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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而伴随着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过程中兴起的贸易保护主义逐渐变为不同于以往关税壁垒的知识产权保护主义,它比起传统的非关税壁垒更具有隐蔽性、歧视性和报复性,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益加深,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被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壁垒的影响是不能被忽视的,因此我们更应该深入了解研究WTO规则,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完善国内立法,以更好地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壁垒。
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在世界贸易中的发展趋势
(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方兴未艾,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快,所有这些无不以知识产权的强大实力为后盾。
知识产权对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综合国力和提高国际竞争力,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鼓励创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处于国际贸易的前沿,成为国际贸易发展中的焦点问题。
当前,发达国家的产业已转型为以高附加值的服务业为主,高科技制造业为辅的新的产业结构模式,其对知识产权的依赖性更加明显增强,他们也纷纷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把知识产权作为政府推动经济、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工具。
对中国而言,随着中国经济崛起,其也积极发展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关系,“中国制造”已越来越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
同时,中国于2001年正式成为WTO成员后,也全面履行加入WTO时的承诺,将承担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权利与义务,全面执行TRIPS协议,保护国家贸易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为实现GATT和WTO而致力于各国削减关税、取消歧视待遇和其他贸易障碍,从而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
2、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引起当前世界贸易摩擦的原因之一
由于国与国之间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标准不一,实行高知识产品保护的国家往往承担着比实行低保护国家更高的成本,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不具备成本优势,这就导致了国家间由于只是产品保护差异造成的贸易摩擦;另外,过度保护和变相保护造成的知识产权保护壁垒违背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和自由贸易的精神,已成为影响贸易稳定和深化的因素。
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特点就在于一是必须与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前提,二是与各国的经济技术水平密切相关,三是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
发达国家就是以强大的经济实力为后盾,使发展中国家沦为国际知识产权壁垒的主要受害者。
(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1、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深度不断加深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新科学、新领域不断涌现,也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新问题和新要求。
以生物工程技术为例,转基因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动植物新品种的产生,均为知识产权立法提出了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同时,贸易和金融的深化也使越来越多的产品成为贸易品,这其中绝大部分属于知识产品。
在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相互推动下,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不断深化。
著作权法从传统版权,电子版权过渡到网络版权时代。
专利权从原来范围狭窄的传统行业基本类型到现今的包含生物,药品和化学物质的广泛化和深层次化。
商标权也从原来单一的商品商标到服务商标,从统一对待到现在对驰名商标的特殊对待,而且随着经济的日趋国际化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范围也在随之扩大,各国在寻求统一的保护制度的同时,借助参加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性或者区域性组织,签订国际保护公约,扩大有关知识产权的地域范围,从而达到更为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2、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有上升为贸易政策的趋势
随着工业经济被知识经济逐步替代,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成为各国之间进行协调的重要议题之一,也成为国家之间合作与竞争的杀手锏和谈判桌上的重要砝码。
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揽子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和范围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对其成员国或者成员方起到了巨大的约束作用。
