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家族信托案例和分析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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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家族信托案例和分析1
海外家族信托案例和分析
一、刘肇怀案例
(一)家族信托设立前的上市公司股权架构
根据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飞拓”)发布的公告(简称“公告”),英飞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肇怀先生对其持有的英飞拓公司股东JHLINFINITELLC的部分股权设立了家族信托。
根据公告内容,刘肇怀先生为英飞拓实际控制人,在2015年2月6日前,刘肇怀共持有公司70.26%的股份,其中直接持股34.76%,通过其在美国100%控股的JHLINFINITELLC,间接持股35.5%,刘肇怀持股结构如下:
(二)家族信托设立后的上市公司股权架构
2016年2月6日,刘肇怀先生将其名下持有的部分JHLINFINITELLC的股权设立了家族信托,其中:
刘肇怀先生将JHLINFINITELLC的10%股权设立JZLIU家族信托(#D);将JHLINFINITELLC的20%股权设立JZLIU家族信托(#1)。
设立信托后,英飞拓的持股结构变更如下:
图2:
2015年2月6日,英飞拓的持股结构
刘肇怀先生设立两个家族信托后,作为信托财产的股权所对应的投票权并未随之转移,因此刘肇怀先生虽持有JHLINFINITELLC70%的股权,但却享有100%投票权。
因此,刘肇怀先生设立家族信托的行为并未导致英飞拓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三)家族信托安排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1.受托人安排
在刘肇怀先生所设立的家族信托架构中,受托人并非为持牌的信托公司,而是其女儿Anna Liu。
一般而言,英美法对于受托人的主体资格没有特殊要求,任何能够具有持有财产的法律上能力的主体都可以成为受托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某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甚至都可以担任受托人。
例如,一个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受托人,被认为可以履行信托职责,如果他成年后接受了信托和认可了他依照信托所为的行为,他就不能再否认信托的存在。
当然,英美法也并非对受托人资格没有任何限制。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外国人和未成年人还是被禁止担任受托人。
反观我国,2001年颁布并施行的《信托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截至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未对受托人的资格有任何的规定。
但在我国信托实践中,通常认为只有信托公司才能担任受托人,其他类型的法人或自然人无法作为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
如此一来,如果财产在境内(如现金、不动产或境内公司股权、股份),那么只能选任信托公司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
2.受益人安排
无论在美国各州还是我国,信托受益人的安排都具有灵活性。
在刘肇怀先生所设立的家族信托架构中,JZLIU家族信托(#D)的受益人是刘肇怀先生的后裔,即他的子女AnnaLiu、RobertS.Liu及TinaLiu;而JZLIU家族信托(#1)的受益人则安排为刘肇怀先生的后裔和刘肇怀先生的妹妹刘爱平女士及其配偶张衍锋先生。
在美国判例法中,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被称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legaltitle)”(或称为名义上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的权利则被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title)”(或称为利益所有权),形成信托财产的“双重所有权”原则。
相比之下,我国因为奉行一物一权的原则,并没有双重所有权产生的可能。
在我国信托法下,受益人的权利称为“受益权”,其所享有的利益称为“信托利益”。
虽然在我国无法适用“双重所有权”原则,但为了最大程度的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在我国的非公益信托中,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应“为受益人的利益”。
在刘肇怀先生所设立的家族信托中,他本人并非受益人,而由其后裔及其他亲友分别作为两个家族信托的受益人。
公告宣称该等受益人与刘肇怀先生均为一致行动人,并认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未发生变化。
3.信托财产
根据公告,在刘肇怀先生所设的家族信托中,信托财产为JHLINFINITELLC的部分股权。
