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档案条文.docx
- 文档编号:6264648
- 上传时间:2023-01-04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23.74KB
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档案条文.docx
《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档案条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档案条文.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档案条文
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档案
单位名称上海华仓
建档时间2010-12-20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3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5
第四章防火巡查、检查7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8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9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9
第八章用火、用电安全管理10
第九章消防档案11
第十章奖惩12
第十一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12
第十二章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12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华仓金属和华仓照明)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单位组织及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本单位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单位各车间主管为车间消防安全管理员,对本车间内一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布置的有关消防工作任务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研究本车间的火灾特点和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生产和职工的安全。
(二)根据本车间情况,制定车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生产班(组)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并经常督促落实。
(三)贯彻落实本车间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消防安全工作的漏洞认真整改,本车间无能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四)组织车间员工做好本车间内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
(五)领导本车间义务消防小组(班),经常组织消防队员学习消防业务知识,提高消防技能。
(六)负责对本车间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
(七)负责审签本车间三级动火证。
(八)对本车间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要定期向公司消防安全负责人和管理人汇报。
第九条各车间根据需要自行组织车间义务消防队,协助车间消防安全管理员工作;
(一)车间义务消防队是消防工作的执行机构,担负着防火和灭火任务,每个队员必须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消防法规和条例,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不同时期的消防工作计划和防火措施。
(二)努力学习防火和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
(三)热爱消防工作,规范遵守有关消防制度,并向员工进行宣传教育,提高防火意识。
(四)结合本职工作,班前班后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时,应向领导报告,发现违反消防制度有权制止。
(五)有组织地随时对全公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加强对防火重点部位的巡查管理,对本部门的消防设备、器材应定期维修保养、保持良好备用状态。
(六)发现起火,应奋勇扑救,并向消防部队报警,协助领导和有关部门保护现场追查起火原因。
第一十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一十一条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十二条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火巡查、检查;
(二)火灾隐患整改;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九)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一十)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一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一十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一十三条本单位对于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一十四条本单位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一十五条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一十六条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一十七条单位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十八条单位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一十九条单位发生火灾时,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任何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巡查、检查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防火巡查情况;
(一十)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一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须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二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车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须按照有关规定对灭火器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对灭火器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二十七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相关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二十八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五)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三十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
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二条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三十三条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
(三)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四)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五)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
第三十五条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第三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第三十八条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九章消防档案
第三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十条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十章奖惩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
第四十五条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四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严禁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第十二章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第四十八条确认火灾发生后,起火单位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知建筑内所有人员立即疏散,实施初期火灾扑救,并报火警。
第四十九条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应保护火灾现场。
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五十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第五十一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五十二条有关单位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第五十三条有关单位应做好火灾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安排、善后事宜。
第五十四条火灾调查结束后,有关单位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关于确定上海华仓公司消防安全组织机构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和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研究决定确定以下消防安全组织:
一、单位的法人代表朱耀发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是单位的第一责任人。
二、确定徐慧聪为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消防安全小组成员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成员:
朱宝龙、郭伟红、徐志芳、邱林、朱伟琴、王利荣;
请以上成员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此通知
2010年12月28日
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单位的消防安全。
经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与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签订以下消防安全责任书。
1、履行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值班巡查,在部门内部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逐级管理。
2、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并办好交接班手续,本部门内发生的一切消防安全事故,责任由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承担。
3、接受单位消防保安部门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要逐级上报。
4、采取消防安全培训、组织消防知识宣传等方式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确保员工在火灾发生时能组织疏散、能开展初期火灾扑灭。
5、部门负责人需对新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严禁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上岗。
6、实施消防安全奖惩制度,对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到位,未发生火灾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实施奖励,对本部门辖区范围内发生火灾的,取消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年终奖金。
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
时间: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保障单位消防安全;
(二)统筹安排工作,落实制度加强管理;
(三)提供有效保障,确保人员经费到位;
(四)落实逐级责任,奖优罚劣奖惩分明;
(五)定期防火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六)建立消防队伍,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提高消防素质,确保员工持证上岗;
(八)严守操作规程,通道畅通设施完好。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拟定消防计划,实施日常管理;
(二)制定消防制度,落实操作规程;
(三)拟定保障方案,加强工作汇报;
(四)组织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五)维护消防设施,确保通道畅通;
(六)管理消防队伍,开展定期训练;
(七)宣传消防知识,提高消防素质;
(八)开展消防培训,组织灭火演练;
(九)定期汇报工作,解决消防难题。
防火检查制度
第一条依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单位“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对单位各部门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其改正,应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条单位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应当适时进行下列方式的消防监督检查。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抽样性监督检查。
(二)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针对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监督检查。
(四)其它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条单位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应当将存在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确定为火灾隐患;将存在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并责令整改。
第五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灭火器的日常管理:
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及便于人们取用(包括不受阻拦和碰撞)的地点;
2、灭火器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及应有指示标志;
3、灭火器的铭牌必须朝外并设置稳固;
4、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5、灭火器不应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如不应将灭火器放在高温加热设备附近等;
6、坚持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测试,如喷枪、喷嘴堵塞了要及时疏通,药液变质了要及时更换,灭火器的重量、内部压力与铭牌明显不符时,要及时补充装罐,使用时间达规定后应及时进行充装;
7、灭火器的维修保养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负责,修理,再充装应送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二)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四)防烟、排烟系统。
(五)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水源等。
(六)整体构造中的防火防烟区。
(七)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八)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制度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九)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
(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二)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十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的配置和有效使用情况。
(十四)单位消防安全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定及定期组织演练情况。
第六条单位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询问各部门防火工作和员工知识掌握等情况。
(二)查询有关消防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三)查看有关消防设施、设备的外观,运行情况。
(四)抽样测试消防设施功能。
(五)检查灭火、疏散预案等的操作情况。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消防安全 标准化 管理 档案 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