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事实却并非如此,高水平的、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在日益成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利器。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和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频频采取双边主义,其贸易优惠的“胡萝卜”政策加上301大棒政策迫使发展中国家在谈判时往往不具讨价还价的能力,它们无力阻止知识产权标准的扩张和增强,甚至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都被要求接受双边的知识产权或贸易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标准,以作为他们获得进入欧盟和美国市场的代价。
更为严重的是,发达国家所编织的密集的专利技术网逼得发展中国家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特别是在高科技发展方面几乎每前进一步都有可能侵犯发达国家的专利权,成为侵犯诉讼的被告,若是购买发达国家的专利技术或是获得专利使用许可,又要支付高额的使用费,我国行业每年向国外产业巨头支付的数以万计的巨额使用费就是明证。
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产生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
1、有利于推动我国具有知识产权产品的生产与出口。
我国在整个出口贸易中劳动密集型商品比重过高,因而若要增强出口贸易,就必须大力发展具有独创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然而这些产品的投入较大,时期较长,要想要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必须制定一个公正合理的市场交易规则。
但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无视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行为往往会侵占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降低知识产权贸易的利润水平。
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知识产权问题对我国应是机遇多于挑战,在《协定》的保障和约束下,有利于消除我国的后顾之忧,激发研制自主知识产权的热情,提高出口产品中的技术含量及品牌价值含量,从而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产品的生产和出口。
2、有利于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
增加出口贸易中的专有知识含量最根本的在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当然这方面与发达国家,甚至与某些发展中国家比有很大的差距,但是中央已经制定了科教兴国等战略并作出了一系列决定,关键在于实施。
目前已经有一批企业走在了前面。
长城润滑油集团公司抓住塑造中国驰名品牌不放,近十年来以国际标准为目标,敢于和国际上的名牌较量,在质量上狠下功夫,完善服务体系,不断开发适应国内市场需要的新产品,以“三力合一”的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使品牌价值不断上升,按照世贸组织确定的共同“游戏规则”在公正合理的原则下进行高水平的交流合作并获得了双赢,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的最终目标。
3、有利于加快产业集群的形成,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
知识在其转移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知识溢出,这是导致产业集聚的重要原因,在集群组织内部,由于企业间区位靠近,人才流动频繁,信息交流较为便捷,企业间的知识技术扩散更加迅速,因此,必须对集群内企业的创新成果予以保护,才能保证企业的合理利润,维持集群内企业的创新动力。
同时,既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能力也促使集群企业在更高平台上参与竞争。
一方面,集群内企业需积极融入全球生产网络,在全球化背景下寻求国际大公司的资金、技术支持,另一方面,群内企业在融入全球生产网络基础上与国际领头企业的竞争时,也需要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以突破对手的知识产权限制,还要不断采取知识产权战略,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并尽量限制对手,这样才能更好的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国际市场中取得胜利。
(二)负面影响
30年来,我国外贸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
1978-2008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从206亿美元增长到2.56万亿美元,增长了123倍,年均增长17.4%。
进出口占全球贸易的比重从1978年的0.78%提高到8%左右,全球贸易排名由32位提高到第3位。
其中,出口从97.5亿美元扩大到2008年的1.4万亿美元,增长145倍,占世界比重从0.75%提高到9%左右,出口排名由全球第34位升至第2位,仅次于德国,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
但是与此同时,我国对外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日趋增多,知识产权已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无法回避的焦点问题。
1、跨国公司利用专利技术优势对我国产品出口制造障碍。
在国际贸易中,我国企业专利侵权案接连发生,2002年,我国彩电遭到法国汤姆逊公司专利侵权的起诉,彩电企业向欧洲市场的出口受阻。
2003年思科诉华为一案,是海外500强科技企业起诉我国本土知名高科技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案。
2005年,欧洲专利收费公司SISVELS.P.A向我国涉及MP3技术的生产厂家收取专利费用,未交纳专利费的我国产品被扣留意大利、德国海关。
再以DVD为例,由于我们的产品没有一个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其核心技术和标准都由国外企业掌握,核心元器件都是从国外进口,在国内只是进行简单的组装,所以我们必须得交纳一定的专利使用费才能继续生产,这就导致我国DVD生产企业的成本增加、企业负担加重、出口竞争力减弱,直接阻碍了出口规模的扩大,并导致交费企业利润空间急剧缩小,甚至几乎“无利可图”。
一些大企业已经转向其他产品生产领域,而有些小企业缺乏转型的资金和能力,加之当初没有预留专利费,因此也被迫退出DVD生产行列。
2、发达国家通过制定技术标准,遏制我国的对外出口
随着越来越多的我国产品走向市场,发达国家在利用反倾销手段不能阻挡我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的步伐后,开始利用制定技术标准的手段来阻挡我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遏制我国产品的对外出口。
如我国温州地区生产的打火机曾占领世界市场份额的80%以上,这引起了欧美国家相关企业的重要关切。
