m。
11.1.6上、下水管道应采取防水措施,且距基础外墙距离不得小于3m。
11.1.7散水外宜种植草坪,4m内可选用低矮的、蒸腾量小的植物(如花木、果树、松、柏等针叶树木)。
若周围有蒸腾量大的阔叶树木和速生树种,应设置灰土隔离沟,沟与建筑物距离不得小于5m。
11.1.8基础施工宜使用分段快速法。
严禁曝晒、淋雨。
11.1.9平整后的场地,在建筑物周围2.5m范围内,坡度不得小于0.02。
11.2土岩组合地基
对于土岩组合地基,当岩间土间距小于2m,且为硬塑、坚硬的粘性土和密实的砂土、碎石土时,可用基础梁跨过;当岩石间的土力学性质较差时,应采用基础下加桩或墩的形式处理。
对于直接出露的岩石(大块孤石),应凿去顶部的一部分,在基础下用厚度不小于300mm的柔性垫层处理。
11.3湿陷性岩土
对于湿陷性岩土,应采取下列措施以免地基受到破坏。
11.3.1各级湿陷性岩土地基上的乙类建筑,必须进行地基处理;Ⅰ级湿陷性岩土上的丙类建筑可不处理地基,但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
当地基内的总湿陷量不大于5cm时,各类建筑均可按非湿陷性地基进行设计。
11.3.2建筑物周围必须做散水,其横向坡度不得小于0.05m外檐应高于平整后的场地;散水宽度,当檐高在8m以下时,应为1~1.5m,檐高在8m以上时,每增高4m,可增宽25cm,但宽度一般不大于2.5m;散水与墙体接缝要严密,不得漏水。
11.3.2建筑物周围6m内,场地平整后的坡度不得小于0.02;6m以外不得小于0.005。
未采取排水措施或用路面排水时,整个场地纵向坡度不得小于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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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各类埋地管道、排水管道距建筑物的最小距离
乙类建筑 丙类建筑 丁类建筑.
Ⅰ级场地 5m 4mPii
Ⅱ级场地 6~7m 5m 5m
11.3.4自重湿陷性岩土,专场表面宜设置15~30cm百厚的灰土垫层;散水应采用现浇混凝土,且应设置15~30cm厚的灰土垫层,垫层外缘应超出散水50cm。
11.3.5施基槽内严禁进水。
防洪沟、水池、淋灰池距建筑物基础外墙,Ⅰ级场地不得小于12m,Ⅱ级场地不得小于25m;搅拌站距基础不得小于10m,并做好防水措施;给水管道与墙的距离,Ⅰ级场地不宜小于7m,Ⅱ级场地不宜小于10m;Ⅰ级场地,取土坑距基槽不得小于12m,Ⅱ级场地不宜小于25m。
11.3.6槽内挖出的土宜在槽边堆成土堤,距槽边距离不宜小于1m。
11.4污染土
污染土是指地基土由于受到工厂的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渣、废液的渗入,引起地基土发生化学变化,使其物理、力学性质均发生了不利变化,或(且)有可能对建(构)筑物基础产生不利的影响。
污染土在本区也有出现。
11.4.1污染土的防治与处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可能受污染的场地,当土与污染物相互作用将产生有害影响时,应采取防止污染物侵入场地的措施,如隔离污染源、消除污染物等。
2对已污染的场地,当污染土强度降低,或对基础和建筑物相邻构件具有腐蚀性等其它有害影响时,应按污染等级分别进行处理。
3对污染土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污染作用的发展趋势。
3污染土场地完成建设或整治后,应定期监测污染源的污染扩散、场地内的土和污染物的相互作用发展等情况。
11.4.2污染土的防治处理措施
1换土措施,将已被污染的土清除,换填未污染土,或采用耐污染的砂或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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