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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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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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第一二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市卫生计生委
省、市发证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8%
每年4次
现场检查
抽查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内容,要求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3
对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市卫生计生委
省、市发证的放射诊疗机构
100%
每年2次
现场检查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人员、设备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7、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8、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9、《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10、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4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 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市卫生计生委
省发证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00%
每年2次
现场检查
1、资质与组织机构情况;
2、专业技术人员情况;3、检测设备、仪器与设施情况;
4、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5、工作开展情况
5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市卫生计生委
市辖区内涉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口涉水产品在华责任单位
8%
每年4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产品卫生检测
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是否取得卫生许可批件;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是否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6
对集中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
市级市政水厂
100%
每年4次
现场检查、水质卫生检测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3、供水单位是否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4、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5、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是否取得体检合格证。
7
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依法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纳入母婴保健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市卫生计生委
省、区审批的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8%
1次/年/每项技术
现场检查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助产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服务以及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的机构和人员是否取得资质,是否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是否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以及是否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开展服务等。
对从事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以及农村妇女“两癌”检查等重大妇幼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行为等进行检查督导,看是否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文件要求
8
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的监督检查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卫生计生委
直属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机构
100%
每年1次
现场检查
抽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实施技术、技术人员资质、伦理委员会工作情况等服务情况,要求符合相关法规规范要求
9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
省、市发证的市、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8%
每年2次
现场检查
抽查服务的范围是否按执业许可证上载明的项目进行服务,是否存在超范围执业现象
10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监督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市卫生计生委
直属单位中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以三级四级为重点)
20%
每年1次
现场检查
实验室资质符合要求;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符合规定;实验室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资质符合规定;实验室相关实验活动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省内运输应履行审批手续,相关转运包装、标识等符合规定
11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监督管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卫生计生委
直属单位中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
100%
每年1次
现场检查
保藏机构按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自身管理
暂未完全开展
14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五至十倍罚款。
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能源部主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计生委
二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
20%
每年2次
现场检查
抽查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
15
采供血机构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血站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等全文
市卫生计生委
血站、单采血浆站
100%
每年1次
现场检查
抽查采供血机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
16
医师依法执业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期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期间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外国医疗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等
市卫生计生委
省、市发证医疗卫生机构
20%
每年1次
现场检查
抽查医疗机构和医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
17
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督查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
有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医疗卫生机构
20%
每年1次
现场检查
抽查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
19
医院感染专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
二、三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0%-30%
每年1次
现场检查
1、消毒灭菌情况;
2、医院感染监测情况;3、抗菌药物合理使用;
4、医疗废物管理等;
5、医务人员院感防护培训
20
院前急救专项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急诊科建设管理规范》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当加强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救能力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市卫生计生委
市、县急救中心(站)
30%
每2年1次
现场检查
1、机构规范化建设情况;
2、人员、救护车、设备配置情况;
3、依法执业情况(到现场时间、抢救成功率);
4、医护人员急救能力;
5、急诊科人员配置情况;
6、急救设施、设备、流程合理;
7、绿色通道通畅;
8、开展的急救技术种类
21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国家卫计委《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
市卫生计生委
省、市发证医疗卫生机构
50%
每年1次
现场抽查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省级、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区医院综合能力建设,医师“三基”训练,医疗核心制度,改善医疗服务,病历处方质量和“三合理”规范执行情况,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三级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
22
对医疗卫生机构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江苏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外,由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的;
(二)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的;
(三)应当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而未划定或者设置的;
(四)吸烟区(室)未与非吸烟区有效分隔的;
(五)吸烟区(室)位于主要通道的;
(六)吸烟区(室)未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或者设置通风换气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七)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单位未设置醒目标志的;
(八)吸烟区(室)未配置烟灰缸(盒)的;
(九)吸烟区(室)未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等控制吸烟宣传警语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由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市卫生计生委
医疗卫生机构
20%
每年2次
现场检查
禁烟区域;禁烟警语和标志;吸烟区通风换气;吸烟区标示标语。
设置符合要求的禁烟区域及吸烟区域;粘贴禁烟警语及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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