为此,他们制定一些所谓的技术标准,使温州打火机的国际市场一度受到严重影响,世界市场份额迅速下降。
3、外国企业抢注我国企业的商标,限制我国产品进入。
外国企业将我国企业比较有价值的商标抢先注册,作为对付我国企业和产品进入该国市场的利器。
1999年,博世-----西门子集团公司在德国注册了“HiSense”商标,由于商标被抢注,2004年,海信“HiSense”的等离子电视、液晶电视、变频空调等产品准备打入德国市场时,被西门子起诉商标侵权。
4、外国政府通过不合理的知识产权法案和制度打击我国产品出口
为保护本国企业,发达国家经常通过国内法律,制定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我国企业进行打压。
2003年12月4日,日本海关对从我国进口的蔺草制品以侵犯其知识产权为由,在没有对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下,超出被诉侵权的榻榻米席范围,对提花席、双首席等产品全部检查,影响了该类产品的出口。
美国通过在国内法中设立特别301条款,迫使其他国家强化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又通过修订国内的关税法,特设了337条款专门用来阻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商品的进口。
由上可见,知识产权成为发达国家垄断和控制技术的利器,并已经成为我国众多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大障碍。
三、我国对外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原因分析
(一)我国对外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1、外贸高速增长,但缺乏自主的知识产权有力支撑
近年来,中国GDP平均年增长率高达9.4%,迅速成长为贸易大国。
我国贸易依存度急剧攀升。
但是,中国对外贸易的扩张,绝大部分来自于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混战与价格战中,而非来自于国家的竞争优势。
其显著的特征就是,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支撑,缺乏高附加值具有竞争力的产品。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企业报告(2006)》显示,我国工业制成品国际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8.25%,名次上超过日本,位居世界第三,成为名副其实的制造业大国,但是,我国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的情况同我国贸易大国的地位却极不相称。
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美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为49555件,占全世界PCT国际申请总量的34.1%,继续以较大优势领先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日本申请量为26906件,占总量的18.5%,仍然位居第二位;德国申请量为16929件,占总量的11.7%,排名第三。
中国申请量猛增56.8%达到3910件,占总量的2.7%。
在2006年国际专利申请量排名前50位的申请人中,绝大部分是大型跨国企业,其中,有18位来自美国,14个来自日本,7个来自德国。
而我国只有华为一家企业入选,其他大多数中国企业的国际专利申请量屈指可数。
由此可见,显示我国“世界工厂”的盛名主要是比较成本优势的表现,而技术实力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很大差距。
2、我国产品出口增长速度过快,成为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设置贸易壁垒的借口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腾飞,对外贸易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中国制造”产品出口增长速度强劲,尤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
在2002-2006年间,我国出口年均增长率提高到29.6%。
我国出口的大幅度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了发达国家的市场份额和长远利益,造成了与发达国家同行业的市场竞争,再加上我国加入了WTO以及贸易自由化程度的进一步加强,世界范围内关税水平的下降,涉及的我国廉价的商品迅速占领了他国市场,危及到了国外发达国家的既得利益和竞争优势。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并保持住其优势地位,滥用知识产权的这种合法垄断性,构筑贸易壁垒,较大程度地限制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
如自加入WTO以来,我国的机电产品频繁遭遇国外的反倾销、知识产权纷争等多起案件,涉及价值数十亿的机电产品。
我国已连续5年成为遭受337条款调查最多的国家,仅2007年1月-10月,美国已对我国发起337调查14起,占美同期立案总数的50%以上。
(二)我国对外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1、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缺乏自主创新意识。
我国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尤其是我国OEM企业遍及各行各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不高,在生存的压力下,很多中小企业为抢订单,忽视甚至主动放弃自己的知识产权免责权利,这是导致侵权纠纷的主要原因。
我国很多企业总是想“拿来就用”,尽快见到市场回报,而这与我国的整个大环境对创新的保护力度不够有关。
一个新产品的研发成本投入很大,但推向市场后很快就被仿冒,不仅预期的利润落空,成本都有可能收不回来。
这让我国企业创新面临一个很大的不确定因素,比如我国有很多专业的外贸公司,出口的产品成千上万,但很少注册商标,企业品牌意识非常淡薄。
尽管我国政府一直积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是,企业专利缺乏,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就更少之又少,我国上万个大型企业一年的发明专利还赶不上日、美一个公司的申请,申请的专利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远远低于发达国家。
据统计,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万分之三,大量的企业缺乏自主创新意识。
我国产业的比较优势在于廉价的劳动力,与发达国家相比,最大差距就是缺乏创新能力,大部分设计和制造技术依靠引进。
我国现在很多的出口产品是“贴牌生产”,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都是外方的,得到的贸易利益更是少之又少,例如在加工贸易中平均利润率只有3%-5%,大部分的利润是被外商获得的。