JHLINFINITELLC设立在美国特拉华州,为“有限责任公司”。
该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内法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所不同。
美国特拉华州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合伙企业和普通公司。
根据特拉华州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特拉华州法典第6编第18章)第70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但受让权益并不自动取得成员(股东)资格,受让人并非当然有权参加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和实务管理。
正是特拉华州的这样一种规定,使得JHLINFINITELLC30%的股权设立了信托,但却不会导致相应投票权的转移,也确保了刘肇怀先生的控制权不发生转移。
倘若在中国境内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设立信托,也可实现表决权保留的安排。
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
第一,在公司的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所持有公司的股权不享有表决权;第二,通过信托文件安排,将信托财产——公司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安排由委托人行使,从而可使委托人能够继续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此次中小板上市公司英力拓的实际控制人刘肇怀先生设立家族信托,是一次有益的实践。
当然,可能是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刘肇怀先生所设立的家族信托或许略显“保守”,体现在:
其一,受托人和受益人安排限于家族成员,这或许是基于避免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可能的变化的考虑;其二,信托财产也仅有JHLINFINITELLC30%的股权;其三,JHLINFINITELLC30%的股权对应的投票权并未转移,仍由刘肇怀先生所持有。
假如刘肇怀先生的家族信托规划止步于此,那么家族信托保全传承财富、隔离风险的功效几乎没法发挥。
但是,倘若刘肇怀先生将JHLINFINITELLC的51%或更多的股权设立家族信托,是否触发实际控制人的变化、监管如何应对,这或许是信托业、相关专业人士和监管层不得不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二、吴亚军、蔡奎夫妇家族信托
2012年11月20号,上市公司龙湖地产董事会主席,中国女首富吴亚军离婚案,为中国家族企业利用信托处理同类事件树立了一个样本。
764亿港元的市值公司,577亿港元的身家分割,龙湖地产估价并未因在这场离婚案受到太大影响。
原来早在2008年6月龙湖地产公司上市之前,吴亚军与其丈夫蔡奎便已通过汇丰国际信托,各自设立了一个家族信托,将即将上市的公司股权分别转移其中。
吴亚军与蔡奎先在开曼群岛上注册了龙湖地产的空壳公司,龙湖地产的股权由两家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持有,分别为CharmTalent以及PreciousFull。
之后,吴亚军与蔡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又注册了一个名LongforInvestment的公司,该公司股权由龙湖地产100%控股。
LongforInvestment收购了嘉逊发展的全部已发行股本。
这一部分正是吴亚军打算拿来上市的资产。
LongforInvestment收购了嘉逊发展之后,又将股权分别以19.2亿港币和12.8亿港币的价格转让给CharmTalent和PreciousFull。
至此,信托架构已经到了收尾阶段。
吴亚军和蔡奎将汇丰国际信托列为受托人之后,开始着手将各自的股权转让给汇丰国际信托的全资子公司。
汇丰国际信托的分支机构几乎遍布世界,尤其是在泽西、开曼、维尔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上。
吴亚军将CharmTalent所持有的所有嘉逊发展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汇丰国际信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全资子公司SilverSea。
而蔡奎也将PreciousFull所持有的全部嘉逊发展股份转让给汇丰国际信托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全资子公司Silverland。
这两次转让以零代价的馈赠方式进行。
信托成立之后,吴亚军和蔡奎都不再直接控制龙湖集团的股权。
三、潘石屹、张欣夫妇家族信托
2002年,SOHO中国为了在海外上市,搭建了红筹架构。
潘张二人通过私人公司控制了SOHO中国(Cayman)股权;接下来,SOHO中国(Cayman)设立了7家BVI公司,控制其境内7家地产项目公司。
其中,潘石屹透过Boyce(BVI)控制SOHO中国(开曼)47.39%股权,张欣透过Capevale(BVI)控制SOHO中国(Cayman)47.39%股权,夫妻二人的股权共计94.78%。
此时,潘石屹和张欣分别拥有SOHO中国(Cayman)的均等股权。
