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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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计划
无棣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计划
告知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安监编号:
滨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监制
年月日
声明
以下内容已经阅读,所载内容已准确无误理解,特此声明。
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
(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第一章基本情况
为了依法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定,我站对
工程(安监编号为)进行安全监督,并制定以下监督计划:
一、工程概况
根据申报材料和有关文件,该工程为结构,主体层,建筑面积m2,总造价万元。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工程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二、监督组织和人员
该工程由(站)负责安全监督,并安排监督工程师等人组成监督组。
联系电话:
。
第二章建筑工程安全评价
一、滨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各县区建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安全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
二、建筑工程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筑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法作出处理。
三、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省市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建筑工程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收到申请后,安全监督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视工程现场,并依据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情况审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对工程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开工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理由。
安全监督机构出现现场时,应书面将安全监督计划和工程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方面应负有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告知。
四、建筑工程安全评价实行参建单位验收、主管部门阶段评价和竣工综合评价制度。
建筑工程分别于基础和主体两个阶段(深基础施工的工程基础开挖完毕及悬挑脚手架每一次悬挑施工完毕),首先经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报当地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由施工单位书面想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安全阶段评价。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出视现场,对以上参建单位做出的验收结论和工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
五、经安全监督机构安全阶段评价的建筑工程,评价人员应在该工程安全报监书上签署安全阶段评价意见
工程竣工后,建筑工程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作出安全综合验收结论,由施工单位向当地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安全综合评价。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作出的安全综合验收意见;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共同签署的工程竣工证明;
3、建筑工程安全报监书。
安全监督机构应对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作出安全综合评价结论。
六、建筑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施工阶段应随时进行巡查和不定期抽查。
及不定期抽查情况应作出记录。
七、建筑工程基础阶段申请安全阶段评价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有关单位安全阶段验收;
2、工程已施工到+0以上、二层主体以下;
3、施工现场已具备足够的工程标志、安全标志、安全标语及规定的六牌两图;
4、工程办公室、宿舍、伙房等临时设施已设置完毕;
5、塔吊等施工机械已经安装完毕并经有关单位检测、验收;
6、现场临时用电已经按规定设置完毕;
7、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安全技术资料已经编写完毕。
八、建筑工程主体阶段申请安全阶段评价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有关单位安全阶段验收;
2、工程主体已竣工,立平网防护到位;
3、安全技术资料整理归档齐全。
九、建筑工程申请安全综合评价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有关单位安全综合验收;
2、工程已经竣工。
十、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不进行安全综合评价。
1、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或未申请评价的;
2、申请工程基础阶段评价时工程施工已经超过主体二层的;
3、申请工程主体阶段评价时工程装修已超过两层的;
4、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拒不整改的。
十一、建筑工程安全综合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建筑工程经安全综合评价,以下情况评定为合格。
1、工程基础、主体阶段评价结论为合格。
2、工程安全技术资料齐全;
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恶性事件及其他不服从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行为。
建筑工程经安全综合评价,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评定为不合格。
1、工程基础或主体阶段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
2、工程安全技术资料不齐全的;
3、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恶性事件及其他不服从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行为的;
4、经巡查和不定期抽查严重降低安全生产的条件。
十二、建筑工程经安全综合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不得参与安全文明工地验评,审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作为代表工程。
建筑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项目部作出相应处理。
各级建筑主管部门应定时公布不合格建筑工程信息。
十三、未经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综合评价的建筑工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不得参与安全文明工地验评,审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作为代表工程。
十四、各级建筑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定额管理机构在审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时,必须审验企业建筑工程安全综合评价情况。
第三章现场监督
一、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管理
1、根据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建管局(2000)02号文《关于规范全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流通秩序的通知》精神,市建管局成立统一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交易市场,各县应根据各自实际建立类似交易市场。
2、交易市场实行一门进、一门出的管理方式。
安全防护用具生产厂家应将其产品放入市场范围内进行销售,施工单位在交易市场内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购买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
二、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不得使用淘汰机型。
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机械设备应使用省市登记备案产品。
2、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应当经有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出租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并于工程基础验收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标签。
三、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必须符合建设部、省市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2、现场临时设施应使用阻燃材料。
严禁使用菱苦土板房做临时设施。
第四章建筑工程参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
1、按照国家规定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安全和质量监督手续。
2、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与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4、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和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等资料报送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其他部门备案。
5、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临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6、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建筑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按施工进度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
7、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8、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9、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二、监理单位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承担监理责任。
三、施工单位(工程项目)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2、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保证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的投入,为作业人员提供必须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具和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环境。
5、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违反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纠正。
6、落实本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确定消防负责人。
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
7、根据施工进度,落实本单位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8、使用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安全设施有效,机械设备安全使用。
9、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10、按照本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制定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现场应急救援。
11、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救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如实上报,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行使以下职权: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五章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考核
一、建筑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时,应按规定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
二、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考核实行扣分制度。
项目负责人累计扣分满20分不足40分的,年度安全考核为“基本合格”,应参加年度强化训练。
累计扣满40分的(含)的,年度安全考核结论为“不合格”,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具体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执行《山东省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附件一: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考核暂行标准
附件二: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考核扣分通知书
安全监督机构(公章)
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考核扣分标准
序
号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
实扣分数
1
安全
事故
对发生的四级以上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扣40分;负有次要责任的,每起扣20-30分
2
发生事故未按规定救援、报告、保护现场和不予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扣每起20-30分
3
监督
管理
未按规定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或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程安全措施资料,扣20-40分。
4
施工现场存有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的,每例扣15-25分;被责令停工整改擅自开工的,每例扣25-40分;被处以罚款的,每例扣25-40分;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每处扣1-20分。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综合评价,施工现场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扣30-40分。
拒绝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阻碍正常安全监督行政执法的,扣30-40分
5
安全管理机构
项目部未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
施工现场未配备与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的,扣10-20分
6
安全生产责任与管理制度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落实不到位的,扣10-15分;
未指定安全责任目标和考核办法或为逐级分解的,扣5-10分
7
未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扣5-15分
8
年度安全教育
未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扣20分;
未按要求参加安全强化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扣40分
9
技术
管理
安全技术资料不齐全、不真实或整理归档不规范的,扣5分
10
未落实单位制定的安全技术方案(或组织设计)和组织制定的安全技术方案(或组织设计)不齐全、缺乏针对性、审批不规范或不落实的,每项次扣2-5分;
安全技术交底不齐全、针对性不强或未履行签字手续的,每项次扣1-3分。
11
未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的,扣5-20分;查出的隐患未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时间整改的,扣5-10分;安全检查记录或不全面的,每项次扣2分。
12
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防护用具或机械设备,每例扣5-10分。
13
未为施工人员提供个人劳保用品,或提供的用品不合格,每一人件扣5-10分。
14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每人次扣5分;作业人员岗前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扣2分
15
未按照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等和组织演练的,扣5-15分。
16
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未专款专用或投入不足的,扣10分。
17
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进行围挡、封闭管理、整平、硬化和功能划分的,物料器具堆放和标牌设置不符合要求
18
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消防设施,生活设施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每例扣5-15分
19
社会
监督
被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的,扣5-10分;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例扣10-30分
20
合计扣分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考核
编号:
扣分通知书
工程名称
项目负责人
工程地址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检查日期
扣分内容
扣分值
监督检查员(2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
签字
备注
监督检查机关(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通知书经两名及以上监督检查人员与项目经理签字生效,项目经理拒绝签字时经核实,由监督检查负责人签字,扣分有效
文书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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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棣县 建筑工程 安全 监督 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