到2006年为止中国的出口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的还不到10%。
就今而言,我国对外技术依存度高达54%,全国出口量中57%是来自外资企业,中国企业研究和开发的支出只占企业销售收入的0.56%。
从这几组数字中可以看出,我们距离国家发达国家的技术水平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2、保护制度不完善
第一,法律惩罚力度不够,部分保护标准超越发展阶段。
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特别是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还不够完善。
面对肆虐的盗版行为,尽管国内执法机关尽了很大的努力,但是效果仍然不甚理想,体现为对盗版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标准不合理、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制造假冒盗版的单位和个人处以很少的罚款。
部分地区甚至执法不严,某种程度上存在地方保护现象;同时,执法机构的执法水平和力量也有限,我国国内只有少数法院才具有较高的专利案件审理能力。
不少企业就是因为知识产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才不愿意申请专利的。
第二,缺少维护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反垄断措施。
知识产权保护是双刃剑,适度保护将促进技术创新,过度保护将导致垄断,这就是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制约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以维护知识产权的公平竞争,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利用反垄断法来制约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
如美国有《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欧洲有《技术转让规章》等。
第三,知识产权属政策缺乏系统性,制度建设滞后。
知识产权属政策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它包括知识产权申请权,所有权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法律与行政规定。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相继出台,同时承认了个人的知识产权权利。
但是,对政府资助,公共机构和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属尚未建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
并且,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制度也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在保护方式上,发达国家在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上大多数都是主动保护,但是我国目前是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
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上,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但刑法与海关法律法规之间如何衔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目前却无明文规定。
如偷逃关税超过5万元人民币、走私淫秽录像带5盘以上均构成走私犯罪嫌疑,而进出口数百万人民币的侵权产品却仅仅没收罚款了事,似有“以罚代刑”之嫌,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3、管理体制不完善
第一,多头分散管理,缺乏协调机制。
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涉及各行各业,贯穿与创造,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各个环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也很多。
除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授权,注册和登记管理外,还有许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工作。
如:
农业部和林业局负责植物新品种,进出口的知识产权权利涉及海关;环保和农产品与环保局有关;科技部负责科技项目和成果管理;还有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技术监督局等,其都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缺少知识产权管理预警机制。
一方面,企业遇到问题不知道该找谁;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因为不了解情况,不能及时参与有关时间的协调和处理,导致企业在遇到一些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时,不能及早引起重视和采取有效措施,延误时机,最终酿成重大损失。
第三,立法程度透明度低,征求意见不广泛,与产业界联系不够。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征求意见的范围不够广泛,不能充分反映产业界和消费者的意见。
第四,保护经费不足,使用人才短缺。
目前,知识产权执法和行政管理部门都存在人、财、物不足的问题。
仅就知识产权局系统管辖的专利行政执法来说,专利申请和专利保护经费于收支两条线,专利申请和维持费上交中央财政,行政执法经费实际上由地方财政支出。
四、我国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分析
(一)企业应对方法
1、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自己的知识产权要保护,要学会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保护自己。
按照《TRIPS》的规定,任何缔约方未能按照协议对外国知识产权提供充分保护,受害方可按照解决争端程序中的交叉报复规则,对侵权方实行商品贸易交叉报复,这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非常严密的法律环境。
同时,企业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能任意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
不要去假冒商标、盗版作品和不合理的仿制、模仿或者改造专利,要自觉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同时来约束自己。
这一点对我国某些企业尤其是出口企业有着特殊的意义。
再要就是要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从市场竞争角度说,诉讼本是一种比较正常或是普通的竞争手段。