2005年11月14日,潘石屹将其在Boyce(BVI)的全部股份以馈赠方式转让给张欣。
这种方式俗称“境外换手”。
SOHO中国的信托持股设计模式如下:
张欣把Boyce及Capevale(BVI)的全部股份转让给Capevale(Cayman)(特意为成立信托而注册的公司);紧接其后,张欣把Capevale(Cayman)的全部股份授予汇丰信托。
该笔信托属于私人信托,最大的好处就是紧锁股权。
比如张欣在信托条款中设计了信托财产不可撤销条款。
而张欣则是该笔信托的授予人、保护人及全权受益人。
而潘、张二人作为Boyce及Capevale(BVI)的董事,通过对其控制,同时实现了将资产转移国外,和对SOHO中国的控制。
四、牛根生慈善信托、家族信托
蒙牛乳业董事长牛根生于2005年承诺将其拥有的所有蒙牛股份,除了少部分股息给家庭使用外,其他所有的经济利益都用于公益慈善事业。
牛根生所持有蒙牛的股票分为境内和境外两部分。
一部分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按照内地公司法律法规,以每年25%的比例悉数转入老牛基金会。
这部分股份已于2010年7月捐赠完毕。
另一部分为其名下的境外蒙牛公司3.96%的股权资产,2011年1月28日蒙牛有限公司在香港宣布,公司创始人牛根生已将这部分股权全数转让给Hengxin信托,以贡献公益慈善事业。
牛根生本次共捐赠6,878万股,价值约为14.2亿港元。
至此,牛根生的捐赠画上了一个句号。
Hengxin信托是瑞士信贷信托公司下设信托。
Hengxin信托的任务是在以老牛基金会秘书长雷永胜为主的保护人委员会的指导下,通过给受益人清单中的公益慈善组织拨款的方式开展公益慈善工作。
Hengxin信托的受益方包括老牛基金会及与其合作过的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扶贫基金会、壹基金、大自然保护协会、内蒙古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组织。
其中,唯一非慈善受益方是牛根生及其家人,hengxin信托将根据牛根生签署的相关捐赠文件的约定得到捐出的蒙牛股份股息的约三分之一。
五、李嘉诚家族信托
作为亚洲首富的李嘉诚,其家族信托如同他本人一般深邃复杂,难以为外人掌握和复制。
但是对于李嘉诚本人,通过家族信托的设立,其4390亿港元的资产却可以轻松由其调度和腾挪。
李嘉诚通过其成立的私人信托公司,设立了至少4个信托基金,分别持有旗下公司的股份,并对每个信托基金指定了受益人。
整个信托控股架构基础的是四个全权信托——TheLiKa-ShingUnityDiscretionaryTrust(下称“DT1”)及另一全权信托(下称“DT2”),李嘉诚为四个全权信托的成立人。
LiKa-ShingUnityTrusteeCorporationLimited(下称“TDT1”)及LiKa-ShingUnityTrustcorpLimited(下称“TDT2”),分别为DT1和DT2的受托人。
TDT1和TDT2各自持有房产信托TheLiKa-ShingUnityTrust(下称“UT1”)中的若干物业,但上述全权信托在UT1的任何信托资产物业中并无任何利益或股份。
DT1及DT2的可能受益人包括李泽钜、其妻子及子女,以及李泽楷。
再下一层,LiKa-ShingUnityTrusteeCompanyLimited(下称“TUT1”)为UT1的受托人,并以这一身份控制其他公司,TUT1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共同持有长江实业936,462,744股。
在对信托的控制上,TUT1、TDT1与TDT2的全部已发行股本由LiKa-ShingUnityHoldingsLimited(UnityHoldco)拥有。
李嘉诚、李泽钜及李泽楷各自拥有UnityHoldco全部已发行股本的1/3。
TUT1所拥有的长江实业的股份权益,只为履行其作为受托人的责任和权力而从事一般正常业务,并可以受托人的身份,独立行使其持有的长江实业股份权益的权力,而毋须向UnityHoldco或李嘉诚、李泽钜及李泽楷征询任何意见。
此外,TUT1还以UT1的受托人身份持有长江基建5,428,000股。
在持有和记黄埔部分股权时,李嘉诚采用了类似的结构。
11,496,000股和记黄埔股份由LiKa-ShingCastleTrusteeCompanyLimited(下称“TUT3”)持有,TUT3是物业信托TheLiKa-ShingCastleTrust(下称“UT3”)的受托人。
作为基础的是李嘉诚成立的另外两个全权信托DT3和DT4,其受托人分别为LiKa-ShingCastleTrusteeCorporationLimited(下称“TDT3”)和LiKa-ShingCastleTrustcorpLimited(下称“TDT4”)。
TDT3和TDT4分别持有UT3的若干物业,但全权信托DT3和DT4在UT3的任何信托资产物业中不具有任何利益或股份。
DT3及DT4的可能受益人与DT1及DT2类似。
TUT3、TDT3与TDT4的全部已发行股本由LiKa-ShingCastleHoldingsLimited(“CastleHoldco”)拥有。
李嘉诚、李泽钜及李泽楷各自拥有CastleHoldco全部已发行股本的1/3。
TUT3在和记黄埔中履行责任及权力,与TUT1之于长江实业类似。
此外,TUT3还以UT3受托人的身份持有和记电讯香港53,280股普通股。
通过董事的设置,李嘉诚、李泽楷、李泽钜三人完全将庞大的家族资产掌控在其手中,并且在财富分配上,李嘉诚分给两个儿子的2.900亿港元的资产,通过一步股权转让就轻松完成,而这一步转让又没有干扰到每个信托中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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