但是,我国一些企业在国外被诉时,或考虑诉讼成本,或考虑单个企业的得失,放弃应诉,或者应诉不力,使得国外起诉的企业或启动某些程序的政府不战而胜,导致被驱出市场,甚至形成外国企业动辄以起诉相威胁的恶性循环,与外国企业在中国的维权力度形成鲜明的对比。
2、树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
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利用知识产权的主战场。
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国公司针对我国提出的5年计划大量申请专利,在我国很多产业的未来发展领域设置了这些产业的发展。
对此,我国企业及政府应充分认识到企业及民族工业受到的危机与挑战,真正树立起知识产权意识,既重视外国人的知识产权,又要加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开发,实施专利权部署战略。
知识产权战略是指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与保持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谋求最佳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整体性筹划和采取的一系列的策略与手段。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为获取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谋取最佳经济效益的策略和手段。
就我国企业而言,许多企业由于忽视技术在产品开发、市场开拓方面的运用,许多产品技术含量低、原材料消耗大、效益低。
因此,企业应重视自身的技术创新,认识到在世界市场全球化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积极推动企业间、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之间的合作,以联合开发、联合投入、联合保护等形式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共享。
企业应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国家也应选择战略性产业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开发,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缺陷,才能实实在在地提高企业的经济绩效,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政府应对的方法
1、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政府部门首先应该树立知识产权意识,真正认识到只有整个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才能确实将法律落到实处。
同时,培养和提高公众意识也可为法律执行和知识产权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利的社会基础。
针对企业创新能力较弱的问题,我国政府部门应当采取试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培养知识产权意识,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引导企业不仅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更要提高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和运用管理能力,把发明专利、技术秘密、驰名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发展产业、开拓市场的重要手段;企业也应当从切身利益和长远目标出发,将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技术创新全过程。
2、政府制定知识产权法规
政府要制定知识产权法规,创新和完善知识产权成果产权制度,强化对知识产权主体的产权激励、约束和保护,激励企业自主创新,转变出口贸易的产品结构,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不断培育新的增长点;鼓励企业向品牌培育、产品多样化方向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的升级;努力改变市场结构和贸易条件,鼓励研发创新,适当的控制产品的出口规模和速度,此外,政府还应当充分履行宣传和教育引导的职能,强化国民的知识产权创造意识和保护观念。
同时,政府也应建立有活力的管理体制,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都由知识产权专门审判庭审理,这样才更有利于减少乃至防止“冲突判决”的产生,方便权利人维权,节约有限的司法与行政资源,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
3、科学立法完善法律制度。
把知识产权法与知识产权战略放在重要位置。
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适用真正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为此应修订专利法、商标法与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在专利法方面,我国应当使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法律保护脱离专利法的统一保护,对它们进行单独保护;在商标法方面,制定驰名商标评选及保护法,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戒制度,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违法侵权行为的成本,为实现知识产权战略和发展知识产权经济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条件。
在海关保护方面,我国应参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制订相关规则;关于追究刑事责任则应按照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精神,制定“其处罚的严厉程度与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符”的移送标准。
4、加强人才培养,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智力保障。
知识产权实施的核心是人,所以必须重视人才,培养人才。
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取得优势,获得胜利。
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同等条件下能够得到多大的实惠,归根到底要取决于我国企业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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